在思華處借了《火樹飛花》來看,一口氣就看完了。
67年那些人,藉着《火樹飛花》一書,掀開被遺忘了的一段歷史。67,除了暴動及同胞勿近的土製「菠蘿」,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北角清風街被炸死的小姊弟及主持「18樓C座」、大罵「左仔」而被汔油彈燒死的播音員林彬。1967年標少還是一個甚麼也不懂的小學生,依稀記得有些不准上街的戒嚴日子,從住所望落樓下,看到示威人士與穿戴頭盔、手持藤牌的防暴警察,在街上兩陣對壘,互相角力的情景。書中10個人物的故事,反映那些年,司法不公,警察濫權,黑獄暴力種種的慘況,並不是生在當下,不足60歲的人能夠了解的。當然‧,這本書並不是一部全面反映客觀歷史的著作,而是一小撮置身其中,走在前線,或被動地偶然成為烈士的人,對愛國行為的反思。如果叫香港人不要遺忘那一年,這本書只是一面倒,代表其中一類受害者的政治控訴,而並不是時代全面又客觀的評價。話雖如此,標少對他們沒有絲毫不敬或心存貶斥之意。人若微塵,但集掖成裘,不知不覺間都在歷史巨輪滾動中盡了點綿力。67這段歷史,是香港社會改革的契機,隨之而來不論是人權法治,市民福利,警權抑制,遏止貪污,都開創新的一頁。45年冉冉而過,當年的人瞬息白頭,出了紀念的書,就忘卻傷痛吧。
我寫這篇文,其實也另有目的。
《火樹飛花》書中數處提及司法不公的地方,譬如「阿高」的控罪是「在有爆炸品地方出現」(p.74)。現在聽起來屬匪夷所思的控罪,也不知道「阿高」有沒有搞錯罪名,要找當時的法例,到law library也未必找得到,遑論我身在澳洲。我只好循上訴案例裏找,要找也不容易,當時沒有法援,一般人又負擔不起律師,胡裡胡塗的判了罪,何來上訴?這課題的上訴案例也稀罕呀!
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訂立規例的權力,這法例在1922年訂立。67暴動期間所訂立的緊急情況規例,現在已經廢除了,我在網上已找不到原文。違反緊急情況所訂立的規例,最高可處強制性的終身監禁。當然不知「阿高」所講的控罪在法例上使用的字眼,但在當時一宗與管有爆炸品的人在一起的上訴判辭,可看得出法例嚴苛(draconian)之處。Chan Yat Pui and The Queen CACC685/1967第2段這樣寫:
2. The second charge was laid under regulation 118(1) of the Emergency (Principal) Regulations and alleged that the appellant "was found in the company of another person who without lawful authority had in his possession (an) explosive substance, in circumstances which raised a reasonable presumption that (the appellant) intended to act or was about to act with or had recently acted with the said other person in a manner prejudicial to the public interest".
Emergency (Principal) Regulations在1995年廢除了,在網上雙語法例資料系統處已找不到,有沒有「阿高」所講的控罪,或者條例怎樣寫,無從稽考。從上訴引文可見,跟管有爆炸品的人在一起,可以合理地被視作同謀,保障公眾利益,個人權利歸邊。現在看來當然不合憲,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當時來講卻不存問題。今天的批判,需要結合當時的背景,才可理解。今天的幸福,得來不易。可惜幸福無止境,永遠都不夠,才產生身在福中不知福的人。
「日本仔」認為「因為被捕、被判刑,除了身心受創,也讓我的人生兜了一大圈冤枉路。我沒犯罪,我要取回清白,我要向特首提出司法覆核,我要讓污染我一生的刑事犯紀錄得以清除!」(p.30) 「阿曾」也有相似的想法----『因為曾仔走進了建制,有機會向當權者發聲,於是曾仔曾去信董建華和曾蔭權,希望為六七平反、為參與者推翻「暴動犯」三個字,可惜,兩位特首都以「司法獨立,事情不能處理」把事情敷衍過去。至於把犯罪紀錄改為「政治犯」,兩特首同樣答覆這是不可能的事。』(p.94)
要推翻刑事定罪紀錄,正確途徑當然是上訴,超過法例容許時間,便申請逾時上訴(appeal out of time)。但逾時45年的上訴,卻是無可能的事。法庭的檔案也銷毀了,還有甚麼依據可以考慮呢?無論法制怎樣健全,法官怎樣開明,也難以重新審視。法庭程序,總有終結的時候(finality principle of court proceedings),當然終結不能凌駕公義原則(finality is a good thing, but justice is a better)(Ras Behari Lal v. The King-Emperor (1933) 50 TLR 1 at p.2, Lord Atkin so stated when delivering the advice of the Privy Council)。那麼,為了公義,法庭應該容許他們逾時上訴嗎?在67這些案件恐怕不能,除了這些「暴動犯」的個人或同儕的講法,就沒有其他証據可資考慮。法庭不可能這樣運作,否則過去的案件會排山倒海而來提出申請。司法覆核雖然是潮語,但是這種要求推翻定罪的申請,並不符合申請司法覆核的標準。
行政長官也不能運用《基本法》第48條(12)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來處理這些案件。就算完全接納其中一些人是無辜的講法,行政長官的赦免權(Chief Executive' pardon)只能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而不能推翻定罪。
正如女教師「阿耶」的醒悟----『每次社會抗爭,總有個崇高的使命、堂皇的口號,去吸引青年人參與;每個社會運動都會有偏激行為去引人注目,從而把運動引離原軌。回想自己和那時代朋友們走過的路,原來青年人最欠缺的,就是「深思熟慮」四個字。』今時今日的年輕人,在互聯網資訊泛濫的情況下,更加容易受到鼓動,深思熟慮,獨立思考,談何容易?人生的飛花,轉瞬即逝,何來重生?
