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5日星期二

新界東北衝立法會衝了入獄

我看到這標題:《反新界東北衝立會改判囚 12名被告考慮上訴》。我看到不同媒體報導此案都講到今天被上訴庭改判即時入獄的被告會上訴。我不禁要問, 去那裏上訴?

本案今天判決, 不是一般的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一般裁判法院的上訴案會由高等法庭單一法官處理, 如果是控方申請判刑覆核, 就會由上訴庭三位法官一起聽審。今天這件案由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及彭偉昌三位聽審。他們對覆核刑期的裁決, 根本不能上訴。上訴庭對上就是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並不是聽審刑期上訴的法院, 刑期的上訴在上訴庭止步, 故此, 東北衝擊立法會一案今天由上訴庭處理了, 就完全結束。

終審法院受理刑事上訴而會批出許可的準則在《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訂立了, 

32. 上訴許可
(1) 除非終審法院已給予上訴許可,否則不得受理有關上訴。
(2) 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由1997年第120號第4及12條修訂)
.......

本案的被名被改判監禁, 並不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那麼可以用「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substantial and grave injustice) 作為上訴理由嗎? 我恐怕不能。終審法院在蘇耀峰(音譯)一案, 解釋了何謂substantial and grave injustice,

THE "SUBSTANTIAL AND GRAVE INJUSTICE" TEST

6. Access to this Court in criminal cases is governed by s.32(2) of the 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Cap. 484, which provides that:

"Leave to appeal shall not be granted unless it is certified by the Court of Appeal or the High Court, as the case may be, that a point of law of great and general importance is involved in the decision or it is shown that substantial and grave injustice has been done."

7. This Court's primary role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is to resolve real controversy on points of law of great and general importance. For this Court does not function as a court of criminal appeal in the ordinary way. However the "substantial and grave injustice" limb of s.32(2) exists as a residual safeguard to cater for those rare and exceptional cases in which there is a real danger of something so seriously wrong that justice demands an enquiry by way of a final criminal appeal despite the absence of any real controversy on any point of law of great and general importance. To obtain leave to appeal under this limb, an appellant has to show - as this appellant had shown - that it is reasonably arguable that substantial and grave injustice has been done.

(So Yiu Fung and HKSAR  FACC 5/1999)

終審法院並非一般的上訴庭, 審理的案件基本上是涉及重大法律議題, 其次才是實質和嚴重不公, 考慮的焦點是定罪是否穩妥, 而不是審理刑期或申請保釋那類上訴。故此, 這件案的被告根本再沒有途徑就判刑上訴。

除此之外, 終審法院今天頒布了另一篇判辭, 涉及新界東北衝立會案第一及第二被告(梁曉暘及黃浩銘)的上訴, 已講明不批出他們非法集結罪的上訴許可,

1. At the hearing, we dismissed the applications of both applicants for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their conviction for unlawful assembly, but granted the first applicant’s leave application in respect of his conviction under section 19(b) referred to below. These are our reasons for so doing.
......

4. In the course of a demonstration held on 13 June 2014, protesters rushed at the entrances to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Legco”) complex and, using implements like bamboo poles and metal Mills barriers which had been placed to bar entry, attempted to force their way inside by prising open or battering in the glass doors. Considerable violence was used and a Legco security officer was injured, sustaining fractured toes caused by a falling Mills barrier. Damage costing $200,000 was occasioned to property at the entrances attacked.

