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5日星期日

梁振英落區,老人家趁墟

團體旅巴動員長者輪論壇籌
梁今赴論壇 派票前24小時聚300人

【明報專訊】有旅遊巴接送、中午及晚上有飯盒飲品送上,部分人胸口佩戴「哈哈笑」襟章識別,莫非是參加旅行團?這一幕幕昨日出現禮頓山社區會堂外,昨早7時許起,排頭位的「女長毛」雷玉蓮目擊有6至7輛旅遊巴士接載大批長者、中年人到場。10時前,民政處因現場已超過310人而「截龍」,結果社民連、人民力量等代表遲來「吃白果」,無法爭取門票出席特首梁振英今日下午2時半的灣仔社區論壇,只能在場外示威。

社民連副主席吳文遠表示,這麼多長者一早到來,有旅遊巴士接送,又提供膳食,認為顯然是建制派為阻截他們而組織「排隊黨」,「梁振英落區的目的,原來是鏡頭前有300個人講什麼都拍手掌」。

兩小時逾300人湧至

梁振英今日將到灣仔鄧肇堅維多利亞官立中學出席第三場社區論壇,門票先到先得,名額310個,今早9時正式派發。上月梁振英的觀塘論壇,「女長毛」於前一日下午5時許排隊爭得頭位,今次她周五晚已開始排隊,詎料有超過300人昨早7時許陸續到場「霸位」,令她大感驚訝。

屯門將軍澳長者排隊

80歲的吳伯表示來自「屯門的家長會」,但不清楚組織全名,他說昨晨收到該會電話通知,便搭地鐵來到禮頓山社區會堂排隊。被問到排隊目的,他坦言「不知道」,亦不知與梁振英的論壇有關,只知道有人會提供飯盒及飲水。本報記者先後問了7名排隊長者,只有1人知道是梁振英辦論壇,7人都是被「頭目」召來,提供免費午餐為回報,沒有現金酬勞。雖然這次是港島的論壇,但不少人不管路途遙遠都到場排隊,除了新界西的屯門,有長者表示來自新界東的將軍澳,以及新界西的荃灣。

稱「頭目」號召 多不知論壇

記者現場觀察,他們應不是全都屬於一個組織所動員,部分長者胸前別上「哈哈笑」襟章,亦有不少福建同鄉如敘舊般邊閒談邊排隊,不過,他們各自組織嚴密,似有人安排各人膳食;更有貼心「換更」安排,毋須由頭到尾排隊逾24小時。

獲免費飯盒 安排換更

有長者透露,他們昨早約8時許開始排隊,至下午5時便會有人接更,居於港島愛秩序灣的85歲婆婆向記者坦言自己是「下午更」。按規定,輪候者如要暫離人龍隊伍,須留下印有號碼及過膠的籌,登記後獲發一張暫離許可證,須於半小時內返回。下午5時至6時期間,記者尾隨暫離排隊上廁所的輪候者,發現在隊尾附近的停車場有大量「換籌」情,輪候者將許可證交給疑似頭目者,疑似頭目者收集多張許可證後,再將之分派他人,持證者便可到隊伍報到,接更輪候。

入夜後換人更公開

入夜之後,「換人」情況更為公開,一批又一批的人遲來,卻手持許可證要求排隊,民政處人員「認籌不認人」,對記者表示他們只能趕走離開超過30分鐘的人。
(15.9.2013 明報)

梁振英落區聽取市民意見,變成老人活動,可謂美事一樁,反正這種落區政治秀本身都沒有任何實質價值,倒不如讓各區老人家出來踫踫頭,拍拍手,舒展一下筋骨,好過呆坐家中,痴痴呆呆的納悶。如果建制派可以每星期帶他們出去一次,那就更妙。秋天蛇宴,冬天進補,可以帶我90多歳的母親去就更好,我都會心存感激。管他是答問大會,搗蛋聚會,出了老人家這張牌,就不會有帶狗罩的黑社會出來趁墟,人民力量也可以照顧一下這些老人民,給他們一些力量。警察的工作也變得輕鬆,不會被指執法不公,也不會被人問候娘親。寫到問候,不得不打個岔子,講個問候娘親的故事。

話說Gerard Muttrie(已退休高院法官)在當裁判官的時候,有一次判個犯坐監,個犯條氣好唔順, 問候Muttrie的娘親,不用法庭傳譯,他也聽得懂。我以為大老爺會處以藐視法庭加佢刑期,殊不知大老爺對個犯話, “The same to you, defendant.” 到了另一次,大老爺又被罵娘,這一次他笑笑口對個犯講,“Go ahead defendant. My mother is 80.”

