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撞爆九巴門 半月兩宗 扶手保命 運署設專組檢視安全
【明報專訊】繼月初九龍灣發生九巴轉彎時男乘客撞穿車門拋出重傷意外後,昨尖沙嘴再發生「翻版」意外。一輛雙層九巴轉彎時,有女乘客疑失平衡撼向車門撞爆玻璃,幸車門中間有金屬扶手阻擋,沒被拋出車外,女乘客僅受輕傷。對於半個月接連發生同類意外,運輸署表示十分關注,將組成工作小組檢視巴士車門安全及提出改善方案。
受傷女乘客姓區,51歲,腰及手部撞傷,送院敷治後已出院。九巴回應稱,已派員慰問傷者,公司會全力配合警方調查。另外,九巴已成立委員會,檢討乘客行車時的安全事宜,將於下月中前完成報告及呈交運輸署。對於記者查詢有關車門玻璃產地等問題,發言人未有回應。
雙層巴尖沙嘴轉90度彎出事
涉事巴士型號為「丹尼士三峰12米」,車齡15年,上月19日完成每月檢驗。運輸署表示,該巴士車門由歐洲設計及製造,採用4毫米厚強化玻璃,符合歐洲「ECE R43」標準,署方已檢查所有同一路線巴士的玻璃門,結果顯示正常,署方已要求九巴檢查同型號巴士及加強公眾教育,例如不應企近車門及站立時須緊握扶手。發言人表示,署方十分關注事件,運輸署、專營巴士公司及巴士製造商會組成工作小組,檢視巴士車門安全及提出改善方案,運輸署並會突擊檢查專營巴士。
起身準備落車 疑失平衡
涉事行走藍田至尖沙嘴的219X線雙層九巴由麗港城開出,昨晨近9時沿梳士巴利道西行駛至半島酒店對開,右轉九十度駛入彌敦道之時,坐下層的區婦剛巧起身準備埋站落車,疑失平衡撞向在其右邊的車門,車門玻璃應聲粉碎,而得車門中間「倒L形」金屬扶手阻擋,區婦未有拋出車外,僅受輕傷。38歲姓林車長獲悉事件即停車報警及通知上級,傷者由救護車送院。
目擊者稱巴士疑「衝燈尾」
警員其後封鎖現場調查,巴士公司職員亦到場了解,巴士最後駛回車廠維修。警方正調查意外原因。有目擊乘客向傳媒稱,涉事巴士駛過交通燈位時已轉紅燈,疑當時巴士加速「衝燈尾」;九巴發言人就此表示「沒有補充」。
本月2日,一輛單層九巴駛至經九龍灣承啟道近啟晴邨對開轉右彎時,一名起身準備落車的六旬男乘客失平衡撞爆車門玻璃拋出,重傷昏迷,送院一度危殆,前日傷勢始轉為嚴重,昨日仍然留醫。
【明報專訊】繼月初九龍灣發生九巴轉彎時男乘客撞穿車門拋出重傷意外後,昨尖沙嘴再發生「翻版」意外。一輛雙層九巴轉彎時,有女乘客疑失平衡撼向車門撞爆玻璃,幸車門中間有金屬扶手阻擋,沒被拋出車外,女乘客僅受輕傷。對於半個月接連發生同類意外,運輸署表示十分關注,將組成工作小組檢視巴士車門安全及提出改善方案。
受傷女乘客姓區,51歲,腰及手部撞傷,送院敷治後已出院。九巴回應稱,已派員慰問傷者,公司會全力配合警方調查。另外,九巴已成立委員會,檢討乘客行車時的安全事宜,將於下月中前完成報告及呈交運輸署。對於記者查詢有關車門玻璃產地等問題,發言人未有回應。
雙層巴尖沙嘴轉90度彎出事
