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星期四

2015年標少札記回顧

又一年,又長一歲,時間溜走於頃刻之間,渾然不覺。

2015年寫了248篇,要寫回顧,舉箸提筆,並非朱自清在《背影》所講那種膀子疼痛,而是茫茫然,心情跌宕,無從下箸。這一年發生很多大大小小的事,事無大小,我都發表過一些謬論,不懂的事情,我就不敢沾手,沒有發聲的勇氣,也曾經認真考慮過封筆。

2015年的點擊有380,000人次,2011年開blog以來共寫了1220篇,留言有8800多條,而第1,000,000次點擊在9月6日出現。一百萬不是小數目,數目反映了讀者的支持,也看到不少留言的鞭策。我跟讀者之間的交鋒,讀者和讀者之間的論爭都減少了,雖然香港社會氣氛還是火焰滔滔,在我這裏卻爆不出火花。可能我立埸鮮明,很多人都不屑一顧,使我耳根清靜。不過,我只刪除一個人的留言,所以也不算是一言堂。

過去一年我多寫了老伴郊遊和浮生記趣的文章,年歲與日俱增,趁還算健康,毛病不多時,多寫下生活的點滴。老早告别風華正茂之年,生命旅途上,秋意酣,人添壽,活動能力只會消減,人消瘦。

2015年開始時,在佔領運動氣氛的籠罩下,不少文章都以此貫穿著全年的生活話題,由塗鴉少女寫到7警上庭及朱經緯案的發展,佔中落幕,後續也連綿。佔領還未到蓋棺定論的時候,我之前批評過策略上的錯誤,影響會多深遠並非我這種人能判斷,還是留待搞政治的人去寫。不少人説我偏幫警察,我只能講我對他們確實充滿體諒同情。到了歲末,我也寫文反映我對朱經緯案及拘捕跟蹤吳克儉的記者的手法不滿。如果說我一向對警察傾側,連我都不滿了,是否説明警方高層對改善警民關係還未開竅,任憑怎樣努力搞facebook公關修補警民關係,一件使人詬病的事,便把努力付諸流水,消弭於無形。

陳碧橋審以胸襲警案掀起的波瀾比陳振聰、許仕仁案哄動得多,我相信他是歷來被罵狗官罵得最多的人,《狗官》又成為熱門的題材。有題材就不愁寂寞,沒有題材的人就捏造事實,一時之間瘋傳這樣瘋傳那樣,把個人意願和憑空想像説成事實。甚麽陳碧橋是政協,甚麽以胸襲警要換官判刑,最慘是報導助長瘋傳的電子媒體還去訪問一些大律師對換官的看法,他們還講到似曾曾,真的一樣。為甚麽不撇撇脫脫,直接了當說我不懂,或者開個玩笑,像有眼疾的人去看眼科醫生,醫生說我專醫左眼,你右眼的疾病要找右眼專科。專業人士尚且如此,那就難怪小市民無知了。記得小學時有一課教「以訛傳訛」的成語故事,有個人不慎吞了一條鵝毛,越傳越瘋,最後傳出的版本是他吞了一隻鵝。現今是電子通訊太發達的錯,訊息傳播得快,沒有給人時間去思考,人的腦袋跟不上步伐,只要啱聽,就照單全收,人也瘋得快。Whatsapp群組提供了加速瘋癲的效應。

我比較少評論澳洲的社會狀況,因為興趣不大,所以關注少,我寫了幾篇九男女峇里運毒案,竟然有人以死囚名義設置奬學金,是慈悲抑或偽善,我一時也搞不清。Epping滅門案一波三折,第三度審訊,歷時9個月,都要以懸峙陪審團收埸,明年再擇日重審。澳洲可以講的很多,但我有能力講的很少,況且澳洲爭吵的事很少,吵得上幾句就忘得一乾二淨了,可能澳洲政客才真正懂得政治,所以在幕前爭吵幾句,交足戲碼,就落幕卸裝。香港人卻不懂得忘記,不懂得抹走不快樂的過去。

我對2016年沒有憧憬,也沒有期望,佔領歿了,那些失落的心未有所依的人,總會找別的運動去填補。火葯充足,火星處處,滅之不盡。2016年是佔領的結賬年,還未在法庭虛耗青春的人,如果這年不用結賬,這賬以後就會撇除了。如果我有權調兵遣將,我會把那面目可憎的、製造新聞的專員幹掉,也讓那每月看30本書的局長告老還鄉去看他的閒書。閒書,不是鹹書,囫圇吞棗,汗牛充棟,看了也不長智,就等同白看。又寫了一大堆廢話,在一年終結最後一夜,還你清靜,擱筆迎歲。

新年快樂!

2015年12月29日星期二

自首

逾廿年前參與爆竊及與警槍戰男子自首判囚15個月

一名54歲男子早前突然到警署自首,表示22年前曾參與觀塘榮業街海濱工業大廈爆竊案,並與其餘9名疑犯跟埋伏警員爆發槍戰。他今日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物品罪,被判入獄15個月。

控方在庭上指,當年與被告錄取口供的警員已逝世,其餘與案有關的警員因事隔多年,未能記起案發情況,控方僅依賴早年被捕的數名被告口供作出檢控。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因年老患病的母親勸告,及其兒子不肯與他說話,所以決心自首。他曾兩次分別到警署及向街上巡警自首,但不獲受理,直至今年6月才成功自首。

法官在判刑時指,被告雖然自首,但因潛逃而得到好處,故以監禁18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減刑至判監15個月。

至於本案其中5名被告,早年已承認或被裁定串謀搶劫等罪罪成,被判監5至7年。另外仍有4人在逃。

(29/12/2015香港電台即時新聞)

讀者發電郵給我,連同上面的新聞連結及這書函:「標少,你好!呢單嘢幾有趣,唔知你會唔會有啲觀察同分析可分享吓?謝謝!」

22年後的自首,最不平凡的是,根本沒有拘捕令追緝他歸案,控方根本沒有證據。我這樣講只是靠估。

新聞的標題講被告參與爆竊,他承認的是「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物品罪」(Going Eqipped for Stealing),違反法例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7條,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年。我相信被告當年沒有在現埸被捕,只有同案招認了的其他犯人供出被告有份參與,導致被告當年被拘捕,被拘捕後被告否認犯案,所以沒有證據指證被告。除非當年其他同案招認了的犯人肯錄取證人口供來指證被告,否則這些人在被拘捕警誡下所講的話,只能指證自己(self incrimination),而不能依賴來指證其他人,除非另外錄取一份證人口供。

在這情況下,被告當年沒有被檢控,故此不是棄保潛逃的逃犯,和毒梟馬惜珍的情況不同。可能有人會問,當年警方為何不向其他招認了的犯人錄取口供,用以檢控其他有份的人,理由好簡單,這些人不肯合作,被告又不招供,故此所謂其他在逃人士,其實是沒有證據去作檢控的人。另一方面,假如有人招認犯案時阿豬、阿狗都有份,警察問:佢哋全名叫乜?住喺邊一處?唔知喎,浄係知佢花名,好似住秀茂坪喎。這種情況下阿豬阿狗就是在逃人士,一世都拉唔到嗰種,當年中豬變老豬,甚或變了死豬,阿狗就肯定變男人老狗。

我質疑法官指被告潛逃得到好處的講法,好處當然有,自由自在就是最大的好處,真的「潛逃」嗎?别忘記被告幾經辛苦才能成功自首,這表示他沒有outstanding arrest warrant, 就不能講是潛逃。他是22年後的自我招供,自動投案。他當初兩次自首也給人攆走,還再接再厲,也可算苦心一片。真的要多得被告的母親和兒子了。不少人犯了法被檢控,證據確鑿,卻千方百計去打甩佢,然後就心安理得過日子。本案的被告尚算還有良知,他大可以不理母親和兒子,六親不認,不去自首。刑罰而言,我也覺得有問題,如果18個月的判監為判刑起點,3個月的折扣實在太少。不要講50%也要有正常1/3的認罪折扣。歸根究底,一點證據都沒有。

話說回頭,也許是我估錯了,被告潛逃了22年,是當年高院這件案的其中一個被告,所以最高刑期只有3年的控罪也會上高院而不去地院審。我總是大惑不解,他換智能身分證也沒揭露是wanted person? 22年來一直都奉公守法,沒有再惹官非,潛逃一事才沒有給抖出來?

走筆至此,講了幾段廢話,見笑!

2015年12月28日星期一

博士偷窺

標少你好,謝謝你上一次回答我的問題
睇新聞睇到完全唔明白法律方面既野,又有事想請教

我唔係法律背景,所以如果d問題太蠢,請見諒

兩條link都係同一單新聞: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51228/54584367
http://toronto.singtao.ca/578720/2015-12-27/post-%E4%B8%AD%E5%A4%A7%E5%8D%9A%E5%A3%AB%E7%94%9F%E8%AA%8D%E5%A5%B3%E5%BB%81%E5%81%B7%E7%AA%BA%E5%88%A4%E7%B7%A9%E5%88%91/?variant=zh-hk

問題:
1. 保釋期間重犯,會否加刑?

