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9日星期一

自傳

開 blog 之後,書就看少了很多,拿上手看的書很多也沒有看完就中途放棄了, 所以床頭就有幾本未看完的書。有時除了寫文外還會收到一些諮詢意見的電郵, 都來自我不認識的人, 問我不太認識的事, 有的要花不少時間回覆, 講下自己的看法。寫來的都是焦燥惶恐的人, 我也盡量抽時間回覆, 對於厭惡的人我會置之不理, 但我也會明確告之。到了有餘閒的時候, 又未必會續看擱下的書。這樣下去, 書就越看越少了。昨晚睡前新界東補選未有結果, 看那些候選人喧喧鬧鬧不是味兒, 隨手就拿了《潮平岸濶------高錕自傳》來看。我是很喜歡看memoir的, 看人家成長故事不是想學習成功之路, 只是很有與趣看別人對生活的體會和成長的經歷, 甚麼成功、成就、財富和地位, 都與我無緣。自己只是個極平凡的普通人, 從來都不敢好高鶩遠。很多年前看過另一本自傳, 是一位硏究癌症的醫生寫的, 講怎樣抑制血管增新angiogenesis來對付癌症, 一面看一面查那一大堆醫學詞語, 雖然費時, 也蠻有趣。

高錕自傳很易看, 我看的是中文翻譯本, 除了他講述兒時在後園做的科學實驗我一竅不通外, 其他部份十分淺白, 譯者滲入一些比較古雅的用詞, 我也不求甚解, 得過且過, 不去考究。3百多頁的自傳今天看完了。這本書還可以寫得簡潔一點, 可刪去不必要的重複。

看高錕自傳的同時又一面看選舉結果, 及那些有見地的分析, 一時間又有劉夢熊被定罪的新聞, 判了18個月都好便宜, 他大言不慚講歷史會判他無罪, 一時間又有李波在廣州會晤香港警方要求銷案的新聞, 今天真精彩, 也蠻有趣。

2016年2月28日星期日

Cetah v Uber

港產Cetah撼Uber 稱「更合法」 指可不收「打賞」不算商業 律師斥荒謬

【明報專訊】7名Uber司機上個月被控非法載客取酬及沒有第三者保險,其中兩名司機認罪,各被判罰款7000元及停牌1年。案件引起Uber司機激烈討論,有司機明言不願再做「白老鼠」。召車應用程式的法律問題仍未解決,卻有本地公司蠢蠢欲動,推出應用程式Cetah,更強調「比Uber更合法」,不過有律師指該公司稱「義載」的說法「荒謬」,法官不會相信(見另稿)。

明報記者 羅霜寧

Cetah由Awesapp Ltd.推出,老闆馮錦強曾是香港寬頻頂級銷售員(見另稿)。Cetah已有逾2000名司機註冊,預計3月4日啟用。馮稱去年Uber司機被捕後,他便思考如何合法經營出租車平台。他稱Uber只得有錢人下載使用,發展未成熟,形容Cetah將更「落地」。

「有錢打賞咪好 冇咪算」

至於Cetah如何避免召車程式的法律問題,馮稱Cetah會按過去1000次交易的每公里收費,向司機建議收費,司機可因應自己的車款調節收費,再由乘客選擇心儀司機,更有趣的是,乘客下車後仍可因應司機的服務質素,調高或有限度調低價格。如果乘客把定價調低於司機定價的某一個百分比,便會有「黑點」紀錄。如果司機被乘客評為「黑點」,將不會收到該車程的報酬,但若乘客多次評司機「黑點」,亦會影響下次叫車的成功率。

馮錦強稱:「我哋𠵱家講緊,所有嘅費用都係貼士,無一個特定嘅收費,係睇個客願意畀幾多錢,司機收嘅不過係一啲打賞。如果我哋見到『黑點』,司機可能一蚊都收唔到,所以構成唔到取酬嘅目的。因為佢接呢個訂單,只不過抱住義載嘅心態,有錢打賞咪好囉,冇錢咪算囉。」司機載客後更可以不收現金,選擇換取洗車服務,務求進一步挑戰「取酬」的定義。

另外,馮亦稱有方法應對第三者保險的問題。他說,乘客下車後,司機可選擇何時收取酬勞,甚至不取酬。他指意外發生後,司機可以不收錢,那麼司機就只是「義載朋友」,不算商業用途,保險公司不能不賠償。

稱意外後不收錢 保險會賠

不過馮亦強調「唔鼓勵司機犯法」,他稱歡迎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司機加入(許可證主要批予貴賓式服務及過境車輛),「但佢要抱住義載嘅心態。如果我哋發現無牌收錢,會終止個帳戶。如果我哋唔發現,咁……最好唔好啦」。究竟Cetah會否真的終止司機帳戶,則留待司機自行發掘。
(28/2/2016)

看到這則報導不禁失笑, 香港橋王真多, 以這位仁兄的想法只是一條「屎橋」。我寫這篇評論先要假定明報採訪這應用程式的創辦人時, 報導沒有錯誤理解受訪者的原意。我寫的目的是要警惕準備入行的司機這種經營模式是犯法的, 以為可走法律罅或藉着法律的灰色地帶來佔便宜, 只是一廂情願的想法。更嚴重的是租用這些汽車的乘客在交通意外中承擔的風險相當大, 要考慮過切身利益才好幫襯。

一般乘客都會抱着這種看法, 這種車比的士舒適, 也不用受無良的士司機的氣, 駕車的人犯法與自己無關, 告司機又不會告乘客, 乘搭沒有載客許可證的車乘客是不犯法的。這種想法是事實, 只要不涉及交通意外而引致乘客受傷, 不引發賠償申索, 乘客都頗安全。萬一發生嚴重傷亡事故, 乘客才發現這種出租車輛不具有效第三者保險, 就為時已晚。就算刑事案能不能成功檢控司機, 也不會影響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決定。

先看Cetah的「屎橋」。

Cetah開宗明義是收費的, 它只是採取不同方式來掩飾收費, 不論你叫它做義載, 收受打賞, 以其他形式的服務作交換, 物物交換代替金錢或者延後收費, 都毫無疑問是取酬( for reward)的, 除非真的是「義載」, 那就要像做義工一樣了, 不收任何報酬。這些司機真的想當義工嗎? 乘客登入這應用程式, 輸入目的地, 就會有收費顯示, 講甚麼義載都無人會相信。如果有幾個人在公園玩啤牌, 不用現金, 以記賬式記錄輸贏, 如果佢哋話我哋玩打手板咋, 你信唔信? 何況是明碼實價的。巧立名目把取酬包裝了也脫不掉酬勞的本質。講到第三者保險的逃避方法就更加離譜, 不論在意外後收不收車資, 都不能逃避有關責任。意外發生後, 若涉及輕微財物損毀, 自行了斷, 不用保險申索, 當然毫無問題。若果是有人受傷, 或財物嚴重損毀的個案, 就會需要警察介入調查, 把乘客虛稱朋友義載, 這乘客為何肯參與瞞騙? 這種瞞騙是刑事罪行, 不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也是誤導警務人員, 乘客為甚麼肯以身試法? 牽涉到保險申索, 保險公司也會自行調查, 這位老闆的講法已屬煽惑司機違法, 還自以為很聰明想到Uber解決不到的第三保險問題。

我這些講法你可能不信, 不如讓我們看下兩宗不同情況的上訴案例, 都是涉及無載客許可證及無有效第三保險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旭華 HCMA518/2011

被告以日薪僱用司機接載國際學校學童往返學校, 司機沒有直接向學童家長收費, 家長或外傭不時把支票交給司機轉交被告。沒有直接證據顯示這些支票是用來繳交車費的, 原審裁判官覺得那是不可抗拒的推論, 認為收到的支票是取酬的證據, 辯方不爭議被告和司機的僱傭關係, 在法律上作為僱主是「使用」該車輛, 故此使用該車沒有載客許可證及無第三保均被定罪, 上訴駁回。不論Cetah或Uber, 與司機的經營模式都避過僱傭關係, 盡量把責任卸到司機身上, 尤其是當嚴重意外涉及的民事索償, 他們一點責任也不會上身, 完全可置身事外。其實這件案遇着個放官可以判無罪, 只要不肯推論那些支票是取酬的證據就足夠。我無需像那些蠢蛋講甚麼起底云云, 我看不起這些官就足夠。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文龍 HCMA519/2015

這是的士商會叫的士司機假扮乘客電召客貨車的案件, 針對客貨車是否載貨抑或像的士一樣在載乘客, 放蛇的司機當時只攜帶了一個數吋長闊的小型斜孭袋, 告訴被告自己截不到的士,被告沒有查問他要運載的貨物, 便載了他去目的地。法例對貨車的功能描述為主要作運載貨物用。客貨車有效第三保作載貨用, 同樣被裁定沒有有效載客許可, 故此沒有有效第三保。

從這些案例可以看得出法庭對這些法例的看法, 我不知那5個否認控罪的Uber司機可以用甚麼理據去抗辯, 也看不到Cetah除了港產之外怎樣可以比Uber更合法, 我看到的是天方夜談, 我希望有人可以留言教下我。Uber司機第一次上庭由Uber委派大律師代表, 部份司機選擇即堂認罪, 大律師也沒有提出抗辯理據, 只代認罪的求情。Cetah司機只有同一命運, 新聞報導那創辦人的講法像在騙人入局而不是找到合法經營的途徑, 我就一定不去冒這風險, 不論司機乘客都欠保障。

2016年2月26日星期五

高院門外的放屁聲

郭文緯促起法官底 大律師公會憤慨
建制組織高院外呼「狗官包庇暴徒」


【本報訊】繼全國港澳研究會指旺角騷亂是司法機關姑息暴力的後遺症、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撰文籲網民對裁判官起底後,昨再有保皇組織往高等法院請願,批評「狗官」包庇縱容,輕判暴徒。大律師公會昨發表措詞強硬的聲明,對相關言論深表驚訝及極度遺憾,更對建議公佈法官名字作扣帽子式的施壓深表憤慨。有法律界人士指,近期建制派連串針對司法機關的舉動,擔心中央向本港司法界開刀。
記者:謝明明 林社炳




