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4日星期三

黃台仰的保釋

上一篇有留言問我對郭文緯的博文的看法及他的言論會不會構成藐視法庭, 我一般做法是不評論別人的看法, 以免引起筆戰, 除非涉及公眾人物, 講的是社會關心的事。郭文緯這篇謬誤之處甚多。但我談的是法律, 不講煽情話, 開筆評論難免得罪人, 客觀討論法律, 就算得罪別人, 何懼之有, 這是標少一貫的傲氣。先將郭文緯的宏文張貼在下面, 以防斷章取義, 寃枉作者原意, 貼了人家原文, 不用讀者去找, 也方便討論。

令人憤怒的香港法庭!
2016/02/23 20:08:15
網誌分類: 時事
【精選文章】為何黃台仰可保釋?

郭文緯/前副廉政專員、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國際反貪課程主任及客座教授

對於裁判官批准被起訴暴動罪的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黃台仰保釋一事,筆者感到非常憤怒!

依據多年來累積的執法經驗,保釋最主要的考慮是有否干犯了嚴重罪行,例如有明文規定任何被控謀殺、強姦案的被告都一定不准保釋。第二是就是否有機會潛逃進行評估。

在這案件中,煽動暴動顯然是一個非常嚴重的罪行,而這個暴動引致百多人包括90多名警察受傷,就算判處最高刑罰十年監禁亦不為過,而被告更涉嫌藏有可以製造炸彈的材料,有機會判處終身監禁。第二是被告是否有機會潛逃,答案應該是肯定的,他在暴動後就躲藏不再露面,警察曾經到其寓所找他,甚至乎是星期六他的同黨舉行造勢晚會,警察亦特別到場希望能夠緝捕他,依據傳媒的報道,他應該很清楚自己是警察緝捕的人物,但他仍然躲藏不敢出來,還說什麼寧為玉碎不作瓦全,而當警察根據可靠情報到他躲藏的地點,他亦反抗不肯開門,要警察破門才能作出拘捕,這一切都應該足以證明他是極有機會潛逃的。簡單來說,他是一個極度危險的恐怖分子,在這情況之下我相信所有國家的法官都不敢批准保釋!而我們香港的裁判官竟然在檢控官極力反對下仍然批准保釋,可以說是一個國際的大笑話。

裁判官「有問題」?

整件事難免令人懷疑,這裁判官本身是不是「有問題」呢?我建議網民努力「起底」,看看有沒有足夠證明他和家人跟泛民政黨的關係,和他的政治取向。

根據香港的司法制度,如果法官知道自己或家人的身份和他要處理的案件有利益衝突的話,他是應該申報而拒絕辦理案件,如果沒有申報而繼續處理便屬偏私,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涉及妨礙司法公正。

另一方面,律政署應該馬上向上訴法庭申請要求取消擔保。

旺角暴動時, 我剛巧在香港, 一開始我就有幾個觀點:

1 警務處長開記者新聞發佈會時對前綫警員支持不足
2 警員開槍合理
3 警方部署失誤
4 檢控暴徒暴動罪不予保釋
5 拘捕黃台仰

開玩笑看似乎警察聽晒我講, 我話要拉黃台仰時警察都未拉佢。由此可見, 我是反對那些用廢話作藉口以圖暴力抗爭的人。我個人看法見諸文字, 今次要跟郭文緯抬扛因為我跟他不是同路人, 我根本也沒有同路人。他上面這篇文章觀點謬誤, 我也要直接指出來。

在暴動中被拘捕檢控的人, 警方基本上沒有讓他們保釋上庭, 除了黃台仰和黃匿藏在他家中的另一男子外, 不論由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 抑或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婉姬代表控方, 都不反對被告保釋, 這可以說是控方的基本態度。故此, 當黃台仰上庭控方反對保釋, 裁判官擘頭第一句就問黎婉姬為何不反對其他被告保釋而反對黃台仰的。當然在暴動扮演的角色上黃應該較嚴重, 若然被定罪, 以暴動行為本身而言, 加上他向電台承認安排「物資」(自製盾牌及武器)到場, 一經定罪, 判刑應比其他人重。

