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0日星期三

再談律師嚴重失職

有朋友看了律師嚴重失職 一文及讀者留言之後,不太清楚究竟在講甚麼。我想最主要的原因是我詞不達意,講得太粗疏。我只好再補充幾句。趙志德案是鄰居因狗吠聲引起的糾紛,趙志德對受害人淋腐蝕性液體認為受害人在覆述經過提及自己曾經用被告口供及庭上作供沒有提及這一律師認為受害人口供前後不符(discrepancies)律師在盤問受害人時點不作盤問的做法留待結案陳評論受害人的可信律師在盤問受害人的時候刻意這口供上的分歧不作盤問目的是不受害人解釋的在這處不盤主控官又不能問(re-examination)故此害人便沒解釋的機會這是的一種策畧一個做法是就這盤問受害人他問倒其說機會


裏的discrepancies對本案無否則有可原因可見主管之處一早就應該在錄取證人口供(pol.154)向證人主控工夫的話也應該叫察向證人澄清的口供或者在主問時(examination-in-chief)被告向你腐蝕性液體對他之類這樣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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