針對全國港澳研究會及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攻擊法官的言論,大律師公會昨發表聲明稱,對相關言論深表驚訝及極度遺憾,指言論「超越公眾自由評論的界限」,極不恰當,更極不認同。該會對「專家」評論者基於對法官某幾個判決,作出不全面而主觀評估,更建議公佈法官名字作扣帽子式的施壓,深表憤慨。該會指,任何人須充份了解和詳細考慮案件具體情況及法官量刑理由後,可對法庭判案作評論。

■郭文緯
法律界憂中央向司法制度開刀


該會強調,不認同近日發生的暴力衝突事件,也希望犯罪者受法律制裁。但該會不認為有任何理據支持相關言論,或顯示法官判決是基於認同涉案人士的政治傾向或背景。該會指,如涉案任何一方不服判決,可按法律程序提出上訴。該會極有信心,本港法官有能力無懼無私維護法制。
昨續有親政府團體發聲攻擊法官,愛港之聲、珍惜群組等近30名成員到高院外請願,抗議法治已死,指「、」;更不理會律政司告誡,高叫「狗官」包庇縱容,輕判暴徒,促嚴查失職法官。部份成員其後到廉署要求調查有關法官。廉署回應指會按既定程序處理有關投訴,如涉貪污指控並有足夠資料,會依法跟進。




法政匯思召集人任建峰指,關注近日建制派連串針對司法機關的抨擊言行,憂慮繼學術界後,中央向本港司法制度開刀,必須警惕,「要好好保護司法制度,因為係香港基石中嘅基石」。
前廉署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也批評郭文緯的言論過火,「佢質疑法官嘅獨立性,係非常嚴重嘅指控,已構成涉嫌藐視法庭」。
(26/2/2016 蘋果日報)

我一向不看蘋果, 因為它過份演譯主觀立場, 不是客觀報導的報紙。上一篇有讀者把上面這則新聞傳給我看, 還有一段片。看了愛字頭的小丑一次又一次的放肆, 確有點氣噎不下。高達斌以前已鼓吹過成立監官會, 這次算是藉着郭文緯的謬文乘機出來跳樑, 活得太寂寞, 又無能力揮幾筆, 於是就膽粗粗大放厥詞, 這次夠膽在高院外指責有些法官徇私枉法, 收受利益, 既無根據, 也無證據, 我最不明白的是, 袁國強點解咁無guts, 點解唔同佢做忌? 一味空口講尊重司法獨立, 有個屁用? 上次有人罵以胸襲警案的裁判官陳碧橋, 可以話因為法律技術的困難不能提出檢控, 今次呢條友講有啪法官, 即是泛指由裁判法院至終審法院嘅大人, 咁就無hurdle, 夠料同佢做忌, 做乜任佢放肆, 容乜易又有啲人話袁國強收咗利益, 或者刻意縱容, 司長不採取行動讓這些狗口嚐下臭格滋味豈不是成為破壞法治的幫兇!

任何市民都可批評法官, 標少也批評不少, 但要拿出理據而不是瘋狗亂吠。對於刑事案法庭判決不滿, 可以出來抗議, 不過是去律政司門口, 要求律政司提出覆核或者上訴, 而不是栽臟式亂吠。你隨便話法官收水, 真喺有人信喎, 嗰啲收咗水去抗議啲人一定信, 因為佢哋做嗰行, 一定相信有第二啲收水做嘢嘅行家。故此, 如此類推, apply ejusdem generis rule, 愛港之聲班友咪喺收咗水去做嘢所以要拖埋人落水囉。呢啲叫活學活用嘅法律概念。

律政司告呢班友喺策略上都係上策, 告佢哋, 得唔得都喺由法官判, 告得入咪正好掌佢哋把嘴, 等佢唔好咁寸, 告唔入就更加妙, 你諗下, 畀你詆毀嘅法官都判你無罪, 司法幾公正, 連公關效果都做埋。

再講多句, 嗰班友不通文墨, 低三下四, 學人寫對聯, 寫到狗屁不通, 你睇「今日警察被磚掟,他朝法官也相同」, 唔好講平仄, 你話「被磚掟」點可以對「也相同」, 前者noun + verb in passive sense 後者adverb+adjective, 完全都唔工整, 抄咗跑馬地墳場嗰對對聯嚟二次創作, 仲以為執到筍嘢, 嗰頭近喇!

2016年2月24日星期三

黃台仰的保釋

上一篇有留言問我對郭文緯的博文的看法及他的言論會不會構成藐視法庭, 我一般做法是不評論別人的看法, 以免引起筆戰, 除非涉及公眾人物, 講的是社會關心的事。郭文緯這篇謬誤之處甚多。但我談的是法律, 不講煽情話, 開筆評論難免得罪人, 客觀討論法律, 就算得罪別人, 何懼之有, 這是標少一貫的傲氣。先將郭文緯的宏文張貼在下面, 以防斷章取義, 寃枉作者原意, 貼了人家原文, 不用讀者去找, 也方便討論。

令人憤怒的香港法庭!
2016/02/23 20:08:15
網誌分類: 時事
【精選文章】為何黃台仰可保釋?

郭文緯/前副廉政專員、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國際反貪課程主任及客座教授

對於裁判官批准被起訴暴動罪的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黃台仰保釋一事,筆者感到非常憤怒!

依據多年來累積的執法經驗,保釋最主要的考慮是有否干犯了嚴重罪行,例如有明文規定任何被控謀殺、強姦案的被告都一定不准保釋。第二是就是否有機會潛逃進行評估。

在這案件中,煽動暴動顯然是一個非常嚴重的罪行,而這個暴動引致百多人包括90多名警察受傷,就算判處最高刑罰十年監禁亦不為過,而被告更涉嫌藏有可以製造炸彈的材料,有機會判處終身監禁。第二是被告是否有機會潛逃,答案應該是肯定的,他在暴動後就躲藏不再露面,警察曾經到其寓所找他,甚至乎是星期六他的同黨舉行造勢晚會,警察亦特別到場希望能夠緝捕他,依據傳媒的報道,他應該很清楚自己是警察緝捕的人物,但他仍然躲藏不敢出來,還說什麼寧為玉碎不作瓦全,而當警察根據可靠情報到他躲藏的地點,他亦反抗不肯開門,要警察破門才能作出拘捕,這一切都應該足以證明他是極有機會潛逃的。簡單來說,他是一個極度危險的恐怖分子,在這情況之下我相信所有國家的法官都不敢批准保釋!而我們香港的裁判官竟然在檢控官極力反對下仍然批准保釋,可以說是一個國際的大笑話。

裁判官「有問題」?

整件事難免令人懷疑,這裁判官本身是不是「有問題」呢?我建議網民努力「起底」,看看有沒有足夠證明他和家人跟泛民政黨的關係,和他的政治取向。

根據香港的司法制度,如果法官知道自己或家人的身份和他要處理的案件有利益衝突的話,他是應該申報而拒絕辦理案件,如果沒有申報而繼續處理便屬偏私,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涉及妨礙司法公正。

另一方面,律政署應該馬上向上訴法庭申請要求取消擔保。

旺角暴動時, 我剛巧在香港, 一開始我就有幾個觀點:

1 警務處長開記者新聞發佈會時對前綫警員支持不足
2 警員開槍合理
3 警方部署失誤
4 檢控暴徒暴動罪不予保釋
5 拘捕黃台仰

開玩笑看似乎警察聽晒我講, 我話要拉黃台仰時警察都未拉佢。由此可見, 我是反對那些用廢話作藉口以圖暴力抗爭的人。我個人看法見諸文字, 今次要跟郭文緯抬扛因為我跟他不是同路人, 我根本也沒有同路人。他上面這篇文章觀點謬誤, 我也要直接指出來。

在暴動中被拘捕檢控的人, 警方基本上沒有讓他們保釋上庭, 除了黃台仰和黃匿藏在他家中的另一男子外, 不論由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 抑或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婉姬代表控方, 都不反對被告保釋, 這可以說是控方的基本態度。故此, 當黃台仰上庭控方反對保釋, 裁判官擘頭第一句就問黎婉姬為何不反對其他被告保釋而反對黃台仰的。當然在暴動扮演的角色上黃應該較嚴重, 若然被定罪, 以暴動行為本身而言, 加上他向電台承認安排「物資」(自製盾牌及武器)到場, 一經定罪, 判刑應比其他人重。

對於應否給予被告保釋, 郭文緯看法錯誤, 正確的考慮是法例第221章9G條:

章:221 標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憲報編號:25 of 1998
條:9G條文標題:在特別情況下可拒絕被控人保釋版本日期:01/07/199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法庭如覺得有實質理由相信(不論假若准予保釋會否根據第9D(2)條施加條件作規限)被控人會有下列行為,則無須准予被控人保釋─

(a) 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或
(b) 在保釋期間犯罪;或
(c) 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

(2) 法庭於達致第(1)款所指的意見時,可顧及─

(a) 指稱罪行的性質及嚴重性,以及一旦定罪時,相當可能處置被控人的方式;
(b) 被控人的行為、態度及操守;
(c) 被控人的背景、交往、工作、職業、家庭環境、社會聯繫及財務狀況;
(d) 被控人的健康、身體和精神狀況及年齡;
(e) 被控人以往任何獲准保釋的歷史;
(f) 被控人的品格、經歷及以往定罪(如有的話);
(g) 被控人犯被指稱罪行的證據的性質及分量;
(h) 法庭覺得有關聯的任何其他事宜。

(3) 法庭如覺得為以下原因被控人應予羈留扣押,則無須准予保釋─

(a) 被控人已屆18歲,而羈留扣押是為保障他本人;或
(b) 被控人未屆18歲,而羈留扣押是為保障他本人、他本人的安全或福利;或
(c) 為決定被控人應否獲准保釋的問題而作進一步查訊。