2. 短時間內,重犯都可以緩刑?有無指引的?還是裁判官決定

3. 已經還柙左24天,就算判囚14天,唔係都會即時釋放咩?
依家判緩刑2年,即係未來2年好似多左限制咁,比起直接判囚14天,咪好似仲罰多左?

4. 如果2年內佢又偷窺,當日還柙果24天,有無得扣返的?

上面是讀者在上一篇的留言,有關中大博士生在大學女廁兩度偷窺,被控遊蕩罪,今天認罪被判緩刑。先打個岔,蘋果兩個跟蹤吳克儉的記者,也是以這罪名帶返警署調查。這被告毫無疑問導致如廁的女生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未討論前要先搞清事實,QS引用星島多倫多版的報導提到被告在今天認罪前還押了24日,我對這日子有疑問,我看了明報、東方和蘋果對此案的報導,都沒有提及還押一事,所以我不肯定。東方講被告在12月4日犯第二宗,警方翻看閉路電視,翌日才拘捕被告。翌日即12月5日星期六,如果當日立刻安排上庭,拒絕保釋,計算到今天就是還押了24天。據今天沙田法院的審訊表顯示,本案原定是審前覆核,故此被告是由原先否認控罪改為認罪的。假設被告確實被收押了24日,在荔枝角收押所過了聖誕,我用這基礎來討論。

第一條問題,保釋期間重犯,會否加刑?

保釋期間再犯,理應取消保釋,如果被告被收押了24日,就是bail revoked。保釋期間再犯本身並非加刑因素,而是提高判刑起點的因素。講到尾都要考慮總刑期(totality)。

第二條問題,短時間內重犯,緩刑是否恰當?

首先,上訴庭沒有對遊蕩罪訂下判刑指引,裁判官判刑空間很大。緩刑與否,不會考慮重犯是否短時間內發生,只會考慮案情去決定判監是否恰當,繼而考慮有沒有特殊因素不用即時入獄,予以緩刑。馬官這判刑充滿藝術,被告被收押了24日,嘗過鎯鐺入獄的滋味 (clang of the prison gates),緩刑是他頭上一把刀,他要時刻警惕,不敢重蹈覆轍。以本案而言,這緩刑實際上比判即時監禁更重,如果判監14日,他已被還押了24日,從中扣除,即時省釋。現在判了緩刑,當然可以當庭釋放,但那收押了的24日不能用來抵消將來再犯而導致執行(activate)這14天緩刑的刑期。所謂再犯,即在緩刑期間再被定可判監禁的罪,不一定是偷窺,也可以執行刑罰,我講得太籠統,請参考下面張貼的法例(有4種執行的方法)。這一條的答案連第三、四條問題一併回答了。


  
Contents of Section

Chapter:221 PDFTitle: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Gazette Number:E.R. 1 of 2012
Section:109CHeading:Power of court on conviction of further offence to deal with suspended sentenceVersion Date:09/02/2012


Remarks:Adaptation amendments retroactively made - see 25 of 1998 s. 2

(1) If an offender is convicted of an offence punishable with imprisonment committed during the operational period of a suspended sentence or if, during such period, he breaks a condition imposed under section 109B(3)(a) and either he is so convicted by or before a court having power under section 109D to deal with him in respect of the suspended sentence or he subsequently appears or is brought before such a court, then, unless the sentence has already taken effect, that court shall consider his case and deal with him by one of the following methods-

    (a) the court may order that the suspended sentence shall take effect with the original term unaltered;
    (b) it may order that the sentence shall take effect with the substitution of a greater or lesser term for the original term;
    (c) it may by order vary the original order under section 109B(1) by substituting for the period specified therein a period expiring not later than 3 years from the date of the variation; or
    (d) it may make no order with respect to the suspended sentence,
and a court shall make an order under paragraph (a) of this subsection unless the court is of opinion that it would be unjust to do so in view of all the circumstances which have arisen since the suspended sentence was passed, including the facts of the subsequent offence, and where it is of that opinion the court shall state its reasons.
(2) Where a court orders that a suspended sentence shall take effect, with or without any variation of the original term, the term of such sentence shall commence on the expiration of another term of imprisonment passed on the offender by that or another court, unless the court is of opinion that, by reason of special circumstances, the sentence should take effect immediately.
(3) In proceedings for dealing with an offender in respect of a suspended sentence which take place before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ny question whether the offender has been convicted of an offence punishable with imprisonment committed during the operational period of the suspended sentence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 court and not by the verdict of a jury. (Amended 25 of 1998 s. 2)
(4) Where a court deals with an offender under this section in respect of a suspended sentence the clerk of the court shall notify the clerk of the court which passed the sentence of the method adopted.
(5) Where on consideration of the case of an offender a court makes no order with respect to a suspended sentence, the clerk of the court shall record that fact.
(6) For the purposes of any Ordinance conferring rights of appeal in criminal cases any such order made by a court shall be treated as a sentence passed on the offender by that court for the offence for which the suspended sentence was passed.


2015年12月26日星期六

吳克儉被跟蹤,警方處理手法不智

吳克儉被跟蹤 保安局接教局投訴轉介警方 警扣《蘋果》記者被指妨新聞自由

【明報專訊】《蘋果日報》兩名記者平安夜追訪教育局長吳克儉期間,所駕七人車被警員截停,其後被帶返警署調查。據本報向不同政策局及部門了解,教育局是先向保安局反映事件,而保安局前日再把個案轉交警方跟進。警方接受查詢時確認,收到保安局轉介個案,指吳克儉本周內數次被陌生人及車輛跟蹤,派員調查期間發現該車輛,其後把兩人帶返警署確認身分及了解事件。教育局重申,吳克儉不知有關陌生人的背景及來意,對方從來沒有表明記者身分,基於合理懷疑及保安理由求警協助。有新聞團體擔心,今次事件的處理方式會造成新聞自由被打壓。

一度禁打電話 扣留個半小時

蘋果日報兩名港聞版記者阮斌及黎少英,前日下午5時許在政府總部等候吳克儉,並駕車尾隨局長專車至中環機鐵站,被多名中區重案組探員截停車輛。兩記者出示記者證,但探員查看後仍要求他們落車熄匙及出示身分證。根據蘋果日報報道,阮斌表示當時曾要求打電話,但遭探員拒絕,「擾攘一陣後,(警方)之後話charge(控告)我遊蕩罪」。兩人分別被帶返中區警署調查一個半小時後獲釋。

……
(明報節錄 26/12/2015)

纏擾行為在香港並非刑事罪行,被纏擾的人只能用民事程序去制止,譬如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要求法庭頒佈限制的條款,例如纏擾者不能在受害人的住所及工作地方多少米的範圍出現,也可申請賠償。公眾人物或高官,恐怕難以對傳媒作此申請,除非有明顯證據這行為不合理地超乎記者報導的權利,法庭要權衡個人權利和新聞自由。反正都不涉刑事,警方便不會受理。

蘋果日報記者跟蹤吳克儉的行為,警方應該怎樣處理呢?

警方以遊蕩罪把記者帶返警署,是很不智的做法。這遊蕩所涉的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的第3款:

(3)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我在流動佔中會否構成遊蕩罪講過這段話:

「遊蕩」一詞,在法例中沒有釋義,一般都以字典的解釋作考慮,並以由香港上訴至樞密院的AG v Sham Chuen案所講的釋義方法去看,即是“The word is to be construed in the light of the context in which it appears in this particular enactment”。而「遊蕩」一詞,字典普遍解釋為在某處閒逛(idling)、逗留(hang about)或徘徊(lingering)。那麽,去逛街行公司豈不是屬遊蕩?無錯,不過不構成犯法那種「遊蕩罪」,因為「遊蕩罪」要根據其所屬的特定法例的文意去詮釋。

兩名記者以駕車追蹤吳克儉,用字典最闊的解釋,可以視為「遊蕩」,不過,卻不構成160(3)條所針對的遊蕩罪。結合整條法例去看,我看不到吳克儉對本身的安全或利益的擔心屬於合理的,他們只在公眾地方跟蹤他,沒有任何行為顯示會對他不利。假設吳克儉真的特别膽小,怕自己安全受威脅,就應立即打999報警,而不是通知保安局。這様轉接的做法,使人進一步質疑他是否真的擔心。當警察到場攔截記者,在現場已可確認他們的身分,他們的解釋不見得有何使人置疑的地方,當場就可放人,根本無需帶返警署進一步調查。假設一個市民懷疑被跟蹤而報案,衝鋒車到場查明記者身分,記錄資料,也只會立即放人。

我不想一沉百踩,醜人自多八怪。想當年高院法官Godfrey被東方日報狗仔隊跟蹤整個月,他都不報警,他心想:我行得正企得正,你放馬過嚟囉。警察這次做了蝕本買賣,警察的職責是除暴安良,維持治安,為何要pamper一個庸碌的局長,為他陪葬!