5. The unlawful assembly convictions were based on both applicants’ participation in this violent behaviour. Their conduct plainly gave rise to a reasonable apprehension by the persons inside the complex of a breach of the peace and undoubtedly constituted an unlawful assembly under POO section 18.[4]

(FAMC No. 18 of 2017)

再從這觀點看, 終審法院都覺得非法集結無釘錯, 好明顯就毫無上訴空間了。這13個被告的監坐硬了。

132 則留言:

  1. 請教標少
    今次是改判or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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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律政司申請判刑覆核得直, 加刑的改判。改判本身也以加或減刑, 你的問題本身有問題, 不應用'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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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咁樣判,黃之鋒依家咪驚到腳軟?
      睇怕佢個立法會議員夢想應該就此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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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係雙學三子, 我都會瞓唔着, 羅冠聰落淚, 多少是感懷自己有可能被改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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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咁羅生連佢俾人DQ單案都唔駛上訴啦。人就算俾佢贏都因為非法集結而失去議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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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下午11:43
      唔该標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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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馬鹿看得不知道多開心, 班X樣左膠, 羅37黃之鋒Alex周, 還有剛剛判13月的黃浩銘等, 當初出賣篤灰割蓆, 還設局陷害仁人義士, 對支那的忠心, 天日昭昭, 可統治者不領情!!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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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話時話,我睇唔明梁國雄以下既對話

    梁又指律政司提出刑期上訴不合理,因為原審裁判官已有事實裁斷,且已判處社會服務令,但律政司並無覆核原審的定罪裁決,而上訴庭卻就原審的事實裁斷自行再作裁斷,認為這種做法是無視法治精神,是三權合作逼迫示威者

    或者Terry 兄可以幫手翻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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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 suggest that the legal answer to his question may lie in sections 81B(3) & 83V(1)-(2) 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Cap 221.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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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小弟即刻睇 Seabrook 想挑標兄錯處,結果鎩羽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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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得老兄想「挑」那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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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敢不敢,小弟連學生水平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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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今朝梁家傑SC雖然不知道CFA刑期上訴是否常見(要問旁邊的謝偉俊),但梁也指出只有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即可上訴CFA.請教 公眾利益 算是 first limb 還是 second li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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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安得老兄,

      我只是想知你對小弟那觀點有爭議。

      Alan Leong SC講的是一個並不存在的third limb, 要修訂S.32(2)先至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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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可唔可以請教一下,覆核刑期有無時限?即係例如有個被告已經坐咗一年監,坐完出返嚟,律政司可唔可以五年十年後先申請覆核,要求加刑? 好似未見到隔咁耐先覆核刑期嘅案,所以有啲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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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排期審都要時間啦!

      你見到近年嘅譚伊真同埋吳文南就知佢哋其實好唔得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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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81A.由律政司司長申請覆核刑罰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律政司司長經上訴法庭許可,可就上訴法庭以外任何法庭所判處的刑罰(法律所固定的刑罰除外),基於該刑罰並非經法律認可、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重或明顯不足的理由,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2)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 ——
      (a)須以書面提出並由律政司司長簽署;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b)須附有第(2A)款所指明的文件或文件的副本;
      (c)須於判處刑罰之日後21天內或上訴法庭所容許的更長時間內,或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04條就覆核刑罰或覆核所判處刑罰的定罪而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被撤回或獲處置之日後21天內或上訴法庭所容許的更長時間內,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 (由1979年第20號第4條修訂)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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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請教一下,如果上訴庭這次就同類罪行訂下判刑指引,可否就判刑指引本身上訴到C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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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合程序吧, 上訴/CFA是翻案, "判刑指引"本身算法律一部分, 並不是案件。
      如果指引是政府部門指引, 可以提出司法覆核, 用司法程序去覆核(裁決)行政事宜,
      但用司法程序去覆核司法事宜, 無呢個程序規格。

