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被告保釋 禁足旺角 控方﹕循簡易程序檢控最高囚5年
我對於選擇以簡易程序檢控暴動罪是否恰當置疑,除非控方覺得本案的嚴重程度及判刑不㑹超過兩年監禁,否則應以公訴程序提出檢控,應在區域法院審理而不是裁判法院。表面上看在裁判法院由裁判官處理本案最重可判處5年監,雖然我沒有Archbold在手,我覺得在法律理念上真的以為法律賦予裁判官判監5年的權力,是對立法錯誤的理解。先看釐定裁判官權力的《裁判官條例》第92條的條文:
【明報專訊】旺角大年初一晚至初二早上因小販問題發生警民暴力衝突,涉案其中37名被捕者被落案起訴,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包括「本土民主前線(本民前)」發言人、立法會新界東補選參選人梁天琦在內的34男3女,各控一項暴動罪,其中1女改控參與非法集結罪。眾被告毋須答辯,全部准以500元至兩萬元保釋,其間不得踏入指定的旺角區域。控方代表、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稱,目前循簡易程序控告該37人暴動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囚5年及罰款5000元。
(12/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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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於選擇以簡易程序檢控暴動罪是否恰當置疑,除非控方覺得本案的嚴重程度及判刑不㑹超過兩年監禁,否則應以公訴程序提出檢控,應在區域法院審理而不是裁判法院。表面上看在裁判法院由裁判官處理本案最重可判處5年監,雖然我沒有Archbold在手,我覺得在法律理念上真的以為法律賦予裁判官判監5年的權力,是對立法錯誤的理解。先看釐定裁判官權力的《裁判官條例》第92條的條文:
條:92條文標題:可由常任裁判官循簡易程序處理的可公訴罪行版本日期:30/06/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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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任何人在常任裁判官席前被控以任何可公訴罪行(附表2第I部指明的罪行除外),則常任裁判官可循簡易程序處理該案及將被控人定罪,以代替將他交付法院審訊,而一經定罪,可處被控人監禁2年及罰款$100000︰ (見表格93) (由1981年第51號第7條修訂)
但本條並不影響任何其他條例中明確訂定的較重或較輕的懲罰。
(由1949年第24號第29條代替。由1958年第30號第7條修訂;由1995年第13號第60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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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任何人在常任裁判官席前被控以任何可公訴罪行(附表2第I部指明的罪行除外),則常任裁判官可循簡易程序處理該案及將被控人定罪,以代替將他交付法院審訊,而一經定罪,可處被控人監禁2年及罰款$100000︰ (見表格93) (由1981年第51號第7條修訂)
但本條並不影響任何其他條例中明確訂定的較重或較輕的懲罰。
(由1949年第24號第29條代替。由1958年第30號第7條修訂;由1995年第13號第60條修訂)
該條最後一段講「但本條並不影響任何其他條例中明確訂定的較重或較輕的懲罰。」我們不能以字面意思去理解,而是要結合訂立各級法院判監最高權力的原則來看,裁判法院兩年,區域法院7年,高等法院终身監禁。故此, 裁判官審理這件案判監上限是兩年, 不會是5年, 5年就匪夷所思了。
