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1日星期五

2014外遊

從11月l日起,標少偕老伴,伙同另外20多個朋友,遊東瀛17天,本blog將會暫停。敬請各方好友,留言告知重大事故及有趣事情。若網絡暢通,還有餘閒,定必迅速回覆。行程末段最後6天,將登山走熊野古道賞楓,斑爛遍野,盡訴秋情。今天悉尼的春日,午間氣溫35度,夏未至,火焰已逼人。把南半球火熱的心帶去北半球過冷,雲深處,靜思數日。

黨治、人治、法治,三文治

佔領運動中聲稱黑社會的人一文,讀者HEI連結了謝連忠律師及霍嘉誌大律師的文章給我看,讀者potato留下這段話:

請問標少對HEI 提供的連結上謝連忠律師所述對法治的理解有何意見。
個人認為,除非社會只有一個人,否則,在法治社會,所有個人或機構實行其權利時,似乎都應該受法律所制約,目的是平衡和保障大家的合理權利。大家都尊重及遵守法庭的判決,當然不是法治社會的充要條件。但現在香港的情況是,有一大群人,因為自己有不滿,就故意不守法紀,導致社會上有很多其他的人受到相當損害,那一大群人甚至不遵守法庭的判決,令法律制度無法保障這些受到相當損害的許多人的權利!按謝律師的講法,法治是保障人民的權利,現在,法律制度保障不了這許多人的合法權利,法治是否受到破壞?社會是由許多人組成的,各人都有這樣那樣的不滿,如果人人有不滿就不惜損害他人的合法權利去表達不滿,故意犯法,法律制度根本就不能有效運作!


這些理論性的東西要深思熟慮,作多方面的思考,才能稍寫幾句,我不是那種料子。謝、霍兩位律師的文章我也速讀了,沒有特別意見,因為出發點有所不同,不易作評論。法治是保障人民的權利,多過一個人的時候就有不同權利了,所以要訂立一套大家都要遵守的法則,來平衡利益。在法則以外,也留有空間,讓個人權利,言論自由得以宣示。不同權利産生衝突時,就由法庭去訟裁,法庭作了裁決,不服也得要服。佔領的人,毫無疑問超越界限,到了一個不相稱的程度。不服法庭的裁決,唯一途徑只有上訴,不作上訴或上訴失敗,仍然不依照裁決命令去辦,就破壞了法治制度,破壞者包括在蘋果日報門口的僱傭兵,也包括旺角及中信大廈門外的佔領者。

對特首選舉不滿而對法律挑戰就更複雜了,屬同時間挑戰兩個制度,破壞香港法治去挑戰大陸的決定,豈不枉然。大陸那種制度,不理它多壞,仗著《基本法》的凌駕性,維護香港利益抑或箝制香港的權利都好,已超乎一般單一國家單一系統的法治理念。佔領的人,挑戰香港法治,要求香港政府做無能為力,不能自主的事,隔山打牛,當牛還是無動於衷,你還要拚死命去打,這力氣豈不浪費了?

當謝連忠講法治保障人民的權利,他混淆了兩套不同法治的理念,要求大陸保障香港人的權利當然可以向人大提出訴求,但因此指責香港政府,要她承擔大陸的責任,豈非父債子償,找錯了對象。況且,你跟一個不講法治的大陸去講法治,還要講香港那一套,怎會管用。大陸只有黨治人治,和香港的法治加起來,把香港夾在中間,便成為三文治了。中華人民從來都是肉餡配菜,給當權者吃掉的。香港還好,只要不涉大陸可干涉的範疇,就不用仰人鼻息,行使高度自治之下的法治制度,儘管如Maro那種激進看法,訕笑香港法治之餘,平心而論,香港的制度還是健全的。否則,請舉香港法治問題的例子給我看。回歸以來,最為人詬病的是吳嘉玲、吳丹丹居權案的人大釋法,但那不是香港本身產生的問題,也是《基本法》滋生出來的。我真的想不到香港的嚴重法治問題。霍大律師文中還在舉陳玉峰案來闡釋,唉!我講她的文已講到膩,估不到到了今時今日這件案還有舉例的價值,真的要重溫一下刑事程序了。

2014年10月27日星期一

中大學生報的虛妄

中大學生報發表聲明,回應校長沈祖堯呼籲學生撤離佔領區的言論,表示「沈校長,我們在等你的幫助」。
聲明內容如下﹕
昨天,沈祖堯於個人facebook上發表一段感言,指佔領運動影響市民生活、憂心學生人身安全、亦感到政府已釋出善意,所以呼籲同學們撤離佔領現場。
沈校長,這經已是你第二次發表這種虛妄的言論。佔領得以維持一個月,全賴同學和廣大市民們對普選訴求的堅持。貿然提出放棄這場運動,就是在否定一個月來同學和大眾所負出的心力,也是在直接打擊這場運動。
若沈校長說政府經已轉變態度、表現開明,我們卻未看到當權者有作出一分一寸的讓步。縱然「政改三人組」曾經和學聯代表展開對話,政府的回應卻總是泛泛而談、顧左右而言他,對於當前的運動幾近毫無推進。在不久之前的10月10日,原定的對話就因為佔領人數不足以威脅政府而拉倒。現在說政府已「打開談判之門」,所以不需再持續佔領,直接點說就是妄想。
若沈校長擔憂同學安危,該做的不是勸籲大家退場,而是譴責警方和藍絲帶武力打壓佔領者、盡力為同學提供援助、促請校監梁振英回應同學訴求。我們惟一同意沈校長的就是「民主的路是漫長的」:香港持續爭取十多年未果,絕不會因為一個月的佔領而躍進。在這刻,我們決不能輕言放棄。
(27.10.2014明報即時新聞)

上面這則新聞,我看了肅然起敬。中大學生報的聲明,真了不起,洋洋灑灑,堅持佔領,寸步不讓。我束手而立,大氣不透,為的是學生報説沈校長「第二次發表這種虛妄的言論」。虛妄,何解?語出《金剛經》:「凡有所相,皆是虛妄」。聖嚴法師的解釋為,凡是所有一切的相,都要將它當成是虛妄的,只要不去執著它,就會產生智慧大概學生報聲明的執筆者不是引用《金剛經》,否則就自打嘴巴了。用經文去看佔領運動,我會看到佔領的虛妄,執迷不悟,缺乏智慧。或曰,標少扯遠了,何以套用《金剛經》?君不見關二哥也佔領旺角街頭,香火正旺,消防也出手,所以我這自由聯想,亦非打誑。

除了佛偈,虛妄平常用法,意思是荒誕無稽、無事實根據、極不真確、不合情理……。沈校長的言論虛妄嗎?