對於應否給予被告保釋, 郭文緯看法錯誤, 正確的考慮是法例第221章9G條:

章:221 標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憲報編號:25 of 1998
條:9G條文標題:在特別情況下可拒絕被控人保釋版本日期:01/07/199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法庭如覺得有實質理由相信(不論假若准予保釋會否根據第9D(2)條施加條件作規限)被控人會有下列行為,則無須准予被控人保釋─

(a) 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或
(b) 在保釋期間犯罪;或
(c) 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

(2) 法庭於達致第(1)款所指的意見時,可顧及─

(a) 指稱罪行的性質及嚴重性,以及一旦定罪時,相當可能處置被控人的方式;
(b) 被控人的行為、態度及操守;
(c) 被控人的背景、交往、工作、職業、家庭環境、社會聯繫及財務狀況;
(d) 被控人的健康、身體和精神狀況及年齡;
(e) 被控人以往任何獲准保釋的歷史;
(f) 被控人的品格、經歷及以往定罪(如有的話);
(g) 被控人犯被指稱罪行的證據的性質及分量;
(h) 法庭覺得有關聯的任何其他事宜。

(3) 法庭如覺得為以下原因被控人應予羈留扣押,則無須准予保釋─

(a) 被控人已屆18歲,而羈留扣押是為保障他本人;或
(b) 被控人未屆18歲,而羈留扣押是為保障他本人、他本人的安全或福利;或
(c) 為決定被控人應否獲准保釋的問題而作進一步查訊。

(4) 如屬以下情況,則無須准予被控人保釋─

(a) 他正─

(i) 因為任何法庭所判處的刑罰而被羈留扣押;或
(ii) 因第9L條所訂的沒有歸押的控罪或與該控罪相關而被羈留扣押;或

(b) 法庭信納─

(i) 他曾經沒有遵從根據第9D條施加的任何保釋條件;或
(ii) 有在同一法律程序中處置他的任何其他法庭如此信納或已如此信納。

(5) 如被控人是一項當其時生效的入院令的標的,則無須准予保釋。
(6) 如被控人是根據第109B條(緩刑)所作而當其時生效的命令的標的,並且是在第109D或109E條所指的情況下到法庭席前的,則無須准予保釋。
(7) 如被控人是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20條所作而當其時生效的遞解離境令的標的,則無須准予保釋。 (由1997年第80號第103條修訂)
(8) 如被控人是在《罪犯感化條例》(第298章)第5或6條(觸犯感化令;或再行犯罪)所指的情況下到法庭席前的,則無須准予保釋。
(9) 如被控人是在《社會服務令條例》(第378章)第8或9條(觸犯社會服務令;或再行犯罪)所指的情況下到法庭席前的,則無須准予保釋。
(10) 被控人如被控告─

(a) 謀殺罪;或
(b)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2條所訂的叛逆罪,

則只可在法官的命令下才可獲准保釋。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11) 法庭如在任何聆訊中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則在被控人仍在扣押中的每次繼後的聆訊,法庭須考慮被控人應否獲准保釋的問題,而─

(a) 法庭於初次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後的第一次聆訊時,須聆聽就支持准予被控人保釋而提出的事實或法律上的論點,不論法庭曾否聆聽該論點;
(b) 法庭於初次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之後的第二次或任何繼後的聆訊中,如曾聆聽就支持准予被控人保釋而提出的某事實或法律上的論點,則無須再聆聽該論點。


精簡地講就是9G(1)所講的(a)至(c)三種情況, 即被告會潛逃、在保釋期間重犯及干擾證人, 以及9G(2)(a)至(h)項。以黃台仰面對的控罪而言, 反對保釋主要有兩個理由, 一, 控罪嚴重, 定罪會判長的刑期, 二, 黃台仰一直在匿藏。郭文緯舉了謀殺和強姦罪為例, 他說明文規定不准保釋, 恐怕他對法例理解錯誤, 強姦案一則沒有明文規定不准保釋, 再者絕大部份強姦案上庭後在不同階段被告都獲保釋。至於謀殺, 明文規定的是裁判官無權考慮保釋(見上面9G(10)(a)), 高院或以上的法官有權對任何案件給予保釋, 一般而言, 謀殺案都不准保釋。那麼, 謀殺案有獲得保釋的例子嗎? 我想不到, 最有可能的是奶昔謀殺案Nancy Kissel, 終審法院第一次判她上訴得直時叫她向重審該案的法官申請保釋, 最終她沒有這樣做。