我印象中未見過在裁判法院單一控罪判監超過兩年的,超過一條控罪分期執行而超過兩年也罕見。在2000年喜靈洲暴動案, 上訴庭頒下判刑指引,若果控方認為案件在裁判法院審理因為裁判官可最高判5年,恐怕是錯誤的看法。本案個别被告的行為涉及縱火及蓄意傷人(擲磚),都是可判終身監禁的控罪,蓄意傷人也並非裁判官有權審理的控罪, 故此本案最適合是在區域法院審理,否則在審結定罪時判刑上限會受制肘。當然在程序上裁判官有權根據裁判官條例在審訊期間任何時間把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不過那是浪費時間的做法。Venue of trial在一開始就應決定。本案涉及暴動罪的被告應以這項控罪作為joinder ,因為他們集體及個别行為是構成本控罪的元素,所以不應分案來審。只有那些沒有被控暴動罪的被告可以分拆出來在裁判法院處理。
我印象中未見過在裁判法院單一控罪判監超過兩年的,超過一條控罪分期執行而超過兩年也罕見。在2000年喜靈洲暴動案, 上訴庭頒下判刑指引,若果控方認為案件在裁判法院審理因為裁判官可最高判5年,恐怕是錯誤的看法。本案個别被告的行為涉及縱火及蓄意傷人(擲磚),都是可判終身監禁的控罪,蓄意傷人也並非裁判官有權審理的控罪, 故此本案最適合是在區域法院審理,否則在審結定罪時判刑上限會受制肘。當然在程序上裁判官有權根據裁判官條例在審訊期間任何時間把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不過那是浪費時間的做法。Venue of trial在一開始就應決定。本案涉及暴動罪的被告應以這項控罪作為joinder ,因為他們集體及個别行為是構成本控罪的元素,所以不應分案來審。只有那些沒有被控暴動罪的被告可以分拆出來在裁判法院處理。
有人指責以暴動罪來檢控是政治檢控, 這問題容易解決, 如果控罪不符合有關法律元素, 香港法律翹楚如雲, 應該跳出來講, 無需等待到正審時, 這件案主要是identification, involvement及cautioned statement的爭論。說不是暴動的please enlighten me.
刑事程序課也衹是說上限兩年,還真沒有留意到MO s92有第二段
回覆刪除可是POO s19(2) 的確寫着
(b) on summary conviction, to a fine at level 2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5 years.
請問 這個問題如果有爭議的話可以如何釐清?在提堂的時候跟裁判官討論?
你是law友?
刪除你去law library找hard copy來看, 看下過去修訂的過程。我相信循簡易程序可判處5年的訂定是1970年立法時的粗疏, 2013年的修訂只把5000元改為第二級罰款而沒有理睬這立法上的謬誤。這問題大概不會產生爭拗, 因為最終會在區域法院審理機會頗大,另一方面控方若選擇在裁判法院審理, 相信不會爭論裁判官無權判5年, 裁判官也不會覺得自己有這權力。
我記得我參考過以下案例,刑事程序課中"上限兩年"的理解有誤:
回覆刪除1. HCMA 769/2005 paragraphs 8-10;
2. HCMA 1258/1988 page 4-5.
PHLI
Thanks PHLI. I am afraid this issue should be revisited in the appellate court. It has created an aberrant effect.
回覆刪除認同, (就大部分罪行而言) 一項控罪判刑可超過3年, 不過兩項控罪判刑不可超過3年. For the time being, that's the law anyway.
刪除"裁判官不會覺得自己有這權力"? 他們不得不認識!
風聞長期處理刑事的官被升調到處理民事的法庭, 當真? 難道他們也會覺得自己沒有民事方面的權力? (雖然我不期望全能的法官).
PHLI
這次回港有其他事要處理, 所以很倉卒地只跟兩個人碰頭, 沒有仔細去收風。有些人事調動會按工作需要, 老闆叫你署任, 你可抗拒嗎? 高院都有大老爺表明不想署任上訴庭。全能法官當然少, 做慣刑事調去處理民事案是硬着頭皮的差事, 相反亦然。
刪除單一控罪裁判官可判處3年監禁以上是很難理解的, 跟絕大部份法例的訂立不一致, 1988那上訴庭的決定應被推翻, 繼而修改法例。
HCMA 769/2005 --->好野~ thx
刪除小弟猜想: 1970年的立法應該有六七的背景
設想如果有攤牌式對決,一次過拘捕&控告上千名“左仔”,可能需要給下級法庭一個快速處理大量案件而又“有甘返上下阻嚇力”的方法
不過此類情況少見,最終亦沒有出現,遂成孤例
之前做paper試過(馬馬虎虎地在網上)找舊立法局的文件以了解老舊法例的立法原意;結果不是付之阙如就是零零碎碎(對比現時的會議記錄)
香港似乎已經不熟悉, 暴動過後處處縱火, 呢班到底係咩義士? 標少認為應該如何?