學生報引用沈校長facebook,指佔領影響市民生活,這一點學聯道歉過,叫市民為民主犧牲,這言論當然不虛妄。憂心學生人身安全,街頭衝突時常發生,毆打傷人也不止一次,這憂慮有事實根據。至於沈校長感到政府釋出善意,既是個人的判斷,也屬勸説學生的圓滑務實看法,用虛妄來形容極不恰當。就算把這點看成虛妄,也是感言的小部份,用虛妄一詞就用得不相稱了。

大學生身份,小學鷄智慧,目無尊長,不可一世。大佬文化可以不屑一顧,苦口婆心的勸説,也要動刀動槍。校長對學生撤離的呼籲,等如家長擔憂子女的安危,阿女唔好去咁夜喇,唔通話:賊佬,我個女去夜街,你唔好打劫佢。

沈校長在facebook留言,看來對像不是結藍絲帶或者掛藍燈籠的人,上他facebook的人主要是學生,他自然講勸説學生的話。學生不放棄佔領,也別屁話連篇,發這篇不知所謂的聲明。一定是在寬敞街頭睡眠不足,混混沌沌,目空一切,語無倫次。








2014年10月25日星期六

佔領運動中聲稱黑社會的人

在上一篇有這一個留言: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02090553151209&id=160696287290644

警黑合作,證據確鑿,條友公然話「我係黑社會」,咁都唔拉?

然後引了一些可否告聲稱三合會社團的討論。facebook這條片,看到這個粗口爛舌,惡形惡相的人,就算他不講「我係黑社會」,我都覺得他十足十是低級黑社會流氓。這又引發在場人士質疑警黑合作。前警員asda反駁的理據錯誤,包括其後的留言講不能拘捕吸毒的人。聲稱黑社會的控罪(Claiming MOTS)的元素,無需恐嚇或使人驚恐的成份。這控罪內容會是:

............claimed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namely the XXX Triad Society.

可見控罪要列明三合會社團的名稱。facebook這條片所見,這惡形惡相的人,並沒有聲稱自己是那個社團的人,他連簡稱甚麽老新、十四、義興、合桃、水房……都無講。在場人士應該問他是甚麽黑社會,他肯講出任何一個社團名稱才具足夠表面證據。如果他不講社團全名,只講老新、老聯之類,法官可以司法認知( take judicial notice)接納這是黑社會社團,或者控方可以傳召黑社會專家作供。故此,在場警員不作拘捕,也屬合理。

留言用「警黑合作,證據確鑿」來描述,恐怕大有問題。就算證據確鑿,警察沒有執法,極其量是疏忽職守,又何來合作?煽情話易講,要有説服力就要講理據。佔領的人明顯違法,不管是否在公民抗命,警方也沒有拘捕,我又可否大叫大嚷警察和佔領的人合作呢?


2014年10月24日星期五

周永康的憲制效力

周永康:政府「民情報告」若憲制效力 佔領市民難言撤離

有消息指,學聯曾向中間人表示,如果政府能夠呈交一份報告的話,可以考慮撤離。學聯秘書長周永康今早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如果特區政府呈交一份有憲制效力的報告,可以改變人大框架的報告,的確可以考慮撤離。但現時政府提出的「民情報告」,其內容、作用、目的、何時呈交、能否解決特首提名程序等民主問題,及能否改變人大框架等,政府都是不著邊際、全無回應,因此難言撤離。
周永康又表示沒預計報告會交給港澳辦,因為港府定期要交報告給港澳辦,到底這份「民情報告」是慣性呈交還是特別為報告雨傘運動而設,政府同樣沒回應。
(852郵報)

對上兩篇一則留言問我:周永康所說的「有憲制效力的報告」是什麼?

當然,這問題問周永康好過問我,出自他口,沒有人比他更清楚。山中説他語無倫次,我只好循這句話實際的可能性方面去推敲。我對佔中作為宣示手法毫不反對,但對佔中的發展大不以為然,之前寫過太多,不再贅。

有憲制効力的報告,當作何解?報告當然是指政府拋出的民情報告,假設那是一份客觀反映民意的報告,怎樣才可以有憲制効力?香港唯一可以視為憲法的就只有《基本法》。有憲制效力,即是要把民情報告的作用寫入《基本法》,才產生制度上的効力。要這樣做,只有把民情報告的地位,加入《基本法》第四章第一節有關行政長官規定裏,或者加入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處。這樣做即是要修改《基本法》。修改要過3關: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人大批准。

假設順利通過修改《基本法》,民情報告可以産生甚麽效力?完全是一廂情願,有意願而無實效的語言。佔中是民情,反佔中也是民情,不贊成不反對也是民情。就算把民情報告加入《基本法》,也沒有實質効力。若果人大考慮了民情報告,但不採納民情,有甚麽制衡辦法?毫無辦法。

政府提出民情報告,只是假意示好,給學聯的下台階,豈能當真。政府根本寸步不讓,因為政府也沒有話事權。如果學生以為雙方對話可以使政府讓步,那就屬神話故事了。政府自始至終都只有一個立場,既不能改人大決定,也要符合《基本法》要求,在這框架下,心存幻想的是癡兒,繼續在街上過冬好了。





周融的簽名運動

上一篇有讀者留言,這樣講:

周融今次簽名,明撐警察,暗藏禍心,又將前線擺上檯,迫佢哋做磨心,賤到極,可憐啲警眷簽咗名重以為幫自己人打氣,實係迫佢哋去死。

再看新聞報導這簽名性質:

保普選反佔中大聯盟將於本月25日舉行支持警方簽名行動,大聯盟召集人周融表示,這次簽名行動是一種授權,授權政府和警方執法。

大聯盟召集人周融表示,簽名行動是最民主的方法去決定香港的未來。他強調簽名不是一種表態,而是指令和授權,讓政府得到足夠的民意授權,以支持警方執法。周融說簽名運動是大聯盟行動的第一步,他說將有第二、第三步,但不能透露。


大聯盟發言人吳秋北說簽名行動為期9天,至11月2日止,將同時設立街站和網上簽名。吳秋北表示,參加者要在簽名前出示身份證,未成年者都可以參加簽名,每人只可簽名一次,聯盟義工會提醒市民不得重複簽名。

(yahoo新聞)

本來政見不同,各自結盟,收集民意來表達政治目的,並無不妥。民主社會當然容許這樣做。所以有人説共產黨偉大(譬如前律師會會長林新強這條茂里),也有人可以罵共產黨豬狗不如,各自表述,誰不能說服誰,這是自由民主,言論自由可貴之處。周融這大聯盟簽名支持警察,是公民的權利。相反而言,有人簽名罵警也享有相同權利,問題出在以民意授權警方執法這看法。

