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9日星期一

反對同性婚姻的聯署

同志團體9月活動重點爭平權
另有關注組發起「反對美同性『婚姻』」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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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同性婚姻合法化令本港支持同志平權的團體感到興奮,但同時亦令香港反對同性婚姻的組織擔心,「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發起「反對美國同性『婚姻』」聯署行動,認為由法庭決定一個對人權公義有嚴重影響的法例,在程序上是不恰當和不公義,應該根據立法程序進行,而不是由法庭裁決。

關注組批法庭決定人權公義不當

關注組亦質疑同性「婚姻」制度違反人權,因為確立同性「婚姻」是變相認同同性戀,是侵害了不認同同性戀的家長,對其子女的教育自由。關注組呼籲美國有關人士通過現行機制上訴,推翻是次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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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2015明報節錄)

對於這則新聞,我看了不禁失笑。除非明報誤解人意,報導失實,否則這「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的講法,既矛盾又不知所謂。對於個人的性取向,我一向都不會置喙,不關乎現代思潮的開放,也不關乎美國最高法院最近的裁決,而是關乎個人選擇的權利。我不打算牽涉入同性戀或同性婚姻應否合法的討論,我只想指出這聯署在法律思維的謬誤。

這幫人可謂毫無法律常識,法例的訂定是立法機構的功能,無論程序上怎樣恰當,最終當然是由法庭去裁決,甚麽叫「應該根據立法程序進行,而不是由法庭裁決」?隨口胡謅,完全不懂法庭的功能。很顯淺地講,如果個人對法律的見解不同而產生爭拗,不是由法庭去裁決,由誰去?

假設這幫人的信念堅定,講法經過深思熟慮,真的認為這事情不應由法庭裁決,那麽又怎去呼籲美國有關人士通過現行機制作上訴?法庭裁決的上訴機制,即是由再高一級有權審理上訴的法院去處理,如果是終極的裁決,就沒有其他上訴機制了。這幫人自打嘴巴,思想混亂,說法荒謬。為了反對同性行為,就胡亂以頭上光環普照四方,連同性婚姻會違反人權也講得出口。甚麽是人權?有爭論時還不是找法庭去裁決嗎?

2015年6月27日星期六

曾蔭權點收科?

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早幾日被記者追問曾蔭權案的進度時,表示考慮已到尾聲,不會超過3個月便有定奪。這是第一次有time frame的講法,和以前三番四次講「快將」有結果的講法不同,講得肯定。字裏行間,也暗示必然會提出檢控。這當然是我自己的看法。

除了傳媒報導有關曾蔭權受富豪款待外遊及涉嫌以超低價租用黃楚標深圳豪宅作退休後居住外,我們不知還有甚麽其他指控。假設只有這兩件事作檢控,控方面對兩大問題,第一用甚麽控罪,第二如何搜證。

採用甚麽控罪?

第一樣要考慮的是,兩案都在香港境外發生,香港有沒有司法管轄權(territorial jurisdiction)?首先要看循那些控罪著手。這類行為,自然從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入手,不論行賄受賄,就算在境外發生,香港法庭也有權審理,因為法例條文這樣寫「任何人(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任何公職人員提供任何利益········」(Any person who, whether in Hong Kong or elsewhere, without lawful authority or reasonable excuse...)(第4條)。用上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這字眼,那就不管天涯海角,都要落鑊。用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來檢控就更加容易,因為只需證明獲得「甜頭」(sweetener),就已足夠。這是由高級警司冼錦華案引伸出來的案例,警司黃冠豪案也以此作依據。另一個問題是,這條普通法控罪又會不會有司法管轄權的問題。我相信這是控方尋求倫敦QC法律意見的其中一個課題。我相信這條普通法控罪也有域外司法管轄權(extra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因為明文法控罪(statutory offence)有這權力,普通法也會有。

怎樣搜證?

香港法庭有權審理境外發生的控罪,執法部門卻無權在境外搜證。這只可由政治層面去解決。如果大陸不首肯,你難動曾蔭權絲毫,現在假設他並不涉及任何發生在香港的控罪。大陸不合作,廉署怎去調查深圳豪宅的市值租金,叫誰做證人,廉署無權錄取口供,更無權傳召大陸的證人到港作供。大陸不首肯,就算證人肯去香港作證,大陸不准出境,你就毫無辦法。相反,如果國家下令合作,澳門也要服從,廉署在澳門會面對相同的問題。故此搜證的問題香港自己解決不了,就要依靠祖國了。

曾爵士在習主席眼中是甚麽東西,最大的政治價值就是用來殺貪儆惡,展示他肅貪的決心蔭及香港,也乘機對眷戀殖民地時代的人殺威,給揮舞龍獅旗的人一點顏色。畢竟,這吃著兩家茶禮,眷戀著爵士銜的前特首,行為使人看得刺眼,也死不足惜。

這一篇純粹是胡謅,他日的發展如有雷同,只能歎實屬曾爵士的不幸。

2015年6月26日星期五

食為天

逢星期五是我去趁大墟的日子,每次都替老友買魚和水果。老友剛去了外遊,於是改為幫「姊妹」買魚。去到市場見到有活的黑邊鮑魚,49元一公斤,便買了4隻,才53元。算起來是7兩一隻,即80港元一隻,無發水,無呃秤,因為鮑魚無養在水缸裏,而是吸吮在滑面的瓦通紙上。買了6條魚後,魚檔老闆推薦少見的大老虎蝦,有幾大?一公斤(即27兩)只有12隻,盛惠30大元,即港幣15元一隻超過二兩重的大蝦。老闆是潮裔越南人,殷實不短秤,間中閒談幾句,標少也像街市佬,故此跟街市商販份外親切。

鮑魚和蝦都讓一半給相約吃午飯的「姊妹」。活黑邊鮑最宜油泡,甚麽調味也不用,落鑊炒幾下,落一茶匙女兒紅,用蒜芯墊底,只在炒蒜芯時調味。


老虎蝦用金銀蒜開邊蒸,把鮑魚腸放在蝦上面,也無需調味。股市跌得猛烈,也不忘好吃的東西吃過痛快。


「姊妹」炮製了她的鮑魚,傳了給我看,當然把我比下去。


急凍金鯧,價廉物美,這一碟8.5澳幤。

煎金鯧

2015年6月25日星期四

曾鈺成的短訊風波

我很少同意陳偉業的看法,但這一次我同意他對曾鈺成的批評:

