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候任特首辦辯稱梁振英僭建的玻璃棚前身木花棚,於入伙時已存在,被本報揭發失實,民主派批評梁振英講大話,已陷入誠信問題,建制派亦要求梁振英詳盡解釋。民主黨主席何俊仁決定,最快日內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及選舉呈請,該黨陳樹英昨到廉署總部,就投訴梁涉嫌發表失實聲明錄取口供,她會後引述廉署人員表示,廉署已就梁振英僭建事件立案調查。(28/6/2012明報節錄)
民主黨相信向亷署投訴梁振英競選期間失實言論一事,廉署已立案調查。民主黨的指控具體講是指責梁振英違反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6條(2)(a)為使自己當選而發布虛假事實陳述,即是他的住所沒有僭建。法例這樣寫
單是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事實陳述,在法律上不足以立案,法律上要求這陳述「達關鍵程度」虛假(materially false)。首先不要把梁振英近日的言論和選舉時所講的說話混為一談。條例針對選舉時的言論而非選舉後的,選舉之後的言論極其量只可用來審視這個人整體的可信性,當法庭需要評估他的可信性時,作為考慮因素。所謂「達關鍵程度」,我相信是指虛假的程度,如果只是有些不正確,提出撿控的話,未必有足夠表面證據。就算有足夠表面證據,第26條(4)也提供了法定抗辯(statutory defence)空間,
(4) 在就有人作出第(1)或(2)款所指非法行為的罪行而提起的檢控中,被告人如證明在作出有關陳述時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陳述是真確的,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梁振英能否使用免責辯護,要視乎民主黨指責他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事實陳述的具體內容,如果因為發生時間過久,記錯了事實經過,或者發布事實陳述是回應某個問題而作出,整件事的背景都會考慮,以評估被告在發布陳述時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陳述是真確的。所以就算廉署對投訴立案調查,考慮各方因素及檢控是否合乎公眾利益,才會作出決定。我看的結果會是,N.O.D. (no offence disclosed) 及N.F.A. (no further action)。
(2) 任何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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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為促使他或跟他有關聯的候選人當選;或
(b) 為阻礙另一名候選人或另一些候選人當選,
單是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事實陳述,在法律上不足以立案,法律上要求這陳述「達關鍵程度」虛假(materially false)。首先不要把梁振英近日的言論和選舉時所講的說話混為一談。條例針對選舉時的言論而非選舉後的,選舉之後的言論極其量只可用來審視這個人整體的可信性,當法庭需要評估他的可信性時,作為考慮因素。所謂「達關鍵程度」,我相信是指虛假的程度,如果只是有些不正確,提出撿控的話,未必有足夠表面證據。就算有足夠表面證據,第26條(4)也提供了法定抗辯(statutory defence)空間,
(4) 在就有人作出第(1)或(2)款所指非法行為的罪行而提起的檢控中,被告人如證明在作出有關陳述時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陳述是真確的,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梁振英能否使用免責辯護,要視乎民主黨指責他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事實陳述的具體內容,如果因為發生時間過久,記錯了事實經過,或者發布事實陳述是回應某個問題而作出,整件事的背景都會考慮,以評估被告在發布陳述時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陳述是真確的。所以就算廉署對投訴立案調查,考慮各方因素及檢控是否合乎公眾利益,才會作出決定。我看的結果會是,N.O.D. (no offence disclosed) 及N.F.A. (no further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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