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1日星期三

庭上認人Dock Identification

可能我挑剔,今天看了下面這上訴判辭,粗俗講,唔順昭,所以又寫一篇。女證人帶孩子上學,由去年四月至六月共見過一名男子四次,據案情描述,其中三次服飾完全一樣。第二次見到該名男子把手放褲內玩弄自己的陽具,她趕往接兒子放學,所以沒有報警便離開。第三次見到該男子時,女證人報警,警方到場時該男子已離開。到第四次再見到該男子,女證人再報警,警察到埸,拘捕了被告。

上訴得直的理由是甚麽呢?高院法官説:「本席有足夠理由認為定罪是不穩妥的,因此在上訴聆訊時,本席已判上訴得直,定罪及刑罰被撤銷」。如果你問我看完判辭所理解得到的理由,我直接了當講,不知道或者不知所云。別怪我又講不敬的説話,從判辭討論過的定罪上訴理由來看,似乎圍繞庭上認人(dock identification)這一點而批准上訴得直。首先,審訉時辯方律師反對女證人在庭上認人,而原審裁判官卻批准這様做,這是上訴的其中一個理由,高院法官的判辭也沒有明確講其他理由。

這庭上認人是之前沒有舉行過認人手續(identification parade)下進行的,可以嗎?有何證據價值。我覺得毫無問題。這屬於recognition,而並非identification。重點在於女證人的可信及可靠性,原審裁判官容許庭上認人,錯在那裏,判辭避而不談,反而提及拘捕被告的警察指被告右手好像有癱瘓跡象,腳亦是一拐一拐,而女證人卻沒有這方面的描述。唉!有人問過女證人這些問題嗎?或者大法官看法充滿智慧,至少也要有些明確的討論,否則又不明不白上訴得直,原審裁判官都不知自己錯在那裏,以後怎去避免重蹈復轍?
HCMA 67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675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2340號)
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潘紀祥
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13年6月26日
裁判日期:2013年6月2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3年9月10日
判案理由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8(1)條。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蔡順昌暫委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 在2012年4月中,早上大約11時左右,控方第一證人要接送年幼兒子上學,而兒子的學校在屯門中心,因此她要行經案發現場的行人天橋。她上了該天橋後,看見一名男子站在天橋橋頭,並發覺該男子望著她,因此兩人互相對望。控方第一證人亦留意到該男子的頭部向左右兩邊轉動。當時大家距離大約35呎。控方第一證人形容該男子年約60歲,穿著三個骨褲,一件Polo T‑恤攝入褲內。她沒有刻意留意該男子,只見到他將手放在腰間位置。當時天橋沒有其他行人,她經過該男子後就離開現場。
3. 在案發當日,即4月18日,早上大約11時45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再次途經該天橋。當日天氣晴朗,光線充足,她又見到4月中所提及的該名男子,當時該男子同樣是穿著三個骨褲和Polo T‑恤。控方第一證人上橋後見到該名男子站在同一位置,她形容該男子又是頭部向左右兩邊搖擺。控方第一證人步向該男子,經過他所站立位置兩、三步後,她再回頭望向該男子,大家相距大約14呎。她見該男子把手放在褲內,用雙手握住自己的陽具上下擺動。控方第一證人一直向前行,直至被前方的一棵樹遮擋視線為止,觀察時間最少有10秒。控方第一證人形容整個過程她都是看著該男子,而該男子亦是看著她。控方第一證人指因為她要趕往接送兒子放學,因此她沒有報警。
4. 在5月某日,控方第一證人描述在同一位置及同一時間看見該男子,而今次她有報警求助。但當她報警時,該男子離開了天橋。
5. 控方第一證人最後一次與該男子相遇是於6月14日,時間大約早上9時左右,她剛送完兒子回學校,從該天橋樓梯走下,該男子則上天橋。她形容該男子上身穿Polo T‑恤,下身穿著一條三個骨褲,該男子有戴眼鏡。當時她立即打電話報警。
6. 不久,兩名軍裝警員到達。控方第一證人向其中一個警員指出該男子站立的位置,該警員立刻跑往她所指的位置,當時她可以見到該男子的頭部,另一警員向她進行調查。由於她正在與另一警員傾談,控方第一證人見不到跑向該男子的警員是否找到該男子。由於當時控方第一證人認為橋上沒有其他人,所以她相信警員會找到該男子。
7. 審訊時,辯方提出反對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作出第一次的認人手續,但被法庭拒絕,裁判官批准控方在庭上作出認人。因此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成功認出上訴人。
8. 控方亦傳召拘捕上訴人的警員(控方第二證人)。控方第二證人指他與同僚一齊到達,時間大約是早上9時20分。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向他指出該男子。該男子站立在橋上,而她的視綫是沒有離開該男子,直至拘捕為止。當時控方第二證人說橋上沒有其他人。控方第二證人描述當時被告人是穿著黑色間條恤和黑色三個骨褲。
9. 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裁判官分析了各證人證供後,認為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是上訴人就是控方第一證人見到橋上的男子。因此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
10. 郭大律師代表上訴人作出幾項上訴理由,最主要的上訴理由是指裁判官批准控方第一證人作出庭上辨認,及在接納本案的現場辨認證供上,都在法律上犯錯。
11. 本席同意郭大律師的陳詞所指,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指出在橋上的上訴人,她是見到上訴人的頭部,但當控方第二證人跑到橋上拘捕上訴人時,控方第一證人沒有看見控方第二證人拘捕上訴人的情況。雖然控方證人說他們在橋上沒有見到其他人,但因天橋是拱型的,當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交談時,他們是看不清整條橋上的情況。因此在這情況下,裁判官不應該批准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作出第一次的認人。
12. 郭大律師亦指在盤問時,控方第二證人同意上訴人右手好像有癱瘓跡象,腳亦是一拐、一拐的情況。控方第一證人在作供時,沒有描述上訴人這特徵。
13. 本席有足夠理由認為定罪是不穩妥的,因此在上訴聆訊時,本席已判上訴得直,定罪及刑罰被撤銷。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范凱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義助服務計劃委派郭憬憲和劉輝大律師代表