      要借一單案去上訴至CFA, 唔可以齋搞個"指引"。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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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還信香港有法治? 算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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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希望你儘快去英美體驗法治,樂而忘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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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香港都幾講法治。 好似七警同曾蔭權案件,係其他歐美國家未必會檢控。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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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咁嘅判刑先至係顯得香港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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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看了黃浩銘陳詞文本,又看了判決書文本,作為外行人,對比起來,判決書是垃圾----都是將在陳詞被駁斥的論點照寫一次組成。
      法官當然有這種權力不理會任何合乎常理的陳詞,自說自話。但只懂用常理守法的常人,也有權覺得“合乎常理”是法治標準,而法官反常理的專業法律技術(比如根本不用回應被告的“很法治的”判詞)只是垃圾。
      正如大部分人也不懂北韓法律,但憑常理,心裡會怎看犬決/高射砲決之流的北韓“法治”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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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就係相信香港有法治 , 先至喺度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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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馬鹿對這五個字特別敏感。等看馬鹿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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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第十三名被告招顯聰也被抓 唉 他是唯一我支持的人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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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馬狀呀,招義士誤上左膠賊船,坐牢就當買個教訓。他朝若遂凌雲志,敢笑黃絲不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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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招“義士”咁嘅造形,好在係喺香港坐。如果喺美國,一早菊花盛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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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安老兄真攪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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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老安 咋recite 起水滸來了.....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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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香港嗰班大人物 , 依家唔係坐緊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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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馬鹿沒有罵嘛, 反而還用 這句左膠和理非常講的屁話 回敬调侃 社民連眾志班撚樣 以作樂戲耍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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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勝在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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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馬老大,

      記一小過, 別罵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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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罵粗關你叉事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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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马鹿全对
      这班左膠全是羚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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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馬鹿大狀罵粗切合身份, 但他寫"調侃"竟用了中共簡體的"调", 卻是不該, 請法官大人予以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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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雖然馬鹿孬給記了小過, 你這樣講就不合時宜。香港的電子法律網頁也有簡體版, 司法機構網頁的索引也有簡體版, 你去找那個法官去譴責馬鹿? 馬鹿好多時都寫马鹿來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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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都唔知係咪佢本人
      佢好似未用過(羚羊)粗口這些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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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合理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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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條友唔出嚟澄清, 咁就presumed gui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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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標少你有時鬧到條友仔(馬鹿)狗血淋頭
      佢都唔會講(關你义事)
      馬生不算是冥頑不靈(滴人)普通話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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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但係我懷條友仔bipolar, swing得好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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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阿大: 945不是馬鹿 你是知道馬鹿的 咋會因為你責罵下就反唇相譏的 最多也就嬉皮笑臉一下而已.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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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你睇, 你出嚟講一句, 我信晒你, 大家政見不同, 鬧到轟轟烈, 都保持一定的風格。9:45的口脗當然不是馬鹿, 除非馬鹿儍咗。都唔止一次有人扮馬扮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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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連馬鹿之流都有人扮,可見一山還有一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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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奇怪了 马鹿做了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情了? 有什么low的. 你丫舔共舔得舌尖都生茧却还好像很荣耀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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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須然馬鹿表面上衰格
      但內心仍然有團火
      愛港愛國正在燃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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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最後果句唔啱, 佢愛本土同愛美國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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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2017年8月16日 上午9:45

      呢件用詞太斯文,我都覺唔係馬鹿

      可能係反向操作,可能係

      無限LOOP

      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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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問題是,(雖然這是惡意猜測)如果上訴庭D官過份有成見(這可從審訊時看到),然後用理由合理化重刑,就沒有辦法幫被告(不只限本案)?

    幸虧現在黃絲還沒有把矛頭針對法官而只是針對律政司,否則就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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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ooner or later they will 針對法官. In fact, some of them had done so already in the past.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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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剛才聽港台有梁家傑+謝偉俊,
      梁家傑"忠告當權者"唔好判o甘重,唔好治亂世用重典。
      一時我都分唔到佢係度忠告邊個。反而令我想起白皮書話法官同官員都係"治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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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已經係妨礙司法公正!
      當權者+判, 即係法官;唔係一般性評論建議, 而係針對進行中的司法程序說三道四, 意圖影響裁決方向。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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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吓!身為SC叫法庭唔好判咁重?!佢個SC呃番嚟定買番嚟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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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問題是,(雖然這是惡意猜測)如果上訴庭D官過份有成見(這可從審訊時看到),然後用理由合理化重刑,就沒有辦法幫被告(不只限本案)?

