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日星期五

上庭的代價之二

上一篇W君留言:

標少,

我認為未必是暫委裁判官的能力問題(當然也不能排除這個可能).

有可能發生的是,案件並非用了6整天來審理,而是每天裁判官都要先處理當天已安排審訊的3-4宗交通案件後才能繼續審理此案,使每天只能以有限時間斷斷續續審案.

W



既然打開話匣,讓我這過時的人發表一些愚見。蘇健誠是重審的案件,從上訴判辭(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健誠 HCMA304/2012)可見,控方傳召了6名證人,被告也作供,即共7人作供。就算有其他安排審訊的案件,重審的也有優先,除非有比它更優先的案,否則沒有理由當天不能開審。從判辭所見,控方6名證人分別是

PW1:操作鐳射槍的警員,
PW2:判辭沒有講他是誰,我相信是負責記錄PW1見到違例車牌及速度的警員,
PW3:專家證人譚教授,
PW4:用通訊機通知截車的警員,
PW5:截停被告及發定額罰款告票的警員,
PW6:專業測量師,繪畫了兩張違例現場圖則。

這6名證人裹,PW1最重要,整件案的關鍵所在。如果審訊節拍控制得宜,大半天就可審結,無論如何,一天就可審結判案。就算一天不能審結,第二天續審,其他案件也要讓路,怎可以搞出6天來?如果是有心耍被告,因為他「長氣」,要他多來幾趟,對被告不公平,對證人不公平,對其他編排了審訊,因這件案拖長了而審不到的被告及證人都不公平。

標少在三談法官進入競技場 一文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楊澍琳一案,被告本身是事務律師,兩小時就審完了。蘇健誠是的士司機,為何需要6天?如果被告「長氣」,法官做得不好,他才能夠得逞。好的法官不會任由被告離題及重複地盤問,縱容被告這樣做的法官,也並非好官。

W君所講每天裁判官都要先處理當天已安排審訊的3-4宗交通案件後才能繼續審理此案講法不正確,所謂處理,其實是聽取答辯take plea。如果安排了審訊的案全都不認罪,優先權應給予續審的案,才是正確做法。審訊施行數碼錄音十多年,審案效率提高了,法官無需逐字抄寫,只記精粹幫助判案已經足夠,verbatim地抄寫,甚麼watch my pen之類,費時失事,毫無需要。這樣一件案,就算一筆都不寫,都可以隨口歸納控辯雙方證供,立即判案。有些暫委裁判官,動不動就以工作忙碌 ,沒時間審把案件押後,簡單的案,不涉法律考慮的,也要押後裁決,完全是尸位素餐,少做少錯的心態。本來這件上訴沒有值得討論的地方,但我看到要審6天,實在刺眼。倘若標少駡錯好人,6天是合理的審案時間,請有識之士,留言告知原委,標少定必立blog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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