(4) 如屬以下情況,則無須准予被控人保釋─

(a) 他正─

(i) 因為任何法庭所判處的刑罰而被羈留扣押;或
(ii) 因第9L條所訂的沒有歸押的控罪或與該控罪相關而被羈留扣押;或

(b) 法庭信納─

(i) 他曾經沒有遵從根據第9D條施加的任何保釋條件;或
(ii) 有在同一法律程序中處置他的任何其他法庭如此信納或已如此信納。

(5) 如被控人是一項當其時生效的入院令的標的,則無須准予保釋。
(6) 如被控人是根據第109B條(緩刑)所作而當其時生效的命令的標的,並且是在第109D或109E條所指的情況下到法庭席前的,則無須准予保釋。
(7) 如被控人是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20條所作而當其時生效的遞解離境令的標的,則無須准予保釋。 (由1997年第80號第103條修訂)
(8) 如被控人是在《罪犯感化條例》(第298章)第5或6條(觸犯感化令;或再行犯罪)所指的情況下到法庭席前的,則無須准予保釋。
(9) 如被控人是在《社會服務令條例》(第378章)第8或9條(觸犯社會服務令;或再行犯罪)所指的情況下到法庭席前的,則無須准予保釋。
(10) 被控人如被控告─

(a) 謀殺罪;或
(b)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2條所訂的叛逆罪,

則只可在法官的命令下才可獲准保釋。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11) 法庭如在任何聆訊中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則在被控人仍在扣押中的每次繼後的聆訊,法庭須考慮被控人應否獲准保釋的問題,而─

(a) 法庭於初次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後的第一次聆訊時,須聆聽就支持准予被控人保釋而提出的事實或法律上的論點,不論法庭曾否聆聽該論點;
(b) 法庭於初次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之後的第二次或任何繼後的聆訊中,如曾聆聽就支持准予被控人保釋而提出的某事實或法律上的論點,則無須再聆聽該論點。


精簡地講就是9G(1)所講的(a)至(c)三種情況, 即被告會潛逃、在保釋期間重犯及干擾證人, 以及9G(2)(a)至(h)項。以黃台仰面對的控罪而言, 反對保釋主要有兩個理由, 一, 控罪嚴重, 定罪會判長的刑期, 二, 黃台仰一直在匿藏。郭文緯舉了謀殺和強姦罪為例, 他說明文規定不准保釋, 恐怕他對法例理解錯誤, 強姦案一則沒有明文規定不准保釋, 再者絕大部份強姦案上庭後在不同階段被告都獲保釋。至於謀殺, 明文規定的是裁判官無權考慮保釋(見上面9G(10)(a)), 高院或以上的法官有權對任何案件給予保釋, 一般而言, 謀殺案都不准保釋。那麼, 謀殺案有獲得保釋的例子嗎? 我想不到, 最有可能的是奶昔謀殺案Nancy Kissel, 終審法院第一次判她上訴得直時叫她向重審該案的法官申請保釋, 最終她沒有這樣做。

黃台仰一直逃避警方而匿藏, 但他還不至於據法例所講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即無到庭)。如果控方對裁判官給予保釋不滿, 有權根據法例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I條向高院申請覆核, 推翻決定。同理, 被告不獲保釋也可以根據同一法例第9J條向高院申請保釋。

郭文緯的基本立論在法律上並不正確, 雖然不會鬧出大笑話, 但是以一個曾經在廉署身處高位的人, 不應輕率地批評。郭文緯也未必真的上過多少次法庭及認識保釋所考慮的因素, 如果講嚴重案件給予保釋, 不如看下新南威爾斯州的滅門案, 被告現在家中等候再排期審訊。(我寫過這一篇:懸峙陪審團 Hung Jury in the Epping Murder Trial)

我不會笑郭文緯講錯了保釋的法律, 畢竟法律專家也被人找出錯處, 何況他不是。我最不以為然的是他竟然發動網民去起批准黃台仰保釋的法官底(文章尾三段), 他不是憤青, 也不是高登仔, 竟然可以幼稚到做出這種行為。這樣做相信不會構成藐視法庭罪, 但是已足以展示這種罔顧法治的心智。一方面當憤青做這種事時(譬如有人起以胸襲警案的裁判官陳碧橋的底, 說他在那裏出沒), 我們嚴厲譴責, 郭曾經是在紀律部隊服務, 還貴為副廉政專員, 連這樣都講得出, 豈不是等如批評暴徒擲磚自己都擲埋一份? 香港真可悲, 這些人一窩瘋了!

2016年2月22日星期一

改革的陣痛?

中大學生會候任會長:不可否認改革要有陣痛 (14:13)

中大學生會候任會長周竪峰表示,現在社會所說的「勇武」,在外國只是「家常便飯」,被問到「人命」是否在抗爭原則之內,他說不會想傷及無辜,但「改革要有陣痛是無可否認」。

周竪峰今早在港台節目引用魯迅的演講說,「屋子太暗想開一個窗時,就被認為是激進,但如果主張拆掉屋頂,他們就願意開窗」,他認為激進是相對,前年「佔領阻路」已經被人稱為激進,但到現在開始掟磚,人們就不覺得「佔領」是問題。

他說,社會現在所講的「勇武」,在外國只是「家常便飯」,不論香港人是否接受到掟磚,但在世界來看只是好平常。

新一屆學生會走本土路線,周稱只要方法有效,又得到同學背書,任何抗爭手段都可以考慮。被問到「人命」是否在原則之內,他回應指若絕大多數同學支持,事件一定有其正當性,雖然不會想見到傷及無辜的情況,但「改革要有陣痛是不可以否認」。周竪峰又強調,讓香港人自決是他們最大目標。

港大新任學生會會長孫曉嵐亦在同一節目表示,他們都是走本土路線,但不會以學生會名義衝擊,及主動攻擊人,「最勇武嗰隻一定無可能」,他們不會一刀切「劃死」用什麼手法,會考慮最有效的方法抗爭。
(22/2/2016明報即時新聞)

看到這些新聞, 我都有陣痛, 頭一陣陣的痛。三番四次聽到這些學生哥大談「勇武」在外國是家常便飯, 在世界來看掟磚很平常。這種看法有甚麼依據? 是書本上講、電影上看到、抑或實際體驗? 他們可知像朱經緯揮動警棍驅散示威者, 隨時拔出配槍保護自己而射擊, 在世界上也很平常。如果要接受世界標準, 就不要斷章取義去挑自己憧憬的, 幻想的及只看到片面的來看, 然後大言不慚覺得自己很有知識, 很有世界觀, 騙那些比自己更無知的人。像朱經緯案, 在不少西方民主國家, 可能只作口頭勸籲, 而不會作刑事調查。示威者給打了一兩棍也未必會去投訴, 投訴也不受理。我不是講不必要使用武力正確, 朱經緯案我寫過多篇評論, 不想再重複。在示威中被警察打了一兩棍的人, 依世界標準, 是很平常的事。別找魯迅出來做依據, 同樣在斷章取義, 說到好像魯迅也主張勇武, 別忘了魯迅的《吶喊自序》, 他棄醫從文, 而不是從武。真的要引用魯迅, 我就會引用這句「…但我敢斷言, 反改革者對於改革者的毒害, 向來就並未放鬆過, 手段的厲害也已經無以復加了。只有改革者卻還在睡夢里, 總是吃虧,  因而中國也總是沒有改革, 自此以後, 是應該改換些態度和方法的。」(《論“費厄潑賴”應該緩行》)我都讀過幾篇魯迅, 隨便可引幾句來斷章取義。

連搞慣社會運動的長毛, 都對這些暴力行為大不以為然, 把革命這口號也視作幌子。只有愚昧的人以為把抗爭提升至勇武級, 就是致勝的方法。掟磚掟玻璃樽之後, 還可以提升到掟燃燒彈? 之後呢? 當你不會禍及無辜, 很準確地命中「黑警」, 燒死幾個警察, 暴徒可全身而退, 爭取到甚麼? 這些人只覺得爭取一定會成功, 心理上沒有承受失敗的準備, 所以佔中失敗就覺得用勇武手段才是出路, 有沒有想過勇武也注定失敗, 之後還可以提升至甚麼級別? 也別怪人揶揄地說, 為何不去天安門勇武, 那才是問題所在。在香港搞就像在家打自己老豆老母, 拳拳到肉, 勇不可擋, 離開屋企就吠不出聲。喺屋企就沒有底綫, 行出屋企就沒有聲線。你看那個「寧為玉碎, 不作瓦全」的人, 我以為他一早就自殺了。警察破門入屋, 他沒有將自己斬成一碌碌放入攪拌機攪成肉碎, 又沒有一躍而下, 最終咪成片瓦全咁上咗孖葉。我不是想他死, 只不過想那些受煽動的人想清楚自己的注碼, 不要一味高大空講些沒有實質効用的廢話。爭取議會的話語權是需要實幹的, 建制派也不是一味蛇餅宴去爭取選票。爭取選票就要爭取人心, 否則就要靠你的對手受選民唾棄, 鍾樹根的敗選就是例子。在做勢大會爭取到一些掌聲未必真的有支持, 去擲磚然後寸嘴就可以入議會? 發夢喇! 只憑這兩種條件就可當選, 香港有3幾百萬人都合資格。有不少人看厭了舊的戲會找齣新的來看, 當發覺新一齣也很不濟就會把它扔掉。和理非非無成效就以為改為勇武就一定有效, 只是無知的誤會。

我不是搞政治的, 可能你覺得我不主張勇武就是投降主義, 可是勇武也不見得會勝利。早幾天和一位高級司法人員電郵聊了幾句, 人家就是勤奮工作, 於心無愧, 不為爭取升級做功夫。實事實幹, 等待機會也可以是持久抗爭的方法。一味衝動去掟磚放火, 到頭來入冊幾年, 放出來還是一條好漢嗎? 恐怕只會更一無所有, 連67暴動放炸彈的阿伯都開記者會來讉責旺角暴動, 雖然滑稽, 也有一點啓示。別把自己由憤青變廢青繼而變廢柴, 這是最笨的做法。你看曾德成, 在校內派傳單而坐監, 之後港大還錄取他, 也沒因為抗爭去放炸彈。別以為策劃放炸彈的楊光死前還頒了大紫荊勳章會風光, 就算會, 也只有一個楊光。掟磚或其他形式的勇武, 到頭來身陷囹圄, 個人一無所有, 在社會上受人唾棄, 出冊之後去做走鬼熟食小販, 黑社會又要收陀地, 你以磚抗暴嗎? 這種心智, 改革不成, 長期疼痛, 到了2047, 有機會開記招訴說當年愚昧嗎? 67那班人, 早幾年還希望向歷屆特首要求洗脫污名而不得要領, 出版了《火樹飛花》也只不過在後悔當初所做的蠢事, 誰會同情!

