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8日星期四

廉署立案查梁振英?

【明報專訊】候任特首辦辯稱梁振英僭建的玻璃棚前身木花棚,於入伙時已存在,被本報揭發失實,民主派批評梁振英講大話,已陷入誠信問題,建制派亦要求梁振英詳盡解釋。民主黨主席何俊仁決定,最快日內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及選舉呈請,該黨陳樹英昨到廉署總部,就投訴梁涉嫌發表失實聲明錄取口供,她會後引述廉署人員表示,廉署已就梁振英僭建事件立案調查。(28/6/2012明報節錄)

民主黨相信向亷署投訴梁振英競選期間失實言論一事,廉署已立案調查。民主黨的指控具體講是指責梁振英違反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6條(2)(a)為使自己當選而發布虛假事實陳述,即是他的住所沒有僭建。法例這樣寫

(2) 任何候選人—
    (a) 為促使他或跟他有關聯的候選人當選;或
    (b) 為阻礙另一名候選人或另一些候選人當選,
而發布關於他或跟他有關聯的候選人或關於該另一名候選人或該等其他候選人且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事實陳述,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單是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事實陳述,在法律上不足以立案,法律上要求這陳述「達關鍵程度」虛假(materially false)。首先不要把梁振英近日的言論和選舉時所講的說話混為一談。條例針對選舉時的言論而非選舉後的,選舉之後的言論極其量只可用來審視這個人整體的可信性,當法庭需要評估他的可信性時,作為考慮因素。所謂「達關鍵程度」,我相信是指虛假的程度,如果只是有些不正確,提出撿控的話,未必有足夠表面證據。就算有足夠表面證據,第26條(4)也提供了法定抗辯(statutory defence)空間,

(4) 在就有人作出第(1)(2)款所指非法行為的罪行而提起的檢控中,被告人如證明在作出有關陳述時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陳述是真確的,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梁振英能否使用免責辯護,要視乎民主黨指責他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事實陳述的具體內容,如果因為發生時間過久,記錯了事實經過,或者發布事實陳述是回應某個問題而作出,整件事的背景都會考慮,以評估被告在發布陳述時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陳述是真確的。所以就算廉署對投訴立案調查,考慮各方因素及檢控是否合乎公眾利益,才會作出決定。我看的結果會是,N.O.D. (no offence disclosed) 及N.F.A. (no further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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