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老師非禮罪輕判
【本報訊】曾當選校內最佳老師的中學男教師,涉嫌在家中向他所任教的十七歲女生摸胸非禮,被告原被控一項非禮罪,惟案件昨於觀塘法院做重審時,女事主情緒激動不願作供,經控辯同意下,決定讓被告以守行為方式處理。裁判官最初認為指控嚴重不答允,但最終批准被告自簽二千元守行為三年,但強調此案是特別情況。
卅五歲被告姜家俊原被控於去年
裁判官稱本案案情十分嚴重,斥責被告為人師表,但違反誠信並濫用X及家長對他的信任。官又指即使被告認罪與否亦應判處監禁,但因此案發生特別情況,才准被告以守行為方式替。
案件編號:KTCC 6454/2010 (擇自東方日報28/6)
原審暫委裁判官潘展超在案件審結後,押後裁決期間中風,至今還未復職,故此原審作廢(trial de novo),由另一位裁判官蘇惠德重審。可惜女事主昨天不願再作供,其他證供已不足把被告定罪,控方選擇不多,故此中間落墨,撤銷控罪讓被告簽保守行為。這種做法依據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61條作出,被告沒有被定罪,有異於同一條例第36條那種定罪後判簽保的刑罰。
非禮罪以簽保方式處理本屬不當,奈何女事主不肯重新作供,控方可選擇的做法不多。硬要迫事主作供否則控以藐視法庭,並非對待這本身是受害人的事主的最佳方法。另一做法是申請把審訊押後,以便警方游說事主。如果事主態度堅決,把審訊押後也是枉然,被告又願意簽保,控方只好妥協。可能有人會問,原審法官的審訊紀錄能否用於重審,把原審時事主的證供呈堂,可以嗎?答案是不可以,在法律上原審的紀錄只會用於重審時,當證人或被告作供前後有矛盾,用以盤問而已。
如果我是辯方律師,我未必會接納簽保守行為的做法。蘋果日報報導說「辯方指為了顯示被告對案件的承擔及責任,對事主有所交代,令她可面對友人及同學,被告願意簽保守行為。」在我看來這是廢話。如果事主非禮指控屬實,而被告承擔責任,心存愧咎,那就應該認罪,免除事主上庭作供重述案情的壓力及困擾。如果被告認為事主的指控並非事實,那麼為何要簽保守行為?我從來都不相信天地有正氣,被告被判無罪時在庭外大讚法律是公正的那種廢話。審判結果是否公正,包含太多人為的變數,請勿照單全收,細心思考,冷眼旁觀,紕漏盡顯。由此可見,標少做人看事為何這樣sceptical,觀人於微,見微知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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