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7日星期日

返港駕駛車輛的法律問題

昨晚跟朋友吃飯,講起由澳洲返香港的駕車問題,我在2008年因應香港的上訴案寫過一篇有關課題的文章,至今在法律上的看法有一些不同的闡釋,驅使我仔細研究有關法例要求,增訂內容,上載在blog裏,供大家參考。

如果你擁有香港駕駛執照,自然可以在香港合法駕駛。現在所講的是持有澳洲的駕駛執照,能否在香港合法駕車。我不能一下子提供簡單的可否答案,一切要視乎個別情況來判斷。2008年6月香港高等法院的黃秋智上訴案例,是值得參考的案例。

HKSAR and Wong Chau Chi HCMA 1171/2007

黃秋智案的案情是這樣的:

被告黃秋智原本是中國公民,1982年定居香港並領有香港身份證,之後他曾經移居海外十多年。他因做生意的需要,時常進出香港。2007年10月24日,他在香港駕駛車輛因超速而被警察截停。他出示香港身份證及加州的駕駛執照,但沒有香港駕駛執照。除了超速,他還被加控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的控罪,保險公司不會保障沒有有效駕駛執照的司機。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理,被告三項控罪均被定罪。除了罰款外,被告同時被吊銷牌照12個月。被告就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的控罪提出上訴。結果是上訴駁回。讓我們暫時把這件案擱一擱,先談談一些背景資料。

1949年國際公約( Geneva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1949)

香港和澳洲都參與1949年9月19日在日內瓦所協定的有關汽車交通的國際通行的國際公約,公約達成35條協議,第24條訂明協約的城市或國家(contracting states)互相容許其國民用其本地駕駛執照(domestic driving license)有條件地在其他協約城市駕駛而無須領取當地的駕駛執照。當然少數個別協約城市會要求訪客另外領取國際駕駛執照方能駕駛。就正是這1949年日內瓦國際公約讓我們能夠在持有有效本地駕駛執照下,往外地駕駛。

香港是有關公約的協約城市之一,所以也容許訪客無須領取香港駕駛執照或國際駕駛執照在香港駕駛。然而,我們初移民到新南威爾斯州可以用香港駕駛執照駕車三個月,則與1949年國際公約無關,那只是新州RTA對新移民駕駛的安排。

香港法例374章道路交通條例(Cap 374 Road Traffic Ordinance)

香港法例374章道路交通條例是香港主要的交通法例。在這法例之下訂定了很多附屬規例(regulations)。374B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1)(b)條訂明到港人士(visitor)擁有有效本地駕駛執照可以在香港駕駛12個月。到港人士的定義可以在374E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二條找到,定義是到達香港的人,但不包括到港居住超過12個月的人。到港人士一詞是香港法例的用詞,在文中有時我會稱之為訪客,本地駕駛執照是指訪客的本國駕駛執照。

你可能覺得自己擁有澳洲駕駛執照,返港探親一兩個月,豈不是符合到港人士的定義,可以駕駛車輛而無須申請香港駕駛執照。我覺得先決條件是在進入香港時你選擇了用甚麼身份入境。入境的櫃位區分了到港人士(visitor)及本地居民(resident)的不同入境方法。本地居民可以用身份證入境,並無須填寫入境表格,有別於訪客。如果你用身份證入境,那麼你已經認定自己是本地居民,又怎能當自己是訪客用澳洲的駕駛執照在香港駕駛呢!當然我不敢講這種情況下駕車一定會被定罪。譬如你家在澳洲,一兩年才返港一次,在港期間住在旅店,以身份證入境只圖方便,法庭有可能接納你是訪客。較穩妥的做法是用澳洲護照入境而居住少於12個月,那麼就可以以訪客身份來駕駛擁有車牌的同類別車輛。到香港用澳洲護照入境,很清楚展示了你是作為一個訪客,而非香港居民的身份。當被警察截停時也不應該出示身份證,而應該出示澳洲護照。黃秋智案也沒有用一刀切的方法來介定用香港身份證入境,便會必然喪失到港人士的身份。判辭第23段分析黃秋智是否屬到港人士時,說明考慮的因素,同時也留下進一步辯論的空間:

23. The magistrate found that he was resident in Hong Kong and in my opinion was correct to do so. He had the right of abode in Hong Kong and chose to use his Hong Kong permanent identity card to enter and leave Hong Kong as opposed to any other form of travel document. This, whilst not conclusive, strongly suggests that the appellant was not a visitor, as does the frequency of his returns to Hong Kong and as does the fact that his wife and children were residing in Hong Kong. On the evidence before the magistrate the appellant was resident in Hong Kong.