佔中/佔領運動,不論用公民抗命或言論自由為理由來肯定其合法性,可以説是必敗的抗辯理由。早前大律師公會的聲明舉了開明的Lord Hoffmann在R v Jones一案的講法,今天司法機構上載了潘兆初法官審理旺角及金鐘中信大廈的臨時禁制令判辭,已清晰說明法庭採納Lord Hoffmann的標凖,也引用了終審法院在法輪功成員在中聯辦外靜坐阻街的楊美雲案例,表示社會運動要平衡各方權利和利益的看法。潘法官雖然在處理民事性質的禁制令申請,而不是對佔中行為在刑事方面作裁決,但很明顯這是由法庭方面對佔領行動的第一宗法律判決,也是這政治事件的法律交鋒。除非上訴能推翻這禁制令在法律上的裁決,否則心存幻想以為可以公民抗命及以言論自由作為佔領的法律理據的人,可以省了這點氣,必敗無疑。

警方暫時不執法,是政治考慮,而不是等待市民簽名授權才這樣做。周融説簽名是「指令和授權」政府和警方執法,在概念上荒謬絕倫。政府和警方的權力,一切都由法律訂定,立法賦予權力,無論簽名人數多寡,都沒有「指令和授權」的基礎,極其量是一種類似民調,在反映市民的意願。這種授權,在立法訂定權力時已確立了,再簽名完全沒有授權的作用。況且,政府也審視及衡量政治環境而暫時不想激化民情才不輕舉妄動,盡量想拖垮這場運動,減少正面交鋒。

周融可發動簽名要求政府執法,可以發動簽名叫佔中的人撒離,「指令和授權」則不倫不類,畫虎不成反類犬。



2014年10月19日星期日

警察、公安、共狗

寫一篇評論警察的文章,並不容易。雖然以往多次的社會事件,我寫過不少的文章,集中討論執法是否公正及辱警的問題。相對於佔領行動,以往的討論都顯得微不足道了。

7名警察涉嫌打人事件,對我最大的震撼,並非這7人有沒有打人,下埸會怎樣,被打的人是否抵打。OMG前天聽蔣麗芸在立法會的發言,words to the effect--點解咁多人唔畀人打,佢會畀人打?這種有權代表市民通過法案的代表,語不驚人死不休也罷,這種低智言論,法治何存?寫這篇當然不是為了批評她,可批評她和鍾樹根之流的人的言行,俯拾即是,他們醜態百出,形象拙劣,香港有這種議員是香港的恥辱。對我最大的震撼是警察反彈情緒已到臨界點,萬一政府管不著警察怎樣辦?

警察在近10多年的政治運動中,漸漸變成市民所不滿的政府,及所憎惡恐懼的共產政權的替身,他們變成公安、共狗,是任人辱罵而不能還口的活死人。還口就死人,郁手就變犯人。辱警的人痛快,因為辱警不犯法。他們罵梁振英,梁振英聽而不聞。他們要衝向梁振英,警察擋住了。如果警察擋不住,這算是甚麽警察?菲律賓救不到人質的警察!

警察和激進示威者之間的潛在矛盾應該是立場性的矛盾,因為警察要維持治安,激進者要擾亂公安,現在的矛盾卻變成政治性,因為示威訴求不得要領,就把警察視為政敵來發泄,警察是政府,是共產黨的化身。激進示威者視警察為共產黨的工具、打手。假設是民主選舉,其實警察也只有一模一樣的社會功能,在殖民地時代也同樣不涉政治,涉及政治的只有政治部,俗稱「邵氏」的SB(Special Branch)。

示威人士之所以能夠辱罵警察,就是因為他們知道警察不敢打他們,警察權力受到制衡,受到監察,否則一個二個都躺在暗巷呻吟了,還有機會罵公安共狗?把怨氣發泄到警察身上,某程度上是欺善怕惡,否則就北上過關去罵公安呼共狗了,見了SDU(飛虎隊), AP(機場特警)沒有人撩「隻揪」,就算敢都只會在眾目睽睽之下,明知警察不會「揪」才夠膽挑釁。

香港這種非政黨政治,反對派沒有執政機會,永遠都是反對黨,從無後顧之憂,否則又怎會肆意攻擊警察,有機會執政就會有易位而處的考慮而不敢胡來。如果紀律部隊真的出了問題而給人罵到一錢不值,應該做的是針對性的改革,而不是辱罵。一般會出現在警隊身上的問題是貪污和破案效率,甚少涉及政治立場。社會的穩定,市民得以安居,專業及效率高的警察是必要的條件之一。把警察的功能集中於社會運動及防暴方面,可謂不務正業了。長期投放大量資源在社會運動裏,有很多罪案的偵查會停滯了。犯罪的人會因為佔領堵路而怠工嗎?正常警務工作因佔領而停滯,受害的是社會大眾,衝擊堵路的人可以沾沾自喜嗎?

這些運動,參與者夾雜學生和其他滋事份子,有民主訴求,有對各種社會不滿的宣泄,也還有搗亂的動機,不論甚麽動機訴求,第一綫交鋒的是警察,而不是回應訴求的官員,不是謀取豐厚利潤的地産商。與警察衝突,有些人會儍到憧憬是指壓按摩,恰到好處,身心舒暢,一定不會頭破血流,一定不會吃胡椒催眼淚,社會運動涉及肢體接觸,不是請客送禮,相敬如賓。這佔領事件,換了是黑社會暴亂,警察還是這樣克制,社會大眾接受得來嗎?當然有人會覺得這比較不正確,我想指出,就是因為這次主要是學生主導,所以警方的武力才用到最低了。

一定會有人把放87枚催淚彈和7個警察涉嫌打人拿出來反駁我。稍安無燥。先講7警打人,如果7警打人可以看成28000警員都打人,那麽只要幾個示威的人是激進流氓,就可以把幾萬示威的人都看作流氓。這叫以偏概全。同理,只要大學生有幾個作奸犯科的,就可以説成全部都是賊了。我又再講張達明建議成立獨立委員會調查7警打人事件,劉進圖被斬案,涉案的兩名被告也指控被警察毆打逼供,張達明卻不吭一聲,不高調要成立獨委員會來調查,是因為劉進圖是張達明的同學所以這兩人就抵打?抑或不同被打的人就用不同標準來量度呢?