再寫《火樹飛花》
67年那些人,藉着《火樹飛花》一書,掀開被遺忘了的一段歷史。67,除了暴動及同胞勿近的土製「菠蘿」,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北角清風街被炸死的小姊弟及主持「18樓C座」、大罵「左仔」而被汔油彈燒死的播音員林彬。1967年標少還是一個甚麼也不懂的小學生,依稀記得有些不准上街的戒嚴日子,從住所望落樓下,看到示威人士與穿戴頭盔、手持藤牌的防暴警察,在街上兩陣對壘,互相角力的情景。書中10個人物的故事,反映那些年,司法不公,警察濫權,黑獄暴力種種的慘況,並不是生在當下,不足60歲的人能夠了解的。當然‧,這本書並不是一部全面反映客觀歷史的著作,而是一小撮置身其中,走在前線,或被動地偶然成為烈士的人,對愛國行為的反思。如果叫香港人不要遺忘那一年,這本書只是一面倒,代表其中一類受害者的政治控訴,而並不是時代全面又客觀的評價。話雖如此,標少對他們沒有絲毫不敬或心存貶斥之意。人若微塵,但集掖成裘,不知不覺間都在歷史巨輪滾動中盡了點綿力。67這段歷史,是香港社會改革的契機,隨之而來不論是人權法治,市民福利,警權抑制,遏止貪污,都開創新的一頁。45年冉冉而過,當年的人瞬息白頭,出了紀念的書,就忘卻傷痛吧。
我寫這篇文,其實也另有目的。
《火樹飛花》書中數處提及司法不公的地方,譬如「阿高」的控罪是「在有爆炸品地方出現」(p.74)。現在聽起來屬匪夷所思的控罪,也不知道「阿高」有沒有搞錯罪名,要找當時的法例,到law library也未必找得到,遑論我身在澳洲。我只好循上訴案例裏找,要找也不容易,當時沒有法援,一般人又負擔不起律師,胡裡胡塗的判了罪,何來上訴?這課題的上訴案例也稀罕呀!
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訂立規例的權力,這法例在1922年訂立。67暴動期間所訂立的緊急情況規例,現在已經廢除了,我在網上已找不到原文。違反緊急情況所訂立的規例,最高可處強制性的終身監禁。當然不知「阿高」所講的控罪在法例上使用的字眼,但在當時一宗與管有爆炸品的人在一起的上訴判辭,可看得出法例嚴苛(draconian)之處。Chan Yat Pui and The Queen CACC685/1967第2段這樣寫:
2. The second charge was laid under regulation 118(1) of the Emergency (Principal) Regulations and alleged that the appellant "was found in the company of another person who without lawful authority had in his possession (an) explosive substance, in circumstances which raised a reasonable presumption that (the appellant) intended to act or was about to act with or had recently acted with the said other person in a manner prejudicial to the public interest".