【短訊風波】陳偉業:曾鈺成作為球證卻身兼「魔鬼隊」教練情報員指揮員 (11:58)

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捲入短訊風波,被質疑在政改投票日處理不公,儼如建制派幕後指揮官。人民力量陳偉業指曾鈺成應引咎下台。

有報道指建制派在政改表決甩轆事件中,手機通訊群組的信息極度混亂,沒有提及要等經民聯議員劉皇發投票,反而主席曾鈺成卻曾多次加入討論。根據當天建制派的Whatsapp群組信息,原來曾鈺成一直積極參與建制派的Whatsapp群組討論,包括要求建制派留力,迫有意拉布的人民力量陳偉業先發言,又「建議」建制派「盡量避免自行按發言制,全部用舉手」。在建制派投票甩轆後,曾鈺成還在Whatsapp群組問建制派議員「玩乜」。

陳偉業今早在港台訪問中,以電影《少林足球》的劇情作比喻,形容短訊內容顯示曾鈺成作為球證,卻同時做埋「魔鬼隊」的教練、情報員及指揮員。他承認,曾鈺成當日在處決投票的裁決上是「OK」的,但短訊內容顯示曾鈺成不公正,應引咎下台。

(25/6/2015 明報即時新聞)

作為立法會主席,必然是從議員裏推選出來,也極有可能是議會中大黨的成員。不論他的出身,除了熟悉議會運作及程序,最重要的是能夠展示公正(impartial)。曾鈺成當然可以有whatsapp群組,而群組成員是某些政黨的人,可是,當這些訊息與他作為主席的公正身份有衝突時,他應該離開這群組,不接收這些訊息,遑論参與討論。

政制爭拗多時,投票不能通過幾乎是肯定的結果,就算投票本身怎樣也不會影響結果,在程序上的要求,主席的公正性,怎樣也不應妥協,為了避嫌,連最普通的對話也不應參與,一切應公開處理,主席絕對不能成為串謀進行某種投票取態或策略的一份子,否則就變成陳偉業所指責的球證兼教練兼情報員兼指揮了。這樣的人不配做主席,曾鈺成只有一個選擇……引咎辭職。

建制派當然有權揪出泄密者,田北俊可隨便罵泄密者是隻連豬也不如的人,一點道義也沒有。這是建制派的第二次「甩漏」,也許第三次將快要發生,那純粹是建制派的內部問題,不能以此營造掩眼煙幕,轉移視綫。曾鈺成以「和建制通短訊旨在令會議順暢」來搪塞他的不公正之處。作為主席,他有責任使會議順暢,但要以彰顯公正的公開方法。

曾鈺成已為政黨角力出謀獻策,公正中立蕩然無存,這不是一時的判斷錯誤,形象的破壞已不能復修,他要下台。

2015年6月22日星期一

怎樣判斷案底

近日不少讀者在我的一篇舊文留言,發問有關案底的問題,該文是去年寫的留案底,有見及此,不如讓我再寫一篇。

該文討論過的,在此不再贅。一項控罪的定罪會否留下刑事案底,最精簡而言,第一要看該控罪是否167項會留案底的控罪之一,第二,在167項以外的控罪,但判處監禁或緩刑,都會留下刑事案底。還有一個標準,就是要打指模。最近有兩位讀者對於自己干犯過的罪行,在該文留言問我。

一個最典型的問題是,在申請政府工去到審查背景時,需要填寫GF200表格,其中一個問題是:

Have you ever been found guilty of an offence in a Court of Law, whether or not in Hong Kong? Note

If No, please state “No”, If Yes, please give details.

這問題不是問你有沒有刑事紀錄,而是問你有沒有被法庭定過罪。該讀者曾被警察檢控行人不依交通燈過馬路,可以上庭,也可以書面認罪。他選擇書面認罪,沒有上過庭。那麽,他算不算曾被法庭定罪呢?

當然,這是被法庭定罪的案件。程序是這樣,法庭收到被告寄回的認罪書,會交給法官在內庭處理,法官在看過被告所寫的求情理由後,會寫下判罰金額,由法庭發信通知被告在14日內繳交罰款。雖然被告自始至終都沒有上庭,他仍然是被法庭定了罪。所以最穩妥的做法是,填Yes及寫下案件性質。事實上填No也無從稽考,這種紀錄並不存檔,連交通紀錄也不是,更遑論是刑事紀錄,在聘用的篩選過程中是不會考慮這種定罪紀錄的。

另一位讀者的問題是這樣:

標少,我被橙色快相機影到超速駕駛16公里,本應只交$320罰款,但我沒有書面認罪而選擇上庭抗辯。幾個月後,我被定罪,判罰2千幾元,比原先的應繳罰款高很多。希望你能解答我3個問題:
(1) 這會有刑事紀錄嗎?
(2) 申請成為律師時需要申報這個定罪嗎?
(3) 這個定罪會不會令我不能成為律師?
謝謝!

這件案是另一種問題,假如匿名君一開始就繳交$320定額罰款,案件不涉法庭,就一定不是定罪紀錄。定額罰款並非書面認罪書。牽涉到法庭處理時,除非被判無罪,否則不論上庭認罪、審訊後被定罪、抑或在缺席聆訊中被定罪,都屬"found guilty of an offence in a Court of Law"。然而,也無需憂慮,畢竟只是由定額罰款引致的交通案底,沒有任何重要性,也不會被考慮,不會影響前途。

2015年6月21日星期日

奉茶

今天是香港的父親節,湊巧是大女兒生日,一眨眼的功夫,她回去工作第三年了。今早上了她的facebook留言祝賀,她近日給幾個intern氣到生煙,唯一開心的是,那些intern初上班見到她,以為她也是其中一員,殊不知看樣貌年輕的她是個VP。她的不滿就寫不盡了,還是不寫吧。她whatsapp過來的時候我正忙,今晚請了3幾個朋友來打邊爐,繼續跟進洗濕了頭嘗試替人解決的家事,否則,近年我已非好友不請來家吃飯了,一般的朋友只會出去上館子。

