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檢控拾紙皮阿婆之二一文的留言, 引申了這篇的課題, 事緣是在HKSAR and TSE MAN FEI (謝文飛) FACC 1/2016, 終審法院駁回律政司上訴, 在街頭的易拉架檢控幾乎停頓了。在講下去之前先重溫一下案情, 我採用終審法院判辭的中文新聞摘要其中幾段:
我連睇連寫都係用咗兩粒鐘, 有粮出嗰啲點解唔做嘢?
1. 一名食物環境衛生署管工,觀察到受僱於有線寬頻的答辯人,在一條政府行人天橋上,在附有四張有線寬頻海報的紙架前,向一名女士推銷有缐寬頻計劃。
2. 答辯人被控在未獲有關主管當局准許下,在政府土地上展示招貼或海報,違反香港條例第132章《公衆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1)(b)及(2)條。裁判官裁定他罪名成立。答辯人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暫委法官裁定答辯人並沒有設置涉案紙架,但支持裁判官的裁斷,裁定答辯人當時正站在海報旁向一名女士推銷有線寬頻服務。控方辯稱因答辯人站在海報旁和在參照海報下進行推銷活動,所以答辯人曾「展示」該等海報。暫委法官並不接納控方的論點,並撤銷答辯人的定罪。
3. 本上訴提出的問題是,控方須證明何等行爲,才能夠證明「展示」這一罪行元素?上訴人(控方)辯稱,除了實質展示之外,展示亦包括以下情況的「感知展示」:當被告人「出示或陳示;或以字詞描述或解釋那已經在未獲准許下被展示的海報的内容;或任何其他涉及持續在未獲准許下展示有關海報的作爲或行爲」。
4. 本案爭議點關乎法例釋義,本院須根據條文的文意和目的,解釋第104A條的用語。
終審法院考慮到立法背景後採用狹義釋法, 即104A是針對實際豎立起易拉架海報的人來檢控。就算本案的被告在有線寬頻易拉架海報附近推銷有線的服務計劃, 也沒有證據顯示易拉架是他豎立的, 所以判他無罪。Star Chamber的留言說是食環署用了錯誤章節來檢控, 應該用第104條, 我不同意這講法, 因為第104條並非一條罪行。如果終審法院的判決頒佈後, 食環署就停止檢控, 那麼我就要批評該署有失職之嫌, 食環署理應向律政司索取指引, 指示怎樣檢控滿街擠塞的易拉架展銷活動, 而並非因為終院的判決而洗手不幹, 這當然與前線低級職員無關, 因為法律的釋義並非他們的職能。咁標少批評人哋講得咁口響咁巴閉, 咁點告先? 我教你幾種方法:
1. 見到有人在開工豎起個易拉架來開檔, 即是斷正, 告第104A。
2. 去到已經開了檔, 看不到誰人豎起個易拉架, 誰在推銷就問誰, 承認那個就告那個。嘩咁講仲邊有人認?
3. 沒有人承認就沒收易拉架, 權力來自第104C, 然後
4. (以本案而言)告有線寬頻(作為一個法人), 引用104D。
告公司當然會麻煩。第一, 你要搞清楚公司個名, 但每一間只需查一次, 以後就不用查。第二, 104D有抗辯理由, 如果法庭信納公司不知情就要判無罪。實際上你想下, 公司派個代表上去作供, 三兩條問題就KO咗佢, 試問派得邊個上去可以講到知唔知情, 你畀我問我就問到佢話乜都唔知, 乜都唔知法庭點信佢? 就算甩到104D, 都可以充公個易拉架, 再用民事索取搬運費。你話, 我免費教食環做嘢, 事在人為呀。
做乜無端白事講呢單嘢, 因為前線吐苦水, 跟住有留言討論, 我唔記得晒一年前單判辭, 答晒電郵咪揾單嘢出嚟睇囉, 只不過60段有幾難明吖! 唔信我講咪自己睇囉, 尤其是第55段:
55. It was submitted that a narrow construction of “displayed” would lead to anomalous results in that a salesperson like the respondent could escape liability for a bill or poster whilst the person who physically set it up and whose goods were being advertised would not.[42] In his oral submissions, Mr Hui submitted that this would be “a problem” in that it would dent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offence. However, it is questionable whether this is an anomaly or problem as submitted. In the present case, for example, it is not clear why i-CABLE was not prosecuted under s.104D(1)(b). Had this occurred, responsibility for the posters in question would, subject to the proviso in s.104D(1), have been placed on the entity which would appear to have most benefitted from their unauthorised posting. It may be that it would be of greater prosecutorial convenience to be able to issue a fixed penalty ticket on the spot to the person conducting the perceptive display, but this does not compel the construction contended for by the prosecution. In any event, regardless of the offence provisions, the Government retains the ability to remove an unauthorised bill or poster under s.104C.
有線寬頻外判畀其他公司做又如何?