港大法律系楊艾文教授對於87枚催淚彈發放的合法性提出質疑(Was it Lawful for the Police to Use Tear Gas on Protestors in Hong Kong?),楊教授主要針對使用催淚彈這層次的武器相對於當時示威者的威脅是否相稱。這是一個現場指揮官判斷當時環境及催淚彈發放目的的問題。楊教授分析時的大前提是當時佔領是違法行為,發放催淚彈是要驅散人群,而提出幾項過份使用武力的論據,其中最後一項講到87枚催淚彈發放後,人群很快再集結,足以證明放催淚彈成效小,亦可以用較少侵犯性的方法替代(quick regathering of protesters (after momentary dispersal) - suggesting that the tear gas achieved very little and certainly nothing that less intrusive means could not have achieved)。這一論據明顯倒果為因,催淚彈發放後成效不大,也可以是因為發放數量不足及沒有進一步武力驅散行動所致。我並非寫文來反駁楊教授,我只想指出使用甚麽級別的武力,怎様才算恰當,第一的考慮是案情事實(facts in issue),其次是下命令的指揮官的目的(state of mind)。單看87枚的數量,不足以下任何定論。我想對上一次關於發放催淚彈數量的合法性討論是1994年白石船民中心暴亂那一次,500名船民吃了500多枚催淚彈,prima facie excessive。

最後,我最擔心的是,警察近年在社會運動中累積的負面情緒,究竟對執法態度的影響有幾大。沒有一份工會是你努力執行職務會被辱罵,你怠惰去做也會被罵,甚至你做那份工就注定被罵。做警察也是平常人一個,不論是在公務員體制中,或者芸芸紀律部隊中,是被人罵得最多,最被針對的一員,公道何在?17萬公務員都由政府支薪,唯獨他們是共狗?

藍山春遊



顏色革命

七十公里外
携老伴春遊
植物公園內
仲春展美姿
遍地開花
非獨花嬌俏
盎然新綠生
鳥兒枝頭鬧
驚醒蟄昆蟲

群綠佔藍山


2014年10月16日星期四

答警察涉嫌毆打示威者的讀者問

在上一篇TL留言問我以下幾條問題:

想請教標少:
1)對CAPO/警監會有否看過其運作模式/往績是否公正?
2)若法律途徑查會否過嚴(但李志輝等人濫用私刑案仍成功起訴,應仍是合理?)
3)在什麼情況下才會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是否需要引用該法查「警黑合作」(或濫用私刑案)?
4)《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跟普通法庭處理案件有何不同?(傳召作證的權力似是特權法最大特權?)

這幾條問題是就著7名警察涉嫌暗巷毆打示威者事件而提出,我相信這件事最終會發展成刑事檢控,控罪會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而事主曾健超就算之前向警察潑的液體是尿液也不會被檢控,不會成為交叉檢控(cross charging)的案件。

第一條問題我覺得只有主觀的答案,CAPO(Complaint Against Police Office)處事是否公正,我不懂得怎樣客觀量度。我只能講制度健全,頭頂還有監警會監察,過往也有警察打人或妨礙司法公正等案件,經投訴警察課調查後提出檢控的。檢控與否,也有紀律聆訊跟尾。交給CAPO調查的好處是,它了解警察程序和運作。

第二條問題不應該問,因為不論是刑事調查抑或紀律聆訊,都是法律途徑,也是唯一的途徑,要維護法紀,這途徑沒有過嚴可言。況且,通過法律程序來處理,被指打人的警察,若被檢控,有沒有罪由法庭判,總好過傳媒和社會公審。我其實也想過怎樣盤問這證人,當然不會在此討論。如果這些警察被檢控,抗辯不易,但甚麽都有策略,也有抗辯的方法。

順帶一提,張達明説行政長官絕對有權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來調查此事,這樣講有點無聊,有權和應否是兩回事,這件是普通的刑事案,毫無必要以獨立調查委員會來調查,極其量是裁判法院的案件。

第三條我答不到,因為我沒有立法會議員的智慧,他們不見得有一定的凖則。使我噴飯的是,某議員提出這建議,讓我提我會用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來查議員和黑社會的關係。用這法例來查警員打人一事更講不通,議員不能越俎代庖,去做刑事調查的工作。

第四條只能簡單答,《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賦予議員的權力屬調查性質(inquisitorial),權力很大,有權主動傳召證人,要求審閱文件,而法庭則屬仲裁性質(adversarial)。以傳召證人證供而言,法庭當然比立法會細。不過,立法會沒有司法權,違反這條例或證人不肯出席,都要由法庭處理。







2014年10月14日星期二

釋出善意佔領拉雜談

如果民意調查是測量民意的,我很奇怪佔領了10多天,竟然沒有機構搜集市民對佔領的意見。我這樣想,因為今天港大發表了本月6至9日,市民對特首及主要官員評分的調查。另一原因是,當很多人都自稱反映市民的意見,倒不如用民調來判斷下,究竟所謂「市民」是一個人,一群人抑或是具有代表性的群組。

上一篇那一連串留言我不打算回覆,佔領獲得甚麽成果,勝仗抑或敗仗,用不同標準怎樣演繹都可以。我就以最簡單的標凖來衡量:爭取甚麼而得到甚麽就叫成功/勝利;爭取不到就是爭取不到,即是得個桔;爭取不到但虧損了、犧牲了就叫失敗。至於其他效果,譬如喚醒某些人生命的覺醒,對年青人的民主教育,催淚使小花成長,活出生命的意義諸如此類,不能盡錄,都只是佔領過程的副產品,不是佔領的目的。佔領是為了爭取「真普選」。副產品當然除了前述褒義的還有一大堆貶義的,貶義就不談也罷,實在使人沉重傷心,都是揚善好過,對年青人都是多點鼓勵為佳。事實上我也頗失望,我一直以為成功的家庭教育不是栽種出溫室小花的。現在要在街上溫習睡覺才有領悟,才睡出人生意義來。

今天明報一則新聞講佔領者釋出善意,要政府開放公民廣埸以換取他們撤出金鐘道,政府不肯,但提出反建議,以添馬公園、維園或麥花臣球埸作交換。陳建民教授斥責政府可恥,指政府與民為敵,以民怨來壓死佔領的人。其他學生領袖表示已作出讓步,對政府不肯交換感到遺憾、失望。政府如何能夠利用民怨呢?教授有沒有想過這是佔中策略失敗所引致。學生已即近哀求,也不得要領。從政府角度去看,政府也可以覺得釋出很大的善意。這話何解?政府把佔領定性為非法行為,佔領者也承認公民抗命要付上法律後果,政府沒有以強硬手法去執法,撇開對市民不便和經濟損失不講,政府同樣要面對沒有執行清場來自其他市民的壓力。既然把佔領定性為非法行為,也肯用其他公園球場來交換,是否也已釋出善意呢?