2016年2月21日星期日

法官閣下, 你哋搞乜?

陳白山不服感化報告 被官訓示

【明報專訊】報稱在17間數據中心任職、以支援工作為主的維修員陳白山,由審訊初期已沒有律師代表。他昨自行求情時稱,感化官在報告中不建議他接受社會服務令,他認為感化官不理解他的工作,重申自己「返24(小時)乘7(日),年終無休」,並非不合作,又表明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溫紹明問他為何不去見感化官,陳回應:「我唔係唔出現,係早咗一日去。」溫官隨即說﹕「所以咪話你活喺另一個時空囉,你噚日又唔嚟法庭?」

為何不見感化官? 陳﹕早咗一日去

溫官表示,只有被告請求法庭給予機會,予以非監禁式刑罰,豈會有法庭請求被告合作面見感化官?「感化官約你,你都唔去,即係身體力行咁向法庭表示唔願意接受非監禁式刑罰。」溫官表示會考慮判陳短期監禁,陳即再次重申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並可安排時間做社會服務,最後他與不獲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的招顯聰同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為被告之中刑罰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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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信危藥有紀綠 抽脂醫生脫罪

【明報專訊】體重近300磅的32歲拉丁舞師李嘉瑩,前年6月在尖沙嘴「重生植髮中心」接受抽脂療程後死亡。事後警方到中心搜查,發現中心藏有受管制的麻醉藥,但未有備存相關的危險藥物登記冊。負責操刀手術的女醫生被控違反《危險藥物條例》,昨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接納被告的供辭,相信案發當日登記冊已在中心,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否認登記冊後期製作

關孝孜(33歲)自辯稱,一直備存兩本危險藥物紀錄冊, 一本記錄鎮靜劑放在7樓;而另一本則記錄麻醉藥「派替啶」注射液,由她親自填寫,放在8樓辦公室的櫃子裏,以藥物壓着,警方搜查時沒有發現。

她又稱,收到傳票後在去年1月把登記冊交予律師,律師沒有建議她把登記冊交給警方,但建議她可在審訊時才拿出作辯護理由。她稱後來案件押後,諮詢了幾名律師,直至現時的律師才堅定地叫她把登記冊交出,故今年1月警方才收到登記冊。控方指登記冊是後期製作,被告否認。

官指警搜查馬虎

裁判官指案件唯一爭拗點,是事發當日登記冊是否在醫療中心。裁判官指關供稱去年1月在中環把登記冊交給兩名律師查閱,裁判官認為關不可能冒坐牢的風險而撒謊,否則後果是妨礙司法公正,關不是「蠢人」,「不會、不敢、不值得」為傳票案作假證供。裁判官又指警方在搜查中心8樓時明顯馬虎,當時調查方向也不是中心有否登記冊。裁判官認為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登記冊不在8樓,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TCC5744/15】
(20/2/2016)

今天很忙碌, 剛從香港回來, 老友已約團拜, 一早起來就要弄今晚帶去的餸。小女兒買的樓花落成, 今天下午去收樓, 兩老自然要去幫下眼。先打個岔, 早幾篇評那人自稱大學畢業, 32歲還一無所有, 買不起樓。小女兒買樓, 一分一毫都是她自己的錢。她的儲蓄何來? 她9年級開始打工, 上大學最忙碌時期5天上課兩天全日返工, 大學3年級開始, 經濟完全獨立, 自己交學費外一直在儲蓄, 兩年前買了這樓花。今年剛工作第4年, 一直給我家用。她現在還是用iPhone4, 電話未死都沒打算換。大女兒也是去年才換用了幾年無藥可救的手機。大女兒不愛磚頭愛旅遊, 一年總會去3、4次, 她也是在讀書時已開始打工, 自給自足, 開始正式工作就給我家用, 在香港打工也一樣, 時常說要給我加薪, 我都不要。她們不是在香港讀大學, 當然也進不了優秀的港大。一邊讀書一邊打工只是獨立的一種模式, 讀書時專心一意, 畢業後才打工當然也可以。我一家都平庸, 沒有讀港大的質素。

言歸正傳, 貼了兩則新聞, 因為看不順眼。

上一篇已有人留言問衝擊立法會案的判刑, 詳細判刑考慮我不清楚, 我相信有人為了信念去衝擊, 也有人是滋事常客。全部都判社會服務令是否恰當呢? 有些人其實以後不再破壞社會安寧已屬服務了社會, 我看不到判他們服務社會有何作用, 只會增加感化官不必要的工作, 到頭來違反社會服務令又要再帶上庭處理。拒絕與感化官合作的人, 又何必這樣判, 這大老爺看來缺乏判刑智慧。早一天他已判了一個受指使潑人紅油的被告兩星期監禁, 充滿仁慈的縱容, 那判刑極度偏低, 一味仁慈也不是社會之福, 姑息養奸。

另一宗女醫脫罪的案件, 如果報導準確, 理由就荒謬。女醫生「不可能冒坐牢風險說謊」, 這理由荒謬。誰說女醫生說謊就有足夠證據控以妨礙司法公正。Don So 是否越來越糊塗? 這種推論思維, 豈不是很多否認控罪上證人台作供的被告都會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誰說有些人不會蠢到為脫罪而作假證供? 這些人就是明知上證人台胡謅風險不大, 大不了是被定罪, 就算不信被告講法而把她定罪, 也沒有可能告她妨礙司法公正。這件案也有值搏的原因, 就是如果傳票被定罪而罰款超過某金額(現在是多少錢我不知, 以前是一萬), 醫委會會採取紀律聆訊。法官硬要接納女醫生的講法, 他有權這樣做, 用甚麼理由都可以。 不過, 試想下, 警察持搜查令去找有關紀錄, 如果真的找不到被告都會自己拿出來, 除非有所隱瞞, 我就不信這醫生的廢話。

2016年2月18日星期四

亡命巴士

乘客撞爆九巴門 半月兩宗 扶手保命 運署設專組檢視安全

【明報專訊】繼月初九龍灣發生九巴轉彎時男乘客撞穿車門拋出重傷意外後,昨尖沙嘴再發生「翻版」意外。一輛雙層九巴轉彎時,有女乘客疑失平衡撼向車門撞爆玻璃,幸車門中間有金屬扶手阻擋,沒被拋出車外,女乘客僅受輕傷。對於半個月接連發生同類意外,運輸署表示十分關注,將組成工作小組檢視巴士車門安全及提出改善方案。


受傷女乘客姓區,51歲,腰及手部撞傷,送院敷治後已出院。九巴回應稱,已派員慰問傷者,公司會全力配合警方調查。另外,九巴已成立委員會,檢討乘客行車時的安全事宜,將於下月中前完成報告及呈交運輸署。對於記者查詢有關車門玻璃產地等問題,發言人未有回應。

雙層巴尖沙嘴轉90度彎出事

涉事巴士型號為「丹尼士三峰12米」,車齡15年,上月19日完成每月檢驗。運輸署表示,該巴士車門由歐洲設計及製造,採用4毫米厚強化玻璃,符合歐洲「ECE R43」標準,署方已檢查所有同一路線巴士的玻璃門,結果顯示正常,署方已要求九巴檢查同型號巴士及加強公眾教育,例如不應企近車門及站立時須緊握扶手。發言人表示,署方十分關注事件,運輸署、專營巴士公司及巴士製造商會組成工作小組,檢視巴士車門安全及提出改善方案,運輸署並會突擊檢查專營巴士。

起身準備落車 疑失平衡

涉事行走藍田至尖沙嘴的219X線雙層九巴由麗港城開出,昨晨近9時沿梳士巴利道西行駛至半島酒店對開,右轉九十度駛入彌敦道之時,坐下層的區婦剛巧起身準備埋站落車,疑失平衡撞向在其右邊的車門,車門玻璃應聲粉碎,而得車門中間「倒L形」金屬扶手阻擋,區婦未有拋出車外,僅受輕傷。38歲姓林車長獲悉事件即停車報警及通知上級,傷者由救護車送院。

目擊者稱巴士疑「衝燈尾」

警員其後封鎖現場調查,巴士公司職員亦到場了解,巴士最後駛回車廠維修。警方正調查意外原因。有目擊乘客向傳媒稱,涉事巴士駛過交通燈位時已轉紅燈,疑當時巴士加速「衝燈尾」;九巴發言人就此表示「沒有補充」。

本月2日,一輛單層九巴駛至經九龍灣承啟道近啟晴邨對開轉右彎時,一名起身準備落車的六旬男乘客失平衡撞爆車門玻璃拋出,重傷昏迷,送院一度危殆,前日傷勢始轉為嚴重,昨日仍然留醫。
(18/2/2016)  

我這次回港一個月, 因為老伴不喜歡坐地下車, 所以坐了不少巴士和電車。對於巴士乘客抛出車及幾乎拋出車的兩宗意外, 我也有一套看法。  

以前做過車仔庭, 撞車的各種情況看過不少, 連車撞到在停機坪的飛機我都做過, 不敢講對駕駛好有心得, 但一點也不陌生。我自己也有二、三十萬公里的駕駛里數, 所以也可從司機的角度去評。

運輸署將設立小組檢視安全, 我希望不會走錯方向。我相信重點不應放在巴士的結構安全方面, 而是司機的駕駛態度。最簡單的測試方法是, 這些運輸署官員及警察交通部的警司, 微服低調去搭巴士, 不要大鑼大鼓, 感受一下普通乘客乘車的滋味, 就不用甚麼看似有效而成立的專家小組去審視。只要這些人像一般乘客, 在不同時段和路段打鐘落車, 就會找出答案。簡單講問題出自司機的駕駛態度。我乘搭不同路綫的巴士, 司機的通病是踩足油, 不論是埋站抑或駛向交通燈, 然後又急煞車, 完全不會慢慢踏落去煞車然後再踏, 令車輛的巔簸減至最低。可能因為怕脫班, 又喜歡掟彎, 又或者在司機位感受不到乘客的感覺, 篩嚟篩去都唔知囉。年輕人要下車可以扶得穩, 年老的扶不穩會跌倒一點也不出奇, 扶得穩也分分鐘手腕骨折。與其搞公式化的硏究, 不如實際去體驗。跌出車外的人少, 弄傷就太容易了。老人家坐巴士要下車, 最好要像坐飛機, 車未停定, 不要離開座位。

2016年2月17日星期三

離地狂想曲: 香港有希望嗎?

