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政府將於周三就社區驗毒計劃諮詢公眾。禁毒常務委員會主席石丹理昨指出,過去兩年警方共140個掃毒行動中,到場發現毒品四散於地上,雖有人神志不清,但因法律漏洞而不能執法,無功而返,相信社區驗毒計劃正好填補該漏洞。他又指出,由於隱密吸毒問題嚴重,近來多了家長「大義滅親」舉報子女吸毒,但有家長拿著毒品到警署報案,警指是家長手執毒品,而非其子女,難以跟進。
毒品散地家長舉報不能執法
石丹理昨出席無綫電視節目《講清講楚》時指出,現時除非執法人員在可疑人士身上搜到毒品,否則難以舉證對方涉毒品罪行。他稱,有家長發現兒子在家中吸毒,致電報警,兒子得悉後立即將毒品丟到窗外並洗臉,警方到場後搜查不到毒品,被迫收隊離場。另有兩宗個案,家長拿著子女的毒品報案,但警方指毒品並非從其子女身上搜出,無法跟進,大感無奈。
石丹理﹕社區驗毒可補救
現時有濫藥者的個案中,八成在家中或朋友家吸毒,在公眾場所吸毒只有兩成。被問到驗毒計劃會否只能針對兩成在公眾場所濫藥者,石指很多人在家中吸毒前,都先會到娛樂場所「蒲一蒲」,希望計劃亦可涵蓋該類濫藥者。他又指外國如加拿大等地有「安全屋」,以「緩害」策略為濫藥者提供乾淨的吸食工具,容許其在屋內吸毒,他指此舉等同向毒品投降,不想香港仿效。
指環境證據須嚴謹
石丹理表示,個人希望計劃推出之初,執法人員就懷疑個案驗毒前,須符合較嚴謹的環境證據要求,以免予人警權過大感覺,個人亦不想計劃只針對21歲以下年輕人,但指一切要聽市民意見。他又指周三推出公眾諮詢文件時,計劃會以新名字示人。
(23/9/2013 明報)
我當然不是吸毒者,也絕對知道毒品的禍害,阻止他人吸毒和打擊販毒行為,有誰會反對。沒有毒品就沒有人吸食,是十分顯淺的道理,不過,這是無法達到的意願,乃鐵一般的事實。
我在有毒癮也犯法?一文提出的討論是執法權的憂慮,要防止濫用當然要有健全的機制,也要考慮立法的必要性。推到極端一點來看,何不來個全民驗毒,誰吸過毒都受法律制裁,打擊毒害不是更加有力嗎?
上面新聞第一段的講法恐怕有誤導成份,掃毒現場地上毒品四散,有人神志不清,如果只有一個人,要檢控管有毒品當然容易,但如果有幾個人神志不清,驗尿之後全部都證實吸過毒,四散的毒品就可以證實是他們的?如果我是其中一人,「集體開餐」之後,我已吃完我自己帶去或別人給我吃的一份,何來我管有地上毒品的證據?其二,「大義滅親」,又肯作供指證,又怎需要一定要在子女身上找到才能證明毒品是他們管有的?
我又要打岔子,講一個故事。有個吸毒者A君,有一天痛定思痛,回想自己為何吸起毒來,一切都是販賣毒品的人所致。於是他拿了一枝水喉通去美沙同中心扑了個毒販,A君最終被拘捕藏有攻擊性武器及傷人,毒販身上沒有毒品,所以沒有被捕,反而是受害人。警方讓A君保釋回家等候調查。A君心生不忿,翌日早上收藏把菜刀在身上,到另一間美沙同中心找毒販買毒品,當毒販把毒品拿出來的時候,A君把菜刀架在毒販頸上,攫取了毒品,對毒販講:「你賣白粉,我拉你」。A君押著毒販到街上找警察,街上一個警察也沒有,於是由新蒲崗押著毒販去黃大仙警署,大概行了半個鐘頭才到。入到報案室,A君把毒品和菜刀放在枱上,對警察講:「阿Sir,佢賣白粉,拉拒啦。」然後奪門而出。這種情況任憑是老差骨也未遇過,警察回過神來,立即把A君留住錄取口供。毒販被控販毒,A君則再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最後,A君認罪被判入小欖接受精神治療,期間上庭指證毒販,毒販也被定罪判監兩年。
這故事當然是真實的,也曾應朋友要求推薦成為警校教材,已經是很久以前的事。石教授提出來講的法律漏洞,在我看是證據問題。訂立新法例屬新思維,把有毒癮者也列作違法,而不是吸毒行為,到時貌似道友就被搜身,然後再驗尿,或者在甚麽埸所出現就要驗尿?這種法真的可以立的話就可以隨便在任何地方抓你、懷疑你吸過毒,捉去驗尿檢控。拒絕驗尿也會犯法了,否則個個都會拒絕。如果我無毒癮,但拒絕驗尿,豈不是甚麽都無做都會犯法?我雖然在這裏喃喃自語,自問自答,但我擔心社區驗毒是否應該以刑事方式執行。
我當然不是吸毒者,也絕對知道毒品的禍害,阻止他人吸毒和打擊販毒行為,有誰會反對。沒有毒品就沒有人吸食,是十分顯淺的道理,不過,這是無法達到的意願,乃鐵一般的事實。
我在有毒癮也犯法?一文提出的討論是執法權的憂慮,要防止濫用當然要有健全的機制,也要考慮立法的必要性。推到極端一點來看,何不來個全民驗毒,誰吸過毒都受法律制裁,打擊毒害不是更加有力嗎?