2015年12月24日星期四

Maro重臨

今夕平安夜,竟然要為Maro寫一篇。長期讀者一定看過Maro的留言,也知道我對他特别容忍,可是,容忍也有限度,終於有一天我聲明要刪除他所有新的留言。自此,消滅了他。我當然知道他沒有死心,他會不斷在窺伺及暗中留言。他心中不斷對我詛咒(可能用沮咒更貼切,他沮喪地咒罵),也曾發誓不再進來。西諺有這句:A dog cannot stop himself from eating shit(狗改不了吃屎),他也按捺不住,以匿名留言,在文字上卻露出尾巴來。在黃毓民擲杯預審那一篇,由2015年12月19日下午6.06那則留言開始,一直至今天的幾則,我稍為provoke下,他就原形畢露。看下這留言,不是Maro還可是誰:

我和你的分別乃 i've got a career and life while u've got NIL / nothing. indeed your life has pretty much ended some 12 yrs ago sadly you just didnt realize until now. *chuckle*

我也明白他患上佔中後遺症,加上原先的精神問題,已沒有醫治的靈丹妙藥,既然他要在我這處尋找慰藉,我為了社會的福祉,姑且不再刪除他的留言,以免他鬱結於中,自殘事小,貽害社會禍及無辜就事大。他這種人失常的時候可以在港鐵車廂內殺人放火,我憂心忡忡。君子一言九鼎,我雖非君子,卻講過會刪除他的留言,也因此惹來他罵我氣量狹窄,可是,讓他再留言便會失信於天下,折衷辦法是只要他不以Maro之名留言,不講髒話,我就算明知是他,也視而不見,不趕盡殺絕。他也不妨以阿豬阿狗之類的名字來留言,當作暗號,反正他時常罵人「支那豬」,加上現在成為瘋狗的走狗,算起來豬、狗之名也甚貼切,讀者看了明知是他,也心照不宣。

寫這一篇,為了再讓Maro進來而向其他讀者告罪,希望各位體諒標少的苦衷。我也知道姑息會養奸,可是感到他的病情毫無改善,請將就一下吧!況且,他也刻意改用了繁體字來留言,可見他千方百計,搞盡腦汁,也算付出一些努力,想在標少心中留一席位,不給他一次機會,情何以堪!

順祝各位聖誕快樂!

2015年12月22日星期二

雨傘運動移師布理斯班

上星期五(18/12/2015)超過2000人在布理斯班市中心聖佐治廣場舉行集會,抗議昆士蘭上訴庭把Gerard Baden-Clay的謀殺定罪改判為誤殺。電視畫面所見,一片黃雨傘、黃帽、黃T恤、黃色的抗議牌。别誤會,這不是感染了香港的雨傘運動,也不是一場政治運動。示威者的訴求有幾項:關注家暴、要求廢除/修改法例及要求政府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還原謀殺定罪。

我寫這一篇的原因稍後再講,首先簡單講下案情。

死者Alison Baden-Clay是上訴人Gerard Baden-Clay的妻子,2012年4月19日失蹤,屍體在4月30日被發現倒臥在離家13公里的橋底,相信窒息致死。上訴人對殺妻一概否認,控方最強的證據是上訴人面上的傷痕,控方認為是死者被殺時掙扎抓傷上訴人,上訴人解釋面上的傷痕是怱忙間剃鬚造成。上訴庭認為陪審團有權對這些傷痕推斷為上訴人殺害死者時死者掙扎造成,陪審團也有權對上訴人説謊及事後若無其事而裁定死者被上訴人所殺,但是,控方案情欠缺預謀殺人的動機和證據,故此不能支持謀殺的法律有關"intent"這概念。上訴庭3位法官一致裁定謀殺定罪不穩妥,故此改判誤殺。

這件案勾起我對香港無屍謀殺案判決的反思,兩件案的女死者均患抑鬱症及服食抗抑鬱藥物,我一向認為陪審團無需胡亂猜測無屍案死者是否被謀殺原因以外的死亡理由,譬如自殺、誤殺之類。我期待無屍案上訴結果,看香港上訴庭在這方面的討論。

布理斯班集會以黃色為標記純粹是因為死者生前喜愛黃色,打著雨傘因為天氣酷熱,並非受香港感染。如果抗議集會是宣泄不滿,提醒人關注家暴和要求刑事檢控專員提出上訴,我完全理解。可是,使我覺得危險的是盲目和愚昧,下面這段説話我引述ABC的新聞報導:

Australian senator Glenn Lazarus, who spoke at the rally, used his time to call for changes to the law.

"When the people, the law makers, the law changers ... when they see the response that the community has come here with today they will have a real serious look and hopefully get some stiffer penalties involved with domestic violence," he told the crowd.

Child safety advocate Bruce Morcombe, whose son Daniel was murdered in 2003, told the crowd fundamental change was needed.

"We expect the judicial system to move with the times, they have to, because we all need to maintain the genuine belief that our legal system works," he said.

"Equally, our laws must move with the times, community attitudes change, then the laws must change."


喪失親人的傷痛,當然值得同情,可是他們要求法律與時並進就講得不明所以。如果法官對此作出法律上的考慮,而這種法律概念又不是那種archaic的看法,何來與時並進?如果是行政措施,政治理念,要聽取國民的意見,因應民意而行,當然很有道理,在刑事案的概念上,大眾根本無庸置喙,法庭的判決,不一定事事考慮對社會的影響,以本案為例,我看不到群眾可以怎樣影響法庭的看法,否則會變成以外行領導內行。本案民眾情緒亢奮,很大的原因是由傳媒報導手法造成,有報章在審訊前大肆渲染,對上訴人塑造了一定負面型像,因此上訴結果對很多人造成頗大落差,便激發不滿情緒。香港不是一樣嗎?

R v Baden-Clay [2015] QCA 265(Queensland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2015年12月19日星期六

黃毓民擲杯預審

黃毓民擲杯案 梁振英將出庭

【明報專訊】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於去年7月在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大會期間,以玻璃杯擲向梁振英方向,但沒擲中梁。黃今年8月被控普通襲擊罪,案件昨進行第二次預審。控方確認控方第一證人、即特首梁振英將出庭作供,黃表示將會對梁進行頗長時間的盤問,預計要3至4天。

裁判官將審訊定於明年4月11日開審,預計審期為15天。

黃:對梁頗長時間盤問

被告黃毓民(63歲)昨向裁判官指出,將以得不到公平審訊為理由, 申請永久終止聆訊。黃指特首梁振英「權傾朝野」,以致沒有律師願意幫自己打官司,黃又提及屆時會以特首的憲制權力等法律理據申請。

黃的辯方證人列表上多達70人,其中有14人為政府官員,另外56人則大多為當日在場的立法會議員。黃指他曾去信其他立法會議員,着他們出庭作證,惟沒有收到回覆,部分人則要求向其發出證人傳票, 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及秘書處則回覆指出,根據《權力及特權法》,黃須先申請證人傳票,秘書處代表才可出庭作證。裁判官亦提醒黃,其立法會議員的同僚出庭作證前,亦要先得到立法會許可。

稱無律師幫為由申終止聆訊

黃又笑稱,有立法會議員曾答應為他作證,但對方其後表示案發時「去咗廁所」,不在現場。黃庭外透露,辯方證人名單上包括政務司長林鄭月娥及律政司長袁國強。

黃又指出,控方證人中有一名負責報警的「梁粉」立法會議員,黃最終預計己方會傳召20人出庭作證,控方則預計會傳召16名證人。

【案件編號:ESCC2615/15】

(19/12/2015)

我為了這件案寫過幾篇,對上一篇是4星期前寫的:再評黃毓民擲杯案。黃毓民說因為梁振英權傾朝野,以致沒有律師願意幫他打官司,所以將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哈哈!廢話。在香港司法史上,從沒有港督/特首以證人身分出庭作供,也沒有律師盤問過這種品秩的人,如果有這種千載難逢的機會,我極之相信有很多律師會躍躍欲試,何況憎恨梁振英的律師為數不少,有機會盤問他,何樂而不為?就算他權傾朝野又如何,何況上得證人台他不外是證人一個,把他問倒便可揚名立萬,怎會找不到律師。泛民律師也不少,免費義助接案的大有人在,別小覷這些為公義不為銅臭的人。不過,不肯接黃毓民這件案我相信是事實,原因卻不是怕了梁振英,而是怕了黃毓民。

為麽怕黃毓民?不單是他使人厭惡,試想下連陳振聰都很多人會代表他,只要出得起合適的價錢,你乞人憎是你的事。黃毓民自以為口才了得,任憑你是經驗豐富的刑事案資深律師,都比不上他,你代表他就自討苦吃,不應問不應講的話,黃毓民自辯就會問會講,律師就不敢離題胡謅,黃毓民卻可自恃不是律師而亂來。真的有人不怕自討苦吃肯代表他,我相信第一天就給炒魷魚。為甚麼會是第一天呢?因為黃毓民在預審時估計要盤問第一證人梁振英3至4天,如果是律師,問半天就可將所有切題的問題問完,其實這件案的案情事實(actus reus)根本沒有爭議,對題的問題只是要搞清楚在擲杯時梁振英的state of mind, 究竟他有沒有感受到威嚇。點問3、4日?除非問離題萬丈的問題。

另一方面,黃毓民原先列出70名辯方證人,最後減至20人。我仲以為全港700萬人會傳召350萬出庭,睇怕睇電視、睇youtube,睇到過程的都會傳召。話時話你傳召我就要上庭嗎?我4星期前那篇都講過傳召證人的條件,黃毓民有替這些人錄取口供嗎?他沒有的話就不知他們會講甚麽,傳召他們上庭他們講對他不利的證供的話,我問你點死?不要以為向法庭申請證人傳票證人就一定要出庭,這些辯方證人有權向法庭要求撤銷傳票,理由是自己沒有可能(unlikely)為黃毓民作出具關鍵性的證供(material evidence)。我相信在審訊前會有要求剔除證人傳票的申請。

這件案預算審15天,比一般高院審訊的案件還要長,一個robust的Judiciary就不會容許這種濫用法庭時間的案件,不受制衡地發生。如果把這件案移師去英國審,連那龍獅旗飄飄的國度,也不會容忍這種腦殘政客放肆,90年代以前的香港,洋裁判官會叫黃毓民shut up, only ask relevant questions or sit down.