在離港的機上看了許士仁案的判辭幾十頁就睡着了, 第一反應是, 曾蔭權看到這結果有排驚, 上訴庭釐清隱性利益輸送, 認為毫不置疑地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再上訴到終院, 我相信不會批出上訴許可。暫時不想評論這案。

今次並非直飛悉尼, 在布里斯班候機期間, 飲飽咖啡, 吃了一大碟水果, 其他東西不吸引, 不如寫點東西。上一篇連串留言, 有些無謂爭拗, 人生無希望的人在任何時候都有。社會繁榮, 經濟穩定, 社會和諧的時候, 也不見得每個人都有希望。一無所有, 一事無成而沮喪到極的人, 有的熬得過, 也有人熬不過而自此沉淪。因此鋌而走險, 甚至胡亂殺人也屢見不鮮。美國校園及辦公室槍擊案就是好例子。如果因為一無所有就放膽殺人, 你不如去死好過。

上一篇講人生無希望, 不管那人是否港大畢業,  一個人可以無希望到扔磚而獲得到快感, 他已踏進地獄之門, 過了這門檻, 再去扔磚、放火或暗巷殺人, 意識上已無需受到法治概念的窒礙。如果他講真話, 即是大學畢業後找不到理想工作, 收入低, 社會地位也低, 他自然極度自卑, 充滿怨氣。 怒火充斥, 只需一點星火, 便會爆發。香港有幾多這種人, 確實難以統計。一般是學歷越高肯以身犯險的機會越細, 又不是甚麼偉大創舉, 又不是殺身以救黎民, 只不過是任何沒有學識, 爛命一條的人都做得到的暴行, 等如夠膽去做刀手斬人一樣, 有乜咁巴閉? 幻想革命, 以圖自我安慰。

我沒有知識去解決這些社會問題, 對政府詬病的話聽不少, 把責任全推到梁振英及其班底的也不少。香港年輕人面對的經濟壓力確不少, 工資低, 百物騰貴, 買樓是白日夢想, 生活也不見得有前景。一切都是政府的錯。有多少人買不起樓, 我相信不少, 但有多少人會踏過這守法、犯法之間的門檻而走上一條不歸路呢? 心存怨恨就可罔顧法紀?

反正都一無所有, 反正人生無望, 反正都沒有前途, 反正買不起樓, 就去偷、去搶、去拐騙, 去籌錢買樓囉, 為何要扔磚殺人了? 假若他籌到一百萬買到一間又細又舊的樓, 他也會不滿意而想有3百萬去買間較好的樓, 到其時他還會不會對着人的腦袋擲磚以求快感呢? 憤懣積聚會發洩出來, 疏導一下憤懑就會消失? 你估給他50萬, 使他100萬的首期目標達到一半, 當晚他還會去扔磚嗎? 他會君子不立危牆之下, 不去這些是非之地, 索性去泡妞嗎? 如果買到樓但沒有妞, 人生也可以沒希望, 那時候就去強姦別人嗎?  藉口總有一籮, 用完一籮還有一籮。

發洩過後, 得到快感和刺激外, 還得到甚麼? 因為得不到成就, 就繼續去擲磚, 擲到死人及警察也開槍打死人為止, 然後互相譴責? 假如開槍警員當時對擲卡板襲擊者開槍, 誤中副車打中別人, 到其時又有很多指責。又或者當時卡板打中躺地的警察把他打死, 又會有人批評警察有槍也不開, 愧對同僚。擲磚的人被拘捕檢控到時又有人會說是政治檢控, 這是可悲的香港。

這篇我在機上名副其實地離地寫, 寫那些衰到貼地的人。

2016年2月16日星期二

人生沒希望

我一向都有閱讀《端傳媒》的習慣, 最近太忙所以沒有看, 上一篇的留言有讀者引領我看下面的連結:

32歲的地盤工人黃賢偉,是因為警察開槍,決定走上街頭。
.........

黃賢偉看到身邊的人開始掘地上的石磚,向對面的警員投擲。「我從來沒有想過事情會發展成這樣,也沒有想過會有人當面攻擊警察,襲警要坐牢的!但我一直很討厭香港政府。我在香港大學畢業,一直任低薪工作,買不起樓,只能在旺角租住劏房。去年,我開始轉職地盤工人,工作辛苦危險,但每個月可以賺到3萬,這是比我之前的薪金多一半。但要買房子,我仍然付不起100萬首期,我32歲了,人生已經沒有希望。」此刻的黃賢偉,回想心頭積壓已久的鬱悶,眼前則是示威者向警察投擲磚頭的畫面,他說他腦海響起英文歌曲「You are not alone」(你永不會獨行)。

我第一反應是, 呢條友喺咪作大, 冒認自己係港大友。前幾篇我批評港大學生的表現, 畀人笑我入唔到港大所以眼紅, 搞到我對一切高級學府的產品、半製成品及造壞了的次貨也肅然起敬。梗係喇, 你去DFO掃貨、買次貨、月下貨、跳樓貨加埋最新上市啲擲磚貨都買名牌子喇, 唔係做乜去factory outlet 啫? 所以系出名門, 零舍不同。

如果條友唔係冒牌, 32歲一事無成, 但能屈能伸, 不怕吃苦, 去地盤日晒雨淋, 我唔會睇佢唔起。雖然不能學以致用, 奈何生活逼人, 起碼他自力更新, 沒有啃老, 沒有要父母寫欠單, 養他過世。可是, 他因為買不起樓, 人生沒有希望, 所以.....

於是他下了一個決定,「我知道不用怕,只要有一兩個人反擊,就可以帶動整個反擊力量。」黃賢偉拾起地上的磚頭向警察扔︰「如果遇到的是沒有盾牌的「速龍小隊」(警察特別戰術小隊)衝過來時,我更加可以朝著腦袋砸下去!太刺激了。」

他人生沒有希望, 就開始找尋殺人的刺激! 人生沒有希望, 為甚麼不殺了自己, 殺別人自己就有希望嗎? 

唔怪得知港大學生會永遠站在抗爭者那一邊, 自己友嘛, 黨同伐異!

不對不對, 百年學府無可能出產嗜血殺人的畢業生, 這個人一定是冒充的。我不相信純潔聖潔的大學生會做出這種事來。或者, 《端傳媒》造假, 刻意打擊港大校譽, 我要草擬一則聲明, 譴責這些別有用心的毒媒, 你呃人。

2016年2月15日星期一

愚蛋革命

魚蛋革命? 愚蛋革命? 革命這名頭開得太大, 是純開玩笑的標題, 這標題的由來大抵是外國媒體為了搶眼的噱頭, 又或者繼雨傘運動, 再以一種容易聯想的標題來作報導。其實就算叫魚蛋暴動也不恰當, 因為暴動本身想借維護熟食小販為藉口, 也引不起小販的共鳴和支持。

我今早在街上遇到有人邀請我簽名反暴力, 我當然不簽, 因為不用看也知是建制派的政治搞作,我耍手, 只講了一聲SORRY, 那位阿姐大聲對我講: 多謝支持反暴力。確有趣, 這就是put words into my mouth. 雖然我沒有覺得在意識上被強姦了, 幸好我只是一個小市民, 四週的人不會誤會了以為我簽了名支持。那麼, 我不反暴力嗎? 真有趣, 有需要在街上叫人簽名反盜竊、反殺人放火非禮強姦嗎? It goes without saying. 何需簽名? 連向警察扔石的暴徒都會反暴力, 反對警察以暴力對待他們, 自己使用暴力就充滿合理性。不用他們講, 有些政黨已替他們開脫: 因為689、因為黑警、因為朱經緯、因為警察驅趕小販。

咿! 當晚旺角熟食小販不是指這些暴徒阻住佢哋揾食咩? 有點像那個阿姐強姦了我的意識一樣。希望這不是錯誤類比。是否借撐小販為名的暴亂, 當然也有人爭議。不如轉一下鏡頭, 看下屯門良景邨的小販問題, 明報新聞這樣講:

良景法團:或申令全邨禁小販

......

區會建制泛民齊促政府正視

屯門區議會明日將討論良景邨小販問題。屯門西北分區小組委員會5名區議員2月4日向區議會提交文件,促請房署及食環署解決良景邨小販問題。屯門良景區議員程志紅認為要杜絕小販,過往已不時接到邨民接訴,希望警方及食環署介入處理。另一屯門區議員朱順雅亦會出席會議,她形容是次是「破天荒」建制泛民一起提交文件促請政府正視小販問題,期望政府可用市集形式讓小販繼續經營維生。
(14/2/2016)

最搶眼是這小標題: 區會建制泛民齊促政府正視

小販是一個對市民滋擾的問題, 不是可以用來革命的口號喎。旺角暴動如果可以叫革命, 目標是甚麼? 連魚蛋佬都否定本土主義的人在為他們請命, 市民也尋求當局解決小販問題, 魚蛋革命這口號還叫得出口? 這些不是愚蛋笨蛋還可以是甚麼蛋?

經此一役, 本土主義倡導者已抬不起頭, 社會不少人視他們為暴徒, 連大部份泛民都否認自己和那些人有關連, 沒有割蓆的最明顯是公民黨, Alan Leong只能軟弱無力再批評梁振英, 另外就只有港大學學生會永遠站在抗爭者的一邊, 盲目的村上春樹上了腦的愚蛋, 枉你叫大學生。仔細想下這些是純暴徒行為, 他們無疑是抗爭者, 他們是以不理性手法, 純發泄的舉動, 為了甚麼抗爭也只unconvincingly講, 站在他們那一邊, 即是支持他們扔磚放火? 除此, 支持那些無牌熟食小販主義者在街頭篤魚蛋剪牛雜? 再講這些話只有繼續捱打, 益了建制派, 益了梁振英, 把指向他的矛頭轉了方向。有人認為社會越亂對梁振英的連任越有利, 這也是不明所以的想法。發生了暴亂可能對他有利, 原因是有人取代他成為人民公敵, 想幫他連任的人就繼續去暴動喇。

有人說這次暴動是本土起義對黑警作惡的反擊, 我在2014年寫了警察、公安、共狗一文, 擔心警察反彈情緒已達臨界點, 處理不好是嚴重治安炸彈。警察對處長的不滿是多方面的, 連打油詩的揶揄也在網上瘋傳, 可見他一開始對此事的處理方法及態度很不恰當。我同情前線警察的處境, 但從不盲撐, 是其是非其非。警察當然也有好壞, 正如大學生一樣, 7個在暗巷打人, 個別強姦非禮、也有使用過份及不恰當武力或者濫權, 就算未能定罪也難以否定是事實, 但我們也要考慮究竟這些事情的代表性有幾大, 是否普遍現象, 一個大學生成為暴徒就全部冠以暴徒之名嗎? 若如此斬劉進圖那兩個兇徒一定是黑警苦打成招, 同案被捕另外9個最終沒有足夠證據被檢控的人一定是警察濫權濫捕。咿! 點解當時又無人咁講? 這叫雙重標準? 抑或是潮語所云你搬龍門來把自己看法合理化?