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

像黃秋智這件交通案,審訊是採用刑事審訊程序(criminal procedure)進行,其實無論是小販阻街,抑或是殺人放火,都是用刑事審訊程序來審理的,舉證的責任在控方。控方要提出充足的證據來指證被告,被告無須證明自己清白,法官要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prove beyond all reasonable doubt)才可把被告定罪,有合理疑點就要判被告無罪,那就是疑點利益歸被告。民事訴訟則採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on balance of probability)的舉證標準(standard of proof)。雖然採用刑事審訊程序的案件的舉證責任在控方,在某些情況下,舉證責任卻屬於被告一方。以黃秋智案為例,被告覺得自己是訪客,可以用加州駕駛執照在港駕車,那麼證明持有有效駕駛執照的責任就落在他身上。那是因為被告若要提出自己有牌照,有合理辯解,權力依據或受到豁免等,作為抗辯的依據,舉證的責任屬於辯方,法官以民事訴訟的舉證標準來判斷。香港法例221章刑事程序條例第94A條否定的聲言(negative averments)就說明了這舉證責任。根據這條例,控方無須藉證據否定辯方獲得豁免或持有牌照之類的講法,辯方有提出證據的責任。辯方要提出有關證據,而法庭則用民事案的舉證標準來判斷辯方的證據,亦即是用一個較低的標準來判斷,對辯方較為有利。

香港居民長期在外公幹與到港人士居留不超過12個月的分別,是整件案被告有罪與否的關鍵。法官認為黃秋智屬於前者,當他超速駕駛給警察截停時,他出示身份證,那說明他自己認同是香港居民而非訪客。而且他妻兒在香港,公司在香港,更進一步使法庭覺得他是香港居民。所以如果我們返港用身份證出入境,又沒有香港的駕駛執照,我勸大家不要駕車,省卻麻煩好了。一經定罪,罰款停牌事小,當然沒有第三者保險,一經定罪除非有特別理由,否則最少停牌12個月,連澳洲的車牌也要交給法庭,由法庭轉交運輸署,直至停牌屆滿才可領回。那還是小事,如果牽涉撞車意外有人受傷,那麼沒有保險的保障,自己要承擔的責任可大可小。一般人大概都不會在短暫回港期間駕駛,最怕是那些年青人,自己以為有澳洲駕駛執照便可以駕駛,可能引致嚴重後果。附帶一提,就算在香港被罰停牌,返回澳洲照樣可以繼續開車,香港吊銷牌照沒有域外效力。

這裏也要再下注腳,對於黃秋智沒有第三者保險的定罪,也存着爭論的空間。在2009年3月5日頒發的HKSAR and Dineley Robert Andrew and Dineley Paul HCMA990/2008,暫委法官Lugar-Mawson對持有失效的駕駛執照駕車,是否構成沒有第三者保險罪,持不同看法而推翻了該案被告的定罪。當然他這種看法是參照了其他案例及交通案的權威典籍Wilkinson’s Road Traffic Offences的講法後,所作出的判決。直到現在,上訴庭還沒有一致的看法。

結語

當然以上的看法只是我的個人觀點,黃秋智案是有關課題討論比較清楚的案例,以前的案件多數牽涉香港學生往外地留學,考獲當地車牌後,回港駕駛而被檢控的。先前講過沒有第三者保險定罪,會停牌不少於12個月,除非有法官接納的特別理由(special reasons)。法例上並沒有對特別理由作介定,法庭一般是參考英國及香港的案例來裁斷究竟有否存在特別理由不去停被告的牌。有時不同的法官對十分相似的案情都可以持有相反的看法。譬如在R v Cheung Chu-bor MA 655/1988一案,張先生從香港往加拿大讀書,考取當地車牌,大學畢業後返港,他以加拿大車牌駕車,像黃秋智一樣,張先生也干犯了超速駕駛,也被檢控無牌及無第三者保險的控罪,但上訴法庭判他無須停牌,裁定他具有特別理由,所以撤銷了裁判官對他的停牌決定。

如果僑居海外的朋友,短暫回港也會駕駛,穩妥的做法是在入境時用外國護照而不用身份證,先把自己選擇的户藉(domicile)定下,便可名正言順地成為到港人士(visitor)。如果經常回港駕車,或者打算居留超過12個月,不如直接往運輸署申請免試簽發駕駛執照 ,一了百了。運輸署向包括澳洲在內的32個國家,提供免試簽發駕駛執照,只要你持有澳洲的正式駕駛執照(full licence),或者該駕駛執照過期不超過3年,都可免試簽發。