2015年12月16日星期三

六談朱經緯案

監警:樂見朱經緯案有正確結論

【明報專訊】去年11月26日佔領運動期間,時任警司朱經緯在旺角以警棍毆打途人一案,警方最終將結論修訂為朱經緯涉毆打「證明屬實」。監警會秘書長朱敏健表示,已收到警方投訴警察課的回覆,稱有關結論如「留在行為紀錄簿警告」,雖然朱經緯已退休,「(警告)只可能成為一個紀錄,意義是事件始終有了正確而使人滿意的結論」。朱敏健表示,樂見警方達成與監警會一致結論,監警會毋須另外向行政長官交報告,此案往後如涉及刑事工作亦不屬監警會監察範圍。

監警主席:警處理時間合理

監警會主席郭琳廣昨出席公開活動時被問到朱經緯案,他形容此處分為「機制中最嚴重的處分」,但拒絕進一步評論,表示警方需否採取其他處分,應由警方內部決定。郭琳廣又說,是次個案涉及的法律問題複雜,警方投訴警察課要花較長時間,徵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認為警方在監警會不同意投訴警察課決定、裁定朱經緯毆打投訴屬實後,花了近5個月處理個案時間合理。

另外,律政司長袁國強昨早表示,早前收到警方要求就處理投訴程序一些衍生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警方是向民事法律科要求協助,律政司留意到警方改變了調查報告。對於警方可能向刑事檢控科了解案件證據是否足夠刑事檢控,袁國強稱尚未收到警方再進一步提供的資料,如收到後會一如處理其他刑事或涉嫌刑事事件,按證據和《檢控守則》評估,由刑事檢控科人員審視是否檢控。

(16/12/2015)

讀者可能覺得標少有無搞錯,咁長氣,講完又講。

據上面明報新聞的最後一句話,可以看到律政司長袁國強在講:按證據和《檢控守則》評估,由刑事檢控科人員審視是否檢控。這不就是我對本案的評論的看法嗎?要結合《檢控守則》來評估而並非單看證據是否足夠。那麽袁國強是在留下不檢控的後路嗎?也不能這樣講,實際的考慮一向都和《檢控守則》掛勾,因為《檢控守則》既具體,也虛無。可依賴《檢控守則》來解釋檢控的原因,亦可依賴同一《檢控守則》作不予檢控的理據。只有那些不懂箇中奧妙的人才會胡謅,我在上一篇罵過了,就不再重複。未罵過的,我現在就罵。

監警會主席郭琳廣是梁振英極錯誤的任命,當然,錯誤任命的人太多,多不勝數,馮偉光、吳克儉之流,可謂大錯特錯。尤其是馮偉光,他的角色是搞公關的,可是他卻四處點火,越幫越忙,能力低胸襟窄,識見淺目光短,這些人也不炒就只好讓他們天天倒米。

言歸正傳,講郭琳廣。作為監警會主席,職責是監察警方的政策及執行職務時滋生的問題。他認為朱經緯的個案涉及的法律問題複雜,with due respect, 怎樣複雜?簡單不過的刑事案,花5個月時間,主要在於不相關的民事考慮,本末倒置。這民事性質的考慮,與本案的最終定性毫無關係,從監警會的立埸看,先要看投訴警察課對本案的定性,繼而看採取甚麽級别的處分,警方的民事責任關監警會個屁事,花了長時間於尋求民事法律意見,對於監警會的職能而言,這民事考慮屬白花時間的延誤,怎能說處理時間合理?就算郭琳廣不批評這做法,最多也只能不予置評。

投訴警察課容易給人指責自己人查自己人,監警會扮演監察的功能,如果主席立場偏頗,市民失去信心,這個會還有存在的價值嗎?

2015年12月15日星期二

五談朱經緯案

警:朱經緯毆打「證屬實」 徵刑檢意見

【明報專訊】時任警司朱經緯涉於去年11月26日佔領運動期間在旺角以警棍毆打途人一案,警方投訴警察課原調查結論為「未能完全證明屬實」,但不獲監警會接納;警方上周收到律政司民事法律科意見後,經約一周研究,昨日書面回覆監警會,決定將結論修訂為朱經緯涉毆打「證明屬實」,並就是否刑事檢控徵詢律政司意見。

警方發言人表示,投訴警察課昨回覆監警會並呈交第三次修訂的調查報告,同意把有關個案的「毆打」指控修訂為「證明屬實」,並就是否刑事檢控徵詢法律意見,現階段不評論。據了解,警方今次轉向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徵詢法律意見,了解案件作刑事檢控的理據是否足夠,以決定是否檢控。監警會發言人則稱,截至昨日辦公時間仍未收到警方回覆。

投訴人鄭先生形容今次為事發年多來得到「最好的進展」,但對警方的處理手法感失望。

馬恩國﹕或屬合理武力 涂謹申﹕可從傷害衡量

監警會委員馬恩國表示,警方最新決定與監警會一致,顯示監警會工作已完成,又指刑事檢控的舉證門檻較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的高,即使表面證據明顯,亦要證明「毆打」行為無合理疑點,如朱經緯以警棍擊打途人,究其前因是源於「惡意發泄打人,定係佢執行職務嘅連帶行為」,指若朱經緯用警棍打人是為了保持秩序,可能被認為是「合理武力」。

馬續稱,他翻看影片時,留意到朱打人前,畫面中有一兩秒時間,投訴人沒有順應指示前行,認為此點可能構成朱使用此行為執行職務的合理疑點。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涂謹申稱,刑事檢控理據亦可能從朱「毆打」的傷害衡量,「你執行驅散人群嘅職務,係咪『詐諦』揮動警棍都可達到目的?人群已經走緊,仲有無需要用此行為?定係你當時腳步不穩,唔小心打到?」

非同時索兩科意見 張達明質疑雙重標準

監警會前委員、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則批評,警方今次先向律政司索取民事意見,後索取刑事檢控專員意見,做法繞了大圈,質疑「雙重標準」,指據以往恆常做法,警方在接到投訴之初,發現有基本證據涉及刑事罪行,會同時索取兩科意見,「得少少疑點都會照咁做,除非好有信心絕對唔關刑事,今次係咪因為涉及高級警務人員,以為可以僥倖,一早唔做定?」朱經緯已於7月退休。

另外,警方交立法會的報告顯示,2014/15年度警察3個福利基金捐款和盈餘顯著上升,其中子女教育信託基金捐款增逾200萬元至收入503萬元,盈餘增9.3倍至299萬元。警察教育及福利信託基金轉虧為盈,盈餘達707萬元。警察福利基金亦有盈餘4500萬元。

(15/12/2015)

有網友問我對這件事發展到索取刑事檢控科意見有甚麽看法,其實我在四談朱經緯案已清晰表達看法,投訴警察課到了今時今日才向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索取意見,處理手法可謂不知所謂。馬恩國和涂謹申都講廢話,甚麽合理武力,腳步不穩,講出來毫無説服力。前者罔顧連投訴警察課都同意毆打證明屬實,即是合理武力這看法都排除了,馬恩國還要拍馬屁?涂謹申也在天方夜談,影片可見朱經緯步履穩重,何需胡亂瞎猜他腳步不穩,這算是做慣抗辯講慣廢話的心智嗎?張達明的講法也不明智,甚麽叫以往恆常做法是同時索取民事及刑事科的意見?兩件事根本毫無關連,刑事罪行的考慮根本不應把民事責任扯進去,也不應是考慮的元素。如果張達明的講法屬實,豈不是警察在旺角警署強姦女證人及警察總部非禮女犯人的案件,都先循民事索償的可能性作考慮,然後才考慮刑事檢控?我對這些講法真的沒有理解的智慧。

如果我是投訴警察課的主管,我只會索取一個法律意見,就是正如我在第四篇的思路,當時朱經緯在執行驅散人群的職務,他不是休班醉酒鬧事的打人,佔領期間經歷長時間的警民對立,超時工作,壓力超乎平常人可扺受,被打的市民沒有受嚴重傷害,被打的次數只是兩下,朱經緯已在警隊服務了30年,現已退休,已經不會重犯,縱使毆打表面證據成立,結合檢控政策一起考慮,可否以檢控以外的方法來處理這件案。

警方在處理這件案的手法我不能接受,在某程度上是愚弄市民。當初警方表示本案已交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有沒有人會以為是索取民事責任的意見?當然沒有,因為絕無逼切性,有誰開始為這件案提出民事申索而要律政司作抗辯的考慮?警方在7警案又有沒有向律政司尋求過民事意見?為何唯獨朱經緯案有此需要?