      幸虧現在黃絲還沒有把矛頭針對法官而只是針對律政司,否則就慘了!//

      唔好話上訴庭, 只要係戴假髮既, 你都要相信佢係公正
      唔係就唔駛講乜"法治精神"
      放生長毛我都掟爛電視啦, 都無計架

      什麼叫"幸虧現在黃絲還沒有把矛頭針對法官而只是針對律政司"?
      你系度暗指法官要怕佐班黃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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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唔好掟爛電視喎, 啲官都唔一定啱, 制度上佢哋可以點判, 你唔服都係要接受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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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馬鹿兄,在人家嘅blog 留言, 當然要尊重blog 主嘅規則, 標少都有講過佢嘅底線, 你知㗎。為何不關標少义事?記小過便宜了。馬兄都係會講道理嘅人。

    PS. 有冇得對小過判刑上訴?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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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Oh it seems that I induced him to scold at people. I ask for Bill Siu's leniency and mercy. My apologies, Your Wo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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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I have pardoned his pompous arrogance. Also, I cannot tell if the rant came from an imperson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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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Terry: 上面 945那位粗俗無禮回嘴的並非馬鹿也....its simply aint my style.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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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馬老大, 你不如開個empty blog來留言, 啲impersonator咪唔可以冒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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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OK I will do just that.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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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咁咪好囉, 唔怕被人砌生豬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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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馬鹿兄: 多謝你澄清。對不起我誤會你。我心中覺得那9.45 不像你。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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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總覺得馬鹿對「阿大」必恭必敬,罵誰他也不會罵標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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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以前一樣鬧我鬧得很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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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議員DQ,市民入冊,一切如馬鹿所料.
    焦土作戰順利推進,光復香港指日可待,恭喜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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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谢偉俊真係嫁禍上訴庭
    “立法會議員謝偉俊則表示,上訴庭在適當時候撥亂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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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叫嫁禍, 只叫歸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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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何解?
      願聞其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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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嫁禍」帶貶斥性, 「歸功」具褒獎意味, Paul Tse說撥亂反正, 那就不應用貶斥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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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Paul Tse這些話會給市民一種感覺
      上訴庭判刑時有政治傾向性,
      小弟感覺有點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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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撥亂反正可以解釋為糾正嚴重錯誤, in that sense 可以是針對原本判刑太輕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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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當初見到判社會服務令感覺真係太輕手,用撥亂反正嚟形容都恰當嘅。
      下下都咁激,真係出人命戈陣點算?

      Ga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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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就算叫撥亂反正, 這改判是否矯枉過正呢? 我從不同情或認同這班人, 尤其那幾個常客, 作為判刑覆核, 法庭也有一定的傳統做法, 一般都打大折扣, 這件案似乎無(判辭未出, 只能揣測), 初犯和有案底的都一視同仁, 我覺得判得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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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標少係指楊官等拍得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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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未睇判辭真係難講, 表面咁睇, 13人中1惆認罪, 另外12個背景不同, 就咁一刀切全部一個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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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Paul Tse這些話會給市民一種感覺
      上訴庭判刑時有政治傾向性,
      小弟感覺有點不妥當。//

      撥亂反正如何有政治傾向性??

      我衝擊你屋企/物業, 打爛佐D野傷佐幾個人
      你話應唔應該要坐牢?

      因為如何如何政治動機
      將一個行為"神聖化"
      所以就特別地輕判
      先係有政治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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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就係大家同樣都見到過往有咁輕刑罰嘅背景所以先會乜都夠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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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有啲官特別仁慈, 判乜都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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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噢!明白了
    謝謝標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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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有無邊一篇報導, 可以重溫當時發生情況?
    或者控辯對事件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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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建議你等睇判辭, 現在還未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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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VB 立會防暴激戰 財會腰斬 凌晨清場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6Z-d_58o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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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Thanks for link.
      此示威衝突, 已有眾多暴動元素.
      有使用工具暴力對人對物、破壞設施、有人受傷、衝突持久.
      全都是充分有意識意圖行為, 並不是突發性一時行動失控(一般的輕判原因)。
      有句行叫:案情嚴重, 收監無可避免。