19 則留言:

  1. 杜官似是認為PW1在天橋的時候沒有看見整個拘捕過程,未能當場確認PW2拘捕的男子就是她向警員所投訴的對象,所以單單以dock identification未能符合Turnbull案的要求。但我不知道法庭認為辨認這種不認識但見過好幾次的路人甲應該當recognition還是identification(有沒有案例呢?),如果是recognition可能沒有問題。

    另外,被告右手癱瘓的問題可能與PW1指在天橋上的男子在事發當日「用雙手握住自己的陽具上下擺動」的證供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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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chain of evidence無斷過,ID有甚麽問題?PW2所講是「好像」而已。一份上訴判辭要人猜測,是好的判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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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It seems to me that the issue here is whether the person seen by PW1 on 14 June was really the person PW1 saw on 18 April. If this is truly the issue, then, for convicting the defendant safely, PW1 must have a good observation of the person she saw on 18 April and she should mention things such as 右手好像有癱瘓跡象,腳亦是一拐、一拐的情況 when she testified. Since she did not mention such during the trial, there may be some doubt as to whether the person caught by the police on 14 June was truly the person seen by PW1 on 18 April. Also, it may be difficult to rule out the possibility that her description of the perpetrator might be affected by the person she saw on 14 June (or the person she saw during the trial), especially she thought that she identified the correct person. Things would be a lot better if there is a sketch of the suspect made before the arrest for comparison.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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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 entirely agree with you the real issue here is the quality of recognition on 14 June re incident on 18 April. Without the benefit of reading the transcript, I do not know how good the observation PW1 had and how good the prosecutor's questions were. Sketch is very unlikely given the nature of the case. For other detailed descriptions, the facts remained unknown to us if the perpetrator moved at all during the encounters or if PW1 was asked to describe either in her statement or during her testimony.

