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6日星期三

六談朱經緯案

監警:樂見朱經緯案有正確結論

【明報專訊】去年11月26日佔領運動期間,時任警司朱經緯在旺角以警棍毆打途人一案,警方最終將結論修訂為朱經緯涉毆打「證明屬實」。監警會秘書長朱敏健表示,已收到警方投訴警察課的回覆,稱有關結論如「留在行為紀錄簿警告」,雖然朱經緯已退休,「(警告)只可能成為一個紀錄,意義是事件始終有了正確而使人滿意的結論」。朱敏健表示,樂見警方達成與監警會一致結論,監警會毋須另外向行政長官交報告,此案往後如涉及刑事工作亦不屬監警會監察範圍。

監警主席:警處理時間合理

監警會主席郭琳廣昨出席公開活動時被問到朱經緯案,他形容此處分為「機制中最嚴重的處分」,但拒絕進一步評論,表示警方需否採取其他處分,應由警方內部決定。郭琳廣又說,是次個案涉及的法律問題複雜,警方投訴警察課要花較長時間,徵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認為警方在監警會不同意投訴警察課決定、裁定朱經緯毆打投訴屬實後,花了近5個月處理個案時間合理。

另外,律政司長袁國強昨早表示,早前收到警方要求就處理投訴程序一些衍生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警方是向民事法律科要求協助,律政司留意到警方改變了調查報告。對於警方可能向刑事檢控科了解案件證據是否足夠刑事檢控,袁國強稱尚未收到警方再進一步提供的資料,如收到後會一如處理其他刑事或涉嫌刑事事件,按證據和《檢控守則》評估,由刑事檢控科人員審視是否檢控。

(16/12/2015)

讀者可能覺得標少有無搞錯,咁長氣,講完又講。

據上面明報新聞的最後一句話,可以看到律政司長袁國強在講:按證據和《檢控守則》評估,由刑事檢控科人員審視是否檢控。這不就是我對本案的評論的看法嗎?要結合《檢控守則》來評估而並非單看證據是否足夠。那麽袁國強是在留下不檢控的後路嗎?也不能這樣講,實際的考慮一向都和《檢控守則》掛勾,因為《檢控守則》既具體,也虛無。可依賴《檢控守則》來解釋檢控的原因,亦可依賴同一《檢控守則》作不予檢控的理據。只有那些不懂箇中奧妙的人才會胡謅,我在上一篇罵過了,就不再重複。未罵過的,我現在就罵。

監警會主席郭琳廣是梁振英極錯誤的任命,當然,錯誤任命的人太多,多不勝數,馮偉光、吳克儉之流,可謂大錯特錯。尤其是馮偉光,他的角色是搞公關的,可是他卻四處點火,越幫越忙,能力低胸襟窄,識見淺目光短,這些人也不炒就只好讓他們天天倒米。

言歸正傳,講郭琳廣。作為監警會主席,職責是監察警方的政策及執行職務時滋生的問題。他認為朱經緯的個案涉及的法律問題複雜,with due respect, 怎樣複雜?簡單不過的刑事案,花5個月時間,主要在於不相關的民事考慮,本末倒置。這民事性質的考慮,與本案的最終定性毫無關係,從監警會的立埸看,先要看投訴警察課對本案的定性,繼而看採取甚麽級别的處分,警方的民事責任關監警會個屁事,花了長時間於尋求民事法律意見,對於監警會的職能而言,這民事考慮屬白花時間的延誤,怎能說處理時間合理?就算郭琳廣不批評這做法,最多也只能不予置評。

投訴警察課容易給人指責自己人查自己人,監警會扮演監察的功能,如果主席立場偏頗,市民失去信心,這個會還有存在的價值嗎?

4 則留言:

  1. 陳志雲,罰款8.4萬元。
    叢培崑,罰款2.8萬。
    無綫前電視廣播業務總經理陳志雲,被指串同助手叢培崑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秘撈」收取11.2萬元報酬案
    8.4+2.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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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Given the case been dragged on for so long and the defts appeared in court for numerous occasions, I would have thought this matter should rest there though in normal circumstances, the fines are on the very low side of the sc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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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Do you think SJ will appeal on sent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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