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5日星期四

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的最高刑罰

在上一篇我舉了前新南威爾斯省礦產資源部長Ian MacDonald*, 因Wilful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罪判監10作例子, 留言有人間接問「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最高刑罰不是7年嗎? 這普通法控罪近年在香港見得多了, 傳媒也多次報導最高刑期是7年, 另可加罰款。香港對普通法罪行的判刑依據來自法例第221《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可公訴罪行(包括串謀及煽惑他人犯罪)的懲罰

101I.  可公訴罪行(包括串謀及煽惑他人犯罪)的懲罰

(1)在不抵觸第(2)及(5)款的條文下,任何人被裁定犯了一項可公訴罪行,而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該罪的刑罰,則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
(由1986年第12號第2條修訂;由1991年第50號第4(1)條修訂;由1996年第49號第6條修訂;由2008年第10號第15條修訂)

......

監禁7年及罰款這講法當然沒有錯, 但新省最高法院卻認為此罪判監並無上限, 所以判Ian MacDonald坐10年監。澳洲每一個省對於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的最高刑罰都不同, 昆士蘭省判監7年, 維多利亞省10年。控方要求主審法官參照其他省份的刑罰, 被主審法官所拒, 法官的看法是:

...I am not persuaded that it is appropriate to have regard to the choices made by legislatures other than the NSW Parliament or the Commonwealth Parliament...

法官參照了新省類似的法律條文, 得出以下看法:
  1. As referred to above, there is no maximum penalty for this offence. The usual approach is to have regard to statutory analogies and to use them as a reference point: R v Hokin, Burton and Peisley [1922] NSWStRp 19(1922) 22 SR (NSW) 280 at 292; Jaturawong v R [2011] NSWCCA 168 at [6]–[7] per Beazley JA, Hall and Harrison JJ agreeing. There is no rule that the sentence imposed for the common law offence cannot, as a matter of law, exceed the maximum imposed for the statutory analogy: Blackstock v R [2013] NSWCCA 172 at [10] per Campbell J, Macfarlan JA and Barr AJ agreeing.
法官認為此罪屬嚴重可公訴控罪(serious indictable offence), 可處終身監禁, 或最少判監5年, 故下令Ian MacDonald至少要服刑7年才可以假釋。許仕仁那7年半監, 服刑期間行為良好加假期, 大概刑期是5年。

我上一篇講梁振英看到終院昨日的裁決會手震, 其實沒有先入為主對他作出審判, UGL事件發展至今, 從各方跡象看並不容易立案作出檢控。儘管終院判辭對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的涵蓋性進一步擴大了, 始終要看每一件案的案情事實, 而並非因為你憎恨某某宜得他落鑊就會變得鐵證如山。暫時見得到對梁振英最強的指控只是他沒有申報與UGL秘密協議的這筆收入, 而並非許仕仁那種極明顯的Golden Fetters。不申報一事, 本身已具爭議性。我不知梁振英看到昨天頒佈的判決是否真的會手震, 不少厭惡他的人卻已在心中認定了他一定逃不過被檢控的厄運。正確理解這判辭應該知道, 不同案件的案情差異大, 未必可以像緊身衣那樣套用法律觀點入去。不如省點氣別興奮討論, 靜心等待立法會調查的結果。

*R v Macdonald; R v Maitland [2017] NSWSC 638 (2 June 2017)

27 則留言:

  1.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70615/bkn-20170615142722555-0615_00822_001.html

    阿婆1蚊賣紙皮被控 食環署執法過嚴捱轟
    75歲的朱婆婆求助,黎為其向法庭撰寫求情信,希望從輕發落,黎回覆東網查詢時直言,朱婆婆一直有骨氣、自食其力拒申請綜援,當日於中環碼頭執紙皮時,有外傭走上前並提出以1港元購買幾張紙皮,婆婆當場被食環署職員控告她無牌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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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poor 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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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也見過不少食環人員只勸走那些老人而沒有檢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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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消息指廉署接納梁振英干預UGL調查案
    http://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224972&refer=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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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绝对同意標少見解
    "UGL事件發展至今, 從各方跡象看並不容易立案作出檢控"
    UGL跟梁生的秘密恊议是在海外发生
    只要梁生再次为UGL成功出售载德梁予潜在買家
    TPG、PAG和OTPP三大财团,若果能協助成功出售
    梁生將获得5,000萬元,解译了为何上任后才能收取。而TPG最终以74亿多成功收购载德梁么行
    其实整件事只可说梁生道德上有问题
    出買股東
    最戏剧性是梁生猜不到UGL跟TPG交易中透露了
    梁生的酬金,继而给澳洲记者揭发
    我比较有兴趣谁出買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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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正義就沒有「揭」發這回事, 行不義或晦明晦暗才會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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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2:24
      言下之意689同UGL覺得香港市埸太少
      所以利用TPG and PAG 進入中國樓房市場
      賺更多的錢.
      如果用這個推理689將有機會做中國區戴德梁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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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绝对有这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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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这也解译了梁生不須vetting
      就可以成为政協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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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70615/56833659