回覆刪除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60213/photo/bkn-20160213033010585-0213_00822_001_02b.jpg?20160213063025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60213/photo/bkn-20160213033010585-0213_00822_001_04b.jpg?20160213063025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60213/photo/bkn-20160213033010585-0213_00822_001_05b.jpg?20160213063025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60213/photo/bkn-20160213033010585-0213_00822_001_06b.jpg?20160213063025
我無答案, 你應該去問那些不譴責暴動的政黨及那些發聲明說永遠站在抗爭者那一邊的智者。
刪除律政司澄清未決定循簡易程序處理
回覆刪除http://topick.hket.com/article/1363832/%E5%BE%8B%E6%94%BF%E5%8F%B8%E5%B0%9A%E6%9C%AA%E6%B1%BA%E5%AE%9A%E4%BB%A5%E7%B0%A1%E6%98%93%E6%88%96%E5%85%AC%E8%A8%B4%E7%A8%8B%E5%BA%8F%E6%AA%A2%E6%8E%A7%E6%A1%88%E4%BB%B6
謝謝, 我也看到。
刪除可能表述漏了一些內容
回覆刪除循簡易程序檢控37被告 "控方下次在庭上亦有權把罪行改成可公訴罪行"最高囚5年
另外我在商業電台聽到陶傑的soundbite 指梁掁英不應用暴動來形容旺角的事件, 話67年放炸彈到燒死林彬的程度才是暴動. 唉,慌死香港唔夠亂咁. 好心佢用吓腦遲些先講些呢類話. 最多批梁掁英無權干涉法律定為暴動便算啦, 何須要列舉更暴力的例子,切記現在香港有怒火的不止幾十人,不用再潑火。再放火梁掁英也不會輕易下台.
之前已經有人在網上發起【 不要假暴動,我要真暴動 】....向官員演示「何謂真‧暴動」。
KKC
我不知道是否報導上的誤會及梁卓然實際上講過甚麼, 在第一次上庭根本不需講究竟選擇循簡易程序抑或公訴程序, 因為控罪內容本身不會這樣講, 直至選擇了在那級法院審理就一目了然。Anna Lai昨日上庭的澄清就說明了。另外, 如果循簡易程序審理, 我不相信有任何裁判官會判5年, 不是案情不夠嚴重的問題, 而是他們不相信自己有區域法院法官的權力。
刪除至於才子講的說話, 他不是刑事法律師, 我無興趣評論。用嘴巴不一定要用腦袋, 有腦袋也未必有功能, 言論自己嘛, 任何人都有權講。梁振英下台可以解決問題的話, 他就太重要了。曾偉雄退了休換了一個不是鷹派的處長, 警民關係改善了嗎? 唉!我省點氣, 或者等我返回悉尼後再思考一下才評論。反共反建制的人全部都在這暴動中大敗。
我錯把陶傑的 "暴亂"寫成 "暴動"
刪除KKC
自稱律師的說話, 有無興趣評論?