我不認同佔領一路以來的發展,我也追求民主自由,堅持社會的公義,老伴常笑我,日常生活遇到的瑣事,一切都只以是否合法來判斷。對於佔領的行為,正如大律師公會引用英國較開明的Lord Hoffmann法官的案例來說明,佔領行為已屬示威行為與抗爭造成的破壞不合比例了。

我上一篇講知識是力量,現在引用終審法院周諾恆(搶咪)案,陳兆愷法官在判辭第一段的説話作結,示威者與其高大空以為自己行為高尚,無懼無畏,不如看下法律的看法,以凖確決斷這種公民抗命香港法院的看法及極可能的後果,不用浪費精神以為可以像黃毓民抗辯時作7日的陳辭。

Mr Justice Chan, Acting CJ:

1. The freedom of expression may take many forms. As was involved in the present case, they include the freedom of speech, the freedom of assembly and the freedom of demonstration. The right to the freedom of expression is guaranteed by art 27 of the Basic Law and art 17 of the Bill of Rights. This is a fundamental right to enable any person to air his grievances and to express his views on matters of public interest. In a free and democratic society, there are bound to be conflicts of interest and differences in opinion. It is important that those who purport to exercise the right to the freedom of expression must also respect the rights of others and must not abuse such right. Conflicts and differences are to be resolved through dialogue and compromise. Resorting to violence or threat of violence or breach of the peace in the exercise of this right will not advance one’s cause. On the contrary, this will weaken the merits of the cause and result in loss of sympathy and support. The means to achieve a legitimate end must not only be peaceful, it must also be lawful. Violent or unlawful means cannot justify an end however noble. It may also attract criminal liability.





2014年10月13日星期一

步入窮途末路的佔領之二

步入窮途末路的佔領一文,今天有這留言:

在 這 場 社 會 運 動 中 ,孩 子 在 參 與 運 動 中 找 到 人 生 的 價 值 , 而 且 是 他 們 自 己 建 構 的 價 值 。 以 前 父 母 和 長 輩 教 他 們 要 做 運 動 、 均 衡 飲 食 、 勤 讀 書 、 爭 取 好 前 途 … … 他 們 當 然 知 道 是 好 意 , 也 無 由 反 對 。 但 身 體 健 康 、 成 績 優 秀 、 升 職 加 薪 , 是 否 就 是 人 生 最 重 要 的 價 值 ? 如 今 , 面 對 社 會 嚴 重 貧 富 懸 殊 、 政 府 政 策 的 不 公 義 、 政 制 的 不 合 理 , 為 什 麼 不 能 改 ? 成 年 人 教 我 們 要 爭 取 公 義 , 為 什 麼 面 對 如 此 明 顯 的 不 公 義 , 我 們 要 逆 來 順 受 、 接 受 現 實 ?

年 輕 人 發 覺 , 成 年 人 過 去 的 爭 取 方 式 都 得 不 到 成 果 , 民 主 無 寸 進 。 他 們 初 生 之 犢 , 沒 有 包 袱 , 少 牽 掛 。 他 們 「 趁 青 春 , 結 隊 向 前 行 」 , 在 運 動 中 感 受 到 人 際 的 愉 悅 , 在 抗 爭 中 編 織 他 們 的 共 同 故 事 , 為 自 己 的 人 生 賦 予 意 義 !

我本來不打算回應,但見到讀者pc的回應,我又忍不住手。

看到這留言,我第一反應就是魯迅的《呐喊自序》,魯迅講棄醫從文的經過,為的是救國民的靈魂,好過救軀體的毛病。我在標少的寫作態度一文質疑魯迅這講法的真確性,認為他是理科成績不佳,判斷自己不獲醫科取錄的機會很大,才會棄醫從文。

這樣開筆,並非説年輕人參加佔領別有居心,而是質疑匿名上面這段話的凖確性及青年人尋找人生意義的方法。pc的留言,道出了不少我想講的話,可我還想補充。

我假設上面引述的留言,是時下年青佔領者具代表性的寫照,那就使我失望。失望主要是這種心智的naivety,為甚麽不説無知呢?就是稍淡化貶義的程度。

假設年輕人真的發覺,成年人過去爭取的方式沒有成果,初生之犢不畏虎,不過,不要忘記這初生之犢,會死在虎口的後果,不畏不等如可以吃掉老虎。他們青春無敵,沒有包袱和牽掛,是一種本錢,虧本虧得起,可是虧自己本來不多的本,卻要讓很多人都栽進去,又是何種公義,共同編織一個甚麽故事出來?出來爭取的過程,為自己的人生賦予意義,也燃亮及喚醒沉睡的人。不過,在佔領的過程中,有幾多個幻滅的故事,有幾多個被燃亮及喚醒的人人心向背?上街佔領的人清楚自己編織一個甚麽故事嗎?他們在編織同一個故事——爭取民主嗎?

匿名一廂情願,把年輕人上街爭取的力量神化了,以為發聲就是力量,爭取到全民投票選特首,一切不公義就迎刃而解,是一枝無堅不摧的魔術棒,到街上佔領多幾天就可以爭取到要爭取的任何東西。沒有知識,沒有策略,只依賴偶發的結果,就雄心萬丈,充昏了頭腦,到了現在,失落徬徨,進退維谷,一再進退失據,騎虎難下,還感受到人際的愉悅嗎?高大空的話誰不曉講,不如體會一下知識才是力量。

香港大律師公會從來都不是親共的,他們鞏固法治之心有目共睹,對於公民提名是否符合《基本法》他們發表了看法,對於公民抗命,他們也提供案例,林鄭月娥提出對話的法律框架,都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做法。這些年青人只選擇自己想聽想看的,又算是賦予自己甚麽的意義?不服從權威,要的是知識而並非勇氣。勇氣,加點亢奮,灌兩口黃湯,誰都可以有,這不是叫Dutch courage嗎?

《基本法》是鞏固一國兩制的憲法文件,它也是特首選舉方法的問題根源,因為解釋權在人大,這一點終審法院也很無奈。要改變這現象,只有修改《基本法》,要針對的是共產黨,任憑你怎樣去罵香港政府也徒然,最可笑是學聯這些小兵還要寫信給習大大,以為可以分化梁振英與共產黨的關係,是笑話一則。講理想及追求民主,就貫徹到底,要打造單純型象就不要弄花巧,否則就變成不老不嫩的四不像。

追求民主正確,以為有民主選舉就是萬靈丹就無知,否則又怎會有佔領華爾街,然則民主選出領袖的國家就沒有貧富懸殊的問題?就不是1%的人擁有其餘99%的人的同等財富了?沒有知識,何來力量?

