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1日星期三

床上的師生戀

【遵理老師涉師生戀】Oscar Ma報案警列雜項處理 大律師:如報案時已知非事實 或涉報假案

遵理學校的通識科老師Oscar Ma,日前爆出涉及師生戀風波,他昨日凌晨在facebook直播,強調已獲律師警告如作假會有嚴重後果,他仍決定報警,以證清白。惟爆料人昨晚上載最新片段,顯示曾在WhatsApp及facebook等社交程式的對話內容,以證明自己無講大話。短片瘋傳後事態急轉直下,遵理學校發聲明指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事件,而Oscar Ma會即日停職調查,學校創辦人June Leung(梁賀琪)亦為自己之前言論致歉。

警方接報後,暫把案件列為雜項事件處理。因男方曾在直播中要求造謠者三思,亦提及報假案會有嚴重後果,當新短片傳開後,不少網民都質疑Oscar Ma是否涉及報假案。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一般而言,如要釐訂是否有人報假案,要視乎他前往報警時的心態,如報警時聲稱被抹黑或網絡攻擊致名譽受損,惟最終卻證實報案內容並非事實,就有可能干犯報假案或浪費警力罪名。

陸偉雄解釋,兩者中以報假案性質較為嚴重,惟如報案者陳述的事並非全屬虛構,而是基於部分事實而將內情誇大,警方就可能會以浪費警力方向處理。
(明報即時新聞)

Oscar Ma「這件案」是鬧劇一場, 師生戀搞上床, 之後抛棄對方, 被事主在高登論壇數白, 警惕別的女生不要上當, 有新聞價值嗎? 不論女拋棄男或者男拋棄女, 都只是日常生活裏常見的事。這女生超過16歲, 男方也沒有用誘騙方法, 兩人發生性關係本身就不涉刑事。當然, 以道德操守層面看, 社會會斥責身為老師的人, 他利用被信任及誠信身分, 有負學生家長的信託。如果他是註冊教師, 教育局可以考慮除牌, 而令他日後不能在正常學校執教。這樣做需要這女學生出來指證。  

Oscar Ma在律師及大狀陪同下去報案就更加荒謬, 這只是幌子而沒有實質效用。他報案是因為被人抹黑及在網上散播兩人性關係的謠言及侵權? 那算是甚麼罪行? 除非被人非法入侵電腦, 否則就算誹謗性質言論及侵權, 也只是民事案而不涉刑事, 警察不應受理。

事情發展峰迴路轉, 女學生被逼提供清晰的whatsapp及facebook messenger影片, 進一步披露兩人的對話以證明兩人的性關係, Oscar Ma最終宣佈辭職。 假設事主已能證實指控, 並無誣蔑Oscar Ma, 那麼Oscar Ma會被警方控告報假案嗎?  有關罪行載於《警察條例》:

章:232 PDF標題:《警隊條例》憲報編號:
條:64條文標題:虛報有人犯罪等罪行版本日期:30/06/1997

任何人明知地
      (a) 向警務人員虛報或導致他人虛報有人犯罪;
      (b) 提供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指控,以誤導警務人員,
即屬犯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監禁6個月。
(最高罰款屬第一級, 應為$2000)

第64(a)一定不成立, 因為他虛報有人犯罪的「罪」並不存在, 所以虛報也不是罪行。至於64(b)則有可能成立, 但要女事主出來指控才行。這女事主會自己暴露身分嗎? 她要警惕其他女生的目的已達, 就不會再為此而抓破自己臉皮了。

25 則留言:

  1. Libel is a statutory crime because Section 5 of Cap 21 explicitly provides that "Any person who maliciously publishes any defamatory libel, knowing the same to be false, shall be liable to imprisonment for 2 years, and, in addition, to pay such fine as the court may award." People who had committed the crime of libel can of course be arrested by the police and prosecuted by the HKSAR, just like any other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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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You are sure you have seen one in HK's legal history? I only see civil defa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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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Surely we cannot ignore a valid statutory provision as if it's not t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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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I agree. Yet, don't forget, there are some elements in the criminal defamation itself the reporter of crime may not be able to estab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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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60511/s00001/1462947088685

    It seems unus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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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e police cannot be criticised too much about this arrangement. It may be a better of two evi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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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您好 想請教
    ..我爸前日俾海關拉左賣卡通冒牌貨 原來他是做兼職幫人看店 完全唔知道個d 係卡通唔賣 他成60歲真係唔小心誤入法網 但係個背後老細就捉唔倒 原來他一早就知會有野就無留contact 我爸爸是有正職 做腳底按摩 來緊7/25去police station 報到 想問下依家認唔認罪呢? 依d case 會唔會留案底呢?如果唔認罪 會唔會再罰重d 呢? 如果認罪 有無可能重輕發落 罰錢or 社會服務令呢 收的貨大約有200件度 但係其實有一套套餐具 他們拆開入面 把d 快子 spoon 同fork 逐件數 唔知道現在怎麼做
    因為我依家考緊懲教主任 如果去到vetting 查到我爸留案底 可能會有影響 我爸爸是良民 全無犯罪記錄 我家全部人也是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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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 will reply to you in private email you sent to 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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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還沒落案就沒必要自己嚇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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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實我只係想我爸無事無案底 請問有什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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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好似話有人發生性行為時未夠秤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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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he should come forward to report to the police t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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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60511/55090271

    標少,請問對於喺fb貼選舉嘅意見都可能負上法律責任,點睇?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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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e definition of advertising or propaganda is too wide and the area is too grey. Generally speaking, I don't think there is problem at all if you are just expressing your view and preference or hatred of certain candidates in your fb. Did the government officials also ask people to "vote out" certain legco memb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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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發佈者: 標少 於 下午11:37

    (a) 向警務人員虛報或導致他人虛報有人犯罪;或

    照第64(a)字面解是成立, 因為他虛報有人犯罪的「罪」並不存在, 所以虛報是罪行。犯罪的「罪」並不存在所以是虛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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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不同意。有兩個層面, 一, 「罪」這行為就算不爭議有做過也不構成刑事罪行, 二, 「罪」本身是刑事罪行, 我上文講的是第一種情況, 即是報案人認為事主犯了罪所以去報案, 警方覺得事主的行為並不構成刑事罪行, 故此不論報案人是實報抑或虛報, 都不會受理, 因為第一門檻是刑事罪行是否存在, 這一關過不到就不用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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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OK, 若是警方受理了, 又如何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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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警方不會受理也沒可能受理
      報導中所說的“雜項事件”
      就是警察在有人要報不會受理的事件時
      隨便在電腦系統內寫些東西,開設一個“報案編號”
      然後對報案人說“警方已經記錄事件/備案了”
      用來打發報案人的
      其實警察應該講一句唔受理,然後趕佢走就是
      只是刁民橫行,高層怕事,低層嫌麻煩
      所以有了“備案”這種本應不存在的壞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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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果當時Oscar Ma不是帶同律師一起去報案, 這ME file都不會開就叫他返屋企。匿名8:39多數是差人所以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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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備案這種本應不存在的壞習慣」?

      唔記得左天水圍單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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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咁遵理學校通識科老師 Oscar Ma 究竟有無搞自己啲女學生上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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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唉! 這不是我有興趣去考究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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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如果遵理學校通識科老師 Oscar Ma 有搞自己啲女學生上床,又性交又玩弄感情,呢世唔洗再教書啦!色字頭上一把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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