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8日星期日

Cetah v Uber

港產Cetah撼Uber 稱「更合法」 指可不收「打賞」不算商業 律師斥荒謬

【明報專訊】7名Uber司機上個月被控非法載客取酬及沒有第三者保險,其中兩名司機認罪,各被判罰款7000元及停牌1年。案件引起Uber司機激烈討論,有司機明言不願再做「白老鼠」。召車應用程式的法律問題仍未解決,卻有本地公司蠢蠢欲動,推出應用程式Cetah,更強調「比Uber更合法」,不過有律師指該公司稱「義載」的說法「荒謬」,法官不會相信(見另稿)。

明報記者 羅霜寧

Cetah由Awesapp Ltd.推出,老闆馮錦強曾是香港寬頻頂級銷售員(見另稿)。Cetah已有逾2000名司機註冊,預計3月4日啟用。馮稱去年Uber司機被捕後,他便思考如何合法經營出租車平台。他稱Uber只得有錢人下載使用,發展未成熟,形容Cetah將更「落地」。

「有錢打賞咪好 冇咪算」

至於Cetah如何避免召車程式的法律問題,馮稱Cetah會按過去1000次交易的每公里收費,向司機建議收費,司機可因應自己的車款調節收費,再由乘客選擇心儀司機,更有趣的是,乘客下車後仍可因應司機的服務質素,調高或有限度調低價格。如果乘客把定價調低於司機定價的某一個百分比,便會有「黑點」紀錄。如果司機被乘客評為「黑點」,將不會收到該車程的報酬,但若乘客多次評司機「黑點」,亦會影響下次叫車的成功率。

馮錦強稱:「我哋𠵱家講緊,所有嘅費用都係貼士,無一個特定嘅收費,係睇個客願意畀幾多錢,司機收嘅不過係一啲打賞。如果我哋見到『黑點』,司機可能一蚊都收唔到,所以構成唔到取酬嘅目的。因為佢接呢個訂單,只不過抱住義載嘅心態,有錢打賞咪好囉,冇錢咪算囉。」司機載客後更可以不收現金,選擇換取洗車服務,務求進一步挑戰「取酬」的定義。

另外,馮亦稱有方法應對第三者保險的問題。他說,乘客下車後,司機可選擇何時收取酬勞,甚至不取酬。他指意外發生後,司機可以不收錢,那麼司機就只是「義載朋友」,不算商業用途,保險公司不能不賠償。

稱意外後不收錢 保險會賠

不過馮亦強調「唔鼓勵司機犯法」,他稱歡迎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司機加入(許可證主要批予貴賓式服務及過境車輛),「但佢要抱住義載嘅心態。如果我哋發現無牌收錢,會終止個帳戶。如果我哋唔發現,咁……最好唔好啦」。究竟Cetah會否真的終止司機帳戶,則留待司機自行發掘。
(28/2/2016)

看到這則報導不禁失笑, 香港橋王真多, 以這位仁兄的想法只是一條「屎橋」。我寫這篇評論先要假定明報採訪這應用程式的創辦人時, 報導沒有錯誤理解受訪者的原意。我寫的目的是要警惕準備入行的司機這種經營模式是犯法的, 以為可走法律罅或藉着法律的灰色地帶來佔便宜, 只是一廂情願的想法。更嚴重的是租用這些汽車的乘客在交通意外中承擔的風險相當大, 要考慮過切身利益才好幫襯。

一般乘客都會抱着這種看法, 這種車比的士舒適, 也不用受無良的士司機的氣, 駕車的人犯法與自己無關, 告司機又不會告乘客, 乘搭沒有載客許可證的車乘客是不犯法的。這種想法是事實, 只要不涉及交通意外而引致乘客受傷, 不引發賠償申索, 乘客都頗安全。萬一發生嚴重傷亡事故, 乘客才發現這種出租車輛不具有效第三者保險, 就為時已晚。就算刑事案能不能成功檢控司機, 也不會影響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決定。