刪除旺角初一晚的「魚蛋之亂」,讓新春本來喜氣洋洋的家庭團聚,變成了世代之間的火藥庫。
姨媽:「點解而家啲後生仔要咁暴力?打到啲差人頭破血流?」
姑姐:「連記者都打,香港無救了。唔係黃絲就大晒架,香港係講法律架嘛。」
表弟:「但係差人對天開咗兩槍喎!又用槍指向群眾?合乎警察通例咩?」
十叔:「但班暴徒又掟磚又燒嘢喎!警察和同袍生命受到威脅,開槍梗係無問題!」
表妹:「但開槍算係最低武力咩?向天開槍,流彈會擊傷無辜市民,點都講唔通!」
三姑:「咪係,新年流流篤串魚蛋都要搞到開槍。」
四叔:「唔係班本土派挑釁,都唔會搞到咁大喇。佢哋係早有預謀,帶齊架生嚟搗亂的。」
霞姨:「又唔可以一口咬定係本土派做喎。新聞片好多暴徒都戴晒口罩,會唔會係其他組織搞事然後賴本土派先?況且好多後生仔都係上網大隻講。你sure佢哋真係會咁勇武?就算係,你夠證據證明係本土派做咩?」
成哥:「大台新聞片段剪到一岩一窟,都唔知係咪播啲唔播啲。」
順嫂:「你哋一個二個在場咩?咁多意見。等警方調查喇。」
鋒仔:「你見唔到警察而家拉完人可以無法庭搜查令就入屋蒐證咩?唔係個律師及時趕到,個學民仔一早被人抄家喇。」
親戚王律師:「係呀,一定要符合程序公義(due process)。不依循合規途徑搜來的證物,係唔可以呈交法庭作證供架 (inadmissible)。」
弟婦:「執法部門嘅效率好撲朔迷離。一時拉人咁快,但朱經緯到而家仲未有人招呼佢。年初一擺下夜市都要掃,但良景邨市集嘅所謂『管理員』打人,警察卻又隻眼開隻眼閉。」
堂弟Justin:「Gosh,都係返加拿大好啲。香港真係好亂。Hopeless!」
聽到呢度,我Elsa忍不住爆seed:「咁亂你又回流返嚟?香港本來好好,係689同佢班子施政失誤搞到而家咁!係立法會投票制度失衡,係咁通過啲唔符合小市民利益嘅工程,先會搞到民怨爆煲!好似高鐵咁,係咁超支浪費公帑但係而家馬時亨一句『洗濕個頭』就要繼續去?一個唔真正代表到廣大市民利益、一個無法監察政府施政嘅立法會,先會有無知無能嘅議員可以『明張目膽』咁喺議事廳違背良心,又或者發表埋『五條書局友坐洗頭艇』呢啲低俗言論!然後班泛民無法阻止政府硬推先要作出拉布、點人數等等嘅下策!浪費時間浪費社會資源!你唔去反思個體制嘅問題、唔去為社區發聲,反而仲嫌呢度亂?你有無當過呢度係自己個家?香港搞到今時今日咁,就係你哋以前乜都不聞不問,有事就自己走,有人搞抗爭搞佔領你哋就帶頭反對。你哋有無想過,點解班小市民冒著被拉的危險,都要站出來?幾年前反高鐵仲係一行一跪,而家連暴力升級都有人撐,點解?因為忍無可忍喇!螻蟻都要偷生呀,哪怕只有一絲希望!」
全場鴉雀無聲。外婆叫大家埋位食飯,大家互不瞅睬,扒完碗飯就不歡而散。
為甚麼看同樣一則新聞,大家的取態卻如此不一樣?每個人都只想接受片面的真實,還是片面的謊言?這是心理學上的「選擇性認知」嗎?
前年雨傘「撕裂」社會的傷痕並無癒合。新年一家人困獸鬥,更是容易擦槍走火。在守法的前提下,大家有選擇藍營和黃營的自由,但「深層次矛盾」不處理,民怨繼續積聚下去,能確保不愉快事件不再上演嗎?