上面新聞第一段的講法恐怕有誤導成份,掃毒現場地上毒品四散,有人神志不清,如果只有一個人,要檢控管有毒品當然容易,但如果有幾個人神志不清,驗尿之後全部都證實吸過毒,四散的毒品就可以證實是他們的?如果我是其中一人,「集體開餐」之後,我已吃完我自己帶去或別人給我吃的一份,何來我管有地上毒品的證據?其二,「大義滅親」,又肯作供指證,又怎需要一定要在子女身上找到才能證明毒品是他們管有的?
我又要打岔子,講一個故事。有個吸毒者A君,有一天痛定思痛,回想自己為何吸起毒來,一切都是販賣毒品的人所致。於是他拿了一枝水喉通去美沙同中心扑了個毒販,A君最終被拘捕藏有攻擊性武器及傷人,毒販身上沒有毒品,所以沒有被捕,反而是受害人。警方讓A君保釋回家等候調查。A君心生不忿,翌日早上收藏把菜刀在身上,到另一間美沙同中心找毒販買毒品,當毒販把毒品拿出來的時候,A君把菜刀架在毒販頸上,攫取了毒品,對毒販講:「你賣白粉,我拉你」。A君押著毒販到街上找警察,街上一個警察也沒有,於是由新蒲崗押著毒販去黃大仙警署,大概行了半個鐘頭才到。入到報案室,A君把毒品和菜刀放在枱上,對警察講:「阿Sir,佢賣白粉,拉拒啦。」然後奪門而出。這種情況任憑是老差骨也未遇過,警察回過神來,立即把A君留住錄取口供。毒販被控販毒,A君則再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最後,A君認罪被判入小欖接受精神治療,期間上庭指證毒販,毒販也被定罪判監兩年。
這故事當然是真實的,也曾應朋友要求推薦成為警校教材,已經是很久以前的事。石教授提出來講的法律漏洞,在我看是證據問題。訂立新法例屬新思維,把有毒癮者也列作違法,而不是吸毒行為,到時貌似道友就被搜身,然後再驗尿,或者在甚麽埸所出現就要驗尿?這種法真的可以立的話就可以隨便在任何地方抓你、懷疑你吸過毒,捉去驗尿檢控。拒絕驗尿也會犯法了,否則個個都會拒絕。如果我無毒癮,但拒絕驗尿,豈不是甚麽都無做都會犯法?我雖然在這裏喃喃自語,自問自答,但我擔心社區驗毒是否應該以刑事方式執行。
外國經驗指出所為「對毒品的戰爭」一般都無效,反而有害。最大問題是本來相對公開的吸毒會越來越走向地下,毒販與吸毒者會跟警察鬥法,結果是需要更多資源以維持同樣的效果。社工要跟進也越來越難。
回覆刪除安全屋是要避免這個問題,讓吸毒者有一個安全並受到監察的場所進行注射,目的是減少病毒感染和過量吸食。外國的評估報告一般會附上「生命拯救數」,可以參考維基:http://en.wikipedia.org/wiki/Supervised_injection_site
「向毒品投降」與否是一種意識形態,並非考慮政策的正確方法。
這種supervised injection的成效難以評估,著眼點在於減低對公眾的滋擾及減少共用針筒傳播病菌。到了這年頭,毒品種類繁多,已不是supervised injection那種思維,而且我們講社區驗毒,講的是de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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