2015年12月13日星期日

櫻桃成熟時

又是摘櫻桃的季節,昨天偕好友到Young去採拮,天氣清爽,還有點寒意。我們又是大清早出發,好友堅持開他的歐洲車,我只好就範,讓他決定。頭150公里由他駕駛,到了Exeter的麥當奴喝咖啡稍事休息後,便轉手由我開車完成餘下包括回程的600公里。我一轉手便開車上車速110公里的高速公路,第一次開這部車難免鬧笑話。水撥和指揮燈的掣位和日本車相反,一時間未能適應,打指揮燈變開水撥,想關掉還搞到噴水,three-ring circus一樣的忙亂,入波又不相同,後波向前推,前波向後拉,幸好很快就上手。我覺得最危險的情況是這省油設計的車在煞停時引擎也熄滅,起步一刻才再啓動引擎。我當初不習慣,在右轉橫跨3條行車綫時起步踩油,車沒有我預期的即時反應。開了7小時後就摸得很熟了。

Young的遊客中心外

11時15分就到達Young, 先到遊客中心索取櫻桃果園開放的資料,然後開車前往。對上一星期的星期六是櫻桃節(cherry blossom festival),湧了20,000多人去,其中有4成是中國遊客。Young的人口不夠7,000,中國人只有約20個。這地方和中國人有點淵源,在155年前的淘金年代,20,000金礦工人裏有2,000是中國人,當年中國礦工刻苦耐勞收穫豐,惹來歐洲礦工眼紅,終於引發攻擊、搶掠及殺害中國人的暴亂。到了今天,時移世易,Young的人反過來要淘中國遊客的金。

跟果園的農民閒聊,他們說今年收成比去年好,我們只去了兩個果園,第一個的櫻桃太小,所以買了一些杏和乾果就離開。我們去到第二個,見到質素還可以,便在那裏採摘了兩、三小時。論質素和價錢,其實不比市場便宜,基本上摘甚麽水果大都不比市場便宜。我們本著趁熱鬧的心態,既遊玩也幫下果農,所以也滿載而歸。今年吃櫻桃不特别多,連同昨日所摘的7公斤,過去幾個星期共買了20公斤。

老伴忙採摘

2015年12月10日星期四

曾健超和7警的審訊先後

上一篇讀者QS留言,對曾健超及7警案審訊先後次序的疑問,他/她引用了蘋果日報的報導,我把蘋果那一篇先貼出來:

曾健超早過七警受審
倘定罪會被質疑後案證供可信性


【本報訊】去年涉遭七警毆打的公民黨成員兼社工曾健超,被控同日淋水襲擊11名警員及抗拒4名制服他的警員,昨於法院否認全部控罪,案件將於下年4月開審,較七警案早兩個月,意味曾將先以被告身份應訊。據知控方曾以基於公平及免除複雜性為由,提出先審曾案後審七警案。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若有被告遭定罪後,再以證人身份於另一案件作供,其可信性屆時必受辯方質疑。
記者:蘇曉欣

曾健超(40歲)昨手持黃傘,由公民黨黨友陳淑莊及同持黃傘的支持者陪同到庭,及後社民連梁國雄亦現身聲援。曾否認一項襲警及4項抗拒正在執行職務警員罪,案件將於下年1月28日預審,下年4月11日開審,審期5天,以中文進行。


七警涉毆打曾健超案已於前天定審期,將於下年6月1日開審。辯方代表大律師關文渭表示,控方曾稱欲向法庭申請先審本案後審七警案,惟控方開庭前突然表示已打消念頭。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亦確認將不提出申請。

辯方將爭議亞視新聞片

控方指,將傳召26名證人,全為警員,另亦應辯方要求,傳召當日兩名龍和道指揮官出庭作供。控方會將警方拍攝片段及一段亞視新聞片段呈堂,所有片段共長約6分鐘。據知控方將呈上4段警方拍攝片段,而亞視片段則拍到曾健超涉龍和道花槽淋水的情況。辯方稱,聆訊時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曾,屆時辯方將爭議亞視新聞片段。


消息人士透露26名證人,包括11名報稱遇襲的警員、4名疑遭曾阻差辦公的警員、兩名有份制服曾的警員及9名負責處理片段的警員。有警員稱被淋水後感到水有異味,但控方沒拿水作化驗。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若有市民既是被告,亦是另一案件證人,在被定罪後再以證人身份出庭作供,其可信程度必受辯方律師挑戰。另一方面,若有市民先於A案被法官裁定為不誠實證人,再到B案作供時,辯方律師或會引述法官裁決,質疑其可信性。惟陸強調,無論證人是否已被定罪,均不會影響專業法官裁決,法官只會根據證據判案。

控罪指曾健超於去年10月15日,於龍和道隧道上面的花槽襲擊正執勤的警員黃凱文、張嘉恒、李俊傑、林展恒、徐康盛、何德章、劉浩明、黃信偉、張善衡、黃偉諾及周修民,及後抗拒制服他的4名警員畢宏達、程英偉、鄭浩漳及傅駿業。

案件編號:ESCC3433/15

(10/12/2015 蘋果日報)

曾健超作為被告面對的審訊,除非控方撤銷控罪,否則只有3個結果:

1. 認罪;

2. 否認控罪,審訊後被定罪,法庭接納控方證供,不接納被告講法(假定他上證人台作供);

3. 否認控罪審訊後被判無罪
     a. 相信被告
     b. 不信被告,但有合理疑點。

無論如何,曾健超案先審,對他不利多過有利。報導講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原本打算以公平及免除複雜性為由申請先審曾,後審7警。我希望這是報導錯誤,否則我看不到箇中道理。曾案先審對曾健超有甚麽不利呢?其實以前評論此案也稍為討論過。首先作一些假設,曾健超作為被告會上證人台作供。無論結果被定罪抑或被判無罪,到了審7警案時,曾健超除了在該案以證人身分錄取過的證人供詞外,他在身為被告作供時的講法也會成為被盤問的材料。供詞越多,不一致的地方(discrepancies)也自然越多。法律界人士講若他被定罪,就會被質疑下一件案證供的可信性,何止,就算被判無罪,裁判官一樣可以講不信他,只是給他疑點的利益。若如此,在第二件案可以這樣作針對性盤問:

曾生,你襲警拒捕被判無罪,不過法官裁決時講過不信你,對嗎?
因為你誠信有問題,你講大話?

我不想詳細講我怎樣盤問,以免幫助了湊巧看到這篇文的人思路。如果曾被定罪,盤問就更容易。講到尾先審曾案,他在7警案作供會受到的盤問範圍會更廣闊,對他弊多於利。話雖如此,卻沒有不公平之處。始終這兩件案不能同步審訊,一定有先後。先後的決定就只好由法庭的正常排期來決定,區域法院排期一定比裁判法院長,而且7個被告涉及律師人數多,檔期遷就也更複雜。況且,裁判法院和區域法院沒從屬關係,不能要求其中一件adjourn sine die, 叫人眼巴巴地等待。如果有人出蠱惑借故拖延刻意讓人先審,你估7個人身燒火㷫,疴嘔肚痛容易定係1個人容易?用不同方法拖延當然例子很多,但無謂講這些故事。

這兩件案的另一共通處是要呈遞影片,在7警案無綫不肯提供攝影師身分,曾案不知亞視又肯不肯合作。在這方面兩件案都會對呈遞這些影片有法律爭議。昨日在另一篇文與讀者討論,對可否在不傳召拍攝新聞片攝影師的情況下把影片呈堂,湊巧給我找到一宗可作類比的上訴案例:HKSAR v. LEE CHI FAI AND OTHERS CACC 99/2002,有興趣可隨連結登入去看,並非如立場新聞那篇的評論所講,立場新聞那篇的留言就更不堪入目。

2015年12月9日星期三

四談朱經緯案

朱經緯案以索取法律意見為由的拖延是一個騙局,當初監警會不同意警察投訴課對本案的定性而發展至尋求法律意見,給人的印象是尋求法律意見涉及刑事方面,即是究竟有没有證據及應不應檢控朱經緯,結果竟然是天大的笑話,尋求民事方面的意見,即是只限於朱經緯在執勤期間涉嫌打人,政府在民事索償時要負起的責任。這真是廢話,現在連民事訴訟都未展開,毫無逼切性要先考慮這方面的法律後果,是否檢控朱經緯, 根本與民事案毫無關係。為何要用這藉口來拖延和騙市民?