愚蛋鬧革命, 愚蛋撐愚蛋。

標少講咗咁多, 引起暴動的深層次矛盾怎解決? 我不知道, 我只知道要抗衡建制派和共產黨在議會中的壟斷, 這次泛民受到拖累而打了一場大敗仗, 這是愚蛋抗爭的結果, 事實上這些人可能大部份只是滋事份子, 晚上在旺角鳩嗚得太悶, 要搞事才不寂寞。把他們視為分離份子是天大笑話, 別的本土人士我不知, 暴動那些只是無所事事的暴徒。

2016年2月12日星期五

簡易程序告暴動?

37被告保釋 禁足旺角 控方﹕循簡易程序檢控最高囚5年

【明報專訊】旺角大年初一晚至初二早上因小販問題發生警民暴力衝突,涉案其中37名被捕者被落案起訴,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包括「本土民主前線(本民前)」發言人、立法會新界東補選參選人梁天琦在內的34男3女,各控一項暴動罪,其中1女改控參與非法集結罪。眾被告毋須答辯,全部准以500元至兩萬元保釋,其間不得踏入指定的旺角區域。控方代表、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稱,目前循簡易程序控告該37人暴動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囚5年及罰款5000元。
.........
(12/2/2016)

我對於選擇以簡易程序檢控暴動罪是否恰當置疑,除非控方覺得本案的嚴重程度及判刑不㑹超過兩年監禁,否則應以公訴程序提出檢控,應在區域法院審理而不是裁判法院。表面上看在裁判法院由裁判官處理本案最重可判處5年監,雖然我沒有Archbold在手,我覺得在法律理念上真的以為法律賦予裁判官判監5年的權力,是對立法錯誤的理解。先看釐定裁判官權力的《裁判官條例》第92條的條文:

條:92條文標題:可由常任裁判官循簡易程序處理的可公訴罪行版本日期:30/06/199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任何人在常任裁判官席前被控以任何可公訴罪行(附表2第I部指明的罪行除外),則常任裁判官可循簡易程序處理該案及將被控人定罪,以代替將他交付法院審訊,而一經定罪,可處被控人監禁2年及罰款$100000︰ (見表格93) (由1981年第51號第7條修訂)

但本條並不影響任何其他條例中明確訂定的較重或較輕的懲罰。

(由1949年第24號第29條代替。由1958年第30號第7條修訂;由1995年第13號第60條修訂)

該條最後一段講「但本條並不影響任何其他條例中明確訂定的較重或較輕的懲罰。」我們不能以字面意思去理解,而是要結合訂立各級法院判監最高權力的原則來看,裁判法院兩年,區域法院7年,高等法院终身監禁。故此, 裁判官審理這件案判監上限是兩年, 不會是5年, 5年就匪夷所思了。

我印象中未見過在裁判法院單一控罪判監超過兩年的,超過一條控罪分期執行而超過兩年也罕見。在2000年喜靈洲暴動案, 上訴庭頒下判刑指引,若果控方認為案件在裁判法院審理因為裁判官可最高判5年,恐怕是錯誤的看法。本案個别被告的行為涉及縱火及蓄意傷人(擲磚),都是可判終身監禁的控罪,蓄意傷人也並非裁判官有權審理的控罪, 故此本案最適合是在區域法院審理,否則在審結定罪時判刑上限會受制肘。當然在程序上裁判官有權根據裁判官條例在審訊期間任何時間把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不過那是浪費時間的做法。Venue of trial在一開始就應決定。本案涉及暴動罪的被告應以這項控罪作為joinder ,因為他們集體及個别行為是構成本控罪的元素,所以不應分案來審。只有那些沒有被控暴動罪的被告可以分拆出來在裁判法院處理。 

有人指責以暴動罪來檢控是政治檢控, 這問題容易解決, 如果控罪不符合有關法律元素, 香港法律翹楚如雲, 應該跳出來講, 無需等待到正審時, 這件案主要是identification, involvement及cautioned statement的爭論。說不是暴動的please enlighten me.

雙重標準

寫這一篇來回應這幾篇一些留言。有人為我改花名, 有人辱罵, 這些都無關痛癢, 讓人在語言上發洩總好過以磚頭來砸, 反正要罵我無需找藉口, 不用捍衛甚麼的, 省了這些廢話, 別虛虛偽偽的, 也無需惺惺相惜。贊成或反對我的講法, 尤其是反對的, 希望有清晰的論點, 若果無, 罵了會舒服一點, 不會憋在心裏, 不會走去搞暴動, 就盡情罵囉。

有人覺得我不是獨立評論人, 也有人說我批評警務處長在暴動後的記者招待會沒有以肯定口吻撐開槍警員, 另一方面又批評中大神學院未審先判的聲明, 我使用了雙重標準。多謝這些讀者的批評, 我也趁此機會解釋我寫博文的心路。

怎樣才算一個獨立評論人呢? 先不要混淆了獨立、客觀和公正這幾個詞語。我自問是獨立的評論人。我沒有受人錢財利益去寫文, 我無黨無派, 沒有因應別人要求而刻意以某特定立場去寫, 我又無受別人支配威脅去寫, 我甚麼人都評論, 有時讚有時彈, 以這標準, 我自問是個獨立的評論人。至於是否客觀公正就不易下定論, 這是讀者的觀感, 作者自吹自擂不來。我以公正持平態度去評論, 讀者可以覺得偏頗, I couldn't care less. 我寫評論一定有觀點, 沉潛很多個人價值觀和判斷, 別忘記, 我不是在寫新聞報導, 也不是在寫判辭, 不公正、不客觀, 誰會蒙寃受屈? 極其量是讀者對我產生某種印象, 看不起我的文章, 最終索性不看, 損失的是我自己。所謂損失, 其實也不涉任何利益, 讀者可能由尊重變成不尊重我, 以致本博點擊率下降。打個岔, 本博每天平均點擊一千次, 這幾天是兩三千。我沒有開心, 每當這種情況出現, 表示香港的分裂熾熱, 爭拗沸騰。

有人指我評論時不一致, 採取雙重標準。我不得不以實例來解說, 直接了當來講就是警務處長在記者招待會的表現。我批評他撐前綫警員不足, 對開槍的合理性也不敢肯定, 我有沒有未審先判呢? 首先, 這開槍事件沒有人被擊中, 不會涉及法庭審訊, 除非控告開槍警員非法使用槍械。從新聞片見, 毫無表面證據會檢控這警員, 餘下的考慮就只有內部調查究竟當時開槍是否合理 。內部調查只有警方高層組成。有誰高得過處長? 處長當時講他也是看電視才知悉有關情況。我也只有兩個途徑判斷, 是看了無線和有線的新聞片。警務處長當然還可以聽取現場警員匯報, 不過從新聞片看也看得到當時交通警的裝束, 也可看到他們多被動, 人數多少, 他們受襲時擲來的不是膠水樽, 不是殺傷力低的物品, 最明顯的是卡板。有警員受傷倒地還繼續受到攻擊, 這種案情已有足夠表面證據顯示當時有必要提升武力對抗的需要, 當時除了配槍, 還有甚麼? 在這種情況下, 處長應該講得更肯定和堅定。在某程度上, 警方一直都需要prejudge。拘捕落案檢控暴徒暴動罪不就是prejudge嗎? Prejudge會發展到上法庭審理的judge, 我這prejudge跟中大神學院那種極不同。神學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直接評論案情, 可能他們從黃之鋒處得悉經過, 便信以為真。如果要砌生豬肉, 就可砌埋當時拿著自製盾牌的黃之鋒了? 他也沒有被拘捕。

再退一步講我真的採取雙重標準, 我做成甚麼傷害? 在某程度上每一個人都會受自己的價值觀和固有看法而採取不同標準。有些標榜法治的政黨都只找藉口為暴徒開脫, 這是更明顯的雙重標準, 就算終審法院的法官, 從判辭也看到雙重標準。別忘記, 我不是政界人士, 沒有宣揚甚麼高尚偉大的理想, 也沒有四處張揚, 我沒有去投稿或別的平台留言, 只蟼居一隅在自己園地做文章, 就算偏頗也激不起浪花。我是真性情的人, 從不油腔滑調, 否則就寫才子佳人, 鴛鴦蝴蝶的文章, 見到女人就叫靚女, 男人就叫才俊, 還需寫引起批評辱罵的文章嗎? 