Emergency (Principal) Regulations在1995年廢除了,在網上雙語法例資料系統處已找不到,有沒有「阿高」所講的控罪,或者條例怎樣寫,無從稽考。從上訴引文可見,跟管有爆炸品的人在一起,可以合理地被視作同謀,保障公眾利益,個人權利歸邊。現在看來當然不合憲,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當時來講卻不存問題。今天的批判,需要結合當時的背景,才可理解。今天的幸福,得來不易。可惜幸福無止境,永遠都不夠,才產生身在福中不知福的人。
「日本仔」認為「因為被捕、被判刑,除了身心受創,也讓我的人生兜了一大圈冤枉路。我沒犯罪,我要取回清白,我要向特首提出司法覆核,我要讓污染我一生的刑事犯紀錄得以清除!」(p.30) 「阿曾」也有相似的想法----『因為曾仔走進了建制,有機會向當權者發聲,於是曾仔曾去信董建華和曾蔭權,希望為六七平反、為參與者推翻「暴動犯」三個字,可惜,兩位特首都以「司法獨立,事情不能處理」把事情敷衍過去。至於把犯罪紀錄改為「政治犯」,兩特首同樣答覆這是不可能的事。』(p.94)
要推翻刑事定罪紀錄,正確途徑當然是上訴,超過法例容許時間,便申請逾時上訴(appeal out of time)。但逾時45年的上訴,卻是無可能的事。法庭的檔案也銷毀了,還有甚麼依據可以考慮呢?無論法制怎樣健全,法官怎樣開明,也難以重新審視。法庭程序,總有終結的時候(finality principle of court proceedings),當然終結不能凌駕公義原則(finality is a good thing, but justice is a better)(Ras Behari Lal v. The King-Emperor (1933) 50 TLR 1 at p.2, Lord Atkin so stated when delivering the advice of the Privy Council)。那麼,為了公義,法庭應該容許他們逾時上訴嗎?在67這些案件恐怕不能,除了這些「暴動犯」的個人或同儕的講法,就沒有其他証據可資考慮。法庭不可能這樣運作,否則過去的案件會排山倒海而來提出申請。司法覆核雖然是潮語,但是這種要求推翻定罪的申請,並不符合申請司法覆核的標準。
行政長官也不能運用《基本法》第48條(12)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來處理這些案件。就算完全接納其中一些人是無辜的講法,行政長官的赦免權(Chief Executive' pardon)只能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而不能推翻定罪。
正如女教師「阿耶」的醒悟----『每次社會抗爭,總有個崇高的使命、堂皇的口號,去吸引青年人參與;每個社會運動都會有偏激行為去引人注目,從而把運動引離原軌。回想自己和那時代朋友們走過的路,原來青年人最欠缺的,就是「深思熟慮」四個字。』今時今日的年輕人,在互聯網資訊泛濫的情況下,更加容易受到鼓動,深思熟慮,獨立思考,談何容易?人生的飛花,轉瞬即逝,何來重生?
再寫《火樹飛花》
如果赦免刑罰, 使那批六七政治犯可以利用"罪犯自新條例"來宣稱自己案底過時, 行得通麼?
回覆刪除TT,
回覆刪除For a term of imprisonment longer than 3 months (in most of their cases), the 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Ordinance Cap 297 does not apply. Their convictions cannot be spent. What you tried to suggest does not work.
Bill
有兩個左派青年,一個叫葉達城,一個叫朱志添(朱永權),喺荃灣好多度地方放炸彈,炸傷左好多人,收尾佢地被判終身監禁
回覆刪除麥理浩對d左派分子算係仁慈,喺1973年放番晒d左仔出冊,葉達城同朱志添係最後兩個出冊既,佢地前後坐左唔到6年!
I was too young to appreciate what happened at that time. Life imprisonment may be too severe a sentence so their eventual pardon came with no surprise.
刪除「曾仔」就前東區區議員曾向群,依家去左新民黨
回覆刪除這寫得好︰
回覆刪除//人若微塵,但集掖成裘,不知不覺間都在歷史巨輪滾動中盡了點綿力。//
「阿曾」係邊個呼之欲出啦。唔係依家做局長嗰個?東區區議員曾向群 - 區議員就唔計「建制」與否都無牙力 ,「走進了建制,有機會向當權者發聲...」就講不上。
//更加容易受到鼓動,深思熟慮,獨立思考,談何容易?人生的飛花,轉瞬即逝,何來重生?// 這又是to be or not to be? 人人都想二十時的魄力,四十時的智慧,但人只能活一次,自己的人生是自己開創,斷不能指望那些自誇「我食鹽多過你米」的人,你不敢活出信念,韶光逝去,誰來可憐?
以下呢個網頁有《火樹飛花》10名受訪被捕青年既資料
刪除http://hk1967riot.wikia.com/wiki/火樹飛花
受訪者名單:
中日(湯彩鳳/何佩珊,商務印書館員工)
日本仔(曾宇雄,香島中學學生)
阿耶(關瓊,中業中學教師)
阿咩(楊宇杰,又名石中英,金文泰中學學生)
琼琼(楊瓊瓊,培僑中學學生)
阿高(吳百富,中華中學學生)
教授(楊耀邦,工務局測量員)
曾仔(曾向群,摩總九龍分會職員)
船長(陳仕源,海員)
阿光(顏文光,南洋商業銀行職工)
港大 digital initiative historical laws of Hong Kong 有該法例全文。
回覆刪除謝謝,有律師電郵給我,所以寫了第二篇。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