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9日星期日

6000元要存個人戶口的笑話

身為海外移民,對6000元是否派得其所,已經無需考究。標少先前兩篇文章已提出有關法理依據,政府不能不派。現在的問題是派錢給移民海外的香港人的方法是否公道。很明顯香港政府對海外移民派錢加了門檻,譬如沒有香港銀行戶口的人,需要通過郵局辦理申請及親自領取支票,然後拿支票往渣打銀行兌現。就算擁有銀行戶口的人,也規定要個人戶口,聯名戶口也不行,理由是要避免聯名戶口引起爭議,或有人趁機詐騙。對海外移民派錢增設門檻,標少絕對可以理解,政府派錢的決定倉卒,考慮不周,以至產生紕漏,為了彌補政策失誤,惟有增加海外移民領款的困難。但不准用聯名户口來領款的理由,着實拙劣可笑,受影響的也不單是海外移民。

用銀行戶口申請領款的人,用那間銀行,那個戶口,由申請人自行提出。只要銀行核實戶口資料,引起任何爭議,是申請人的責任,與人無尤。就算出現詐騙,把關的是銀行及申請人,而不是政府。如果只准存入個人戶口,那麼個人戶口被人詐騙,政府是否負上賠償責任呢?譬如兩夫婦一向只擁有聯名戶口,按政府要求,豈不是要各自開設個人戶口或者要向郵局申請領款,再把錢存入聯名戶口。如果入帳後引起爭議,或有人趁機詐騙,這筆帳是否算到政府頭上呢?再者,如果聯名戶口帳內原本有錢,把獲得款項存入後給人提走,誰能講得出提走的錢是帳戶裏原本的錢抑或是後來存入的錢呢?可能政府官員給人罵得太多,方寸大亂,才會想出這種荒謬的理由。

順便提醒移了民的朋友,不要以為返香港開銀行戶口,便可申請領款。如果你在香港沒有地址證明,根本開不到戶口,那是金管局幾年前的規定。這6000元,得來不易啊。

1 則留言:

  1. 以退稅方法來派未能顧及在稅網以外的窮人,原來那存入強積金戶口的做法,相對來講比直接派錢好,行政費也比現時的低,也不用派錢給移了民的人,當然做不到即時舒解民困的作用。現在派6000元,在法律上不能把移民外國的香港人摒諸門外,無端花費一筆最不應花的錢。用年齢及永久居民身份作標準來派錢,as a matter of right,符合標準的人便有份。對於要求俱備銀行户口或親身到郵局領支票,對移了民的人帶來最大障礙,但合法合憲。故此我在這方面沒有批評,但弱勢政府給人罵喪了膽,才會想出不接納聯名戶口存錢的理由。理由牽強荒謬,更加顯露這些官員的智慧--mediocre。This situation is analogous to a court scenario. If you keep objecting to the questions of your opponent, then he cannot ask questions freely without the fear of getting another objection from you and has to formulate a question carefully. It is a tactic a prosecutor should learn to make life difficult for the defence or vice versa. Objection for objection's sake is quite a useful weapon to intimidate your oppon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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