先看Cetah的「屎橋」。

Cetah開宗明義是收費的, 它只是採取不同方式來掩飾收費, 不論你叫它做義載, 收受打賞, 以其他形式的服務作交換, 物物交換代替金錢或者延後收費, 都毫無疑問是取酬( for reward)的, 除非真的是「義載」, 那就要像做義工一樣了, 不收任何報酬。這些司機真的想當義工嗎? 乘客登入這應用程式, 輸入目的地, 就會有收費顯示, 講甚麼義載都無人會相信。如果有幾個人在公園玩啤牌, 不用現金, 以記賬式記錄輸贏, 如果佢哋話我哋玩打手板咋, 你信唔信? 何況是明碼實價的。巧立名目把取酬包裝了也脫不掉酬勞的本質。講到第三者保險的逃避方法就更加離譜, 不論在意外後收不收車資, 都不能逃避有關責任。意外發生後, 若涉及輕微財物損毀, 自行了斷, 不用保險申索, 當然毫無問題。若果是有人受傷, 或財物嚴重損毀的個案, 就會需要警察介入調查, 把乘客虛稱朋友義載, 這乘客為何肯參與瞞騙? 這種瞞騙是刑事罪行, 不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也是誤導警務人員, 乘客為甚麼肯以身試法? 牽涉到保險申索, 保險公司也會自行調查, 這位老闆的講法已屬煽惑司機違法, 還自以為很聰明想到Uber解決不到的第三保險問題。

我這些講法你可能不信, 不如讓我們看下兩宗不同情況的上訴案例, 都是涉及無載客許可證及無有效第三保險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旭華 HCMA518/2011

被告以日薪僱用司機接載國際學校學童往返學校, 司機沒有直接向學童家長收費, 家長或外傭不時把支票交給司機轉交被告。沒有直接證據顯示這些支票是用來繳交車費的, 原審裁判官覺得那是不可抗拒的推論, 認為收到的支票是取酬的證據, 辯方不爭議被告和司機的僱傭關係, 在法律上作為僱主是「使用」該車輛, 故此使用該車沒有載客許可證及無第三保均被定罪, 上訴駁回。不論Cetah或Uber, 與司機的經營模式都避過僱傭關係, 盡量把責任卸到司機身上, 尤其是當嚴重意外涉及的民事索償, 他們一點責任也不會上身, 完全可置身事外。其實這件案遇着個放官可以判無罪, 只要不肯推論那些支票是取酬的證據就足夠。我無需像那些蠢蛋講甚麼起底云云, 我看不起這些官就足夠。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文龍 HCMA519/2015

這是的士商會叫的士司機假扮乘客電召客貨車的案件, 針對客貨車是否載貨抑或像的士一樣在載乘客, 放蛇的司機當時只攜帶了一個數吋長闊的小型斜孭袋, 告訴被告自己截不到的士,被告沒有查問他要運載的貨物, 便載了他去目的地。法例對貨車的功能描述為主要作運載貨物用。客貨車有效第三保作載貨用, 同樣被裁定沒有有效載客許可, 故此沒有有效第三保。

從這些案例可以看得出法庭對這些法例的看法, 我不知那5個否認控罪的Uber司機可以用甚麼理據去抗辯, 也看不到Cetah除了港產之外怎樣可以比Uber更合法, 我看到的是天方夜談, 我希望有人可以留言教下我。Uber司機第一次上庭由Uber委派大律師代表, 部份司機選擇即堂認罪, 大律師也沒有提出抗辯理據, 只代認罪的求情。Cetah司機只有同一命運, 新聞報導那創辦人的講法像在騙人入局而不是找到合法經營的途徑, 我就一定不去冒這風險, 不論司機乘客都欠保障。

2 則留言:

  1. Cetah在未被檢前。當然可講到天花龍鳳。在庭上呢類花招。裁判官或法官基本不會接納。因本質是收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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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雖然過左好耐,但偶爾間睇到相關案件好感興趣,再睇到標少相當有見地,誠心請教下幾問題
    1.咁共乘車輛大家分享反該程車既成本好正常,好似我車個朋友期望佢比反油錢甚至架車既損耗我咁係咪都犯法??
    2.睇新聞之前有法官判決指出,其中一個要控罪因素係佢載客目的只為取酬,咁遊車河同識朋友可唔可以成為抗辯理由??
    3.乘客咁樣叫車再放蛇捉反個司機真係一啲問題都無??咁等同我可唔可以叫完的8折的士再話佢唔按錶收費??
    4.同埋uber司機洗唔洗留案底??
    以上問題純粹個人認為uber議題好多唔清晰既地方(包括點解仲未拉uber),好想了解下,絕無任何向任何人挑戰既成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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