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6日星期一

無條件釋放是小勝嗎?

明報今天報導了六四遊行後,以非法集會及襲警罪拘捕53名遊行示威的人,他們拒絕接受保釋候查,警方無條件釋放他們,有示威者認為是小勝利。有學者形容做法罕見,質疑警方是否因為壓力,令保釋政策鬆緊不一。

本身是監警會委員的港大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達明稱,警方拘人後卻無條件釋放屬較少見,雖然他一向贊成寬待遊行示威者,但今次事件,卻易令人覺得警方是因為受到示威者壓力才釋人,令人關注保釋政策是否寬鬆不一。他指出警方有時查案時間很長,逼使小市民要長時間接受保釋候查引起不滿及不便,監警會已留意到此問題並與警方跟進中。本身為資深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湯家驊亦指出,警方有責任盡快完成案件調查,而非法集結這類簡單案件按理毋須查太久,事實上裁判法院案件是須在事發後6個月內檢控。(6月6日明報)

標少對這件事有不同見解。了解警察辦案程序的人會知道,拘捕這大數量的人,工作繁複,本身又屬政治性質多於真正犯罪,處理更加要小心,要平衡考慮市民示威的權利和維持社會治安穩定的責任。這件案調查完畢必定要尋求律政司指示,動輒超過兩個月的時間。拘捕了53個人,控方證人有幾十個也是等閒事。證人要辨別每個被拘捕的人扮演的角式,否則怎知道他們不是在路旁駐足觀看或者路經的途人。所以湯家驊所講案件簡單,毋須查太久恐怕不是內行人的看法。

這性質的案件,一般來講,警方會要求被捕人士拿幾百元出來擔保,沒有錢的就減價,再不就現金也不用,讓他自簽(own recognizance),在一段時間之後再到警署報到,希望屆時一切準備就緒,檢控與否,會有定奪。可是,像這件案的被告立場強硬,不肯擔保,警察可以怎樣做呢?警察可以正式落案,全部扣押上庭,由法庭給予擔保。若真如此,問題就大了,場面也偉大。53個人扣押上庭,法庭的犯人欄根本不夠大,要利用公眾席的地方帶犯人出庭。到時有大批記者、親屬、朋友及支持者出席,亂作一團。再加上這些人士詞鋒銳利,發表慾強,比黄河大合唱更瞭亮。故此,警方盡量要避免不必要地把他們提堂,起碼要等一切準備好,才這樣做。被捕人不肯擔保,權衡利害,先無條件釋放,等到搜集足夠證據才提出檢控,再去拉人也不遲。如果這是一件黑社會「曬馬」性質的案件,處理方法會很不相同。如果每個被告都不肯擔保,肯定會全部扣押上庭。張達明教授擔心警方受到示威人士壓力才寬鬆處理這件案,我一點也不擔心,我覺得做法務實,處理得宜。保釋政策其實一向都是寬緊不一的,要視乎案件的性質及實際執行的可能性作出相應的調節。如果張教授有更好的處理這件案的方法,我也希望開開眼界。

另一點是湯家驊提出裁判法院案件是須在事發後6個月內檢控,這講法並不準確。湯大狀大概是指裁判官條例(Cap 227)第26條所講

凡成文法則對罪行(可公訴罪行除外)並無規定作出申訴或提出告發的時效,則申訴或告發須分別於其所涉事項發生後起計的6個月內作出或提出。

In any case of an offence, other than an indictable offence, where no time is limited by any enactment for making any complaint or laying any information in respect of such offence, such complaint shall be made or such information laid within 6 months from the time when the matter of such complaint or information respectively arose.

第26條的中英文版本都顯示,並非湯家驊所講裁判法院案件是須在事發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很多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是屬於可公訴罪行,只是用簡易程序處理(indictable offence triable summarily),權力來自同一法例第91,92,94及94A條。所以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並非全部要在事發後6個月內提出訴訟,絕大部份是毫無檢控限期的。要考慮的反而是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應該盡快提出檢控,無故延誤會對被告不公平,有時可以是成功申請終止聆訊的理據。

示威遊行人士獲無條件釋放,並沒有勝負可言,直至警方決定不作檢控,方可言勝。

我一向讀報都小心思量法律界人士的意見,甚麼都懂的律師我沒有見過,不是自己專長的範疇,還是少講為妙,否則又給我大做文章的機會。不知不覺間,這一篇是開了blog第99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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