      I am not concern whether it was a wrongful acquittal. I just found no pleasure reading this kind of appeal jud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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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今次我支持標少,標少看不懂,其他人更加看不懂,事實是我看見之後也有很多疑問。不管法官是批准或駁回上訴,大家看不懂當中理由,要估下點解批准或駁回,等於沒寫理由,
    此風不可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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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講得誇張,我看不懂的判辭太多。這件案的理據含糊不清,任何人都會不肯定之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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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你長期針對杜官的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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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看不順眼是事實,你可知我對上一次評論她的判辭是很久以前的事,期間她聽少了上訴,有些只屬觀點不同的我也沒有拿出來討論。單看這一件,如果你覺得我看法偏頗,你也可以指出來,請隨便長期針對我的文留言。不過,先搞清楚,她是高院法官,法律界對這些能夠影響司法公義的判辭的水準,有一定合理期望,你叫一年級法學生討論這判辭的ratio decidendi,恐怕他們也講不出來。如果我針對杜官,又針對得有理,你就不應該拿這一篇來批評我,批評了卻顯出你不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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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你說自己 '心高氣傲' 但 '有錯必認',從你文章我只見到 '心高氣傲',但沒見到 '有錯必認',我相信不會有可能見到,因為你會不停 argue again and again,認錯對你來說是沒有可能發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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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能是我口舌爭鋒的性格,使你得出這印象。甚麽叫「錯」呢?如果法律的看法犯錯,我不止一次承認過,如果是事物的觀點不同的爭抝,有何不妥?我往往都尊重不同觀點,但可以unpersuaded嗎?你真的未看過我認錯的時候?或者你可以用心找我的錯處出來測試一下你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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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以我所知,要人認錯也要指出他的錯處。也以我所知,只有老婆/女朋友/情人才要人認錯但不須指出錯處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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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前面那一句除非莫須有,你後面那一句一定是飲了酒,才夠膽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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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作為標少的長期讀者,我可以肯定標少有錯必認,這是令人敬佩的。例如《每天都是非禮案》(http://billsiu.blogspot.hk/2013/07/blog-post_23.html) 一文,標少混淆了湯勇文和楊珏峰兩位醫生,後來他在留言大方承認。單單從這一個例子,已經可見「認錯對你來說是沒有可能發生的情況」是錯的——不知道匿名君又會否認錯呢?

    誠然,「有錯必認」是越發稀有的美德。話說新晉作家陳婉容早前在明報發文痛批反對佔中的宗教人士,說「耶穌後來成了羅馬皇帝的眼中釘,這事也成為了把他送上十架的重要罪狀。」我在她的 FB 指出耶穌之死不是得罪羅馬皇帝,羅馬總督彼拉多也是礙於猶太長老的壓力才處死耶穌。陳婉容對這指正的做法是刪去我的留言,而不是澄清,不是為被誤導的讀者作出補救,真是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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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獨有偶,我寫了1/4篇文章批評陳婉容(其餘3/4批評戴耀廷)。「羅馬皇帝的眼中釘」只是其中一個問題,另一個是「耶穌在羅馬帝國全盛時期傳教」,耶穌的活動範圍只局限在以色列,雖然當時的以色列是羅馬帝國一部分,但它只是帝國的東方邊境,跟「羅馬帝國全盛時期」相差十萬八千里。羅馬帝國全盛時期一直崇拜羅馬諸神,直到帝國衰落的四世紀末期,才由狄奧多西將天主教變成爲國教。陳婉容這樣的行爲叫做「為耶穌撒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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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也是無獨有偶,盧斯達寫中國人的自慰史觀認為神武天皇是中國人或朝鮮人,我留言說有日本的研究者也如是說,結果是留言被删。

      删除提異議的留言可是這年代「評論人」的慣常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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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這個盧斯達是甚麼人來的? 為何在今年香港, 所謂"評論人"都沒有多少真材實學? (更感到疑惑的是, 為何一個二十出頭的人已能做評論人?)

      另外:

      1. 我好像沒有見過大陸的學術界有人說過"神武天王是中國人"這個說法......
      2. "神武天王外來說"其實在1970年代已有日本學者提出, 不過是指邪馬台國是移居至九洲的朝鮮人所建的. 而就人種學而言, 日本學術界亦不違言日本人的基因來自南島語系及東亞地區(朝鮮、中原或越國)的人種......拜託這位盧"先生"先好好查一下才寫文吧......

      p.s. 年紀稍大而有留意日本漫畫界的人, 應該記得日本動漫界的大師級人馬安彥良和(他本人在大學主修歷史)亦是以這個學說作為其著名歷史漫畫---"大國主"的故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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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網主有權刪去自己不喜歡的東西,這是權利問題,胸襟是另一回事。讀者也有權不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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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那篇文其實是公開發表的文章, 明報應該設立空間讓其他人指出其歷史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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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William﹕盧斯達有一個博客叫「無待堂」,也常為蘋果日報論壇版寫評論。他那篇「神武天皇是中國人或朝鮮人」說的是旅遊宣傳,並引申到中國人史觀等。

      記得台灣有位彭雙松先生曾著書說徐福即是神武天皇。除此以外,如您所說,似乎沒有其他中國學術界人士有同樣想法。

      標少﹕網主當然可刪留言。也有「評論人」不刪留言,但不回應反對意見。只可說他們不欲交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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