涉事巴士型號為「丹尼士三峰12米」,車齡15年,上月19日完成每月檢驗。運輸署表示,該巴士車門由歐洲設計及製造,採用4毫米厚強化玻璃,符合歐洲「ECE R43」標準,署方已檢查所有同一路線巴士的玻璃門,結果顯示正常,署方已要求九巴檢查同型號巴士及加強公眾教育,例如不應企近車門及站立時須緊握扶手。發言人表示,署方十分關注事件,運輸署、專營巴士公司及巴士製造商會組成工作小組,檢視巴士車門安全及提出改善方案,運輸署並會突擊檢查專營巴士。
起身準備落車 疑失平衡
涉事行走藍田至尖沙嘴的219X線雙層九巴由麗港城開出,昨晨近9時沿梳士巴利道西行駛至半島酒店對開,右轉九十度駛入彌敦道之時,坐下層的區婦剛巧起身準備埋站落車,疑失平衡撞向在其右邊的車門,車門玻璃應聲粉碎,而得車門中間「倒L形」金屬扶手阻擋,區婦未有拋出車外,僅受輕傷。38歲姓林車長獲悉事件即停車報警及通知上級,傷者由救護車送院。
目擊者稱巴士疑「衝燈尾」
警員其後封鎖現場調查,巴士公司職員亦到場了解,巴士最後駛回車廠維修。警方正調查意外原因。有目擊乘客向傳媒稱,涉事巴士駛過交通燈位時已轉紅燈,疑當時巴士加速「衝燈尾」;九巴發言人就此表示「沒有補充」。
本月2日,一輛單層九巴駛至經九龍灣承啟道近啟晴邨對開轉右彎時,一名起身準備落車的六旬男乘客失平衡撞爆車門玻璃拋出,重傷昏迷,送院一度危殆,前日傷勢始轉為嚴重,昨日仍然留醫。
(18/2/2016)
我這次回港一個月, 因為老伴不喜歡坐地下車, 所以坐了不少巴士和電車。對於巴士乘客抛出車及幾乎拋出車的兩宗意外, 我也有一套看法。
以前做過車仔庭, 撞車的各種情況看過不少, 連車撞到在停機坪的飛機我都做過, 不敢講對駕駛好有心得, 但一點也不陌生。我自己也有二、三十萬公里的駕駛里數, 所以也可從司機的角度去評。
運輸署將設立小組檢視安全, 我希望不會走錯方向。我相信重點不應放在巴士的結構安全方面, 而是司機的駕駛態度。最簡單的測試方法是, 這些運輸署官員及警察交通部的警司, 微服低調去搭巴士, 不要大鑼大鼓, 感受一下普通乘客乘車的滋味, 就不用甚麼看似有效而成立的專家小組去審視。只要這些人像一般乘客, 在不同時段和路段打鐘落車, 就會找出答案。簡單講問題出自司機的駕駛態度。我乘搭不同路綫的巴士, 司機的通病是踩足油, 不論是埋站抑或駛向交通燈, 然後又急煞車, 完全不會慢慢踏落去煞車然後再踏, 令車輛的巔簸減至最低。可能因為怕脫班, 又喜歡掟彎, 又或者在司機位感受不到乘客的感覺, 篩嚟篩去都唔知囉。年輕人要下車可以扶得穩, 年老的扶不穩會跌倒一點也不出奇, 扶得穩也分分鐘手腕骨折。與其搞公式化的硏究, 不如實際去體驗。跌出車外的人少, 弄傷就太容易了。老人家坐巴士要下車, 最好要像坐飛機, 車未停定, 不要離開座位。
你又認為乘客的質素好好?
回覆刪除有位不坐選擇企住打手機, 不緊握扶手的大把
發白日夢, 臨過站先至打鐘搞到要急煞又有
想搭車不遞手, 發青光咁呆立, 以為老奉停比你, 司機原先已減慢車速視察有冇人上車, 但站上的人毫無反應, 司機以為冇人搭而加速駛離, 跟住D乘客先急急忙忙遞手搞到要急煞亦有
搭的士都要遞手啦, 正式舉手之勞
你唔遞手, 憑乜搭巴士呀?
司機肯踩肯快系乘客之福呀,系盡忠職守呀, 當然唔系叫佢飛車片車, 系用快得安全的方法駕駛
我都不知搭過幾多渣到死唔斷氣的司機, 累到險些遲到, 你識行內人嗎? 你知道刻意渣得慢, 對司機有咩你意想不到的好處嗎?