上面的新聞另一有趣之處是80歲的人來自家長會,這TMD的家長會,不要誤會,雖然TMD可以是「國罵」,我這裏指Tuen Mun District。不知這些家長的子女有多大,而他們的子女的子女又是甚麽年紀了?這種家長的家長會關係真TMD難説得清楚。這年頭,越胡塗越好,想得太多韶華未老心先斂,一夜白頭淚盈眶。
























24 則留言:

  1. 發揚「造假」文化。
    比較 Gerard Muttrie 與 WTF 事件正顯出一個法官與整個警隊在職及退休者的修養水平。

    hi f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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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並非事事爭論,換了是人民力量大批進場,原則上都在玩同一種遊戲,分別在於喝采/喝倒采,造勢/造假。當賣A貨的人指責別人賣A貨的年頭,我要越胡塗越好。

      Muttrie是老外,唐人法官未必有同樣反應,可能上訴庭副庭長楊官除外,因為有一次他教訓一眾小吏不要與在庭上爆粗的被告計較。其他的事情應該怎樣比較,可謂各有因由,各有道理。也許、或者,譬如調換角色,易地而處,即是把youtube片中人物用電腦技術切換一下,說不定有心理治療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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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

      當諮詢會變成曬馬會時, 這種諮詢會事實上已失去意義......

      匿名兄,

      我不知今天仍有人擺弄WTF事件中警方的執法來幹甚麼(難道你沒有看標少由法律及邏輯角度對當日警方執法的分析嗎), 我反而十分建議你看一看標少之前對林老師事件的分析. 我十分希望你能有點啟發, 而不是繼續人云亦云, 以為林老師是對抗所謂"公安"的甚麼正義使者或聖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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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各自表述,也無傷大雅。我提出的看法,有人支持,也有人反對,誰説服不了誰,我又不是名筆名嘴,當然號召乏力。我們要慶幸的是有批評別人的自由,也有不刪異見的胸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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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為何要隔夜排隊而不抽籤?要制造荒謬的場景和加維穩費.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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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叫馬會幫忙抽籤?抽籤也要放名入去,排隊可能簡單一點。香港現在有點像二次大戰之後的荒誕劇(Theatre of the Absurd),不斷重覆上演這些東西,我想起Waiting for Godot。維穩費?羊毛出在羊身上,分分鐘好似Die Hard 3,引開警察,賊佬乘機做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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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William Lam
    從標少及山中的文章,我學到對一件事要作容觀分析,不要預設立場,我想寫的是:法官與警察對粗口的不同態度。多謝閣下的主觀演譯,贈言及留言。
    標少請不要介意用你的地盆,我已盡量簡短。

    hi f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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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毫無問題,這是互動平台,讀者之間當然可以進一步討論、爭論、筆戰。大家都很有修養,歡迎繼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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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匿名兄:

      抱歉, 我可能誤會了閣下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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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支持和反對林慧思的兩個陣營在旺角行人專用區集會,機動部隊警署警長劉志偉執勤期間被人問候娘親,網上流傳影片指他反罵對方「X你老母」,後來證實有人為影片配音,他其實是以「大家咁話」回應,不知是否向 Gerard Muttrie 偷師。不過兩者處境和後果大不相同,法官不懲處被告是寬宏大量,警察反擊就肯定會招來投訴搞到一身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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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Muttrie確實寬宏,因為主導權在他,警察只有挨罵的份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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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排隊可能簡單一點?要人通宵輪有限名額, 這不是國際城市的管理方式, 除非想特意制造巴閉墟冚局面.
    排隊是免不了, 但不須隔夜排.開論壇前三小時派號碼給排隊者,來者不拒.
    論壇前半小時攪出會堂可容納數量號碼.主辦一方做多一點工夫, 就不用大家折騰.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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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實,這種諮若變成雙方支持者動員曬馬的大會, 那其意義就蕩然無存了,怎樣安排都不會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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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想知排隊有沒有講甚麽時候開始排呢?如果只講甚麽時候開始派籌,那就不能阻止志在必得的人早幾天去,對嗎?你不能阻止早去排隊的人。你的講法也可行,只是怕分辨抽中的人會亂作一團。這種落區的做法,在這種政治環境下,只會製造示威的機會,不在埸內,就在埸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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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雖是曬馬大會, 無甚諮詢意義, 但仍需要顯示香港管理層的新思維, 不能仍沿用先到先得的舊方法引至長時間排隊.
      志在必得的人早幾天去也沒用,不會因早排隊而入座機會提高. 多多人就派多多籌因為要攪出號碼才可入座.
      可否這樣:限9-12am開門派籌,12:30pm攪號碼, 尾碼兩數字例如15, 27,30....等入圍. 即場通告入圍尾碼, 另加電台廣播和互聯網發佈.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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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實際的分配方法我就沒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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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30919/18429445

