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8日星期二

三談朱經緯案

朱經緯案 警接律政司意見

【明報專訊】時任警司朱經緯涉於去年11月26日佔領運動期間,以警棍毆打途人,監警會不接納警方投訴警察課「未能完全證明屬實」的結論,今年7月通過毆打投訴屬實;警方稱要諮詢律政司意見才回應監警會。律政司回覆本報表示,有關法律顧問已向投訴警察課提供法律意見,警方亦證實,投訴警察課已收到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將會跟進,現階段不評論。

監警會主席郭琳廣早前預告,若本月內仍沒進展,將開會決定下步行動,包括按程序選擇向特首報告,或向公眾披露雙方就結果的分歧等,而今日監警會與警方舉行的聯席會議,將是雙方本月唯一一次同場的公開場合。監警會中人曾預料,警方最有可能在此時期前後回應是否同意監警會對此案的決定,據知監警會委員仍未收到投訴警察課的回應及決定。

張達明:警證毆打亦未必起訴

律政司並沒回應何時及有否建議檢控退休警司朱經緯。監警會前委員張達明表示,按案例,若投訴警察課最後不同意監警會毆打屬實的決定,須向監警會交代有關法律理據。張謂若警方法律理據充分,監警會甚至可能要重新審視當初的決定。若投訴警察課最後同意朱經緯毆打屬實,也未必等同此案有機會以刑事案處理,張達明說,「警方亦可指技術上未必有足夠證據,證實涉刑事成分」。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指出,警方是否要起訴朱經緯,只有兩大因素,包括判定是否有刑事行為及舉證困難。他認為監警會對起訴與否作用不大,「畫面見到有好幾個人畀警棍打,呢啲人報案會增加警方壓力處理」。

(8/12/2015)

我在本年7月21及22日寫過兩篇評論朱經緯案的文章,上面新聞報導了兩位法律翹楚的看法,他們似乎忽略了,就算證據足夠,舉證沒有技術困難,也可以不予檢控,理由可以在《檢控守則》裏面尋找,譬如在該守則的第5章,關於檢控決定的考慮因素,可以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而不檢控朱經緯。守則所列的公眾利益因素如下:

公眾利益 

5.8 即使符合第一部分的檢控驗證標準,檢控人員還須考慮 第二部分有關公眾利益的規定。

5.9 進行這項評估需要考慮的因素,不可能全部盡列,但當 中包括:

(a) 罪行的性質及情況,包括任何導致加重刑罰或減輕罪責的 情況; 
(b) 罪行的嚴重程度:較嚴重的罪行,較大可能會基於公眾利 益而進行檢控,這些較嚴重的罪行包括令受害者遭受重大 傷害或損失的罪行,或涉及多名受害者的罪行; 
(c) 檢控對香港執法工作優先次序的影響; 
(d) 檢控有否任何延誤及其因由; 
(e) 觸犯的罪行是否輕微、屬技術性質、過時或含糊不清; 
(f) 疑犯的刑事罪責程度; 
(g) 涉及其他疑犯共同犯案;
(h) 疑犯有否與執法機關合作或表現悔意:如疑犯作出承認、 表現悔意、已補償受害者及/或在檢控他人的程序中與當 局合作,則不檢控疑犯也可符合公眾利益; 
(i) 疑犯的任何犯罪紀錄; 
(j) 疑犯、證人及/或受害者的態度、年齡、本質、身體或心理 狀況; 
(k) 案件可能的最終處置安排; 
(l) 罪行是否普遍及檢控是否有阻嚇力; 
(m) 會影響任何法律程序公正的特殊情況; 
(n) 檢控以外的其他可行方法 ( 例如警誡、警告或其他可接受 的處理辦法 ) 及這些方法的成效。

套用於朱經緯案,以檢控以外的其他方法來處理也不能說是錯誤的做法。敢作這決定,需要的不是法律判斷,而是膽量。香港這政治熔爐,要少惹麻煩就不要製造授人以柄的機會。我個人而言,對朱經緯只作警告而不予檢控,我絕對接受。當然,我毫無代表性,律政司也不會涉身這混水裏。最佳辦法是一腳交波,檢控朱經緯普通襲擊罪,交給法庭裁決,自己置身事外,不用抵擋政治攻訐,何樂而不為?

如果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是不檢控朱經緯,警方會立即公布而不用進一步跟進,我相信現在要安排檢控事宜。

3 則留言:

  1.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51208/-1929-4494667/1.html

    商業電台首席智囊陳志雲涉與經理人叢培崑串謀收受利益案,上訴庭早前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指示原審法官定罪及判刑。陳上月以「定罪等於判佢死刑」等理由,獲原審法官延期,讓他昨到上訴庭申請暫緩執行命令,直至終審法院有裁決為止。上訴庭昨開庭僅五十分鐘,便直指陳的申請無任何理據,駁回申請。這代表原審法官將如期於下周五(本月十八日),處理二人的定罪及判刑。上訴人陳志雲(五十五歲)的申請昨被駁回,上訴庭下令他須支付訟費。叢原本亦要求申請暫緩執行命令,惟早前撤銷申請。陳昨稱好友王喜在內地拍劇,故單人匹馬上陣。記者問王有否發短訊為他加油,他笑而不語,僅稱王「睇新聞應該會知(裁決)」。當被問及是否擔心判監及會否影響商台工作時,一律沒有回應。

    代表陳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陳詞時形容今次申請非「司法上的決定」,而是「行政上的申請」。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即反駁「如果係行政決定,就唔駛開庭處理啦」,反問「咁點解你唔寫信向終院首席法官申請?」上訴庭法官袁家寧亦指這講法欠缺法律依據。

    楊官指出上訴庭推翻原審裁決,實際上已經將陳定罪,只是基於《人權法》規定被告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覆核,為避免剝奪陳向上訴庭覆核刑期的機會,才發還原審裁定罪成及判刑。謝指案件在程序上仍未定罪,如原審法官將陳定罪及判刑,他屆時上訴,便會出現「一宗案件兩宗上訴」的情況。若終院判陳脫罪,便會浪費法庭時間、資源及訟費,應在現階段制止及避免此情況。楊官反駁「如果你咁講,咁所有下級法院都唔使定罪啦」。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則稱,即使出現兩宗上訴,終院屆時亦有權暫緩上訴庭處理判刑上訴,故不存在浪費資源。

    袁官多次批評上訴方一個月前已提出申請,卻至昨晨才呈交案例,「你伏擊對方(控方)係一件事,但你無權伏擊法庭」。謝華淵資深大律師解釋其案例「一般搵法搵唔到,要將關鍵字詞轉返過去式先搵到」,強調無心拖延。案件編號:刑事上訴一八三--二○一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Just curious. Was the Court of Appeal plainly correct? Or was Joseph Tse SC so wrong he deserved the harsh comments from Wally Yeung VP? Your thoughts?

    回覆刪除
    回覆
    1. I don't know. I cannot say Joe Tse was talking nonsense. After all, this is an unusual case.

      刪除
  2. OMG, I was talking nonsense. The police only sought legal advice on the civil aspect of the case instead of whether to charge Chu. It is so misleading. Why take so many months to canvass this aspect of the case? It just dampens the reputation of the police further.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