黃台仰一直逃避警方而匿藏, 但他還不至於據法例所講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即無到庭)。如果控方對裁判官給予保釋不滿, 有權根據法例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I條向高院申請覆核, 推翻決定。同理, 被告不獲保釋也可以根據同一法例第9J條向高院申請保釋。

郭文緯的基本立論在法律上並不正確, 雖然不會鬧出大笑話, 但是以一個曾經在廉署身處高位的人, 不應輕率地批評。郭文緯也未必真的上過多少次法庭及認識保釋所考慮的因素, 如果講嚴重案件給予保釋, 不如看下新南威爾斯州的滅門案, 被告現在家中等候再排期審訊。(我寫過這一篇:懸峙陪審團 Hung Jury in the Epping Murder Trial)

我不會笑郭文緯講錯了保釋的法律, 畢竟法律專家也被人找出錯處, 何況他不是。我最不以為然的是他竟然發動網民去起批准黃台仰保釋的法官底(文章尾三段), 他不是憤青, 也不是高登仔, 竟然可以幼稚到做出這種行為。這樣做相信不會構成藐視法庭罪, 但是已足以展示這種罔顧法治的心智。一方面當憤青做這種事時(譬如有人起以胸襲警案的裁判官陳碧橋的底, 說他在那裏出沒), 我們嚴厲譴責, 郭曾經是在紀律部隊服務, 還貴為副廉政專員, 連這樣都講得出, 豈不是等如批評暴徒擲磚自己都擲埋一份? 香港真可悲, 這些人一窩瘋了!

37 則留言:

  1. 唉,有些人“評論”時只睇顏色,不假思索,跟愛字頭的組織有何分別。 可悲。

    聽講 寶島的法官分藍綠,花旗國的聯邦法官分民主共和兩派,香港的法官仍是比較可取的。 純個人觀感。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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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剛看到明報即時新聞訪問法律界人士的看法, 無人講郭有關保釋的謬誤, 都好, 不用誤會我拾人牙慧。法官是人, 怎會沒有政治上的看法, 只要他們在審案時不受個人看法影響就可以。以黃台仰案為例, 我根本不bother誰處理的, 看結果就覺得處理得宜, 沒有可被批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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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香港髮官是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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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此留言已被作者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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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到了落實控罪就可知可製炸彈的材料是否有足夠証據作檢控, 「涉嫌」一般是報章較傳統的用詞, 英文會用allegedly, 也無需太敏感是砌生豬肉。郭文緯是紀律部隊出身, 立場上撐警一點也不出奇。我想他沒有說自己客觀公平, 某程度上各人有表達看法的自由, 我不去評論這方面看法,但明顯有問題的就不得不評。如果我說他法律上有錯, 有人能指出其實是我錯, 我會很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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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點解你自己刪留言? 我像答了一條無問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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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記得讀過1976年黎漢成被謀殺一案之二手資料,疑犯可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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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是指區沛權案,在上訴案例看不到他有沒有獲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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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對啊。那書說是區的律師引用英國案例,所以區獲保釋,是香港首次有謀殺疑犯獲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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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那就奇怪, 保釋與否是一個事實考慮, 那有案例可言。當年香港尚未有清晰的保釋法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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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請問標少,這些拘捕並在48小時內提堂的案件,所提出的控罪,是否必需先得到律政司同意,還是警方自己有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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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絕大部份是由警方自行決定。本案一定初部徵詢過律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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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條友真係垃圾,枉為執法機構前高層,全冇法治概念不特意,連一點堅持自己睇法的勇氣也沒有。個解脫說法都垃圾過人,「誤載初稿」,咁即係佢根本有這想法,還諉過於人。

