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8日星期三

有毒癮也犯法?

檢毒現場迷幻者倡強制驗尿
社區驗毒下周諮詢


【明報專訊】禁毒常務委員會將於下周就社區驗毒計劃,展開為期4個月諮詢,初步就是否支持推行強制的社區驗毒、驗毒方式,以及證實服毒者的跟進措施,諮詢各界意見。據了解,當局研設兩重關卡,即執法人員在現場環境發現有毒品,以及現場人士神志不清至未能通過行為測試,才能要求該人提供尿液樣本測試。

呈陽性先交社工跟進

有關注社區驗毒中呈陽性者或因此負上刑責,據悉諮詢會提出設立一個獨立第三方的跟進方案,即由非社福機關及司法程序外的獨立委員會,跟進驗毒中呈陽性個案,再安排社工跟進,如指定期限內濫藥者再犯,才研究交其他司法程序如警誡、感化或起訴等跟進。

當局希望,第一階段諮詢先收集支持或反對社區驗毒的大方向意見後,於第二輪諮詢提出具體方案諮詢,目標是2016年之前立法實施。

望2016年前立法

2008年青少年毒品問題專責小組報告書已提出社區驗毒概念,但議題備受爭議,涉及警方可以在公眾場地抽取他人樣本的警權膨脹議題。當局近年留意到隱蔽濫藥問題,有愈來愈多研究顯示精神科毒品對青少年造成永久傷害,決定展開諮詢。

現須有毒品在身方可查

當局構思,如日後警方在娛樂場所見到滿地毒品、場內人士神志不清,可要求提供尿液樣本驗毒,有別現時除非在場者身上有毒品,否則警方難以跟進的情。

當局構想警方不會當場取尿液樣本,但可在警署按指定嚴謹程序下取樣。如公眾對警署是否合適取樣地點有強烈意見,可討論其他地點如醫院等。

社區藥物教育輔導會資深社工黃寶文表示,業界支持所有打擊濫藥及毒品的政策,認為社區驗毒計劃對「無打算吸毒」青年有足夠阻嚇,惟對於已成癮的濫藥青年成效存疑,加上目前警權問題敏感,認為投放資源加強預防濫藥教育或更有效。

社工:對成癮者效果存疑

從事禁毒工作10多年的黃寶文,關注是否有足夠經驗社工跟進驗毒個案,他舉例,富經驗社工只需與青年閒聊數句、留意對方眼神或身上有沒異味等,已可察覺對方有否濫藥,認為這樣辨識較推行驗毒計劃更有效,並關注警署提供尿液樣本的程序。

民陣警權關注組召集人王浩賢稱,有別毒駕及藥駕具足夠犯罪基礎,現時仍未看到驗毒計劃有清晰標準和具體例子,當局有責任向公眾交代理據。

(2013年9月18日明報)

身為吸毒者在香港一向都不犯法,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條(1)這樣講:

(1) 除根據及按照本條例,或根據及按照署長根據本條例而發出的許可證外,任何人不得─

(a) 管有危險藥物;或
(b) 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


有毒癮的人不會因為他/她有此惡習而被捕,除非管有毒品,或正在吸食或注射毒品,否則警察或海關不能作拘捕。如果當局要對市民強行驗毒,有毒癮便犯法,恐怕對個人權利的侵犯太大,我接受不來。等如吸煙毫無好處,吸煙帶來的疾病也會加重社會的醫療負擔,把煙民處以刑事處罰,也會是美事一樁。但當我們在個人選擇權利及社會福祉之間取平衡時,就應該投放較多考慮在個人權利方面。校園驗毒卻可當別論,因為構思並不涉及刑事程序,保障成長中的青少年而作出防護性而非懲罰性的舉措,合情合理。

在禁毒常務委員會網頁,我找不到有關諮詢文件,怎樣看侵犯人權問題呢?社區驗毒的構思,比以嚴厲手法打擊吸毒的星加坡還要嚴厲,我不相信香港人可以接受得來。香港目前只有對在戒毒所服刑出來,在監管期間的吸毒者或因吸毒被判感化的人,進行強制性的驗尿,除此之外,就沒有強制驗尿的法理依據了。要改變這種由法庭命令作後盾的驗尿程序,就算訂定新的法例,恐怕也經不起司法的挑戰而最終要放棄。








7 則留言:

  1. Bill, I read from newspaper that Ds in the Indonesian maid assault case were complained of assaulting another Indonesian maid some years ago but were acquitted in that case. Some alleged facts of abuse are similar (eg. not allowing the maid to wear bras, forcing her to walk topless at home, forcing her to drink dirty water). It seems that the judges in both case did not believe these allegations as they seem too "ridiculous". Do you think that theoretically similar facts evidence could be admissible if the two maids complain to the police in proximal time, according to the rules in Makin v AG for NSW and DPP v P?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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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imilar facts evidence is not an easy topic. Do you really think you can adduce similar facts evidence in this case when the earlier trial was an acquittal? It would amount to encroaching the rule of double jeopardy. If the earlier case has not been tried, then a joinder will be considered. Do you agree Makin v AG and DPP v P do not ap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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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樣社區驗毒會令吸毒隱蔽, 更難令社工接觸吸毒者, 或揖毒追蹤. 更多人去深圳的娛樂場所吸毒.
    如果現場人士神志不清至未能通過行為測試,才能要求該人提供尿液樣本測試, 這樣較接近為該人士有無即時生命危險而需進行的測試, 不算侵犯人權吧.
    大陸吸毒情況也趨濫, 竟然有父親擺完滿月酒邀請友好去賓館吸毒作餘興節目. 在一些城市已有用唾液测毒駕駛人士是否毒駕.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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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毒(藥)駕涉及駕駛,會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所以已訂定了法例規管。本文討論的是作為吸毒者本身要受檢驗會違反個人權利,我並不接受吸毒,見過「道友」無數,也清楚知道他們會不惜犯法找錢來買毒品,禍害很大。平衡個人權利和社會利益並不容易,但也不能過份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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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大陸有不少吸毒引至精神錯亂攻擊他人的新聞, 不一定駕駛才可能殃及他人.
    個人認為對神志不清, 疑似毒後至未能通過行為測試的人士, 要求驗毒測試並不過份.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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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醉酒亦會引致神志不清,亦有可能未能通過行為測試,以後警察查牌或有Operation要帶D新紮師兄出黎攞威,見到邊個唔順超又飲大兩杯,捉佢去驗毒,你仲唔死。
      要求驗毒測試侵犯人權,十分過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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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不胡亂猜測,但要確保不濫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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