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4日星期二

The Runaway Magistrate

南華早報上星期六(11/6)報導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訓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Miranda Chow),對屋宇署發出的非法僭建清拆令置若罔聞,報導說馬法官講"Judges must display integrity, propriety and observe the highest standards in all matters of conduct, both in and out of court"標少對此不能置喙,法官確實要展示比一般官員更高的情操,以免破壞社會對香港法治的期許。屋宇署針對非法僭建執法力度確實不足,以至一宗接一的宗的揭露,甚麼黨甚麼派都自身難保,頓成啞巴,不敢五十笑百。存在已久的僭建問題,執法不嚴,才引至一眾阿Q,也敢摸下尼姑的頭,正是和尚動得,我動不得?我對Miranda有點同情,她類似違例泊車:我明知在禁區泊車會被抄牌,但我不争論,抄牌就繳罰款,如何?結果可以是被講成明知故犯,目無法紀,充滿噱頭的一則新聞。法官避免在街上光顧侵權貨品容易,但家中電腦沒有侵權軟件就不容易了。如果Miranda不是法官,她不會受訓斥。孫明揚的情況比她差得多,曾老闆也沒有作出訓斥。我不是為Miranda抱不平,只想講法官難當,起碼她比幾年前王式英法官白看幾年報紙不付費,搞到報販要入禀小額錢債法庭追討好得多。

今天司法機構上載了證監會的上訴案(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v Tsoi Bun HCMA451/2010),這是繼上一篇我批評暫委裁判官何慧縈的誠信之後,另一位值得批評的暫委裁判官----陳俊義(Thomas Chan)。證監會發出5張傳票檢控蔡斌造市(rigging),被告否認控罪,控辯雙方各傳一名專家證人,對開市前落盤的方式是否構成造市行為各自表述。暫委裁判官判被告無罪,所持的理由標少不用聽這件案也懂得講:被告行為可疑,但有合理疑點。(The easy way out, acquit on benefit of doubt)。這件案對案情一點分析都沒有,就把被告放掉。控方不服,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case state)。可是,暫委裁判官卻不按法律要求「呈述須列舉作出該定罪、命令或裁定所基於的事實及理由」(227105),高等法院命令他陳述理由,他置之不理。一拖再拖,最後索性連大律師也不做,去了傳道。(翻閱香港大律師名冊,真的不見他的名字。)他挑選了更神聖的任務,放棄了較平凡的責任。最後高等法院只好把原審裁決判作無効(trial de novo)。被告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案件發還裁判法院由另一位裁判官聽審。下一次回香港要打聽一下陳傳道人在那裏說教,請教一下司法責任和教義有甚麼相牴觸的地方。他算是我認識第二個逃跑了的裁判官。

有朋友擔心我所寫的評論會構成誹謗,我一點也不擔心。小市民看上訴判辭可能看不出吊詭端倪,標少的評論基於判辭而來,既是事實,也是fair comment,所以不怕。昨天收到另一位朋友的批評,說我文章不夠辛辣,那恐怕是出發點和風格不同的問題。若果要像維園阿哥阿叔那樣,或者在立法會做不會執政的反對派那種亂吠的癲狗,應該不難。可是wow wow wow吠了之後,除了一陣喝采,奮亢之餘,空白一片。我想擲蕉我也不會,因為悉尼的香蕉要港幣50大元一磅,捨不得蹧蹋。標少寫評論也付出代價,除了得罪朋友,也花時間。批評阮偉明對Amina Bohkary輕判,自己也參考了過百件上訴才動筆,另一方面又為他被指向權貴傾斜而辯護。譁眾取寵,只顧批評的文章,我是不願意寫的。如果真正能夠心存法治的理念,表裏如一,法治的精神就跑不掉。

3 則留言:

  1. 不是標少吹毛求疵,今天看了杜麗冰法官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均花(HCMA433/2010)判辭,把終審法院Chou Shih Bin案例寫作Chou Shilh Biu,見微知著,經常在聽審上訴引用的案例也串錯名,貽笑大方。這錯不應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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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問有關Amina Bohkary一案的評論載於何月?
    本人甚感興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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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匿名君

    拙作有關Amina Bokhary的有兩篇,名為《襲警》及《襲警II》,是2010年8月寫的。到2011年1月17日開blog,便在當日發佈。請往當日文章裏找。另外,也因此誘發我寫《襲警》及《無悔》兩篇小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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