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看了律師嚴重失職 一文及讀者留言之後,不太清楚究竟在講甚麼。我想最主要的原因是我詞不達意,講得太粗疏。我只好再補充幾句。趙志德案是鄰居因狗吠聲引起的糾紛,趙志德對受害人淋腐蝕性液體,原審的辯方律師認為受害人在現場對警察覆述案發經過提及自己曾經用水喉射被告,而他的口供紙及庭上作供卻沒有提及這一點,律師認為受害人口供前後不符(discrepancies),但律師在盤問受害人時對這一點不作盤問,策畧上的做法是留待結案陳辭才評論,藉此攻擊受害人的可信性,律師在盤問受害人的時候刻意對這口供上的分歧不作頭盤問,目的是不給受害人解釋的機會。律師在這處不盤問,主控官又不能覆問(re-examination),故此受害人便沒有解釋的機會,這是抗辯的一種策畧。另一個做法是就這一點直接盤問受害人,把他問倒,缺點是給他自圓其說的機會。
這裏的discrepancies凑巧對本案無關痛癢,否則有可能是脫罪原因。可見辦案主管粗疏之處,一早就應該在錄取證人口供(pol.154)時向證人澄清。主控官準備工夫做得仔細的話,也應該叫警察向證人再錄澄清的口供,或者在主問時(examination-in-chief)問證人「被告未向你淋腐蝕性液體前你有沒有對他做過甚麼?」之類的問題,就是這樣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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