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標少在《特首遇襲之二》一文講過,辯方可能傳召曾蔭權,在黄俊杰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案作供,今天明報報導了辯方這方面的意圖,大律師Albert Luk發表了他的看法,我完全不同意。
社民連青年涉撞特首
辯方或傳特首作證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辯方亦可向法庭申請證人傳票,傳召特首作辯方證人,只要他與案有關便可。陸指出,特首當時在場,目睹整件事件發生,亦是控罪關鍵人物,「因為他才會導致有保安及官員護駕」,若法庭滿意辯方證據,特首或需要出庭作供。(明報5/5/2011)
從近日報章所見,曾蔭權從沒有為這件案錄取口供,這是關鍵所在。把一個人列作證人,首先要知道他看見甚麼及會怎樣講,然後錄取口供,才有理由傳召他作供。不能因為他置身現場,就以為他目睹整件事的經過,他說甚麼也看不見,如何?
如果要傳召曾蔭權,首先要替他錄口供,控辯雙方都有權這樣做。(Harmony Shipping Co SA v Saudi Europe Line Ltd [1979]裏面所講“There is no property in a witness. The reason is because the court has a right to every man’s evidence. Its primary duty is to ascertain the truth.” )我相信警方為免曾蔭權成為證入,要面對盤問,故此刻意不替他錄取口供,否則控方不傳召他,辯方也可傳召。如果辯方向法庭申請證人傳票,曾蔭權可以委派律師提出反對,理據充分。
辯方可以怎樣做呢?唯一可以做的是要求為曾蔭權錄口供,曾蔭權一定會拒絕。在這種情況下,辯方毫無辦法,最後曾蔭權一定無需做證人。故此我不同意陸大狀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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