    【UGL醜聞】消息指廉署立案調查梁特私通周浩鼎干預立會

    特首梁振英上月被揭「私通」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秘密干預立法會專責委員會調查UGL事件,並於上月16日公開承認曾私下向周浩鼎提供修改文本後,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和鄺俊宇同日曾到北角廉署總部舉報,質疑梁振英和周浩鼎兩人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涉嫌串謀製造對梁有利的調查結果。據了解,廉署今日已決定就有關投訴立案調查。許智峯接受本報查詢時,稱對上述消息「不予置評」。

    特首梁振英上月承認透過周浩鼎提出修訂後,許智峯和鄺俊宇即向廉署舉報,質疑梁振英和周浩鼎兩人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並涉串謀製造對梁有利的調查結果。許智峯當日質疑,梁振英以特首職權介入立法會調查,試圖影響UGL事件調查結果,牽涉嚴重利益衝突,而周浩鼎配合梁振英要求,修改立法會文件,但未有申報兩人瓜葛,是涉串謀製造對梁有利的調查結果。鄺俊宇當日則批評梁振英私通周浩鼎的事件荒謬、是「跟疑犯夾口供」。

    事發時周浩鼎擔任立法會調查UGL事件專責委員會副主席,其後辭任。另外,早前香港本土毛孟靜及范國威亦曾到廉署舉報事件,當時毛指公眾利益應凌駕一切。
    廉署回覆查詢時表示根據政策,一般不會評論個別事件。發言人表示,據廉署法定職責,若接獲貪污舉報,如有足夠資料,廉署必定會依法及按既定程序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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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界人士話,CY與周浩鼎並無涉及金錢利益,只是政治互動,是否合乎政治道德可以商榷,但如果講到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在較早前許仕仁案中,許收受巨額金錢利益,法庭判案時提到,如果公職人員收受金錢等「甜頭」,就可能會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問題是在調查委員會這件事裡面,完全看不到CY或周浩鼎有任何金錢利益,看不到犯罪元素在哪裡。

      他說,況且CY是行將落任的特首,任期只剩那短促的時間,連非金錢利益也不能提供(例如委任周做什麼位置),周浩鼎並無收受任何利益,看不出有公職人員失當的條件。

      此案若能立案並入罪的話,就不只是CY與周浩鼎的問題,對整個文法會的運作都可能構成極大的干擾。法律界人士話,若這案也入罪,推而廣之,立法會內大多數政治活動,若涉及利益交換的講數,都可能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例如建制派與泛民講掂數,大家在一些委員會中,建制派當主席、泛民做副主席,這都可被說成干擾了委員會的正常選舉結果,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如果現在這案在沒有金錢利益也可入罪的話,那麼其他所有立法會內的講數活動,不論是建制與泛民、建制與建制抑或泛民與泛民,都可能因議員之間有政治利益交換,而涉嫌干犯此罪了!

      http://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1-%E6%94%BF%E4%BA%8B/2131000-%E6%94%BF%E6%B2%BB%E4%BA%92%E5%8B%95%E8%AE%8A%E5%BB%89%E7%BD%B2%E6%A1%88%E5%A5%BD%E9%9B%A2%E5%A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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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嗯 聽聞689被廉署調查 港豬+黃絲們又是一陣陣的高潮 其括約肌猛烈地收縮着

    their confidence in "rule of law" has been completely revamped. hope reignited in their heart, sparkles of joy replaced their usual sad and hollow stare.

    judicial independence still intact & unpolluted. maybe it does pay to be a CHICOM bitch eh?