    身為前高官,享有豐厚退休金,幾呀歲人嗰頭近,點解仲要做到咁乞兒。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244374-20160224.htm?spTabChangeabl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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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促起法官底 法政匯思怒轟: 郭文緯涉藐視法庭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225/19504460

    近日建制派不斷抨擊法官輕判佔中者引發旺角騷亂,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更呼籲網民將准本民前發言人黃台仰保釋的法官「起底」,並建議成立法庭監察將不合理判決及法官名公開。法政匯思批評此舉損害司法獨立,其言論或構成藐視法庭。
    身兼港大專業進修學院國際反貪課程主任及客座教授的郭文緯,過去兩日在多份報章及網媒發表題為〈為何黃台仰可保釋〉一文,該文章有兩版本,郭不滿法官准黃保釋,建議民間盡快成立法庭監察將不合理判決及法官的名字公諸於世並跟進,並認為律政司應立即向上訴庭申請取消黃的保釋。在另一版本,他更建議網民向該法官起底,又質疑法官若無申報自己或家人和他要處理案件的利益衝突,涉妨礙司法公正。
    律政司:會恰當跟進
    法政匯思昨發聲明,引述近期針對法官評論,包括網媒《幫港出聲》張貼丁屋案法官照片及指責法官、全國港澳研究會將旺角騷亂歸咎司法機關對佔中判刑阻嚇力不足等。法政匯思指對該些針對法官所作的無知甚或涉刑事的攻擊,深感悲痛。法政匯思召集人任建峰更指,郭文緯呼籲網民對法官起底,以及質疑法官有利益衝突言論,或已構成藐視法庭,「起底已經侵犯法官私隱,從而危害法官安全,而作冇事實根據嘅言論,會影響司法制度同社會對司法制度嘅信心,已合理懷疑藐視法庭」。律政司昨亦發聲明,指關注近日有個別意見揣測司法人員的政治傾向,或指他們有偏見或利益衝突。律政司強調,必須尊重司法獨立,任何言論應避免構成向法院施壓,以免影響司法獨立。對於郭文緯相關言論有否藐視法庭,以及律政司會否上訴撤銷黃台仰保釋,律政司回應本報查詢稱,會在有需要時採取恰當的跟進工作。司法機構回應查詢時表示不作評論。本報昨曾嘗試聯絡郭文緯,查詢其文章,但直至截稿前仍未回覆
    ____________

    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係咪藐視法庭? 洗唔洗坐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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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http://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60225/s00002/1456336417282

    【明報專訊】在旺角大衝突中被控暴動罪的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黃台仰,前日獲裁判官批准保釋候審。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前日及昨日於《頭條日報》網站及《大公報》發表文章,質疑裁判官「有問題」,呼籲「網民(對裁判官)努力起底」及成立組織,將作不合理裁決的法官的名字公開。律政司昨傍晚發聲明,不點名批評有人揣測司法人員政治傾向,呼籲就裁決發表意見的人尊重法治及司法獨立,「沒有確實證據的情况下批評司法人員偏頗或猜度他們的政治取向,對維護香港的司法獨立並無裨益。」郭文緯昨晚近10時發聲明,向裁判官及其家人致歉,澄清無意鼓吹騷擾裁判官,定稿已刪去初稿中「較激動的言詞」,惟被誤上載其初稿。法政匯思批評,郭的解釋不負責任,作為「有地位及名聲人士」,於社會撕裂時仍不慎言。

    撰文質疑黃台仰獲保釋有問題

    郭文緯的文章「為何黃台仰可保釋?」,周二起在《頭條日報》網站、網媒《港人講地》及《大公報》刊登,稱對被控暴動罪的黃台仰獲准保釋候審「感到非常憤怒」,質疑裁判官「有問題」,形容黃為「極度危險的恐怖分子」,相信所有法官都不敢批准保釋,律政署應馬上向上訴法庭申請要求取消擔保。