以前警察在執勤期間弄傷市民引起民事索償的例子並不罕見,這次處理朱經緯案的手法連我這個一向同情警察的人都極度不滿。不論從公正、公義及公關的角度看,處理手法都可算相當拙劣。

事發時朱經緯未退休,假設拖延到他退休後才檢控他,若然定罪,他無需面對在職時的紀律處分,但有可能影響退休金的發放,定罪的話是個難噎的污點,有誰會争論。可是,一時失控的行為,結合佔中釀成的警民對立,朱經緯揮動警棍沒有對市民造成嚴重傷害,give him all the credits, 唔告佢囉。拖延可以冲淡一切,使人失憶嗎?這件案的刑事檢控的考慮十分顯淺,實質考慮是政治方面,一方面是要面對社會的輿論壓力,另一方面是警方的士氣。這件案要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並不容易,因為兩者難以共存。不能共存便要以社會公義為依歸,而不是採用現在共亡的方法。明確決定以公眾利益的考慮而不予檢控,只予警告,我可以接受,以欺詐方法來拖延蒙騙怎能提升警察在市民心目中的形象,修補嫌隙?

2015年12月8日星期二

通風報訊

明報今天的頭條新聞報導興建中的灣仔繞道,涉嫌非法傾倒建築廢料入維港,使人更氣憤的不是政府部門巡查沒有發現,而是地盤預先得悉巡查時間,消息不合理地靈通。連明報寫給環保署諮詢情況,地盤也預知明報在暗中偵查,這真的相當離譜。工程監察部門通風報訊,不一定涉及貪污,為何會走漏消息呢?先看下明報這則報導:

工程參與者﹕政府巡查日 管理層早悉

【明報專訊】本報偵查發現中環灣仔繞道部分地盤的工序疑涉違規,但政府部門及監管機構多次巡查都未有發現;有參與工程的消息人士透露,涉事地盤每逢有環保署、消防處、勞工處等人員巡查,管理層早在3日前已知悉,並提示前線人員應對,「高層知道政府哪日來巡查,便會叫我們收起疑違規設施、停止疑違法工序,試過風聲緊,一個工序停了兩星期」。但路政署、環保署及地盤負責人否認有上述情况。另外,本報偵查地盤疑涉傾倒建築廢料事件,地盤同樣消息靈通。

問環保署兩日後 地盤悉本報正查

本報上月8日發出電郵向環保署查詢正確棄置膨潤土的方法,及有關過去違例個案數字,當中內容未有提及針對任何地盤或投訴。但兩日後,消息人士向記者通報,中環灣仔繞道多個工程地盤已知悉「明報」正在調查,內容有關「海上傾倒膨潤土」,並着工人要小心處理。但記者於偵查過程中從未表露身分。

環署稱突擊巡查 黎廣德促查泄風聲

環保署回應本報查詢時表示,由於提問涉及廢料處理,故轉交土木工程拓展署答覆,並強調署方執法人員巡查工作都是突擊方式,不會事先通報任何人。土木工程署則表示,收到查詢後已直接處理,除環保署及發展局外,沒就此與其他部門聯絡。

公共專業聯盟政策召集人黎廣德直斥問題十分嚴重,稱環保署、路政署都是工程監察部門,若突擊巡查前有人通報,已失去監察功能,促政府展開獨立調查。


撇開貪污或者涉及其他甜頭不講,巡查到違規情況,政府人員工作量會大增,以非法傾倒建築廢料為例,要偵察監視,晚間也要出動,要找到觀察點用望遠鏡監視,離遠拍攝,搜集水質樣本,填寫報告,繼而錄取口供,上庭作證。有的偵查還會由跟蹤盛載建築廢料的泥頭車開始,紀錄泥頭數量,計算地盤填報填海物料的數量等。如果地盤奉公守法,政府人員巡查不到任何違規事項,雙方便皆大歡喜,於是大家會一起炮製,這就是通風報訊的誘因。有恩於你,便會知恩圖報,大家識做,就一切好辦,勾結從此而起。我不是危言聳聽,這是長久以來的現象。

明報這次偵查所得,應交由警方或廉署調查,這件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案件。

三談朱經緯案

朱經緯案 警接律政司意見

【明報專訊】時任警司朱經緯涉於去年11月26日佔領運動期間,以警棍毆打途人,監警會不接納警方投訴警察課「未能完全證明屬實」的結論,今年7月通過毆打投訴屬實;警方稱要諮詢律政司意見才回應監警會。律政司回覆本報表示,有關法律顧問已向投訴警察課提供法律意見,警方亦證實,投訴警察課已收到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將會跟進,現階段不評論。

監警會主席郭琳廣早前預告,若本月內仍沒進展,將開會決定下步行動,包括按程序選擇向特首報告,或向公眾披露雙方就結果的分歧等,而今日監警會與警方舉行的聯席會議,將是雙方本月唯一一次同場的公開場合。監警會中人曾預料,警方最有可能在此時期前後回應是否同意監警會對此案的決定,據知監警會委員仍未收到投訴警察課的回應及決定。

張達明:警證毆打亦未必起訴

律政司並沒回應何時及有否建議檢控退休警司朱經緯。監警會前委員張達明表示,按案例,若投訴警察課最後不同意監警會毆打屬實的決定,須向監警會交代有關法律理據。張謂若警方法律理據充分,監警會甚至可能要重新審視當初的決定。若投訴警察課最後同意朱經緯毆打屬實,也未必等同此案有機會以刑事案處理,張達明說,「警方亦可指技術上未必有足夠證據,證實涉刑事成分」。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指出,警方是否要起訴朱經緯,只有兩大因素,包括判定是否有刑事行為及舉證困難。他認為監警會對起訴與否作用不大,「畫面見到有好幾個人畀警棍打,呢啲人報案會增加警方壓力處理」。

(8/12/2015)

我在本年7月21及22日寫過兩篇評論朱經緯案的文章,上面新聞報導了兩位法律翹楚的看法,他們似乎忽略了,就算證據足夠,舉證沒有技術困難,也可以不予檢控,理由可以在《檢控守則》裏面尋找,譬如在該守則的第5章,關於檢控決定的考慮因素,可以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而不檢控朱經緯。守則所列的公眾利益因素如下:

公眾利益 

5.8 即使符合第一部分的檢控驗證標準,檢控人員還須考慮 第二部分有關公眾利益的規定。

5.9 進行這項評估需要考慮的因素,不可能全部盡列,但當 中包括:

(a) 罪行的性質及情況,包括任何導致加重刑罰或減輕罪責的 情況; 
(b) 罪行的嚴重程度:較嚴重的罪行,較大可能會基於公眾利 益而進行檢控,這些較嚴重的罪行包括令受害者遭受重大 傷害或損失的罪行,或涉及多名受害者的罪行; 
(c) 檢控對香港執法工作優先次序的影響; 
(d) 檢控有否任何延誤及其因由; 
(e) 觸犯的罪行是否輕微、屬技術性質、過時或含糊不清; 
(f) 疑犯的刑事罪責程度; 
(g) 涉及其他疑犯共同犯案;
(h) 疑犯有否與執法機關合作或表現悔意:如疑犯作出承認、 表現悔意、已補償受害者及/或在檢控他人的程序中與當 局合作,則不檢控疑犯也可符合公眾利益; 
(i) 疑犯的任何犯罪紀錄; 
(j) 疑犯、證人及/或受害者的態度、年齡、本質、身體或心理 狀況; 
(k) 案件可能的最終處置安排; 
(l) 罪行是否普遍及檢控是否有阻嚇力; 
(m) 會影響任何法律程序公正的特殊情況; 
(n) 檢控以外的其他可行方法 ( 例如警誡、警告或其他可接受 的處理辦法 ) 及這些方法的成效。

套用於朱經緯案,以檢控以外的其他方法來處理也不能說是錯誤的做法。敢作這決定,需要的不是法律判斷,而是膽量。香港這政治熔爐,要少惹麻煩就不要製造授人以柄的機會。我個人而言,對朱經緯只作警告而不予檢控,我絕對接受。當然,我毫無代表性,律政司也不會涉身這混水裏。最佳辦法是一腳交波,檢控朱經緯普通襲擊罪,交給法庭裁決,自己置身事外,不用抵擋政治攻訐,何樂而不為?