今天最多功夫的是造墨魚滑。近年在悉尼的市場很難買到大墨魚,所謂大即是3公斤以上的,以未劏乾淨計算。早兩個月買了一隻5公斤的,吃掉了肉便把頭放在冰櫃裏,用作墨魚滑用。過往只加肉碎來攪拌,今次再加多一些材料,把炒過的蝦米及大地魚也攪碎加入去,並且加了牛肝菌(porcini),不用行貨自然就功夫多。切了Scotch fillet片後,就坐下呷幾口好茶。用怡然自得的心情去呷,心無旁鶩。

昨晚在床上翻著程然的《一心一意來奉茶》,她人美不美我不知道,文字就很美,使人心醉。她寫茶參禪說佛,另有一番滋味。她這篇「一心一意來奉茶」,對喝茶的見解,有味道:

「那茶,非得專心才漸得其味。若有一時一刻的掉以輕心,它便在那不覺察的刹那冷下去,淡下去。如果還偏巧手中有事,六根皆旁鶩,那好茶更是被辜負,每一道的綻放風景皆會被混淆錯過,箇中滋味更是無法了了。」




我罵Maro是一隻特立獨行的豬時,就不能心無旁鶩去看王小波的《一隻特立獨行的豬》。當然,罵Maro簡直是浪費時間,辜負生命。

今天下午,泡了一壺秋茶,現已少用來奉客,不是因為港幣1600元一斤的緣故,而是不懂欣賞的人太多,也是浪費。程然所愛的茶我也愛……

「我愛着的茶,必訪自深山,由茶農的厚樸栽培,友人的拳拳相送,浸淫了春天的雨露,蘊涵著清泉的潮濕,有着深深淺淺看不厭的綠,一道白練般的熱水冲泡下去,那葉片在水中翻滾、舒展,瞬間那清香被激發出來,附着在紫砂的壁上、玻璃的膽邊、伊人的唇齒之間,悠悠遠遠,飄在周身,縈化於靜室裏。」

不看香港政改投票後的哭哭啼啼,連哭啼也要比較誰是第一哭,使人哭笑不得,倒不如一心一意來奉茶。




2015年6月20日星期六

談吃好過談政治

政改投票無論有無「蝦碌」過程,結果都會是一樣,難逃否決命運,因為根據《基本法》的要求,要全體立法會議員3份之2贊成,才能通過。議員總數70人,3份之2即47個,反對票有28票,劉皇發就算沒有瞓低都只有42票贊成票,無論如何結果都無分別。現在的否決,只是「肉酸」,並無實際分别。弄成這局面,可能是帶頭離開立法會的人被收買了,製造了個國際笑話。1人1億,就要32億了,買得起也不便宜。這也罷,我最不明所以的是,竟然有幾個人要為此哭哭啼啼,怨恨自己沒有投票,不能用自己那一票去見證否決乎?哭啼可能是以哀傷來表達忠誠,或者作為求情的伎倆吧。

還是談吃實際。

悉尼買不到新鮮的鯧魚,在魚檔見到的都是急凍貨式。我鍾情以前在香港買的大英鯧,用來煲鯧魚粥,是天下美食,老幼皆宜。最近朋友在此買了金鯧來吃,讚不絕口。於是我也忍不住做個金鯧魚粥來試試看。金鯧營養豐富,含高蛋白質,膽固醇低,但嘌呤(purine)含量高,增加尿酸(uric acid)濃度,會導致痛風(gout)加劇,所以患痛風就要少吃為佳。金鯧皮韌,要起肉就記得磨利刀,從魚脊那邊落刀,割了兩片魚肉出來。


然後切條,打兩隻自家醃鹹蛋及羗絲來醃它兩三小時。煲粥要用短米(medium grain),不要用絲苖,放兩三粒瑤柱下去。煲好粥底才放魚,滾幾滾就收火,否則魚片會變魚蓉。


這急凍金鯧味道鮮甜,一點腥味也沒有,雖然比不上英鯧,也屬中上品級,價錢廉宜,絕對抵吃,下次買最大條的來切件煎,煎好放點生抽及沙律醬,一定美味。和老伴撐檯腳,魚粥太單調,於是從冰箱拿了燜好的鮑魚,伴以白靈菰片,再灼幾條芥蘭,吃了很滿意的一餐。


老伴見步入冬寒,想吃羗醋,昨天買了材料,今早就煲了一大煲。八珍甜醋比去年便宜了,我也不知香港賣多少錢,昨日在唐人鋪買了一瓶10斤庄的要60元,換算港幣是360元。以往是8斤庄的,售價55元。澳元滙率低了,這甜醋反而變得便宜。最近羗的供應多了,不老不嫩,10元一公斤,已經算很便宜了。當然,豬手就要比香港便宜得多,買了2.7公斤,即4斤半,才7元,即港幣42元。半製成品有圖為證,還要煲一兩天才最好吃。


談吃好過談政治,起碼Maro不會胡言亂語,我煲羗醋,他也不會罵支那豬手,可以大快朶頤,耳根清靜。

2015年6月17日星期三

梁國雄入廉署20分鐘------矢口否認的謊言戳破了

梁國雄入廉署20分鐘

【明報專訊】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昨晨在廉署前總調查主任、現為大律師的查錫我陪同下到北角廉政公署總部,逗留約20分鐘後離開,他沒有回應在場記者提問,包括是應邀到來還是主動提供協助,只稱「無嘢講,廉署叫我乜都唔可以講」。


日前稱被利誘撐政改

梁國雄早前說有人以「兩世無憂」的價錢,利誘他支持政改方案,但承認涉及的「1億元」金額是虛構出來。特首梁振英曾指梁國雄「揑造」1億元的事件嚴重,希望他盡快交代,並向廉署舉報,將所有具體事實向廉署呈報。

立法會議員吳亮星昨日在電台質疑,就無事實根據的事情作渲染是破壞法治及社會安寧,行為應被譴責。民主黨主席劉慧卿認為,如果梁國雄所言並非事實便應道歉及解釋,她認為執法機關正常執法無可厚非,但假如因為涉案人為權貴而拖延執法,會令人覺得有雙重標準及損害機關的公信力。

劉慧卿:若非屬實應道歉

廉署早前稱,一名立法會議員公開表示有人曾向他提出賄賂,要求他投票支持政改方案,認為指控性質嚴重,並引起廣大公眾關注,正就有關指控展開調查。正義聯盟召集人李偲嫣帶同約30人昨到立法會外示威,要求立法會剝奪梁國雄在政改議案表決的投票權以避嫌。
(17/6/2015明報)

如果有人向你行賄,你沒有接受賄賂,你也沒有舉報,犯法嗎?如果這樣做屬犯法,就請高人指點我了。如果你沒犯法,廉署請你去商談,你又不是去舉報,你會帶同律師去嗎?