2016年2月11日星期四

濫捕的聲明

中大神學院及港大學生會都發表聲明, 同一口徑地遣責警方濫捕。這是言論自由社會, 任何人都有發表言論的自由。中大神學院發表的聲明據明報即時新聞(9/2)的報導這樣講:

【旺角暴力衝突】中大神學院批警濫權 促釋放學生林淳軒 (21:37)

旺角昨凌晨因小販問題發生暴力衝突,中大至今有兩名學生被捕,包括就讀神學一年級生、學民思潮成員林淳軒。中大神學院對事件表示關注,指警方涉在缺乏足夠證據情況下作無理拘控,並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押林淳軒返家入屋搜查,實屬濫權,促警方立即釋放林淳軒。

神學院表示,就現時掌握資料,林淳軒於2月8日晚至9日凌晨2時15曾逗留旺角,期間並無涉及暴力行為。社會及院內均有同學關注警方因林曾積極參與社會運動,而將之列入關注黑名單,並在缺乏足夠證據情況下作無理拘控。他們重申警隊務必嚴正執法,不可濫用職權。

在今日下午約1時,警方涉嫌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押林返家入屋搜查,此舉實屬濫權,神學院予以譴責。他們又促請警方就扣留林淳軒一事,作全面交代。如未有足夠證據,請警方本着人權原則及法治精神,從速釋放林淳軒。

中大學生會亦發聲明,指警方於衝突後瘋狂濫捕亂控、粗暴強行入屋,程序公義崩壞,促警方立即停止濫捕行為。

而港大學生會這樣講:

【旺角暴力衝突】港大學生會:絕不割蓆 掀新式抗爭序幕 永遠站在反抗者一方 (15:33)

旺角昨凌晨爆發暴力衝突,警方於事件中拘捕多人,包括數名港大學生。港大學生會發聲明強調,會向有關同學提供一切可行協助,「絕不冷血割蓆」、「永遠站在反抗者一方」。

學生會批評警方在新正頭之時,帶同裝備到場趕絕小販,刻意挑起民憤,又質疑警員鳴槍違例,「人民被壓迫,理所當然會反抗」。

學生會認為,今次衝突的原兇為專制政權,指過往港府尚有節制,會因和平示威讓步,但近數年卻愈加無恥,無視逾百萬人爭取真普選民意,「港人忍無可忍,遂於雨傘革命奮起抗爭。今次旺角之役與雨傘革命一脈相承,示威者不再畏懼,勇往直前,掀起新式抗爭之序幕」。

學生會又說,3位港大生於事件中被捕和受傷,包括候任學苑總編輯於採訪期間被無理拘捕,學生會承諾向有關同學提供一切可行協助,「絕不冷血割蓆」令行動者孤立無援。

中大神學院關心被捕的神學生實屬正常, 除了神之外, 神學院確實有必要關心自己馬房的學生, 否則上帝會斥責你沒有好好保守自己的羔羊, 話時話差人都有信神個喎, 咁神要幫邊個? 神學院唔使幫做差人被神另外的子民襲擊的人講些平衡的公道話嗎? 因住神發烈怒喎!

神學院, 不是神棍學院, 不在暴動現場, 憑甚麼講神學生有沒有份參與暴動? 神把全程目擊事實經過告訴你們嗎? 你們就可以把這些聽到別人講的經過視為自己目睹的過程嗎? 這是一個法律問題, 不是神學問題, 不要把傳聞證供當是親眼目睹的事實, 亂發聲明, 否則神也蒙羞。八十年代香港基督教開始走關心社會的路綫, 馮志活牧師參政具劃時代的代表性, 我坐過他在校內無牌駕駛的綿羊仔, 我認識不少後來當上牧師的神學生, 我懂得神牧與神棍的分別。這次神學院的聲明不知所謂, 法律的問題應交法庭判斷, 到了Judgment Day才交給神吧!

港大學生會的聲明我不打算詳細批評了, 如果是永遠站在公義一方, 我一句也不能批評, 他們永遠站在反抗者的一方, 就勾起我在混蛋與高牆一文的感慨。

走筆至此, 不多費唇舌, 鳴金收兵。

2016年2月10日星期三

暴動

【旺角暴力衝突】被捕者或控「參與暴亂罪」 最高可判囚10年 (23:48)

警方開記招回應旺角昨晚的暴力衝突,問及今次會否是繼「六七暴動」後,首次用「參與暴亂罪」檢控被捕人士,警務署長盧偉聰表示手上沒有資料,不知上次是何時使用。本報向警察公共關係科查詢,警方是否曾以此罪起訴人,至截稿前未獲回覆。

商台引述湯家驊表示,根據公安條例,如果有超過3人使用暴力行為,令公眾感到恐慌,就可構成參與暴動罪,最高可判監10年。他指,自公安條例在1970年修訂,納入參與暴動罪後,當局未引用過有關罪名檢控。

對於如何界定「暴亂」,盧表示「暴亂」一字只是警方內部用以描述情況,並無法律效力,又舉例指「騷亂」相對「冇咁暴力、危險」,包括與警方有推撞及佔馬路,但今次有放火和刑毀情況,更有人投擲磚頭,「掟中頭可以殺人」,因此屬「暴亂」。

問及從何證明示威者早有預謀和計劃,盧指有物資車接載物資到場給暴徒使用,故認為他們有可能有組織,會繼續搜證和調查,但指不涉及三合會成員。
(明報即時新聞)

我想指出湯家驊的講法不正確, 暴亂罪在1970年訂立後, 2013年修訂過, 不過沒有實質修改, 只把罰款的金額改作等級, 但有關罪名已多次提出檢控, 上訴案例也有多宗。旺角暴動如連同蓄意傷人罪一同檢控, 理應上高院審理。湯家驊說未引用過有關罪名檢控並非實況。

擲磚不算激

本土前綫發言人黃台仰認為向警察擲磚不算激, 他說以外國標準云云。說的也是, 不過黃本土肯定連護照也沒有, 未出過國。如果他在美國參與暴亂向警察擲磚, 以美國標準, 至少中12槍, 以澳洲標準, 大約6槍, 大陸標準就只需1槍, 因為乾淨利落, 在英國就不會中槍, 因為英國巡警基本不配槍。不知自由民主為何物的人會為民主呼喊, 不知外國標準是甚麼的人又高談闊論。不如用香港標準來衡量, 咿, 即喺點吖? 叫人用磚擲佢囉, 咁咪同一標準囉。如果佢受落我就相信佢講擲磚唔算激, 如果佢用磚黎扑自己個頭, 我會like本土前綫。

連這種說話也講得出的人, 就是本土的人? 報導引述黃台仰接受商台訪問, 否認事件有預謀, 但承認安排車輛運「物資」到場, 憑他的講法, 已有證據拘捕他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參與或煽惑暴動。還不拉他, 更待何時? 如果說無預謀, 暴徒的盾牌及其他裝備就像是從天而降的了。

一哥記招看得我火滾, 你係唔係差人嚟? 記者三番四次問有關警員開槍的合理性, 都不敢斬釘截鐵講。這次開槍一定會開file, 屬內部調查, 作為處長, 看到清晰新聞片, 現場受襲的是毫無防暴裝備的交通警, 當時就算向施襲者身體非要害部位開槍也屬justifiable, 處長卻斯斯縮縮。如果當時是市民受暴徒襲擊, 警察在多番警告下也不能制止, 開槍也十分合理, 否則會被指責置若罔聞, 為何躺在地上繼續受襲擊的警察就不用救援? 前綫警察就可視為草芥嗎? 處長應該對部署失誤作嚴肅檢討。本土流氓也對付不了, 萬一是流氓對付市民警察就更無能為力了, 真的要讓人找個藉口出動解放軍來平息暴亂嗎? 眼光放遠一點就知這不是警察的榮辱問題。

2016年2月9日星期二

嚴打本土暴民

昨晚旺角的暴亂, 警方部署嚴重失誤。失誤是甚麼? 就是武力及人手嚴重不足。對着這些暴民, 警方生命明顯受到威脅, 從電視鏡頭見到所涉的暴力程度, 警察槍擊這些暴徒也屬合理。香港暴徒被寵壞了, 肆無忌憚地胡作非為, 習以為常地用高尚的藉口作掩飾來破壞社會安寧, 這是甚麼主義? 除了無政府主義還可以是甚麼?

本土民主前線是甚麼東西? 這次的暴亂由他們引起。事緣是無牌熟食小販在新年期間在旺角乘機擺賣, 食環署職員上前執勤受本土主義人士阻隢, 本土主義的人說要捍衛街頭熟食的文化, 把食環署人員趕走, 警察之後介入。

隨着社會改變, 無牌街頭熟食已改變為發牌的合法小店經營, 如果本土的人要捍衛這種街頭熟食傳統, 究竟是食物本身抑或是在街邊吃的模式? 食物本身就在酒樓店鋪吃得到, 他們要捍衛吃無牌小販食物的文化, 那麼他們也許要捍衛倒夜香而不用抽水馬桶, 用算盤不用計數機, 還需要smart phone嗎? 這些捍衛的想法, 一則幼稚, 再者他們連要捍衛的目的都搞不清就隨口胡謅。規管無牌熟食小販目的是保障市民健康, 不是保障高官, 高官不會站在你身邊戳魚蛋。這種找藉口搞事的人, 今天捍衛這樣, 明天捍衛那樣, 用盡藉口之後就捍衛民主自由。或者他們會否認自己是暴徒, 諉過他人, 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這是香港核心價值嘛, 不是別人的錯就是社會的錯, 自己只是為捍衛本土, 甚麼錯也沒有。

暴徒遮住拍攝過程的鏡頭, 記者被破璃瓶揷傷, 他們不敢面對鏡頭, 原因很簡單, 有心犯法, 藏頭露尾。電視鏡頭也拍攝到有客貨車運武器到場, 警方應拘捕車主,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2(2)(b)條, 向法庭申請充公有關車輛。被拘捕的暴徒應控以《公安條例》第19條的暴亂罪, 全部拒絕保釋, 至少要在區域法院審理。

我對警方這次的克制十分不滿, 對暴徒克制即是對暴徒畏縮。對暴徒要提升武力對付的力度, 否則市民的安全就沒有保障了。香港還是一個安全的城市嗎?  對付這些暴民手軟, 就愧對前綫警員。

2016年2月8日星期一

逛年宵

昨天離開台灣, 早上去本地人的街巿逛一圈, 除夕早上, 感受一下他們過新年的氣氛。蠻熱鬧, 有點像三、四十年前香港過新年之前那種隆重。物質樸實又豐盛, 賀年食品充斥。最有趣的是標榜港式蘿蔔糕, 還切成丁方小粒讓人試吃, 我看過幾檔都提不起興趣去一嚐地方風味, 可能我太驕傲, 他們的糕點不入法眼, 坦白講單是看下已覺得水準不高。我是極喜歡逛街市的, 看到地方食材豐盛, 已十分開心。台灣人既可愛也親切, 總是熱情地叫人試吃。那天在野柳的土產攤檔, 試吃也吃到半飽, 自己已多番推卻, 小販阿姨還是請我吃了十幾樣食品, 最終我們大包小包的買了一大堆。逛這街巿很有懷舊感, 勾起很多兒時回憶。早餐在魚丸、福州丸麵鋪吃。台灣魚丸不很impressive. 他們落得太多糖, 破壞了魚味, 筲箕灣安利的魚蛋好吃得多。