認清問題的癥結所在,展示過不滿,聲音已讓世界聽到,還要繼續去做傷害別的無辜受累的人,損人不利己的佔領,請告訴廣大市民,你們再繼續佔領下去除了下不了台,除了不肯接受失敗的現實,除了佔領的一連串反效果,除了狹義代表市民,自己以為在行公義的高尚行為外,篩走高大空的説話,剩下來還有甚麽?

ps 在此呼籲一下那位多次留那段粗口parody的人士,我已多次刪掉該留言,姑且讓那潔淨版留下。當我語文表達能力退化到非粗口不能表明心迹時,你再用那種語言來討論好嗎?

2014年10月12日星期日

再作南嶺遊

Wingecarribee Tourist Information Centre外的罌粟花
今早送老友一家去機場,他們返港,然後歐遊。由家去機埸是40多公里的路程,星期天早上,不消一小時就到了。家往機埸是南下的,因此一早就叫老伴同行,送完朋友再南下,重遊南嶺高地(Southern Highlands),再訪Bowral 的名餅店。從機場去要開車100多公里,輕鬆漫遊。3、4年前就寫過一篇叫南行漫記的遊記,還胡亂寫了首詩。舊地重遊,再訪這年年得奬的法式餅店Gumnut Patisserie,買了咖啡餅食,到店外打傘的桌椅處,舉目四顧,竟然沒有空桌。躊躇之際,一對老夫婦向我們招手叫我們搭座。這夫婦約70多歲,十分友善,我們攀談起來。

老夫婦溫文爾雅,45年前從英國來澳洲,在Bowral這南嶺小鎮住了35年。我們由佔中講起,本地電視台每天也有簡單報導,所以他們也不是蟄居鄉曲的鄉巴佬,也知大概,對自由行產生的中港矛盾也有所聞,繼而又談到大陸人在澳洲投資房產本來有法例規管而澳洲政府置若罔聞的情況。我們搭訕起來的話題還包括簡、繁體字,大陸人在澳洲的儀態,香港法院的審案語言。老夫婦剛外遊回來,尾站在星加坡停留數天,對當地人的教養印象深刻,言下之意,不用言表,泱泱強國,不知何年月才可媲美東亞小國的國民質素。晴空無雲,清風拂面,我們不知不覺間談了一小時才告别。文化教養,言談舉指,一覧無遺,非銅臭可量度。

老伴和我本來就沒有特別地方去逛,一席閒聊已心滿意足,便踏上歸家路,我也漫不經心,不看地圖,也不開啓導航,隨意地開車回家。青蔥滿途,春意盎然,林蔭疾飄,煩憂盡消。

Corbett Garden還未凋零的鬱金香

2014年10月10日星期五

步入窮途末路的佔領

佔中/佔領已到了窮途末路,本來得過桔,出來佔的時候是一盤好桔,佔了幾天還不收手就變成爛桔,過了十多天就連本來可以抓到的一把沙也丟了,再往下去就要蝕幾把米。蝕自己的米也不要緊,最慘就把別人的鷄鵝鴨都一起蝕出去,損人不利己。當然,不是周融那種智慧所講的黑社會也是受害者。唉!周融,也不關乎有沒有學位,沒有智慧,有學位又怎樣?那些學生也在供讀學位,也不見得有智慧。

學聯代表口口聲聲講現在撤走就難向市民及堅持已久的同學交代,那麽他們怎樣向苦口婆心及對他們越來越憎恨的市民交代呢?叫林鄭月娥拿出以往好打得的勇氣來面對政治問題,那麽學聯就拿出了自己以為好打得的勇氣出來,做有勇無謀的事。連頭號支持者陳主教都斥責他們,佔中三子也被示威者噓聲四起,學聯就是連面對現實的勇氣也沒有了。搬「市民」兩個字出來,你們又代表幾多市民在發聲?

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譴責學聯,學聯也跟大律師公會爭拗法治的看法,我佩服這些學生哥,只有嘴巴,沒有腦袋。你拗公民抗命,公會教你有關法律,提出加拿大和英國案例,你們有甚麽資格去爭拗?你們現在就只有在街上打麻雀、打邊爐、打機、洗面刷牙洗澡的份兒。政府現在打政治牌、法治牌、經濟牌、民意牌,到了再清場的時候,我想連陳主教都會額首稱慶了。

佔中以來,本blog最多人看的一篇舊文是101拘捕令在法律上的意思,那是兩年前寫的舊文,個多星期,點擊過千,從佔中文章的留言可見,有人在問可不可以行使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條循簡易程序拘捕罪犯,不少人不滿意佔領的程度到要自己執法了。事實上也有人試圖這樣做,也有人揚言這樣做。總不能把所有反佔領的人扣上黑社會的帽子吧!

寫這些文最麻煩就是留言惹爭拗,讀者看法不同可以拗,我管不著,用詞尖刻,我也不介意。罵我,無任歡迎。湊巧講到我略懂的法律,我自然要加把嘴。在上一篇今天的留言,有人先罵我,我回應之後竟再留言道歉,我十分感動。感動不是因為自己看對了,而是罵錯了的人有道歉的勇氣。講法律,甚少有全對的人。舉例講,我寫馬惜珍的拘捕令一文,就指出陳文敏院長看錯了法律。看錯了是等閒事,做錯了還要死撐的學聯,就欠缺承認失敗的勇氣,還要死撐叫人再上街。一再錯過下台的機會,就只有等待清埸去「犧牲」好了。






2014年10月6日星期一

佔中時我做甚麽之五

多謝各路英雄這幾日進入本blog閱讀及留言,舉blog生輝,一個小市民寫的謬文,每天點擊不少於2000次,可見大家對佔中關切,也不吝對標少賜予真知卓見。

我今天沉默,沒有對留言回應,皆因今天是悉尼勞工假期,校友會舉辦了春遊活動,我又牽著老伴春遊去也。標少任務在身,成為60多人的小二,照顧飲食。佔中也是僑居海外港人的話題。我們付出250元,佔領了公園一個大涼亭。火紅年代的健將,也曾經歷學生運動那種脈搏的跳動,都異口同聲:同學們,撒退吧!