未再進一步討論前,可能有人會擔心我會違反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披露受調查人身份,條例這樣寫:

Section: 30 Offence to disclose identity, etc. of persons being investigated 30/06/1997

(1) Any person who knowing or suspecting that an investigation in respect of an offence alleged or suspected to have been committed under Part II is taking place, without lawful authority or reasonable excuse, discloses to- 

(a) the person who is the subject of the investigation (the "subject person") the fact that he is so subject or any details of such investigation; or 

(b) the public, a section of the public or any particular person the identity of the subject person or the fact that the subject person is so subject or any details of such investigation,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and shall be liable on conviction to a fine of $20000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1 year.........

首先,我相信梁國雄自始至終在講大話,根本沒有中間人向他買票,他不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的控罪,除非他向廉署虛報有人向他買票,虛報會違反第29條,否則甚麽法也不會違反。再者,這事件是廉署自己高調提出要調查的,披露者是廉署本身,並不是其他人。第三,我的評論基礎既非明知(knowing),也非懷疑(suspecting)有人因涉賄賂受查,因為一開始我就判斷長毛講大話,毫無中間人存在的疑問,故此我可以繼續評論下去。

長毛帶律師去,最有可能的做法是甚麽都不講,保持緘默,所以只花了20分鐘就走出來。假如我的推論正確,即整件事屬於長毛自編自導自演,對公眾講了一個不會犯法的大話,去廉署不敢再講一次,因為再講就有變成虛報的危險。當然,胡亂講個虛構出來的人物及事情,譬如像上一篇遊戲文章把Maro說成是中間人,虛擬的事件,查無實證,廉署同樣不能說他虛報。另外,他也可以對廉署說我同市民開玩笑啫,廉署同樣不能再查下去。

長毛在這件事裏,只涉及個人誠信的問題,個人誠信的問題根本不是問題,因為議員的個人誠信不值錢,沒有人管這些,只要肯做秀就有人擲錢,不做秀就擲花生殻,激烈就贏得鼓掌。長毛待這件事冷卻下來,又可以繼續再大話西遊了。

岔開一筆講另一件事,在虛構的黑金買票一文,Maro指責layman在問問題搞到我團團轉,當O記拘捕那幫串謀製造炸藥的全國獨立黨人,我就以為不會再看到Maro的留言了,殊不知他還健在,還留了言:

4 out of 10 arrested persons have made bail. how serious could the matter be? u tell me, Bill.
Maro

好心喇Maro,不懂刑事法就別吹牛皮,何必時常笑人門外漢不懂法律。一件案的嚴重性是考慮該案所涉的行為,而不是有多少人被捕或獲得保釋。沒有足夠證據去連繫被捕的人,就自然不能提出檢控。那跟案件性質的嚴重性有何關係?舉個顯淺的例,劉進圖被斬案在香港拘捕了一班人,最終也無證據作檢控而要放人,根據Maro的推論,斬人案就不嚴重了?I tell you loud and clear.

2015年6月16日星期二

黑金買票的遐想

話說廉署介入調查黑金買票事件,於是請了長毛去總部會面。正是虛構的黑金買票,自然用虛無的方法查,結果也虛幻。

我就虛擬了這會面過程。

調查員:梁生,今次請你嚟協助調查你聲稱嘅買票案,首先好多謝你合作。

梁議員:合咩作啫,老作得唔得先,犯法呀?有無煙仔呀?好眼瞓喎,乜都唔記得晒。

調查員:梁生,辦公室唔食得煙喎,唔好意思,唔好意思。不如飲咖啡好唔好?

梁議員:好喇,你哋啲咖啡都出晒名,一於整杯嚟。

調查員:梁生,我哋今次請你返嚟希望你能夠協助調查買票案。

梁議員:閘住。我無報案喎,嗰啲嘢對住啲市民講下唔犯法喎,搞政治講乜都得喇,搞政治邊有唔講大話架。你氹我報案,想屈我虛報呀?

調查員:梁生,乜除咗講一億之外,其他都係老作架?

梁議員:我有權唔答你喎,我又唔係嚟報案,我唔鍾意講你知得唔得先?你哋無啦啦開乜file啫?要報案我兩三個月前就報咗喇,你哋醒啲好唔好!

調查員:梁生,你幫下忙喇,你都要畀啲料我向上頭交代架。老老實實,究竟有冇中間人先?

梁議員:你哋咪屈我,我幾時講過無中間人?

調查員:咁你可唔可以形容下佢個年齡、身材、樣貌?

梁議員:好喇,等你可以交差。條友睇起嚟三十至五十歲,中等身材,普通様貌,頭髮唔長唔短,身高超過5尺,戴太陽眼鏡,講説話有啲口音。個樣睇嚟就係中國人,不過國藉就唔肯定,你知喇依家好多人都話自己唔係中國人,Michael Jackson都當自己唔係黑人喇。

調查員:梁生,你咁講,起碼三幾億咁既樣既人喎。你哋點聯絡架?

梁議員:我唔識佢架,我果日企係路邊食煙,佢行埋嚟踎係我側邊,佢話:長貓,你踎低大家講兩句。我望下週圍都無其他人,先至知道佢同我講。我於是踎低同佢傾兩句囉。我問佢係邊位,佢話你唔使問咁多,佢話今日有緣,問我張票值幾錢,佢老細想幫我買,包我兩世無憂。我話你咪玩喇,阿哥,你老細邊位。佢話你唔識規矩既咩,呢啲嘢邊有人問架,總之傾條件唔傾人事。我話犯法喎,我唔會咁做。佢話你長貓入去踎都踎過幾次,上庭多過律師,犯法你未驚過喎。

調查員:梁生,你唔好遊花園,你同佢點聯絡?佢有無講叫乜名?有無留電話、電郵?

