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4日星期六

再談傳召曾蔭權做證人

今天看到星島週刋(澳洲版),在浮生語錄裏,講述社民連成員黃俊傑涉及襲擊曾蔭權,被控擾亂公眾地方秩序(Disorderly Conduct)一案,

有律師認為,特首與市民人人平等,特首本人並沒有任何豁免權不出庭作供。大律師陸偉雄亦認為,特首沒有任何理由拒絕出庭作供。(原文引錄)

我曾經在曾蔭權需要上庭嗎?一文粗略提過曾蔭權不會被傳召為證人,見到傳媒報導這些帶誤導性的講法,讓我再解釋一下我的看法。

報導所講特首沒有不出庭的豁免權,這講法正確,但先決條件是特首是目睹事實經過的證人,這是立論的基礎,缺乏這基礎,講其他大道理也沒有意義。在案發現場的人,可以分為幾類:(一)目睹事發經過,願意做證人;(二)目睹事發經過,但不願意做證人,所以說看不到;(三)目睹部份事發經過,證供沒有幫助,及(四)身在現場,沒看到甚麼。第(一)及第(三)種人,警方可以邀請他們錄取口供,再決定是否傳召作證。第(二)及第(四)種人,警方不會邀請作證人錄口供。如果硬說他在現場,一定見到事發經過,那是荒謬的想法。就算警察強邀他到警署錄口供,他只消說甚麼也看不見,你還可以叫他上庭嗎?不懂法律的人可能以為把這些人傳召上庭,便可以由法庭逼他們講目擊的經過,那是無稽的想法,假設真的逼到他們講,那種證供都不具價值。

警察為證人錄取口供後,在結尾會請證人作聲明作實,然後決定正式落案檢控被告,同時準備案情摘要(Brief Facts),裏面也包括證人名單。在審訊日之前向法庭申請證人傳票,派到證人手裏,以確保證人依時出席。證人缺席,主控官可以向法官申請手令,拘捕證人。如果沒有申請和派發證人傳票,只是電話或親身通知,證人沒有出席,也不能拘捕。若證人上庭,作供時倒戈相向,主控官可以把他轉為敵對證人(hostile witness),以減低對控方證供不利之處。在控方證人名單上的人,如果主控官決定不傳召作供,也有義務傳召他給辯方盤問(tender for cross-examination)。

傳召證人作供,一定要知道他會講些甚麼,否則你怎知道他是對自己案情有幫助呢?如果不知他會講甚麼,不要傳召他,知道他會講不利自已的證供,也無理由傳召他。辯方傳召曾蔭權意欲何為?很明顯並非為了曾蔭權證供有幫助,而是一場政治把戲。況且不要忘記,曾蔭權屬於前面所列在現場四種人的那一種呢?沒有口供,不得而知。假如你在現場,你甚麼也不清楚,硬要塞張證人傳票給你上庭作供,你又會覺得怎樣呢?所以撇開對象是曾蔭權,用客觀態度,從法律角度去看,曾蔭權是否一個有資格及可予強逼作供的證人(competent and compellable witness)。要知他是否有資格作供,先要他自己承認看到甚麼或已錄取有關口供,才能決定他是不是個有資格的證人。要確定這一點,當然先要向他求證。如果他說不清楚當時的情況而不願錄取口供,恐怕就沒有迴轉的餘地,行人止步。

又讓我們看一下有關法律條文怎樣寫。

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21條

(1) 如有可信人士令裁判官覺得,在香港境內有人相當可能會為申訴人或告發人或被告人作出具關鍵性的證供,則裁判官須向該人發出具有其親筆簽署及蓋印的傳票,規定他在─
        (a) 傳票上指明的時間及地點;及 (b) 傳票上指明的方式所指示的時間及地點,
到裁判官席前,就其所知有關申訴或告發的事項作證。

如果並不知悉曾蔭權看到甚麼,怎能夠使裁判官覺得他相當可能作出具關鍵性的證供,而簽發證人傳票召他出庭呢?有時看到那些法律界人士的意見,啼笑皆非。講法治就要講法理依據,而並不是隨口胡謅的看法。當然我也不能排除報導上的偏差,扭曲或講錯了受訪律師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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