Elsa Ko @ 法政匯絲
法政匯「絲」-法律界「絲打」,脫下法律界最私密嘅絲襪,同大家赤裸裸 gossip 呢行嘅八卦趣事。
無興趣評論, 觀點重點各有不同, 我不一定要否定別人的看法, 有些認同有些不認同, 詳細講太費時。
刪除1.//香港本來好好,係689同佢班子施政失誤搞到而家咁!//
刪除呢個唔系事實。事實系香港自中英談判開始,環境就越來越壞。系貪曾帶頭將香港作賤,矮化。香港傳媒,議員把香港醜化,令到中央對香港起了戒心。將房屋供應不足,樓價高企算到689頭上更是刻意混淆視聽。
2.//係立法會投票制度失衡,係咁通過啲唔符合小市民利益嘅工程,先會搞到民怨爆煲!//
正正因為不是一面倒的行政主導,才導致政策不能順利推行。任何政策總會有某部分人不滿,按你的邏輯,香港就不會有地鐵,不會有新機場,青馬大橋,東區走廊,北角,鯉景灣。。。哈哈,香港人都以打魚為生。
3.//好似高鐵咁,係咁超支浪費公帑但係而家馬時亨一句『洗濕個頭』就要繼續去?//
難道不是因為那些無恥拉布才超支的嗎?又難道你會濕個頭搞到成頭泡唔冲淨吹乾就敢行出街?
4.//你唔去反思個體制嘅問題、唔去為社區發聲,反而仲嫌呢度亂?你有無當過呢度係自己個家?//
有,所以我反思而不造反,發聲不發顛; 你就真正重嫌香港唔夠亂,所以出來搞事。你到底有無當過呢度系自己個家?你老母唔順你意嗟,你就想你老母死?
5.//你哋有無想過,點解班小市民冒著被拉的危險,都要站出來?//
我看到的是那些高調的民主鬥士,最終都沒有實踐承諾接受法律制裁。你又有無念過其實有更多的小市民反對你地搞事?
6.//幾年前反高鐵仲係一行一跪,而家連暴力升級都有人撐,點解?//
點解,點解要升級(降格!)到出暴力?因為認同你地的人實在很少,並且越來越少。因為你地的訴求非常離地,做法非常幼稚,自我中心,自以為是,不可理喻(响香港搗亂以推翻中共政權?!只有政棍才會講得出,白痴才會相信)。
7.//因為忍無可忍喇!螻蟻都要偷生呀,哪怕只有一絲希望!」// 香港絕大部分市民對你地忍無可忍喇!我地唔系螻蟻,我地系守法公民。我地有合法的公民權利,我地要求正常生活,不受暴徒威脅的權利。我地要求警方嚴肅執法。我肯定你地能夠達到目的的希望是一絲都沒有。
你成篇野恐怕只有呢段講出一點事實://班泛民無法阻止政府硬推(不管好壞的政策)先要作出拉布、點人數等等嘅下策!浪費時間浪費社會資源!//
用的敢低樁手法扮分析,扮理性,扮高級。你到底是真無知白痴受人迷惑,定系蓄意誤導其他人呢?
如果真暴動是那些反建制小孩的心聲,警員的回應恐怕就是我要真開槍了。
回覆刪除流血是全輸的局面肯定是大部分香港人的共識,不過明顯不包括那堆細路。“因為輸,所以贏”他們常掛在咀邊呢,那會覺得自己已經大敗。
「流血是全輸的局面肯定是大部分香港人的共識」<---敢問那些大人如何防止流血局面出現?莫非又是鼓吹加強警察武裝,加強鎮壓?不過,似乎那些建制既得利益大人心中不是真心想防止流血,而是寧可要弱者流血,都要用盡方法保護他們自私的既得利益.
刪除正如國王的新衣小說中,小孩無知但純的真心聲有時總比虛偽自私的大人好.
可惜沒有明確的二分法, 小孩可以無知但不純真, 大人也不一定虛偽自私, 閱歷不同, 看法及看的層面未必一樣。
刪除對於有人質疑學民思潮成員當晚到場是想「搞事」,他指出自己與林淳軒都仍有官司在身,今個月需要進行審訊,反問準備上庭的人怎會再以身試法。黃之鋒稱與林淳軒聞槍聲後乘車離開
回覆刪除學民思潮成員林淳軒被警方指涉嫌參與旺角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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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住是魚蛋革命
回覆刪除抑或是愚蛋革命?
刪除為魚蛋,革命。
回覆刪除旺角之役
回覆刪除Mong Kok Uprising
FishBall Revol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