梁議員:都唔記得佢叫Mao, Maro定係Mario,總之就係麻甩佬。佢話佢會再揾我喎,聯絡嘅暗號係“支那豬”。

調查員:咁佢有無再揾你?

梁議員:無喎。再見番佢我都未必認得喎,個個都咁上下樣。老老實實,我知嘅都講晒喇,我無乜時間架,都好詳盡喇。話時話,我哋正話茶聚咋,我唔係舉報,我講啲嘢唔構成提供虛假資料,仲有,我當果個人講笑咋,我都無懷疑過佢想賄賂我。

調查員:梁生,你又講到似曾曾咁?

梁議員:亞Sir,呢啲政治把戲你見得少咩?順口嗡都好平常啫。啲人有腦都諗到,就算畀埋我果票,結果都一様,有無咁蠢駛啲咁嘅錢?

一件看似大案,廉署逼不得已主動調查,終於查無實據,不了了之。長毛講述事發經過,似是而非,這中間人買票事件,隨著政改在立法會不獲通過,便成為一個一億元的笑話。一時之間,動不動都講一億來收買人心了。


2015年6月14日星期日

虛構的黑金買票

港台:梁國雄指有中間人買票但銀碼屬他個人虛構 (15:48)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昨稱有人提出以1億元交換,希望他在政改投贊成票。不過香港電台今午引述梁國雄指,有關銀碼只是他個人虛構,但強調今年2月的確有中間人接觸他。

梁國雄說,有關中間人無談及價錢,但表示可以開出一個令他「兩世無憂」的價錢,換取他投票支持政改。報道又引述梁國雄解釋,如果不將銀碼說成1億元,就不能吸引傳媒刊登。

記者致電梁國雄查詢,但暫未收到回覆。報道引述梁國雄表示,明日會在立法會見記者交代。

(14/6/2015明報即時新聞)

近日黑金買票傳聞甚囂塵上,信它的人智慧一定有問題,要收買親共那幫人,輸送利益一點也不出奇,要收買泛民,風險大到不值得這樣做。就算不講銀碼,已足以構成企圖賄賂公職人員,誰肯做中間人以身犯險?尤其是這些議員動輒就去報廉署,沒有十足把握,也不會有人嘗試去探口風,除非……

梁國雄慣收黑金,中間人是相熟到肯定不會被舉報的,而梁國雄正在盤算叫個甚麽下一世都無憂的價錢,否則的話一早就扮作就犯,暗中錄下對話,假意應承,收集足夠證據,發出暗號,埋伏的廉署人員立即現身拉人。梁國雄怎會便宜了中間人?

另一個可能性就是,這些傳聞或像梁國雄自爆的講法全部都是謊言,都是他們杜撰的政治把戲。這幫議員,包括建制派,公信力已稀少,再搞小丑動作,更加為港人唾棄。唾棄當然無傷大雅,反正選那一個可能都只是兩害而取其輕,你憎厭親共的,就胡亂投給反共的,到頭來都是一丘之貉,有多少人真正揀得落手?

2015年6月13日星期六

燜魚的情懷

今晚吃出小時候的感覺。

自幼家貧,甚麼都缺乏,那個是香港經濟未起飛的年代,雞在過年才有得吃,牛肉就只有那些在起筋時連筋割走的筋肉碎,吃得最多的是魚,甚麼鯊魚、門鱔、狗棍、牙帶、狗肚、紅衫等,都伴著肚皮成長。有時連魚都吃不起,就吃大紅魚頭。這魚頭很大,在鑊裏煮,加點豆腐和菜,餸和湯只此一鍋,一家七口就圍著這鑊一品鍋來吃。那是燒柴燒炭年代,正是憂柴憂米,連火水爐也還未買得起。這紅魚頭還有不少魚肉,魚皮、魚雲,魚唇、魚眼,可以吃的當然不會放過,吃不下肚的也要啜食一番,魚無疑躹躬盡瘁,徹底給我們蹂躪貽盡。於是,我就栽培出吃魚的情懷。

今晚和老伴撐檯腳,造了一鍋魚來吃。先把筍殻煎過,切了矮瓜和苦瓜來燜,用一羹蠔油,一羹生抽調味,加點水來燜,最後放下金菰,不用碟盛,整鍋來吃。味道又甜又甘,是健康佳餚。老伴說金菰最好吃,那叫盡得風流。菰類最吸外味,一切精華盡攬,故此很多時會比其他配料鹹。

此時與那時,兒時貧亦樂,今時樂安貧。

一群香港公務員的公開信

看了一群公務員的公開信,毫無疑問,政治立場鮮明,法理及邏輯卻欠奉。我評道理,不評政治立場。

公開信講「從法律角度看,中英聯合聲明是一份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當中列明中國與英國在香港主權移交的問題上雙方必須履行的責任。公然宣佈“聯合聲明無效”,無疑是向國際社會宣布,中方已單方面撕毁當天在陽光下簽訂對港人的承諾。」哎!先打個岔子,不是挑骨頭,一時宣「佈」,一時又宣「布」,雖然這這兩個字現在已混為一體來用,同一行也無需兩個版本嘛!回歸前,中方指責英方違反聯合聲明,最甚者是魯平千古罪人及陳佐洱的車毁人亡論,回歸後,英方也關注中方管治香港時有沒有違反聯合聲明。翻開Joint Declara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Question of Hong Kong來看,可見聯合聲明之後訂定的《基本法》已包含聯合聲明的一切,並添加了很多細節,如果這公開信講中方單方面撕毁承諾,起草這封信的人可否指出大陸撕毁了聯合聲明那一項承諾?讓我猜就只能是關於聯合聲明第3(2)(...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will enjoy a high degree of autonomy...)及3(4)(The chief executive will be appointed by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results of elections or consultations to be held locally)項。問題是所謂高度自治,虛無飄緲,怎樣才算高度自治呢?選舉特首,它又無講universal suffrage。你也别怨共產黨蠱惑,用上這些字眼,也别怨英國勢弱,任人魚肉,事實上要落筆寫得極仔細也不容易,尤其關於高度自治的高度。