38 則留言:

  1. 你好,我是Janson,現正是一名大三升大四的英國留學生,正修讀藥劑學(pharmacy)。 很多謝你寫的這篇文章,解答了我不少問題。但由於我完全沒有法律方面的知識,希望作者能夠花少許時間回等我的一些疑問,感激不盡!
    我在今年五月在英考取了正式駕駛執照(full licence),也取了國際牌,想在港駕駛。本人沒有任何外國護照和身份,只有特區護照和BN(O).
    怎料我六月二十七日在一停車出車時把別人的車撞花了,警方想告我不小必駕駛。到今天警方打電話給我,話要告我無牌駕駛要求我去落口供時才知道自己犯了法。
    其實我明白自己是確實犯了法,但我擔心的是認罪後會否留有案底。因為如果要考取藥劑師執照,雖然不必無案底,但也要有良好品格。經網上做過的資料搜集,是不適用於考取專業牌照的,所以如果有案底,當局是一定會知道。
    其實我是有試過去申請免試簽發的,但因當時大學還沒有公佈考試成績,不能證明我連續居住六個月,所以不獲簽發。而職員告訴我一有成績就可獲簽發,所以我肯定是符合資格的。
    一經定罪,會否留有案底或能否求情要求不留案底?會否對我的英國學生簽證有影響?
    如果因為沒交一紙申請表而搞到有案底實在唔扺,希望作者能夠解答一下小弟的問題,謝謝!

    我在網上找到別人談及以下案例:

    「HKSAR v DINELEY ROBERT ANDREW & DINELEY PAUL [ESCC 2332/2008]. 案中大佬Paul容許持有英國駕駛執照, 但無香港駕駛執照嘅細佬Andrew揸佢架車, 結果Andrew被控告 “無牌駕駛”及 “無第3保駕駛”, Paul就被控告 “協助及教唆他人無牌駕駛”及 “致使或允許他人在道路上使用無第三者保險汽車”. 兩人認罪後 Andrew被判罰款 $3,000 (“無牌駕駛” 罰 $1000, “無第3保駕駛” 罰 $2000) 及12個內不可申領駕駛執照 (“無第3保駕駛”). Paul 被判罰款 $4,000 (“教唆他人無牌駕駛” 罰 $2000, “允許他人無第三者保險駕駛” 罰 $2000) 及停牌12個 (“允許他人無第三者保險駕駛”)」

    其實我不擔心罰款及停牌,擔心案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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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在網上找到的HKSAR v DINELEY ROBERT ANDREW & DINELEY PAUL [ESCC 2332/2008]不太正確,我blog文不是已討論了嗎,我講的是上訴的結果,你找到的只是初審結果。

      你可以參考我在2014年3月22日的《留案底》一文。你會被控不小心駕駛、無牌駕駛及無第三保。根據http://www.legco.gov.hk/yr03-04/chinese/panels/se/papers/se0402cb2-2986-1c.pdf這文件,你將面對的控罪都不會留下刑事案底的。詳細跟律師商討。

      你擁有UK full licence, 其實應該去運輸署申請個香港車牌,國際牌無用,而且絕大部份國家都不用國際牌。你不能用UK牌在香港揸車,因為你不是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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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好,我想問我在香港停牌期間海外駕駛執照被法院沒收,我可在海外重新以遺失等原因重新申請嗎?香港政府會否通知海外政府,會不獲批嗎?香港停牌期間,可以海外駕照在海外地方繼續駕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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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法庭吊銷你的駕駛執照,司法管轄權只限香港,連同海外駕駛執照也沒收原因是使你不會在港駕駛而用海外的駕駛執照來蒙混過關。至於你用甚麽理由去重領海外駕駛執照,我不能教你,以遺失作理由可以是false declaration,因為申請表格多數包含declaration。香港停牌,海外駕駛,毫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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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謝謝,那請問香港政府會否通知海外政府我在港被停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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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然不會。海外國家無權因此停你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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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謝,明白了!我這樣問是因為我在網上看到有人在港用大陸牌駕駛被控告,然後沒收大陸牌並通知中國執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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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你好! 請問如果已經申領了國際車牌,但是在香港停牌,能否在外國用國際牌駕駛? 我將會去泰國,但在停牌期間,而國際牌未過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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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香港停牌, 只適用於香港, 香港法庭沒有域外管轄權。問題是如果因扣滿分停牌, 法官停你牌時要你72小時內, 交出所有駕駛執照, 違反是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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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你好
      我因為之前的交通意外
      法庭應該會判我不小心駕駛( 還未完成調查)
      而我應該將會扣滿分停牌
      我想這段期間到美國旅行自駕遊
      因為海外不受香港停牌影響
      但法庭又將會沒收我的國際牌
      我應該有什麼方法獲得一張國際牌去在美國租車呢?
      可不可以跟法官求情說我要在外國駕駛需要國際牌呢?
      ( 現在我暫時未到運輸署申請國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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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還未被定罪, 不用恐慌。如果定了你不小心駕駛罪會扣五分, 到時就扣滿分的話, 除非不小心駕駛即時停牌, 否則運輸署會另外申請傳票傳召你上庭為扣滿分申請停牌的, 會是幾個月之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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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扣夠分被停牌需要上庭, 只是法律上的停牌程序, 並非定罪紀錄, 有乜影響? 申報移民無印象要填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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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去找我寫過那幾篇留案底的文章看下吧! 為了扣滿分上庭根本不是一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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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你好,如果我有外國passport (Malaysia), 而我係在英國留學而考得當地license並有國際車牌,同時也有香港身份證。