我不希望花太多時間講佔中了,但我不會説:我以後不再講佔中了。兩者的分別是,我留了再評論的後路。我從同學們那裏體會的:梁振英不下台,我們不與政府對話,不撤走……。因為下不了台,就不見血也不走,好過一無所有?示威就要有得著、有成果?一定爭取到甚麽?到了日後對話的時候,豈不是會自打嘴巴。留條退路給自己,不要把話説到沒有廻轉的餘地,是我從中的體會。

上一篇有很多對罵的留言,我明白立埸、看法及觀點不同,自然會有對立的看法,純謾罵只可是發泄,而不能以理服人。如果要説服人,也要有説服人的策略。如果只為謾罵,大家都是匿名,連樣子也看不到,這種對罵有意義嗎?魔術師是第一次留言,我也看過他寫的blog,若果覺得他膚淺,也無需用侮辱性字眼來損人。看不上眼,不看就好了。就正如對我所寫的謬文看不上眼,就乾脆不去看。若指出我錯處,我感激萬分。我一直希望自己以理性客觀立埸來論述社會事件,也希望這種態度在文章中能夠顯露出來。

下午5.51的匿名提出警隊出了問題,政府及警隊高層把責任推諉給前綫警員,這看法可能是事實,從另一角度看,示威人士不也是在做同樣的事情嗎?一切都歸疚於前綫警員。這是值得深層次討論的課題,是適合由立法會成立獨立委員會去聽證,研究改善的方法。這不單是警察的問題,是管治問題。

佔中佔到膩了,寫也膩了,只有瘋傳澎湃不息。




2014年10月5日星期日

佔中時我做甚麼之四

這幾天的街頭衝突,帶出了黑社會涉及反佔中的問題,我後悔評論佔中,寫了這幾篇,留言多到難以應付,太花時間了。我不喜歡被人牽著鼻子走,所以今早驅車往80公里外,和老伴牽手溜躂海灘,看人岸邊垂釣,飛鳥畫空,手機沒有上網,不聽外間訊息,不想佔中,不讓它侵佔恬靜的空間。回到家中,又增加了一堆留言,也不急於回覆,在花園拔了一小時野草,才開始思考這些問題。

寫這一篇,主要回應上一篇的留言。

有位讀者,不止一次問我梁振英與黑社會人物衝擊佔中示威的關係,留言這樣講:

Are you,in the case of Mongkok and Causeway Bay yesterday, also of the view that Leung's fans/cronies are involved but without Leung's blessings/direction and or script?
Apart from 黑社會挺梁事件, you had also expressed certain views in 梁振英救了林慧思http://billsiu.blogspot.ca/2013/08/blog-post_22.html regarding (non-) relationship between triad and Leung

簡單講究竟貌似或行事像黑社會的人在旺角和銅鑼灣衝擊佔中人士與梁振英有何關係,他們是否受梁振英的親信或支持者指使並獲得梁首肯。這問題不好答,太多前提假設,但我也不玩文字遊戲,一於大膽假設。這種假設,當然不能完全剔除傳聞講法,請注意,是傳聞講法,不是傳聞證供。傳聞講法屬流言,即是有人咁講或咁傳那種,沒有任何法庭會接納的。我用最低的標凖。

假設戴口罩的黑衣人是黑社會人士,他們受人指使去衝擊,指使他們的人是梁振英的支持者或親信,問題來了,梁振英知不知道呢?他不知道要入他賬嗎?或者,他知道及首肯。他會講,阿邊個,你班靚做得好!真的循這方向去想的人,智慧最多只能做個黑社會的小嘍囉。警察和黑社會有很多話可以傾的,不是勢不兩立的。如果梁振英和黑社會有關連,江湖的傳聞會不絕於耳,最笨的特首也不會做這種事。很多年前廉署嗰個大哥即炒就係因為同黑社會關係密切所至。這種事情是掩不住的。所以我不相信梁會默許、贊成黑社會衝擊示威人士。如果支持梁的黑社會做出這種事,那麽,他在倒梁的米,不是在支持他。這種黑社會行為,不論政見,都予譴責,只有有心搗亂的笨蛋才會視作支持手法。為甚麽一定要入梁振英的數呢?黑社會本身也可以因自身利益受影響而要搞事的。

另一留言是這樣講:

想問下標少如果警察"扮睇唔到"罪案發生/在有明確証據下仍放走疑犯,除左向監警投訴,有冇法例可以用黎告果個警察?

BM

答這問題不難,但先不要把我定性為警察發言人。

如果罪案發生或証據確鑿,警察置若罔聞放走壞人,可以向CAPO(Complaint Against Police Office)投訴。這種事,嚴重的足以構成妨礙司法公正,輕則疏忽職守,前者刑事檢控,後者紀律聆訊。可是,要證明視若無睹,證據確鑿殊不容易。打個比喻,傷風鼻塞去急症室排隊都會被分流到隊尾,先醫重症,死人塌方那種,輕症就慢條斯理。警察在埸人數少,任務是控制衝突,口角推撞,拳來腳往,若非嚴重,就無暇照顧,跟平常日子巡邏遇到的情況有所不同,不知BM可否循這角度看。請勿跟我爭論,這只是其中一種看法。 

從留言看到對警察不少批評,我無意再次做代言人,情況實在使人憂心。近年示威頻密,警察無疑成為發泄不滿的對象,民主激進人士尤甚。他們以激烈手法表達,警察有本身任務,對立無可避免。更甚者激進人士對他們辱罵不絕,他們不是robot cop,也是血肉之軀,也會受壓失控。我以前寫過不少,跟山中談過多次,示威者應減少視警為敵。與其講普世甚麽標凖,不如比較下普世警察使用合理武力、槍械、警棍、催淚氣、胡椒噴霧、電槍及其他裝備的標準。也不要把個别警察的表現以徧概全,我都寫過幾篇美國警察槍斃手無寸鐵或極過份使用武力的事件,個别事件是否就代表一切呢?學生示威表現平和值得讚賞,那麽警察表現專業就理所當然,任人辱罵就理所必然,這又是普世的價值?

請學習易位而處,尊重別人的權利。我也不能盡答留言,有些沒有一定贊成或反對的看法,也要尊重不同看法讓人發表。當然也有層次相距太遠的,連反應都沒有的。

2014年10月4日星期六

佔中時我做甚麽之三

昨晚見到SL在上一篇的第一個留言,已過了子夜,所以沒有回覆就去睡,一覺醒來,讀者間已開片了。另外又收到非禮個案的電郵,簡單回覆了就算,殊不知又來了幾個電郵。

讀者間爭論是平常事,但請勿浪費時間作意氣之爭。

示威出現暴力及涉嫌乘機非禮,是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會贊成的,我相信不論怎樣意見相左,這種看法會是不存爭議的。出現暴力衝突,不用孔明,也無需事後孔明,都是可以預見的結果。