回覆刪除104D(1)(b)提供了答案:
刪除104D.某些人亦須當作展示招貼或海報
(1)如有人犯了第104A(1)條所訂罪行,則下述的人亦犯該罪行,其方式及程度猶如他們本身犯了該罪行一樣 ——
(a)利用首述的人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的人;及
(b)其貨品、行業、業務或其他事務乃由有關招貼或海報所推廣的人:
但(a)及(b)段所提述的人如證明該招貼或海報並非在他知悉下或同意下展示或張貼,則他不會僅因利用首述的人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或僅因其貨品、行業、業務或其他事務乃由該招貼或海報所推廣而犯了第104A(1)條所訂罪行。
今天的明報登了這新聞: 《食環檢討小販屢勸不改執法指引》, 內文也談到易拉架的執法, 去年共撿走了940個易拉架, 也有檢控銷售的得益者, 即是跟我上文建議的執法方法相同, 所以執法根本不難, 卻通街都見易拉架推銷活動。
刪除請教標少,這條例是否適用任何易拉架宣傳,包括慈善團體或政黨的宣傳活動。易拉架己經是"朝行晚拆",其實是否這麼影響到公眾而需要立法控制。(This is a genuine question, not a critique).
刪除104A定下了先決條件, 未得業主(1)(a)或政府(1)(b)准許, 方屬違法, 甚麼團體也不例外。公眾是否受影響和是否一定要執法, 要看個別情況, 在人多擠逼的地方滋擾很大。當初立法應該是針對貼街招及在欄杆上的海報, 那些年都沒有易拉架。
刪除謝謝。
刪除"因為第104條並非一條罪行"? 點解不是罪行?
回覆刪除104D很清楚寫明:「下述的人亦犯該罪行,其方式及程度猶如他們本身犯了該罪行一樣」。項多話104D不是獨立罪行,要先有人犯104A。有點似主犯、從犯,先有主犯,才有從犯。但從犯依然是罪,罪行(actus reus)是同一樣。
今天東方都有《打擊易拉架 改控受益人奏效》。似乎投訴人作故仔,其實不是食環署職員!
104本身只是講立法目的及訂立規例的權力, 而不是罪行條文, 所以沒有講違反了就犯法。104A, 104B都是罪行, 104C也不是罪行, 它只訂立了法官可以要被告繳付清理費的權力, 104D釐定了宣傳/銷售的得益者的刑責, 先決條件當然要先有違反104A的行為, 就可以檢控實際張貼海報/豎立易拉架的人, 也可以同時檢控受益者, 就算實際違反104A的人沒有被檢控, 受益者一樣可被檢控, 依靠的就是104D。
刪除以個人在警隊的見聞
回覆刪除前線執法單位很討厭告公司
可能在執法的訓練中,根本沒有教“法人”這個概念
有些公司才應是被告的案件,總要找個人出來頂案
當然明白, 因為證明「法人」比告個別伙計麻煩得多, 告個人叫佢攞身分證出來, 講埋住址, 就可以申請傳票, 告公司就要查冊, 功夫多好多。告公司, 公司累積案底, 告個人, 今日張三、 明日李四, 案底不歸公司, 罰起來會輕一點。
刪除www.hk01.com/港聞/100820/新華社首推-粵語神曲-Rap出一國兩制-紫荊融入五星永不褪
回覆刪除新華社首推「粵語神曲」 Rap出一國兩制:紫荊融入五星永不褪
马鹿有时间听吓首歌
然后跟住rap都几过癮!
哪!唔好闹我支那朱
有心送比你听。
既然用港式口語就咪用簡體字喇。
刪除馬鹿只聽黑人玩RAP 的
刪除比如 Son Slawta Melquan - Krunchtime
馬鹿
10:28
刪除別誤會, 我11:20的回應是指Rap的字幕, 不是指你的留言。用簡體繁體或中英夾雜來留言都無所謂。
知啦!玩玩而已
刪除不要認真!xD
街頭廣告避檢控 改「離地」展示
回覆刪除據悉,街頭廣告商近來出新招,棄用易拉架,改以「離地」廣告逃避檢控,包括將廣告牌掛在身上流動展示,又或將豎立廣告的支柱頂在流動廣告人腳面。
消息人士指出,雖然當局改以《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即「未經許可而在公眾地方展示招貼和海報」執法,但部分街頭廣告改為以人揹起廣告牌「流動」,或將豎立廣告的支柱頂在流動廣告人腳面,透過離地的做法避開檢控。
https://hk.news.yahoo.com/%E8%A1%97%E9%A0%AD%E5%BB%A3%E5%91%8A%E9%81%BF%E6%AA%A2%E6%8E%A7-%E6%94%B9-%E9%9B%A2%E5%9C%B0-%E5%B1%95%E7%A4%BA-225629329.html
流動廣告牌就是復古, 以前的sandwich man把廣告板掛在身上的做法, 香港人靈活嘛。這是不易管制的, 但他們也難於做生意, 因為要做登記客人資料就麻煩一些。法律總有罅隙給人鑽空子, 情況太嚴重時就修訂法例來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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