如果用你講的方法去渣巴士, 我估全香港搭巴士番工的打工仔, 每日肯定要損失1個鐘睡眠時間, 預留比因此而多出的車程同塞車時間呀
很多乘客也不守規矩,人多站到巴士上層,坐在樓梯上,險象百出,你提醒他們,還恶形恶相,邈嘴邈舌,置自己與其它乘客安危不理
刪除巴士司機沒有確保乘客安全是違法的, 乘客沒有確保自己安全就後果自負。我這次是刻意觀察不同司機的駕駛得出的印象。
刪除淋吳嘉龍紅油 運輸工囚兩周
回覆刪除標少, 今日看到報紙真係O哂咀, 這人是再犯,知道在美加再犯是重判的. 裁判官表示,紅油並非隨手可得的東西,只能推論事件屬有預謀或受人指使,最終判被告入獄兩周。. 給我的印象是香港地, 你敢做就得.
表面看也覺得太輕手, 淋油加上踢幾腳, 判3個月也不算重。
刪除剛看新聞見到了立會案全部判社服
回覆刪除其實有冇可能在立法時為罪行加上最低刑期
例如謀殺罪必定終身
同上面那一件案同一個官, 看到報導, 有些被告可能真的為民請命, 有的是滋事常客, 大老爺好似代他們求情, 我不太明白他的角色。
刪除很少法例會硬性規定刑罰,像謀殺, 法庭沒有酌情判刑權, 或者像公安條例中的藏有攻擊性武器罪規定要判監, 因為會引起很多法律爭論。這件案有點中間落墨, 又釘又輕,律政司未必會申請判刑覆核。我不太喜歡這個官, 對被告寬或嚴, 要恰當而並非一味仁慈, 也不用婆婆媽媽。
其實一些簡單物理裝置如加速規Accelerometer就可以量巴士前後/側向加速度。 急剎/掟灣等動作無所遁形。
回覆刪除今次兩宗意外,到底係司機高速掟灣,定係乘客冇緊握扶手,現在可能只能靠司機/乘客口供。 如果車上有安裝 accelerometer ,就能提供客觀數據。
利申: 物理系畢業多年,平日出入都會搭巴士的市民
撇開安裝的技術和成本不談, 裝了accelerometer, 收集了數據, 怎樣訂定用甚麼標準? 司機可以怎樣在駕駛時應用及符合準則? 作為一個乘客, 緊握扶手也有力度上的分別,有人緊握不會跌, 有人會跌,客觀標準在那裏? 如果我坐在車上, 司機看到黃燈還加速駛去,然後轉紅燈而急煞車, 我被拋出座位墮地, 告這司機沒確保乘客安全也可以成罪, 是事實裁斷多於科學數據的計算。
刪除What do you think of what Sir David Tang had said about Hong Kong 2 days ago?
回覆刪除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zblxkodb-o
http://hongkong.coconuts.co/2016/02/19/shanghai-damn-son-read-sir-david-tangs-full-speech-hong-kongs-future
Well, did he really make suggestions?
刪除網主您好, 想借此處請教一下:
回覆刪除事緣坐的士在東廊落渣華道燈位紅燈時在慢線下車, 當時先有問的士司機可否在此下車, 他答可以, 並停車付款, 找續後在左邊靠路沿處開車門時, 車門撞到一輛行駛中的電單車, 電單車司機聲稱沒受傷, 電單車本身就有傷痕, 請問此事開車門乘客有否刑責?
PS: 因找不到聯絡您的方法, 唯有找個相似個案留言, 如有不便, 敬請海涵。
請先看有關法律:
刪除章:
374G PDF 標題: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憲報編號:
條: 44 條文標題: 離開汽車及開啟車門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掌管在道路上的汽車的人,不得在以下情況離開車輛─
(a) 未有將引擎停止;及
(b) 如該車輛裝配有一個能固定的制動器,則未有固定該制動器以便有效地防止至少2個車輪轉動(或如該車輛只得3個車輪,則有效地防止至少1個車輪轉動)︰
但─
(i) 如消防服務車輛的引擎的運作,乃用於救火或泵水用途的,則(a)段並不適用,以免防止該引擎的運作;或
(ii) 凡車輛經設計以使其引擎用於驅動車輛以外的其他用途,且有司機看守,則(a)段不適用。
(2) 任何人不得開啟,或致使或允許打開在道路上的汽車或拖車的任何車門,以致對任何人造成傷害或危險。
首先,是你自己開門抑或的士司機開?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