如果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是不檢控朱經緯,警方會立即公布而不用進一步跟進,我相信現在要安排檢控事宜。

2015年12月7日星期一

聖誕吃

聖誕將臨,又是party季節,難免又要弄吃的來做入場券。兩三年沒有做蛋撻了,乘今早的空檔做-起蛋撻來為聖誕預習。在外面買得到的味道就不費時去做,我做的是薑汁蛋撻和咖啡蛋撻,下一次再做希望在味道方面會拿捏得更好。約了老友在韓國餐廳叫午飯,便捎了一盒請餐廳老闆吃,順便帶一盒給家庭醫生。女醫生説她吃得辣,我也帶一瓶自製超級勁辣的辣醬給她。

皮太薄,餡色沉

餐廳老闆急不及待吃了一個,他打算另外開間韓式cafe, 叫我教他做餅。我這種三腳貓功夫,除了是homemade自娛, 跟餅鋪水準無得比,教他做可以,無人吃就别怪我。

下午在整理後花園,隨手便摘了一個可收成的無花果和一把士多啤梨。


用蛋撻伴碟來顯示這無花果的大小,士多啤梨也不算太小,尚算可口。




2015年12月6日星期日

薑汁豆腐花

在香港,要吃甜品糖水易如反掌,甜品店林立。在悉尼,要找間吃甜品的鋪頭極為艱難。幸好我不好此道,甜的東西我盡量避吃,咖啡奶茶甚至檸檬茶也不落糖。甜品鋪隨便可找到的只有鬼佬式如Max Brenner那種吃朱古力飲品那種。有時想吃豆腐花,也只會在一部份的茶樓才會有供應。在天時暑熱下,吃碗冰凍薑汁豆腐花也十分爽快。求人不如求己,豆腐花極之容易造。我先寫用料,在唐人雜貨鋪都可以買到:

一瓶2公升的無糖豆漿
1.5茶匙熟石膏粉
2茶匙生粉或粟粉
160ml水(生水或熟開水)

材料就是這樣簡單,所謂茶匙不是隨便一枝茶匙,而是作量度用那種。做起來也極簡單。用一個煲來煲滾豆漿,另一個來盛載其他材料,我一般用中康寧瓷煲來盛載。把石膏粉、生粉和水放入康寧煲,用匙羹搞勻,當豆漿煲滾後,快速倒入康寧煲。石膏粉及生粉都會沉澱的,所以要在滾豆漿倒入去時,確保它們是勻循的不是沉澱狀態的,所謂快速倒入去,當然不用水花四濺,只要不慢條斯理像滴漏那樣就可以。把滾豆漿撞入石膏粉水那裏產生均勻的混合,豆漿和石膏粉產生化學作用便結合成豆腐花。

靜置後成形的豆腐花
做豆腐花會失敗嗎?機會不大。只要注意幾件事,便會把失敗率降至零。

1. 豆漿要新鮮。一般有效期有4、5星期,最好在頭一星期做豆腐花,否則有可能變糊狀。

2. 滾豆漿撞入石膏水中就不要搞動,讓它靜置,不要搬動或搖動,以免影響成形。大概過一小時就會穩定成形。

3. 確保撞入時石膏水不沉殿,否則兩者不能均勻混合,便會成糊。

薑汁糖水也很簡單,先把黃糖、紅糖或黑糖開高濃度的糖水,用細孔的刨來刨薑,把刨好的薑絲放手掌中,用力揸下就產生薑汁,把薑汁倒入糖水,便可以加入豆腐花來吃。

豆腐花也可以吃鹹的,放點蝦米、蔥花、生抽、蔴油及辣油便可,窮等人家小時候就是用它來撈飯吃,現在吃回味那情懷,  a nostalgia for my youthful days.

2015年12月5日星期六

香港公務員海外招聘考試

今天是一年一度香港公務員海外招聘考試日,南半球澳、紐考生都雲集悉尼這唯一的市場。近年紐西蘭的考生絕跡,澳洲住在不同省份的都只能飛到悉尼考試。為方便交通安排,一般都會租用市中心大酒店的會議廳作試場,費用高昂。我的老友以前在香港政府做行政工作,所以在這裏代表香港政府的經貿署每年都找他幫忙做這半義務的苦差,每當我沒有外遊他都拖我落水。所謂苦差也不誇張,今早8時半到達酒店會議廳,離開已超過晚上8時。試場規則規定監考人員不得離開試場,我今天在會議廳磨了12小時,兩餐飯也只能自携三文治,灌了幾杯咖啡,幾杯雲霧茶才能阻止打瞌睡。雲霧茶又叫苦丁,另一名叫一葉茶,一葉已夠苦,十分醒神。每年監考完都說下年咪搞,但到時到候,老友打電話相邀又從不托手踭。這老友念香港情,不辭勞苦,我也不好意思推卻。

試場外的電子牌
其中一份考卷是考《基本法》的,我每年都很想打開試卷看下自己懂不懂答,由於規則寫明監考不得閱卷,為了遵守規則,我一直都沒有瞄過一眼,不知問些甚麼刁鑽的問題。

回到家裏,留言滿溢,無從答起。寫這一篇對留言者告罪,解釋一下未能回覆的原因。明早小姐一早去conference, 又難為了這司機要一早爬起床,雖然老人家睡得少,也不能日日都6點幾聞雞起舞。

2015年12月3日星期四

飛人謀殺

Oscar Pistorius verdict changed to murder

Olympic athlete Oscar Pistorius has been found guilty of murder after a South African appeals court overturned an earlier manslaughter verdict.

He killed his girlfriend Reeva Steenkamp in February 2013 after shooting her four times through a locked toilet door.

He is currently under house arrest after spending one year of his original five-year sentence in jail.

Pistorius will have to return to court to be re-sentenced, for murder.
Pistorius murder conviction: Live updates

It was earlier incorrectly reported that the court had ruled the manslaughter verdict would remain.

South Africa's Supreme Court of Appeal ruled that the lower court did not correctly apply the rule of dolus eventualis - whether Pistorius knew that a death would be a likely result of his actions.

The minimum sentence for murder is 15 years but judges can apply some discretion.

South African law does not make provision for someone to be placed under house arrest for more than five years, so Pistorius will be going back to prison, reports the BBC's Pumza Fihlani in Johannesburg.

Reading the ruling reached by a panel of five judges, Justice Eric Leach said that having armed himself with a high-calibre weapon, Pistorius must have foreseen that whoever was behind the door might die.

Pistorius always maintained that he believed there was an intruder in the house but the judge said that the identity of the person behind the door was "irrelevant to his guilt".

Justice Leach compared it to someone setting off a bomb in a public place not knowing who the victims might be.

He also rejected the argument that Pistorius had acted in self-defence.

The judge argued that his life was not in danger at the time of the shooting, as Pistorius did not know who was behind the door or if they posed a threat.

He added that Pistorius did "not take that most elementary precaution of firing a warning shot".

Pistorius did not attend the hearing in Bloemfontein.

But Ms Steenkamp's mother, June, was present and afterwards she was seen outside the court being embraced by members of the African National Congress Women's League, who were singing songs of celebration.

The double amputee was released from prison on 19 October. Under South African law, he was eligible for release under "correctional supervision", having served a sixth of his sentence.

Pistorius can challenge the ruling in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but only if his lawyers can argue that his constitutional rights have been violated.

Legal expert Mannie Witz told the BBC that there do not appear to be any grounds for such an appeal.

(BBC news 3/12/2015)

我以前寫過3篇評論本案的文,對於先前判他誤殺罪,我一直都不服氣,現在控方上訴得直,改判謀殺,不管刑期有别於香港的終身監禁,起碼都叫罪有應得,還死者一點公道。

2015年12月2日星期三

頒「售」學位

近年香港的大學極力爭取發展碩士及博士課程,學生人數比學士更多。質量有沒有足夠的保證呢?大量生產學位的政策下,大學會不會把學術要求的尺度放寬,以鞏固客源呢?早前閱報看到中文大學敬文書院的于宏碩教授(Yu Hung Hsua Julie)提出司法覆核,今天高院頒布判辭判她敗訴,不禁使人唏噓。近日不少政治及教學人士給抖出糊裡糊塗獲取的學位,一時之間,菲博士學位貶價十倍。五十笑百之餘,香港的大學其實又有沒有半賣半送去迎合學生呢?

于教授申請司法覆核,源於她對4個修讀核心課程的碩士生評分過低引起。據她的評分,這4個碩士生不符MBA的最低學術要求,而不會獲頒碩士學位,這4名學生因此向中大考試委員會(examination panel)(EP)上訴,分數獲EP調整至合格畢業。于教授不服這決定, 向商學院長及校長投訴,但兩者皆不肯介入。于教授於是入稟提出司法覆核。理據如下:

11. In this application, the applicant submits that the following matters are reasonably arguable:

(a) the subject decisions were decisions falling within the public law domain, and hence amenable to judicial review;

(b) the Dec 2014 decision (a reasoned decision) was illogical, irrational, inconsistent and/or arbitrary;

(c) further, the EP decisions were made without regard to the proper procedure (remitting the cases back to the applicant for grading);

(d) the subject decisions were an infringement of the applicant’s academic judgment as an educator.


法庭最後不批出司法覆核許可,駁回申請,詳情可隨下面連結自己閱讀。于教授輸了官司,也要自掏腰包,賠訟費給中大,雙方都聘用資深大律師,費用不菲,我對于教授深感同情。于教授這次為了個人原則,知識份子的堅持才提出訴訟。她的教學經驗豐富,自1988年起在中大任教,也明顯是個受學生愛戴的好教授,她獲商學院頒授2011-2012年度學院傑出教學奬。于教授以前一位學生慷慨捐款,于教授成立了于宏碩教授奬學金。這些資料都是我在敬文書院的電子通訊找到的。從不同角度去看這件事,我相信于教授為捍衛評分自主才會提出司法覆核,對於考試委員會的干預,不禁使人聯想這是不想得失「客仔」的決定。大學的生意味不太重了點嗎?