      個人感覺而言,
      行為有公民抗命的目的, 請預左入獄, 卻超出和平手法太多,求仁得仁, 監禁幾星期或三幾個月, 有違公民抗命的烈士收穫效果。

      如此情況斷正, 監禁不少於六個月, 不可以話太重。
      唯人多竟劃一判罪, 始終有些可疑。(又唔係七警team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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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佢地想坐監,做烈士?
      講下好啦。。。
      果班人諗住好似長毛,黃洋達咁坐幾星期後再去玩補選,諗住到時可以有個公民抗命的光環而已。。。
      点知原來玩大左,大到連立法會都無得玩,開始覺得唔抵而淆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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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2:32
      呢叫做無知, 佢地固然無真心「想」做烈士, 但就算我係幫佢地既師長, 我會勸喻佢地(牌面)目的及行為, 便是公民抗命及烈士。
      請後果自負(第二次用個請字)。

      牌面與量刑息息相關, 我是討論量刑; 不是討論政治, 別興奮, 你誤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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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此示威衝突, 已有眾多暴動元素....//
      //如此情況斷正, 監禁不少於六個月, 不可以話太重。//

      匿係keyboard後面講, 半年。
      (facebook煽惑留言)
      sina.com.hk/news/article/20170816/0/1/4/裝修工-佔領-煽惑暴力上訴駁回-7798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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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我感覺判刑合理,因下級法庭實在太放鬆,太無王管,絕大部份過往同類案件判得太輕,引致嚴重不公義之餘亦帶給公眾及年輕人錯誤訊息以為只要自已認為正當就可不擇手段去追求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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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唔同你拗, 我想也有人認為應該再判重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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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部分裁判官對社運人士違法行為判刑太輕,令到呢幾年社運人士越來越暴力。 社會服務令對部分示威者的違法行為起唔到作用。

      過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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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拗前半定後手半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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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愛你變成害你, 如果當初判三個月監禁 , 我想律政司唔會申請覆核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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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意啊 马鹿我同温耶X沟不埋的. 哈哈哈 条友非常迂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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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是回應Enosh, 你馬鹿同溫某的事我一概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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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嘩! 馬鹿兄有網誌了! 開blog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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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一個吉的網誌, 梗係大吉喇, 佢聽我講唔想被人冒名留言先至開個吉blog, 你以為佢會放張相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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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Sorry,我先看了最底留言,所以誤會了。
      其實也想看他較詳細的論述甚至軍中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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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無問題, 向佢提出要求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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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依家我估明天黃佢哋 , 呢三個月應該走唔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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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好彩就緩刑, 唔好彩就6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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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s://hk.news.yahoo.com/%E9%BB%83%E4%B9%8B%E9%8B%92%E7%BE%85%E5%86%A0%E8%81%B0%E5%91%A8%E6%B0%B8%E5%BA%B7%E6%94%B9%E5%88%A4%E5%9B%9A6%E8%87%B38%E5%80%8B%E6%9C%88-083600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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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其實最sensible 的判法 以馬鹿的手法應該是全部判處2年監禁, 但全部緩刑2年. 這樣沒有怨憤 卻也嚇唬得13+3 未來2年屁事都不敢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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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咁就不能參加補選, 因為緩刑也是判監, 超過3個月就5年內不能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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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馬鹿向來不贊成議會抗爭 而且除招顯聰外 其餘都旨在做忠實的反對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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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但佢地都做完社會服務令
    而家再判佢地坐
    咁咪因一條罪罰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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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完成服務令而改判咪打折頭囉, 不是罰兩次。原先判監上訴也可以改判罰款或其他懲罰, 可以輕咗也可以重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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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咁標少我想問
      坐三個月以上係5年內冇得選議員
      咁如果有人做完社會服務令打折令本來要坐多過3個月變成坐少過3個月
      可唔可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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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服務令(小時) v 監禁(日) 兌換公式係點?
      法例訂明/法庭有指引/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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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3:25 不要理怎樣打折, 要睇最後點判。