至於講到聯合聲明在法律上的約束力,當時這份聲明在聯合國備案,沒有列出違反的條款,有爭議也只能靠聯合國的約章處理。就算到現在這聯合聲明還有效,英國也沒有指責中方違約,要求仲裁。所以這單方撕毁合約的講法也立不住腳,寫信的人的法律概念有問題。而且,甚麽叫在「陽光下簽訂」?大白天露天簽署嗎?登報呼籲,遣辭用字也要恰如其分。

信中舉了一個似是而非的例子,説學警公開支持雨傘運動就被辭退,警官房外掛滿藍絲帶卻是言論自由。當真有問題?這就等如何俊仁斥責黃成智發起「袋住先」,配合對手工作,拖民主黨後腿,所以民主黨要革除黃成智的黨籍。如果藍絲帶只代表撐警,而並沒有其他政治立場,警察撐警察也有問題嗎?如果黃絲帶沒有藴含與警察的對抗性,只是一種裝飾,與警察執行任務沒矛盾衝突,學警當然就不應被辭退。

這封公開信水平太低了,浪費刋登的金錢。

2015年6月11日星期四

再談焚燒《基本法》

上一篇的留言太熱鬧了,我卻出奇的沉默。我之所以沉默,是希望自己不會對甚麼留言都作回應,尤其不想作無謂爭拗。有些留言,囿於我的愚魯,實在理解不到,索性蹺手作壁上觀。

焚燒《基本法》如果是宣洩不滿,不滿人大不合憲地釋法,不滿它訂定的特首選舉辦法,如果在焚燒時就説明動機,大概就不會惹來各方批評,連泛民元老也不認同這做法了。最大的批評,莫過於:你們不要一國兩制了?這次焚燒《基本法》,並非即興式一時衝動的舉措,因為學生預先安排了化寶桶,既然是預先安排的,就應該在焚燒時説明目的,而並非在被質疑要放棄一國兩制時才去辯解,也難怪引起責難。事實上推斷他們焚燒《基本法》屬魯莽行為,是合理的推斷。

焚燒《基本法》當然沒有法律後果,不是蔣麗芸所講破壞公物可涉刑事,這無知看法希望不是她的同黨民建聯的馬恩國大律師提供給她的法律意見。焚燒《基本法》在法律上沒有針對性的法例規範,焚燒國旗區旗犯法,焚燒任何例書本身卻不犯法。燒多少本例書,請隨便,我只希望學生在焚燒時真的知道自己在做甚麽。

毫無疑問,《基本法》是劃時代的畸形產物,憲法的解釋權竟然可以由包括非法律專家的人大常委去做,撇開《基本法》的條文是否合理不講,單是解釋權並非落在法院的手裏,就可以說明黨治人治的恐怖。這就是終審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也會被人大推翻使人噎不下氣的原因。如果釋法權落在最高人民法院手裏,姑勿論它的判決怎樣受共產黨控制,起碼都是法院對法院的對口單位,否則就像找個賣菜大嬸升堂審案,何等樣的感覺?

除了有聲無力的宣洩外,焚燒《基本法》可以使港人看清《基本法》嗎?別開玩笑。如果焚燒的人也不能展示他們的理解能力,焚燒的舉動又可以使別人理解甚麼?虛妄的話少講為佳。

2015年6月6日星期六

焚燒《基本法》的意義

學生燒基本法 泛民前輩反感
陳祖為拂袖離場 學生:承傳抗爭精神

【明報專訊】今年支聯會維園六四晚會緊扣雨傘運動,高歌《撐起雨傘》,有參加者即場舉起黃傘和應﹔不少環節改由大專生「擔大旗」,但4間大學學生會代表在台上燒《基本法》的舉動引起極大爭議,主辦單位支聯會兩邊難討好,引發泛民主派「老一代」反感,如香港大學政治及公共行政學系教授陳祖為更即時拂袖離場,斥學生代表「騎劫」悼念晚會。在台上燒基本法的中大學生會會長王澄烽則反駁,火燒基本法反而是承傳八九民運的抗爭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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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015明報節錄)

六四集會燒《基本法》宣示甚麽?學生的智慧説是承傳八九民運的抗爭精神,我看像紅衛兵不像民運人士的心智啊。《基本法》這憲制文件承傳殖民地時代管治香港的憲法《英皇制誥》(Letters Patent)。《英皇制誥》釐定香港政治及法律制度的權力來源,對港督及三權機關的權力,都嚴格釐清。《英皇制誥》不時會因應需要而修改,譬如在1984年代議政制白皮書提出在1985年試行立法局(九七前的名稱)間接選舉,由選舉團和功能組别各選12名立法局議員,因為在政制上的改變,《英皇制誥》也先作出修改,以確定選舉的合法性。憲制文件是法律制度的泉源,也是制度上的法律依據,到了九七回歸,《基本法》就取代了《英皇制誥》,成為保障香港政治制度的憲法,否則共產黨就可以直接統治香港,何來一國兩制?無論中國大陸怎樣干預香港事務,怎樣曲解及詮釋《基本法》,那是唯一確保香港五十年不變的憲法。學生為了洩憤而燒掉它,我可以理解,因為心智不成熟就容易喪失理智,但不要忘記這憲法背後的意義,很無知地豪言壯語一番。他們看似在承傳文革時紅衛兵的破壞傳統,成為無腦的一代。打開黃傘,大義凜然,就做無法無天的一代嗎?