佔領中環、金鐘和佔領銅鑼灣、尖沙咀、旺角,在效果上完全不同。佔領中環金鐘,要在經濟行政的心臟宣示不滿,那裏基本上沒有居民,也沒有三教九流人士出沒,也沒有黑社會揾食聚集,在現場與其他人士衝突的潛在風險較少,主要的衝突會是警察和示威者之間,只要示威者不衝防綫,警察未打算清場,衝突自然避免了。尖沙咀、旺角這種九反之地,風險完全不同。示威的人可以在那裏聚集,反示威的人(包括愛字頭、反佔中、黑社會、居民、途人)都有同樣聚集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衝突可以避免嗎?反示威的因素複雑,不能像戴教授講是幾千個黑社會到場,或者泛民講政府縱容暴力,而忘記潛在風險。聽新聞報導政總那個保安經理的一番話,大約意思是:政總被包圍,政府員工不能上班有糧出,保安是外判的,不能上班無飯開。佔中的政治宣示,佔了人的飯碗就會有不滿,時間越長,影響範圍越大,原本支持的人都會反對,原本不支持的人就會行使宣示反對的權利,原本無所事事的人就趁機搞事,原本喜歡生事的人就尋釁滋事。

為甚麽人人都説保護學生?因為他們最笨,他們站得最前,他們最有熱誠,他們最不懂得政治,以為熱誠等如政治,理想可以無堅不摧,他們吃完胡椒再催淚。最大的問題是:只懂前進不懂後退,不懂得原來後退其實也是一種前進。

我在這課題第一篇最後一段這樣講:

我支持學生上街,尊重示威表達訴求,但要清晰知道可爭取到甚麽,也要懂收科。你看警方在這件事的策略,由初時試圖以强硬手段驅散人群,失敗後,改為以不變應萬變,暫時不驅趕佔馬路示威者,任由造成不便,到其時惹起其他市民不滿,產生其他事端,示威者就渴望見到警察,要求警察保護了。另一方面警察也乘機養精蓄鋭,在適當時間清埸。從另一角度看,警察控制不了局面,最壞會搞到有藉口給解放軍入場。到其時問你點死?

不是應驗了嗎?

我不懂政治理論,但每一件事都要有策略。示威者也要從警察的觀點、反佔中的人的觀點、市民的觀點來考慮及評估風險。否則,原本支持佔中的人會產生厭棄。與警察對抗時嫌他們阻住你,與别人對抗時嫌警察不幫你。從警察的立場看,叫你走,你不走,用胡椒催淚,就給人罵到狗血淋頭。於是又重溫選擇性執法這課題了。不驅散示威者,同樣有人指摘警察選擇性執法,上班上不了,孩子上學學校停課了,生活節拍擾亂了,怨氣憋著就爆發了。示威者有沒有想過這種情況的發生?有沒有想過不想過示威生活的人的感受?有沒有想過侵犯別人生活也要減到最低才能夠獲得支持,頭7天支持你,再過7天埋怨你,再過7天憎死你。所以要有退路,要把對市民的影響造到最少。

甚麽是退路?

我以一個小市民的身份認為,星期日晚就撤退。沒有下台階?就把所有到場反對示威的人看作黑社會囉,為了人身安全囉。如果我懂得呼風喚雨,我會打10號風球,大家便可因應天意回家洗澡睡覺。

示威者和警方都失落,大家都部署被人抬走及抬人走的凖備。這都沒有出現,一時就不知所措,本著「壯烈犧牲」之心而來,誰知沒有以被逼害的姿態而走,一再對話不成,再膠著下去連原本只得個桔都續漸變成一個爛桔了。

我這篇文寫了很久,因為上一篇留言多,一會兒又來一段片,我又要停筆看下。也許這叫急事緩辦。對於那些片和相,我不作個别評論,有片為證的人請去報警。我最不能容忍的是黑社會涉足其中。狗罩黨又出現了,他們得以放肆,是警察的恥辱。政治,不能讓黑社會沾邊,政見可以不同,但不能容許黑社會入埸。我知道有警察看我的文,我希望他們以行動來證明反黑的決心,不要讓元朗那次的事再發生。RIU,  DATS一定可以起他們的底,狠狠的掃他們的埸,我不想再寫黑社會挺梁事件那類文章。

還不珍惜那已然爛掉的桔的同學們,請不要再吸催淚煙,那政壇大佬說他未吸過,還說再放會申請司法覆核,先想想為甚麽只有你們吸得最多,也要想想就算司法覆核可能連申請許可也批不出。不要動輒就說沒有商討餘地,那不是政治的思維。別把黃之鋒申請人身保護令成功看成勝利,因為控方也無理由可以反對他的申請,把他扣押完全是警察的tactics。佔中未必失敗,但明顯地失控,也越來越惹人反感,不要聽教授吹牛了。不失敗不等同成功,喚醒更多關注的人之餘,不要惹來反效果,收手吧!來日方長啊!

2014年10月2日星期四

佔中時我做甚麽之二

原本不想寫第一篇,怕的是留言多應付不來,太花時間。殊不知我又有寫另一篇的衝動。

上一篇惹來批評,甚麽之恥云云。我最怕是這種留言,煽情有餘,毫無內涵。上一篇寫出來主旨只有一個,就是怎樣收科。政治包含妥協,妥協是一門藝術。一腔熱誠可敬,誓不罷休就盲目。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無問題,不定底綫就愚昧。當主觀意願怎樣往前推也不能改變客觀事實的時候,就至死方休嗎?示威者可以不吃不拉不睡不上班不上學嗎?可以挨多少天,幾多人可以一起挨。示威者群龍無首,各人有自己的主意,易請難送,明顯失控。有人叫撤走,有人呼籲對話,有人要升級,開出條件各有不同,誰都説服不了誰。再往下去的發展就會是示威者之間頓生矛盾,與受示威影響的人矛盾浮現,容忍減少,衝突越來越多,政府坐觀其成,收拾殘局就相對容易了。你要梁振英下台,他不下你自己下不了台,怎麽辦?唯有行動升級,警方的武力也就升級,到其時示威就膠著,最後就得個桔。從成果去看,最終就是自傷元氣的原地踏步。

讀者Maro在上一篇痛罵共產黨,主張香港獨立。罵歸罵,可以罵得漂亮,但罵過後,冷靜想,不論你經歷多少在共產中國的餿氣,香港憑甚麽獨立?在街上臭罵容易,可隨著揮舞的龍獅旗飄移,但實際講獨立有何條件?先不要講動武,單是全民公投,都投不出足夠的支持票。到有足夠的支持,也沒有足的彈藥。會死的時候,那些死士就不知死到那裏去了。關掉東江水,斷了物資,就足以渴死餓死你,更何況揮軍入來?罵歸罵,講完一餐飽就要講實際,實際即是主觀願望外的可切實執行策略。政府可以罵,口號可以叫得鏗鏘,不要忘了實際執行的方法。

講到尾,一切改變都在依賴制度,制度有一定法律基礎和程序,不是任誰説了就可行。人大行使話語權的權力源自《基本法》,不到你不談,也不到你空談。沒有槍桿,只有空拳就只能等時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