判辭連結:
YU HUNG HSUA JULIE and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HCAL 47/2015

2015年12月1日星期二

懸峙陪審團 Hung Jury in the Epping Murder Trial

Robert Xie trial jury discharged after failing to reach verdict over Lin family murders

The wife of the accused Lin family murderer Robert Xie has proclaimed her husband's innocence after a jury was unable to reach a verdict following his marathon trial.

"My husband is innocent and we will never, ever give up," Kathy Lin declared outside court after the jury in the trial was discharged.

Mrs Lin asked the media to "please respect my privacy" before walking from the court flanked by a Salvation Army Chaplain and a friend.

The comments came after Justice Elizabeth Fullerton formally discharged the jury, which had been unable to reach a verdict despite persevering through a nine-month trial and 11 days of deliberations.

Mr Xie, 51, bowed to the jury but remained composed as Justice Elizabeth Fullerton thanked the jury for their efforts.

"This is not something you should take as a personal failure of any of you," Justice Fullerton said.

"I thank each of you for your toils, your good humour, hard work, your patience."

"Ladies and gentlemen each of you are discharged."

Mr Xie's wife, Kathy Lin, who has supported her husband from the moment he was charged, burst into tears as the jury walked from the court room.

For a few moments, the couple stood less than two metres apart, separated by a corrective services officer who stopped them from touching.

As he left, Mr Xie's composure finally cracked and, despite his best efforts, he began to cry as he was taken away from his wife.

After the jury was discharged, Crown prosecutor Mark Tedeschi, QC, immediately indicated that the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was seeking a retrial and that Mr Xie should remain in custody until that occurred.

Justice Fullerton said that she would seek to have the new trial listed for late February or early March next year.

Mr Xie's defence barrister Graham Turnbull, SC, said he would be applying for his client's release on bail on Friday ahead of the new trial, but foreshadowed that he might not be representing him in the retrial.


Family bludgeoned to death

Mrs Lin has steadfastly maintained her husband's innocence from the moment he first came under suspicion for the murder of her brother Min "Norman" Lin, and Mr Lin's family in July 2009.

Mr Xie, 51, is accused of murdering Mr Lin, his wife Lily, their two sons Henry, 11, and Terry, 9, and Lily's sister Irene, in their North Epping home.

The discovery of the family's bodies, bludgeoned to death in the bedrooms, had a devastating effect on the small, suburban community and shocked many across the state.

It took a further 20 months before Mr Xie was arrested over the crime, for which he has pleaded not guilty.

The prosecution had alleged that Mr Xie was driven by a combination of bitter resentment over what he saw as the Lins' favoured status within the broader family group, and a desire to get his hands on his brother-in-law's financial assets.

It says the former restaurant owner allegedly crept into their house using the key he and his wife had been given, and then beat the Lins to death with a hammer-like object in their bedrooms.

Kathy Lin gave sworn evidence during the trial that her husband was with her in bed on the night in question and never left their bed, effectively providing him with an alibi.

Mr Xie's defence maintained that one man, acting alone and in the dark, could not have killed five people in their bedrooms without any one escaping or raising the alarm.

The discharge followed two separate notes from the jury indicating that they were unable to reach a verdict.

The second note was followed by a direction from Justice Fullerton that she would accept a majority verdict from 11 of the 12 jurors.

But the jury was still unable to agree.

At nine-and-a-half months, the trial was the longest murder trial involving a single accused in the state's history.

After the evidence and final directions were completed two weeks ago, Justice Fullerton ordered that the jury be sequestered together in a hotel while they deliberated so that they could focus on their task.

After discharging the jury, Justice Fullerton indicated that she would make an order that they be excused from any further jury service for the rest of their lives. 

(1/12/2015 Sydney Morning Herald)

不知不覺間這是我第12篇評論Epping Murder案了,中文傳媒叫它做葉坪滅門案。我一向都不看好控方證據足以把兇手繩之於法,因為控方只靠推論(inference), 我不敢講那些推論是唯一的推論,足以推斷被告是兇手,我也理解陪審團經歷11天商討也未能達成裁決的原因。6年前發生的滅門案,審訊一波三折。上一次在審訊途中出現新資料,使控方修改指控的論據而導致解散陪審團。這一次連法律爭議在內,審訊歷時9個月,陪審團帶備行李入住酒店,商討了11天都未能達成裁決。當商討了10天後,法官昨天訓示陪審團,可以接納並非一致的裁決(unanimous), 即是12個陪審員,11比1也收貨,可是,再商討一天後,陪審團再次不能達成裁決,法官唯有解散陪審團。因為涉及5條人命,主控官立即申請重審,辯方也不反對,就算反對也枉然。

為何枉然呢?除了控罪嚴重外,另一因素是其他地方沒有的,只有新南威爾斯州才有的,就是2006年修改了的法例,我以前也寫過,在3種情況下,脫罪的被告可以再被檢控同一控罪,就是以下的情況:

1.someone acquitted of a ‘life sentence offence’ (murder, violent gang rapes, large commercial supply or production of illegal drugs) where there is ‘fresh and compelling’ evidence of guilt;

2.someone acquitted of a ‘15 years or more sentence offence’ where the acquittal was tainted (by perjury, bribery or perversion of the course of justice); and,

3.someone acquitted in a judge-only trial or where a judge directed the jury to acquit.

故此就算重審後本案被告脫罪,也不能一勞永逸,不能plead autrefios acquit, 不知甚麽時候冒出新證據,或者他老婆調轉槍頭,肯作供指證案發當晚及案發後的蛛絲馬跡,也未可料。解散了的陪審員可終身免疫,再選入局的陪審員不知是禍是福,9個月的審訊對人的生活作息影響很大,我就一點都不擔心,因為我對本案有一定看法,不能作公正裁決,否則,無業遊民每日收$200幾的陪審員津貼另加法庭距離住所里數的車馬費,算起港幣都有千三、四元,也算不俗。

本案被告下一步就會申請保釋候審,獲得保釋也不會使人驚訝。保釋與否,過幾天就會揭曉了。

違法的平衡車

運輸署不發牌 不准行車路

【明報專訊】本報早前就電動平衡車在香港使用的法例向運輸署查詢,運輸署回覆指機械驅動的電動踏板車(平衡車)可被視為汽車,必須登記和領牌方可在行車路使用,但指平衡車構造及運作會對其他人構成危險,表明不會登記及發牌,市民在行人路上使用亦可能違法。

對於運輸署不為電動平衡車發牌及登記,香港汽車高級駕駛協會主席蒙海強認為,立法會是否需要修例以容許平衡車登記,可留待社會討論。但他質疑,平衡車的煞車系統是否足以避免在道路碰撞,又指法例沒符合平衡車的定義,運輸署即使願意登記,亦苦於沒有適合分類。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則指出,法例仍有不明之處,將於立法會提出,希望政府釐清。

保險界:可購毋須牌照機械保險

電動平衡車因不獲登記及發牌,「車主」難以購買汽車第三保;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指出,「車主」可購買毋須牌照的機械保險,操作時自己或其他人受傷均受保。羅又指用戶亦可購買產品責任保險及家居保險,若非操作期間發生意外,只要事主證明按指示為平衡車充電,而意外非出於惡意及違法,即使肇事平衡車為水貨,平衡車及家具電器受損亦可得到保障。

(1/12/2015)

俗稱風火輪的平衡車為何被運輸署視為車輛(vehicle)呢?首先要從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的釋義去看。看平衡車的合法性,就要對《道路交通條例》裏面幾個詞語的釋義有所認識:

車輛 (vehicle) 指任何經構造或改裝為用於道路上的車輛,而不論是否由機械驅動的,但不包括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

汽車 (motor vehicle) 指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

宜於道路上使用 (roadworthy) 就任何汽車而言,指該車輛適宜及可以安全地用於其任何合法用途上,並且已顧及─(a) 該車輛申請登記所屬的種類或該種類內的任何組別;或
(b) 該車輛已登記或須登記所屬的種類或該種類內的任何組別,

視屬何情況而定


別以為平衡車只有兩車輪又沒有軚盤便不是車輛,在法例的介定下,平衡車屬於汽車,因為那是充電機械驅動的車輛,要在道路上行駛,就要領牌。運輸署表明不發牌,在道路上使用便會面對無牌駕駛及無第三保險的控罪,情況就像我在以身試法一文談到電動單車的情況一樣。

買保險真的有幫助嗎?如果是家居保險,意義不大,因為所保的並不限於平衡車,不是單獨為平衡車購買,為了便宜欠安全的平衡車買保險,不如花多一些錢買有安全保證的。或者有人認為值得購買保障操作時的意外保險,我覺得這種保險完全不值得買,因為這種平衡車在絕大部份地方玩都屬違法,在道路上玩違反交通法例或在公園裏玩就違反交通條例及公園的附例,一經違法使用,保險就不會賠償,買保險也浪費金錢。

從環保角度看,值得為這些平衡車另立法例使其可合法使用嗎?在香港而言,這是玩具多過實質可代步的工具,放寬管制會對公眾安全有所威脅,我反對其合法化。真的讓人玩的機會,就只有在機動遊戲嘉年華那類場合進行,而不能讓它在人多車多的地方穿插。故此,還是不要買平衡車方為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