昨晚下機後, 怱怱去逛花市, 對上一次是八年前, 我很少農曆新年返港, 上次新年回來是2008年了。我是名符其實的逛, 一點東西也沒有買, 非只是人擠, 最大問題是帶回悉尼太麻煩。遊走過幾檔政黨的攤位, 聽了幾句黃毓民as usual的咆哮, 我沒有興趣看他孤芳自賞, 隨人潮飄流而過。熱血、冷血, 都有些信眾。這就是言論自由之可貴。長毛以合照作招徠, 何俊仁就即席揮毫, 也有攤位以賣銅鑼灣書店禁書作宣傳。儘管我寫了幾篇5人失蹤的文, 對他們的書一向都無興趣看。撐賣禁書和為5人失蹤吭聲是兩碼子事。我為的是法治的保障, 而並非政治的戮場。

逛完花市便到天后的華姐清湯腩幫襯, 一句講晒: 大失所望。貴和細不在話下, 牛腩部位又不好, 有點像吃大牛展的感覺, 連金錢展也不是。河粉也不知所謂, 硬綁綁的, 好像風乾過。那碗腩汁蘿蔔, 除了油淋淋之外, 皮也刨不清, 乏善可陳。我絕對有信心可泡製這種食品。當小店做出名堂, 水準就未必有保證。當然, 我不排除是自己嘴太刁, 可是我要求不太高, 只想吃些平實的東西, 要物有所值。55元一碗牛腩河, 我只吃到20元的價值。香港居行不易, 快要貴過悉尼了。

2016年2月7日星期日

遊台散記

遊台巧遇地震, 我正在睡夢中, 酒店房間寬敞, 床是6呎幾乘6呎幾丁方的, 是張可睡4人的大床。老伴半夜醒來閱讀, 感到地震, 便拍醒我。我乍醒還寐, 感覺已很輕微, 故此, 一點危險意識也沒有。實際上也沒危險, 擔心我安危的朋友大可放心。時常想我吐血的Maro, 可以繼續吐着血來詛咒。  

在台北我沒有去101, 逛夜市的興趣也不大, 夜市食物太油膩, 腸胃受不了。兒時住的潮州巷及鄰近的大笪地(即現時的信德中心), 也吃過不少這些東西。蚵阿煎及現時的港式蠔餅的做法, 不是我有興趣吃的蠔烙, 正宗的做法不是煎到像薄餅一樣的, 而是煙靭的, 薯粉調配得宜, 到尾打隻鴨蛋落去兜幾兜, 再放幾條芫茜伴碟。

林覺民的絕筆書
昨日雨中遊野柳, 看着遊人對地質公園的踐踏, 我沒有興趣拍照, 看了景色留點印象已足夠, 反正我一向對拍攝遊蹤興趣都不大。遊完野柳回到台北車站附近, 去勝大莊為朋友買了枝貂毛的中楷筆。今天去國父紀念館, 只拍攝了林覺民在碑林的墨寶, 然後走到松山文創園區去逛, 凑巧是玻璃工房在展覽, 遊人稀疏, 正合吾意, 那些女孩提供貼身介紹名師展品, 免費給我上了一課。


很舒服逛了半天, 然後走到園區一所別緻的素菜餐廳吃飯, 點了Truffle  Porcini Risotto 及Truffle Soup. 儘管risotto做得太稔, 也很美味便宜。最重要是遊人少, 不吵雜, 地方十分雅緻, 沒有逼迫感。

Liuli Cafe外貌

餅櫃

2016年2月6日星期六

通報機制

【明報專訊】銅鑼灣書店5人先後失蹤事件,失蹤逾百天、一直杳無音信的書店股東呂波、業務經理張志平及店長林榮基終於有下落。香港警方昨晚10時發出新聞稿,稱昨日「下午收到廣東省公安廳警務聯絡科的覆函,表示經了解,呂波、張志平及林榮基先生因涉嫌一名姓桂人士的案件,在內地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被內地有關部門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現正接受審查」。警方稱,公安覆函附上李波給本港警方的一封新信件,稱內地有關部門已轉達警方希望在內地與他會面的要求,但李波「暫不需要與警方會面」,說若有需要,李波會主動聯絡警方。在內地慣用語的理解,「強制措施」是被拘押的另一種表述。
...........
(5/2/2016)

香港和大陸之間的通報機制不能說失效, 只能說時有時無, 可有可無。香港一向奉行既定制度, 這種通報必定遵守, 所以問題一定不會出自港方。被大陸拘禁的人, 他們是否存在也若隱若現, 若有若無。終於, 另外3個人被拘禁也確認了。發展至此, 起碼肯定承認他們身處大陸。我感觸較大的是昨日在台北二二八紀念館, 花了不少時間閱讀當年這些台灣自由民主先軀, 一個一個被失蹤, 擺明被政治殺害, 絕大部分的人連屍首都不知所蹤,。今天, 在大陸被失蹤的人不會再像三、四十年代的收場, 被失蹤一年半載之後也會重現, 然後就被判處顛覆罪之類的政治控罪, 維權律師案就是最好的例子。無論時代怎樣進步, 經濟怎樣發展蓬勃, 一帶一路何時才能帶到和現代民主社會制度接軌呢?

我在南無阿彌陀一文預言, 大陸會叫李波再寫信, 拒絕與港警會面, 這種是可預見的大陸伎倆, 毫不出奇。五人失蹤, 只有李波一人以證人身分協助調查, 還可以和老婆合照, 其實他跟其他四個人坐著同一條船, 都成為階下囚, 只因為他的失蹤涉及大陸在港執法, 才會刻意淡化這方面的影響, 而凸顯他不同的處境, 講到尾只是在做場戲, 極之拙劣的一齣戲。  

香港是個容易受分化的社會, 以港大為例, 左報對陳文敏的任命稍作攻勢, 到了今時今日, 港大就虛耗精力在內部鬥爭之中, 一小撮自以為醒的學生, 就敗仗連連, 連搞罷課也搞不出甚麼花樣來, 這些人就是不懂韜光養晦, 只懂勇往直前, 策略上的失敗和佔中不相伯仲, 百年老店, 一鬥就跨, 還有精力去處理更高層次的事嗎? 虧本生意不斷做, 也不懂汲取教訓, 最大的問題是不懂抽離。

2016年2月3日星期三

一世平安

最近收到兩位人士的求助, 他們私下發電郵給我, 都涉及店鋪盜竊。一位是女學生, 另一位是老人家, 老人家的案件是家人寫給我的。第一次惹官非的人, 心情忐忑, 惶恐終日, 我以前見慣這種場面也百感交雜。他們都徵詢有關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可能性, 我只能講一般程序, 盡力回答, 無獨有偶, 到尾兩人都幾乎寫同一祝福語:

祝好人一世平安!

Bill, 祝你好人一世平安。

我很奇怪, 一世平安是潮語嗎? 這麼巧, 都這樣講。 一世平安, 談何容易。

女孩那幾篇電郵寫得很感人, 我應承過她不會披露案情, 所以無從分享。我寫這一篇並非在吹噓怎樣幫人, 一年也收過不少這類求助個案, 我只是竭盡所能去解答一下, 自問也不是甚麼好人, 可以一世平安或平凡我都受落。人誰無過? 他們被拘捕後經歷的煎熬是莫大的教訓。女孩剛告訴我律政司批准了她撤控的申請, 她再次給我道謝, 於我而言只是舉手之勞, 也沒有出過甚麼力, 我真心祝願她經歷這次慘痛的煎熬, 以後要好好做人, 不要辜負家人的期望。

香港的戾氣太重, 我希望體諒和幫助別人能夠引起漣漪效應。微末之力也只能默默耕耘, 這社會沒有欠我甚麼, 我只會為回饋不足而慚愧。除了繼續努力去播種, 讓根苗茁壯, 我也沒有其他可以做的。人就是這樣, 任憑你苦口婆心去講都枉費心機, 直至惹上官非就追悔莫及。

2016年2月1日星期一

因人抬轎?

匿名2016年2月1日 下午3:16

馮敬恩再不好也是選舉做學生會會長的


這是上一篇的留言, 我批評馮敬恩不可信, 有人為他護航。我沒有全面否定馮, 我只對他最近的表現表達不滿, 我也申明理據, 我沒興趣講他是大話講到成精, 抑或純如羔羊, 我根本不認識他, 不能以偏概全。留下這句留言的人我懇請你用心思考一下, 不要讓立場埋沒獨立思考。學生會有人上莊組閣出來服務同學, 競爭有多熱烈, 是否像某些功能組別, 出來組閣就自動當選呢? 就算熱烈競爭下產生的會長, 就一定沒有選錯人, 一定是千秋萬世的明君? 有獨立思考的人, 不會以人廢言, 不會以言舉人, 學生會會長就放屁也香嗎?

同理, 李國章放的屁會更香。

李國章再不好也是專科醫生、教授、大學校長、政府局長, 為甚麼有人投票反對他為校委主席?

標少有無搞錯,條友唔係選出嚟㗎喎!

好,找個民選的來比。港島東選出的立法㑹議員鍾樹根如何?選舉產生喇,衰衰地都3萬幾票,你話有無選錯?他不好也是民選的,不好也是英國離岸碩士學位,還想更上層樓想讀埋博士,出口是"Same on you!" "Dreaming on your office", 死未!

留言那一位若然是港大的,别沾沾自喜,雖然無代表性,我不羡慕你系出名門,作為百年高級學府的出品,這種欠邏輯思考的留言,我只會當是來自高級食府。我不管你來自那間大學,只看内涵不看品牌,我壓根兒看不起寫這種留言的人,你可以像另一則留言講,因為我擠不進傳統名大學,所以酸溜溜.如果是名牌大學的出品或半製成品, 就顯示那種氣質出來,别放屁。

如果馮敬恩坦白講發放假消息是為了抗爭,我不同意這方法,也不會覺得他誠信有問題,以一個謊言掩蓋一個謊言,久而久之,就㑹恬不知恥,越來越像個搞政治的混蛋。當然也沒有大不了,誰説學生不能是混蛋,以混蛋對付高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