      3:35 無換算表, 服務令多少小時, 一般由感化官建議, 並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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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Sorry, 我其實在替上訴官擔心, 若判詞沒提及或分析曾受刑的"服務令小時", 會引出不明朗。
      (提及或分析例子:依家半年結論已包埋已受既服務令, 如果唔係會長過半年。)
      無這句便有3:07「一條罪罰兩次」的疑惑。
      或懲教署長心諗你句「咪打折頭」, 嚮半年之中啄磨點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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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大人一定會講已完成的社會服務令怎樣計算折扣, 咁都唔講點坐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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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判詞未出, 你一時不討論, 一時又估, 一時今次般"必然".
      你現在是上大人肚內條虫, 或在為我擔心的上訴官作保證, 我聽住先啦。

      亦好奇怪, 若上訴官一定說怎樣計算折扣, 怎不形成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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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你咁唔順就不要留言討論囉, 有啲嘢基本到一定唔會估錯, 你睇多幾篇判刑覆核嘅判辭就連一連串的問題都唔會提出嚟。我等判辭只是等睇上大人以15個月量刑起點有乜依據, 同埋點解初犯同有案底都一視同仁。你等睇判辭咪知道使唔使做條蟲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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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唔順? 你又何必口出怨言?
      對上面 "討論、奇怪" 咁大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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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你又無料, 又無禮貌, 學乜人討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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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做乜搞成咁?
      隨意表達不當怨言者為之無禮貌; 不能解釋自己曾說的、逃避討論者為之無料。
      聽講常識係咁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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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對沖服務令是手板眼見功夫;
      判刑理据是上大人的文章主體。
      就這麽簡單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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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6:06 是你無禮先 , 難怪標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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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 你未討論我"如何無禮先", 前設可疑。
      第二, 若我先無禮兩分, 標少後無禮三分、另加口出怨言、無料(不能解釋自己曾說的、逃避討論), 又幾好玩!
      你在幫我、貶標少? 還是提倡blog主可隨意無禮論?

      若第二情況, 真係「難怪」? 唔同意。

      你都幾不合邏輯人情道理, 仲要行為實質上持續糾纏、擴大, 唔理你有心定無意, 都唔應該, 與blog及標少無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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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兩種人我最怕, 一是無知的人, 二是牙尖咀利但不懂咀嚼的人。

      你少憂心於我有益無益。益下你, 自己睇雙學三子案的判辭第17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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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ither有or冇, 莫非有第二種情況?
      4:08 //「若」判詞沒提及或分析曾受刑的"服務令小時", 會引出不明朗。//
      //例子:依家半年結論已包埋已受既服務令..//
      170段顯示例子中, 4:08分析完備。
      係標少你之後搞出咁多事, 有乜好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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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匿名 {判詞未出, 你一時不討論, 一時又估, 一時今次般"必然".
    你現在是上大人肚內條虫, 或在為我擔心的上訴官作保證, 我聽住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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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村長自己咁講,上訴庭真的違反了原審法官的事實裁定嗎?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E9%BB%83%E6%B5%A9%E9%8A%98-raphael-wong/%E5%BC%B7%E6%90%B6%E6%9D%B1%E5%8C%97%E7%84%A1%E7%90%86-%E6%94%BF%E6%B2%BB%E8%A6%86%E6%A0%B8%E5%8F%AF%E6%81%A5-%E6%96%B0%E7%95%8C%E6%9D%B1%E5%8C%97%E6%A1%88%E5%88%91%E6%9C%9F%E8%A6%86%E6%A0%B8%E9%BB%83%E6%B5%A9%E9%8A%98%E4%B9%8B%E7%AD%94%E8%BE%AF%E9%99%B3%E8%BE%AD%E6%A1%88%E4%BB%B6%E7%B7%A8%E8%99%9Fcaar-32016/1400278476707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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