    請問我用馬來西亞passport 入境,而逗留不超於12個月,我可否在港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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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並非香港永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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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係永久居民,但只有Malaysia passport,冇特區pas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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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Well, you mean you have double nationalities. It is only arguable and not too safe to drive without converting your driving licence to a HK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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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Yes I have double nation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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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You can argue that you choose Malaysian as your domicile and all along you carry the Malaysian passport and do not use your HK ID card. The court may accept your arg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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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But this only apply if I enter using malaysia passport?

      If I come to HK via ID but having passport while driving, is that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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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NO. In that case, your passport is used for travelling convenience only and it is not because of your choice of domicile. It is not OK. If I am the magistrate, I will convict you of driving without a licence because you are not a visitor as intended by the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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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So I must enter via passport to vali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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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Sorry, it is only a possible argument, not a sure win. If I were you, I would just apply for a HK driving licence to save all the troub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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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標少你好,我是Isaac。感謝你的這篇文章,讓我更了解了這個狀況。由於我沒有相關的法律知識,故希望您能夠幫幫忙給些意見。

    我的情況如下:
    1)我是香港永久居民,持有其他國籍。不算是雙國籍,因為我支有該國家的護照。我除了有該國駕駛照,也擁有一個國際駕駛照。

    2)我去年因為超速被發現,我才知道由於我擁有香港永久居民,所以並不能以國際護照在這裡駕駛。而我也只有少於5次在香港駕駛,由於工作關係,沒有交通回去,所以才駕駛。當時以為國際護照可用,所以並沒有特別留意犯了法。

    3)知道了以後,我沒有在駕駛了,並且盡快申請了香港護照,也已經獲批了。

    4)最近我收到傳票,說我無牌駕駛,得上法庭。查看條列,我才知道嚴重起來除了罰款以外還得坐監3個月(用於第一次違法者)。這令我非常擔心。像我這樣子的狀況,會否坐牢呢?還有我是否應該為人律師上庭,還是可以自己答辯。

    得麻煩標少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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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o need to worry about going to prison. It will only be a f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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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想問下 ryan kow 咁有無告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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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Well noted with thanks. Is appointing a lawyer necessary for my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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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Frankly, for a summons like this, it is a waste of money to engage a lawyer to go to court. You can just put forward the mitigating factors as per your 1:39 comment. The conviction will not be entered into the Criminal Record datab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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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標少你好

    想問下如駕駛者無有效牌照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遇roadblock但沒有發生意外,一般來說會告埋車主嗎?

    麻煩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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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请问,如本人是内地居民,持有新加坡驾照,持港澳通行证以访客身份进入香港,咁在香港驾驶属于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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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標兄您好, 有問題麻煩你一下!
    我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 亦有香港車牌(但被停牌)及在香港於個人名下擁有汽車, 若我以外國護照入境香港, 駕駛名下汽車, 而因超速給警察截停. 我向警察出示外國護照及外國車牌, 而非永久居民身份證, 那裁判官會判我於停牌期間駕駛嗎? 勞煩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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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標少早晨 我有單案件 在6月 12 被人捉超速 抄人牌 在 案件前 已經 記咗十分 有五分 在 個零月之後 8月30號 扣除 咁樣 如果我 6月12 的超速 告票 8月30號之後至交 係咪可以逃過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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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標少你好!我男朋友友在英國因只撞車被停停牌兩年!期間回香港可否否繼續楂車!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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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補充,而我男朋友當時在英國用香港駕駛執照的!men.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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