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日星期五

法官判錯案

東方日報今天的頭條標題法官判錯案 一日揭兩宗,所講的兩宗案分別由暫委裁判官審理的拒捕案及裁判官陳慧敏審理的賄賂案,書面上訴判辭前者沒有頒佈,標少只可憑報導來評論。

首先,看這類報導要小心報章的立場。東方日報為了王菲的玉照被蘋果日報侵權對簿公堂,雖然勝訴,對法庭判令像徵式的賠償極為不滿,除了在社論辱罵外,還派「狗仔隊」跟踪高院法官Godfrey,因此被控藐視法庭,總編輯也被判監。那是十多年前的事,在這宿怨的背境下,我看東方批評司法機構的新聞,分外小心。

第一宗上訴是高等法院馮驊法官聽審,原審暫委裁判官(馮官沒有提她的名字,我姑且也不提)確實有值得批評的地方。被告喝多了酒,在商場與一名女子爭執,繼而與到場警員糾纏。暫委裁判官看過商場錄影帶後,不能確定被告有拒捕意圖,於是判他無罪。控方不服,要求覆核,暫委裁判官改變裁決,把被告定罪。被告當然不服,於是提出上訴。馮驊法官對暫委裁判官的判決頗有微言,認為錄影帶清楚顯示被告所干犯的控罪,不明為何判他無罪,之後又依賴同一錄影帶,改判被告有罪。最終上訴得席,不發還重審。這種事實裁斷(factual finding)的案件,也會犯錯,暫委裁判官的能力值得商榷。

第二宗上訴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麗冰聽審的案 (東方以此為標題: 賄賂案 誤解供詞 亂判被告有罪)是一件屯門醫院殮房服務員身為公職人員收賄的案,主要證供來自兩名已認了罪的第一及第三證人。第一證人自己向醫院裏的醫生透露收賄情況,接受勸諭向廉政公署自首並在法庭坦白認罪,繼而引致其他被告的檢控。原審裁判官確實犯了一些法律上的錯誤,把第一上訴人與廉署的會面紀錄視為吻合控方證供的佐證(corroborating evidence),但單靠控方證人的供辭,已足夠把三名上訴人定罪,況且三名上訴人都沒有作供(可避免受盤問),在法官席前只有控方單方面的證供作考慮,上訴法院絕對可以維持原判。若果我是原審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Statement of Findings)裏加幾句,「本席清楚在沒有佐證下把被告定罪的危險,本席信納控方證人誠實可靠,就算沒有被告的會面紀錄,已具充足證據,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把被告定罪。」就這樣簡單,便避過批評。

原審裁判官陳慧敏雖然並不出色,以這件案而言,所犯的是小錯。聽上訴的法官肯定不稱職,沒有根據終審法院在周時彬案(Chou Shih Bin v HKSAR FACC11/2004)定下的原則,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審視整件案的證供,而並非挑骨頭,肆意讓該定罪的人僥倖逃過制裁,公義何以彰顯?代表控方的高級檢控官一針見血,指出本案具足夠證據維持原判,杜麗冰法官卻三番四次強調,原審法官法律上犯錯,有可能「污染」她對控方證人可信性的判決。「污染」這兩個字使標少大開眼界,杜法官也許應該補習一下中文,或者標少應該進修一下法律和中文,有時我也搞不清究竟那個法官判錯案。另外,本案3月31日聽取上訴,到了6月2日才頒佈書面判辭,要判斷的是極簡單的法律觀點,若果上訴人真的被錯判入獄,豈非又枉坐兩個月監?也是時候司法機構重新審核法官的能力,尤其小心那種bottom up button down的人,所謂防微杜漸,美國佬所講的pre-empt,維持司法人員的高質素,法治基石得以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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