    what a pathetic bunch. an inferior race of savages. the land of the cowards and home of the cretins.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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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馬老大又來這一套, 你這行蠱惑的港獨也會看到甚麼新聞而肌肉抽搐亢奮的時候, 何必五十笑百。

      請不要不斷踐踏「港豬」, 美國這泱泱大國, 其實只是表面風光, 不公義的事、社會制度落後之處也極多。希望你不介意我這樣問, 在美國入大學存着不少條件限制, 尤其是你這種移民, 其中一個上大學最經濟的門路就是參軍, 不知你是否行這條路。我毫無貶斥之意, 我自己也是借grant loan讀書的, 沒有見不得光需要隱瞞。你不要為了報美國佬收容之恩, 繼而為了報答而對美國不義的事置若罔聞。若如此, 你跟那些鷹犬走狗沒有分別, 我不會看不起窮或者學識少的人, 但我對無恥之徒深痛惡絕。當然我上面的話是存着很多假設的, 若誤會了你就先表歉意, 若一擊中的, 那你要好好反省。有學位、有法律學位的人多的是, 有獨立思考心存正義的人郤甚稀罕。罵港豬之餘, 你自己又是否「美」豬呢? 我不想跟你挑起罵戰, 我為公義發聲而已。In that regard, you have no match for 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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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Who killed Vincent Chin? 五十步笑百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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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這類例子多不勝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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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老大: 馬鹿上面罵港豬 和黃絲 錯了嘛? 嘻嘻 需要轉移話題去美國嘛? 而且馬鹿對所有非美國人都一個說話 你不是美國人 沒資格評論美國。 不繳稅 不服役 不盡義務 沒有身份的ALIEN 誰來理你

      馬鹿從小就喜歡行伍生涯。 男性動物應有的天性 要證明自己的雄性特徵。美國居民公民要讀書太多門路了 聽過什麽是PELL GRANT嘛 送錢你讀書。 低息LOAN。 根本不需靠當兵來籌措學費。

      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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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這種邏輯, 我不夠你講就block了你好了。

      你憑甚麼罵共產黨? 你有在大陸交稅嗎? 美國國會又憑甚麼去批評中共? 你憑甚麼罵「支那人」? 你是「支那人」嗎? 你有資格罵港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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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老大不要生氣 不要哭啊

      錯也 支那汙染環境 挑釁地區穩定 再說馬鹿住香港 支那老是來找馬鹿麻煩 再者支那昔年欺騙馬鹿 說中國人是偉大的 歷史是輝煌的 文化是優秀的 共產黨是為人民的 結果..... 現在馬鹿is actively seeking retribution against 支那 this inferior backward race of thieves and crooks.

      馬鹿 老大別對馬鹿發怒了 馬鹿不值得你生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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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當然生氣, 我在看羽毛球賽直播, 你不早不遲就留言。下次唔該先問准才可留言, 氣死了我那有平台給你留言放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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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標少應明白馬鹿兄性格嘛。
      馬鹿兄可否透露是Marines那單位?有参加過實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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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616/20057913

    其實呢d case,如果婆婆想抗辯,係咪會上 Mag Court?
    個 magistrate 有無權 drop 左個charge / 用其他方法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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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定是mag court case。裁判官無權自己撤控, 但有權審訊後判無罪。其他方法處理就由控方去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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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班政客為自己的政治利益去蒙蔽專業甚至妖言惑眾,這也是狗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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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標少,
    梁生事件,和許生事件相比, 可否說許生和付款人在將來有極大利益相連. 但梁生都好像沒和付款人在將來有太大交集的可能? 只可說他是對當時的拍擋不道德.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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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易比較, 因為梁生那些實際情況我們掌握得少。許生的情況單是在判辭中提及的, 可見他同新地的千絲萬縷關係, 連他做MPF老總時也租用新地的寫字樓, 一匹布咁長。梁生為何可以收UGL的大筆佣金, 我們要由專業的人去調查才會知。有些案件查到又不能呈堂的證據, 外人又怎會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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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標少,
    頂手生意, 常有這種不道德情況. 特別是服務行業(但好像不犯法-陳志雲案)但這可知梁生為人. 但在香港我們以法律為主, 雖說不喜梁生執政手法,借帶起港獨議題,爭寵於中央. 但如非法律層面事 . 大家應適可而止. 專注實務.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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