    定稿﹕成立組識跟進不合理法官

    相關文章最先在周二於《頭條日報》博客「KC Blog」轉載,當中提到「我建議網民努力『起底』,看看有沒有足夠證明他(裁判官)和家人跟泛民政黨的關係,和他的政治取向」。昨日見於《港人講地》及《大公報》的版本,用字略有不同,收起「起底」字眼,改為「建議民間組織盡快成立『法庭監察』將這些不合理的判決及法官的名字公諸於世,並加以跟進」。本報昨日聯絡郭文緯,惟未獲回覆。律政司發出聲明後,郭亦發表澄清,指因憤慨而致草擬初稿時言詞較激動,定稿已刪去相關字眼,因與傳媒溝通有誤才致出版了初稿。頭條網負責人表示,只提供平台給博客發表,今次事件為其中一名博客引述他人文章。律政司昨日於聲明中呼籲,對裁決發表意見時必須尊重法治和司法獨立,否則最良好的意圖亦有可能衝擊法治;任何言論應避免構成或被視為向法院或法官施壓。

    法政匯思:倘法官感受壓屬藐視

    法政匯思召集人任建峰律師批評,郭文緯的解釋不負責任,反映他不慎言,其言論標籤法官,若令法官感受壓,很大可能構成刑事藐視法庭。他稱如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沒有事實根據的言論會影響陪審團,或令被告未能享有公平審訊。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呢個白癡仔可能要坐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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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他無疑是用了藐視的態度來寫, 在法律上卻不構成藐視法庭罪, 不會告他, 所以也無需講到坐監的地步。這件案在考慮保釋方面我不覺得有犯錯。本案並非由一向審案的裁判官去處理, 由大佬出馬, 已很久沒有見他判案, 也不易看得出政治取向。連邊個審都唔知, 就聲大大講起底, 確實不夠番慎, 罰面壁思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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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謝謝標少。
    依家嘅社會真係好缺少客觀同理性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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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各位有誰可告訴我這幾張荒廢了的法庭照片,是香港那間法庭?謝謝。
    http://ruinshongkong.blogspot.hk/2016_01_01_archiv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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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t is old Fanling Magistracy.

      V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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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謝。如不想多些人到那裡,標少可删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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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一般人不能入內, 2002年開始空置。可能正在番新, 像北九龍那樣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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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恕我愚昧
    就這件案,個官係點樣考量9G(1)(a)至(c)三種情況, 以及9G(2)(a)至(h)項, 達至接受保釋既結論?
    還是因為檢控都不反對其他被告保釋, 而反對黃保釋,有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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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ere is a presumption of/right to bail (保釋推定/權) under s. 9D, subject to 9G. In other words, bail must be granted unless the exceptions in 9G apply. It arose from a legislative amendment to conform with the then newly passed Bill of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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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Btw, have you heard of any precedent of bail review under 9H and remand in custody under 9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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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I only heard of the remand in custody under the old Magistrates Ord. before it was repealed and stipulated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Ord. The Bail legislation was newly added in 1994. By then I was not doing prosecution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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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39匿名

      反對沒有不公平, 批准也沒有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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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226/19506420
    看著愛港之聲和珍惜群組在高院及ICAC門外示威的言論,高達斌還直接指控有法官收受利益,這班小丑實在令人作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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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另外有一個退休總警司建議由公開資料中搜集各法官的判刑記錄,編集成表,讓公眾方便參考,這個建議又如何

    不過之前有app收集公開的個人定罪資料,方便老闆請人時參考,卻被認為侵犯私隱。雖然我不明白已公開的資料為什麼是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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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方面應由律政司做, 判刑是考慮多種因素的, 有些法官重手, 也有些輕手, 甩嗰啲點計? 你笫二段所講, 可否畀多啲資料我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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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paper.hket.com/article/822096/起底App或涉私隱%20疑似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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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質疑這App的準確性, 以法院的公開資料為例, 有不少案件根本沒顯示出來, 創立這程式的人怎會知道誰上庭及審訊結果? 一般可查閱得到的只有court list及上訴結果, 那只反映了一部份的案件, 走漏甚多, 而且放得上公眾領域的任何人都查得到, 難講私隱, 你都可以打名字入司法機構的判辭網頁去尋找, 找到配對, 你也不知那人是否同名姓, 無電話、住址或其他資料顯示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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