2015年6月4日星期四

有前科律師盜竊

有前科律師認3項盜竊罪候判

曾任暫委裁判官的六旬事務律師去年因偷去所屬律師行2.4萬元後,又騙去客戶3000元,被判監4個半月,緩刑1年。律師早前再被控於2010至2014年間偷竊合共4.4萬元,今承認3項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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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本月22日判刑,待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另須賠償事主4.4萬元。

案情指出,被告唐汝駿(68歲)向已獲批法律援助的客人收取1000元至36,000元不等,事後沒有將該批款項交給其所從事的律師行。任何人獲批法律援助後,法援署會代為支付律師費,並不需要自行向律師支付任何費用。

辯方求情時,以悲劇形容唐的前半生,指唐的前列腺有問題,導致其於職場上發生多種尷尬和狼狽情況,但礙於其經濟狀況,選擇不做手術。辯方形容,唐採取了鴕鳥心態,將自己埋在沙堆裏,不敢面對現實。雖然唐案發時作出愚蠢決定,出賣了事主的信任,但希望法庭能夠給予唐機會為社會作出貢獻。

裁決官決定先索取唐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判刑。

(4/6/2015 明報即時新聞)

唐汝駿今天在東區法院裁判官朱仲強席前認罪,本來只是審前覆核,衡量審訊時間,但他選擇了認罪。律師盜竊當事人的金錢,會判社會服務令嗎?當然無可能。我的推測是正確的判刑是即時監禁。

聽審上訴的藝術一文,討論唐汝駿同類案件的判刑上訴,我批評高院不應把違反誠信的被告由即時監禁改判緩刑,理據不能使人信服。被告有緩刑在身,那麽本案應否執行原先的緩刑呢?那又不可以喎,因為本案發生先於判緩刑時,不是在緩刑期間再犯,所以不可執行這緩刑。

裁判官處理本案受到一定制肘,因為在上一件案高院法官的判辭對本案的判刑造成困難,裁判官要仔細考慮怎樣應對,判被告即時監禁又可以避免在再上訴時受批評。當然一切都是我的瞎猜。我覺得判監9至12個月恰當,原先的緩刑則由它留著。作為一個律師,多番盜竊及騙財,對社會還有貢獻嗎?不要再用前列腺問題來凸顯被告值得同情的地方,無錢咪去睇街症囉?有乜問題?依家唔使去輪籌,全部電話預約,仲想點?畀人呃啲苦主都係平民百姓咋,點解律師犯法就特别優待?

上訴法院的態度

今天看了司法機構上載的這件案: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温廣賢,由高院法官黃崇厚聽審,我看了之後對於上訴得直甚不同意,旨在討論,故此寫這一篇。

控方案情

6. 第一控罪關乎控方指稱上訴人在一間壽司店內偷了一名女士的手提電話,日子是2014年7月28日。

7. 第二控罪則關乎控方指稱上訴人在同一壽司店內備有一支彈弓式鈎,以供在與盜竊有關的事項上使用,日子是2014 年8月14日。

8. 控方傳召了3名證人:第一證人是失去手提電話的物主、第二證人是上述壽司店的職員、第三證人是負責調查的警員。

9. 控方第一證人不知道她的電話手機如何失去。她在購買了壽司後,便發現手機不見了,隨即返回壽司店和報警。

10. 店中的閉路電視錄影[3] 了以下的情況[4]:

2014年7月28日22時至23時,… …一名男子在該店內徘徊,曾經離開,又再返回。他在細小的舖內,來來回回兩邊的壽司櫃。他常常在其他顧客的後面穿插,但他並沒有購買壽司。

約22時17分43秒,第一證人來到該店,該男子凝望着她。他本來沒有壽司在手上,但當第一證人走去排隊付錢時,該男子即從櫃內取了壽司,放在左手拿著的卡紙上,狀似跟著第一證人排隊付錢。該男子緊貼第一證人身後。此時,他的右手狀似伸向第一證人左手手臂上正打開了的環保袋(“證物P10”)的方向。可是,從鏡頭的角度,第一證人的身體剛剛遮蔽了該男子那一刻右手的動作。接著,該男子用右手取起他左手的壽司,把壽司放回櫃內,並倒後行,沒有再排隊付錢,急步離開該店。

該男子當時穿上及戴上:-

1. 灰色T恤 (T恤上有類似燈胆的圖案);

2. 灰色褲 (長度至膝頭蓋);

3. 左膊頭孭著一個藍色環保袋(袋上有一Alpha字眼的紅色圖案);

4. 一對黑色球鞋 (鞋上有Mizuno美津龍品牌的標誌);

5. 深色邊的眼鏡。

11. 控方第二證人在8月14日見到一名男子,那人背著藍色環保袋、穿上黑色球鞋,戴上眼鏡,他便報警。

12. 控方第三證人於相關時間在該店監視,並觀察了上訴人一段時間,接報後在該店門外以盜竊罪拘捕了上訴人。在警誡下,上訴人說:「無喎。」[5]

13. 當上訴人被帶往警署之後,在點算他的個人物品時,發現一枝彈弓鈎。[6] 控方第三證人以第二項罪的罪名拘捕上訴人。警誡下,上訴人說:「阿Sir,我平時裝修用嘅。」 [7] 後來,上訴人又說:「果支彈弓鈎我用黎鈎裝修啲油漆天拿水布。」

14. 第三證人拘捕上訴人時,上訴人正携帶印有Alpha字樣的藍色環保袋(“證物P3”),穿著一雙黑白色Mizuno牌子球鞋 (“證物P4”)。警方也在上訴人的住所檢取了一條灰色短褲 (“證物P8”)及一件灰色T恤 (“證物P9”)。


我只講偷電話那項控罪,另一項上訴駁回我不討論。這偷電話案明顯靠推論,沒有人見到是上訴人幹的,也不是人贓並獲。沒有爭議的是壽司店內閉路電視拍攝到偷電話男子的舉動,裁判官推論該男子是上訴人。她所持的理由是:

「從P2所見,該男子在該店徘徊,他的態度及行為,明顯無心在店內購買壽司。

雖然,因角度問題,本席未完全看到該男子伸手入第一證人的環保袋內。但是,本席看到,該男子的右手正正朝著第一證人的環保袋方向伸去。接著,他立刻返回壽司櫃放下壽司,不再排隊付錢,及倒後行急步離場。隨即,第一證人便找不到她的電話。

從以上所見所聞,本席可以作出一個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該男子伸手偷去控方第一證人環保袋內的電話。」[12]

(3) 上訴人便是那名男子,理由如下:

「從閉路電視影像所見(P2),該男子穿著及攜帶的:-

1. T恤,與警方在上訴人家中檢獲的T恤P9是一樣,即有一燈胆的圖案;

2. 灰色褲(有側袋的),與警方在上訴人家中檢獲的短褲P8是近似的;

3. 環保袋,與8月14日即場檢獲的環保袋P3是一樣,也是有Alpha字眼; 及

4. 一對黑色球鞋,與8月14日他所穿的球鞋P4,牌子也是一樣的。

至於眼鏡,第3證人看見上訴人在8月14日是有戴眼鏡的(但他在庭上卻沒有戴眼鏡)。第3證人稱,上訴人的眼鏡也與閉路電視拍到該男子戴的眼鏡近似。

辯方提出,T恤、褲、環保袋,及球鞋,也是大量製造出來,相同並不出為奇。本席明白,的確如此。但是,本席不相信會如此巧合:相同或近似的T恤、灰褲、環保袋及球鞋, 也同時在上訴人身上及家裏找到,而當日2014年8月14日,上訴人又是戴上近似的眼鏡。本席不相信,5個巧合,會同時發生在同一人身上。因此,本席可以作出一個無可抗拒的推論,上訴人就是閉路電視上拍到的該男子。

至於,上訴人就盜竊罪,在警誡下答稱 “無喎”。本席認為,他只為自己開脫,不予比重。」


上訴法庭批准上訴得直的理據是:

35. 以本案而言,裁判官的責任,是評估考慮整體證據的累積效應,以決定是否可以肯定上訴人一定是偷竊控方第一證人的電話手機的人。

36. 裁判官認為證據足以支持定罪的推論。代表答辯方的高級檢控官陳冰華認同裁判官的結論。

37. 本席認為,如此巧合,上訴人是犯案者的可能性是很高的,但是,經仔細思量後,始終沒有裁判官般肯定。


這種不肯定的依據是甚麽?被告沒有作供,即是在裁判官席前只有控方證據給她考盧,而裁判官的推論錯在那裏?

正如高院法官McWalters(當時官階)在HKSAR v Ip Chin Kei案指出,聽審上訴的處理態度:

“(5) The appellate court will only depart from a magistrate’s finding of fact or determination of a witness’ credibility if satisfied that it is plainly wrong.

Lord Reed in Henderson (Henderson v Foxworth Investments Ltd and Anor [2014] SCLR 692)considered the meaning of the test of “plainly wrong” and said:

“62. … There is a risk that it may be misunderstood. The adverb ‘plainly’ does not refer to the degree of confidence felt by the appellate court that it would not have reached the same conclusion as the trial judge. It does not matter, with whatever degree of certainty, that the appellate court considers that it would have reached a different conclusion. What matters is whether the decision under appeal is one that no reasonable judge could have reached.
上大人可以跟九品芝蔴官看法不一樣,但小吏的推論合理,上大人就不應推翻,要推翻也要講出所以然,而並非憑感覺。這就是我覺得聽審上訴法官有時欠缺的地方。這件案上訴得直,不就是Henderson所講 "It does not matter, with whatever degree of certainty, that the appellate court considers that it would have reached a different conclusion.

從整篇判辭仔細看,上訴人分別兩日在同一壽司店出現和徘徊,就是在找尋扒竊對象。就算第一項控罪上訴得直,第二項控罪的刑期上訴也可以增重刑罰。上訴人有9次和盜竊有關的案底,典型recidivism,為何不就著他對判刑上訴而調高刑期?

2015年6月2日星期二

民航處長玩忽職守

帳委會報告明出爐 「強烈譴責」民航處長

【明報專訊】民航處先後被揭發多項管理問題,包括擅自擴建新總部樓面面積,審計報告去年揭發民航處以逾15億元購入的新空管系統出現多項問題,令系統延遲至少3年半才可啟用,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經過約半年,包括6次公開聆訊事件,決定明日發表報告。綜合消息指出,報告將嚴辭批評民航處長羅崇文,包括用上「強烈譴責(strongly condemn)」及「痛斥」等字眼,較前年處理前廉政專員湯顯明時用上「譴責」、「痛斥」更嚴重。.....
(2/6/2015 明報節錄)

民航處長羅崇文的多項管理問題被揭發出來,可謂香港政府官僚制度前所未有的失敗。政府官員顢頇無能而身居高位的,一向都比較少,平庸還可以,瀆職者如這處長也確少有。我不是講涉及逾15億元的新空管系統問題,那可以因為是能力平庸而低估了新系統的複雜性引致,以紀律處分已足夠,我所指的是他擅自在新大樓擴建共約1.6萬呎預留空間,其中約3千呎預留空間更改為太極班埸地,職員逢星期三中午可齊習太極,處長老婆亦有參加,這方面就不應以紀律處分,而考慮以刑事檢控。告乜?這是以權謀私,應考慮做佢公職人員行為不當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在高級警司冼錦華案(FACC14/2004),終審法院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釋義,由非常設法官Anthony Mason對此罪訂下5個元素:

(1) a public official;
(2) in the course of or in relation to his public office;
(3) wilfully misconducts himself by act or omission (for example, by wilfully neglecting or failing to perform his duty);
(4) without reasonable excuse or justification; and where
(5) such misconduct is serious, not trivial, having regard to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office and the office-holder, the importance of the public objects which they serve and the nature and extent of the departure from those responsibilities.

雖然羅崇文的行為沒有貪污成份,跟高級警司冼錦華免費召妓性質很不一樣,也並非警司黃冠豪那種吃便宜餐的情況,我也覺得「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5大元素俱在,絕對有合理理由交重案組作刑事調查。羅崇文的行為,已明顯存在nonfeasance及misfeasance。當然,我這建議無先例可援,近年見到這些高官的行徑,以前也未見過。英國這套官僚制度,使行政有規可依,行之有效。很多行政事情,在各部門的行政主任,都會告訴你有甚麽不能做,都要按CSB(Civil Service Branch)所訂的規則而行。羅崇文這些行為得逞,制度敗壞,可見一斑。民航處起碼有個DS(Departmental Secretary)是EO系統的人,怎會讓事情發展成這樣才揭發出來?

羅崇文不是AO出身,而是一直由Air Traffic Contoller做起的departmental grade的人,這種專業部門,通常都不會空降處長,替公務員制度把關的一般都只是職級比他低,表現評核報告(appraisal report)由他endorse的DS,為了自身利益和仕途,也可能會對長官意志加以遷就,才搞到今時的惡果。儆惡懲奸,一於向他開刀,以振綱紀,還待何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