    立法會議員毛孟靜早前接獲自稱退休警司「龐衛龍」的涉嫌恐嚇信,信中聲稱 "想重出江湖,再次拿起我的偵揖公事包來查一下你的理據和背景哦!",又指 "你以後都不時會聽到這些你已經認同的詞彙了!讓我來挑一些來給你早點習慣一下吧:-(a) 八婆,
    (b) 八公 (如果你有老公或男朋友同行),(c) 賤人 and(d) What the FUCK you are doing? All tenses will be included, e.g What the FUCK you have done!"

    警方後來指證據不足,坊間有現職律師 "林忌" 引用案例 Lo Tong Kai v The Queen ,話案件是刑事恐嚇,因為 "1. 會使該其他人的名譽遭受損害 2.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

    請問標少同意這是 "政治不檢控"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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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忌:

      「有資深警員認為,龐的兩封信件的字眼,並不足以構成刑事恐嚇,同類信件,即使是其他人報案,警方一般不調查。」

      呢位「資深警員」真係「資深」,怪唔得之早幾日上訴庭又推翻果單告錯案的「性交修車案」,仲有上訴庭昨日又推翻起訴同志遊行唱歌跳舞的《公眾娛樂條例》案件啦,究竟有幾多人發音之前,睇下條法律條文,有邊兩個條件就犯法?

      1. 會使該其他人的名譽遭受損害
      2.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

      重點就係 1. 損害他人名譽 2. 令當事人受驚,根據權威案例 Lo Tong Kai v The Queen [1977],呢兩點需要既然「主觀標準」亦要用「客觀標準」去檢視。

      主觀標準,就係當事人係唔係受驚;客觀標準,除了用「一般人的強度」之外,法官講明要考慮埋 context of the circumstances,即考慮哂成件事的背景--例如退休警背後有冇人指使?只係佢一個人定係一班人,受恐嚇者的背景--政治人物等等,這些都係必須考慮的因素。

      所以睇係唔係恐嚇,有冇果一兩隻字,當然重要,但係最重要的係成篇文的內容,以「退休警」恐嚇「調查」你--特別你係政治人物時,呢個構唔構成恐嚇呢?恐嚇者的目的是甚麼?全部都必須考慮!

      仲有,呢位人兄發表言論的地方,唔係一封匿名信,而係署名而在警察俱樂部貼出來,這些環境因素都必須考慮。

      所以警方的正式回覆都好妙--「證據不足」--而唔係資深警老吹的「不足以構成刑事恐嚇」,搵個刑事大狀來講啦,搵呢 D 唔識法律的老差骨把鬼呀?

      As per McMullin J in Lo Tong Kai v The Queen [1977] 193 at 196, the law requires that:

      “The person making the threat intends to cause alarm to the person to whom the threat is made or that the threat itself is of such a kind that a person of ordinary firmness would be affected by it. In deciding these matters the context of the circumstances out of which the threat has arisen are of paramount importance to be considered. The test involves both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consi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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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Whether Mr Lam is a lawyer or not is not my concern here. I wonder when the judgement of Lo Tong Kai v The Queen was quoted, the full judgement was actually read before the comment was written. I post the link here if anyone care to read it before the gist of the case is cited again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80&QS=%28criminal%2Bintimidation%29&TP=JU). I should emphasize the above paragraph cited is the correct law but there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 "wild and whirling words" uttered no more than "instinctive outburst of spleen, or whether they were uttered with a genuine intention of causing fear or were, in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ir utterance, likely to produce that effect." The defendant in this appeal was acquitted.

      In Ms Mo's case, I would have thought the insulting words used are nothing more than sheer insults and there is no threat at all. Even if there is element of threat, a person of ordinary firmness will not be intimidated (objective test). Besides, who uttered these words? I would say there is insufficient evidence to establish a prima facie case. I do not see this case as one of the "non-prosecution for political reasons. "

      As a side issue, in relation to the comment about the 「性交修車案」, again, I wonder if one could sarcastically say 呢位「資深警員」真係「資深」, the Court of Appeal commented the charge was wrongly laid. So it was a decision by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not the police. Wouldn't it be misleading to say 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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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我有一個庸才的想法:這封「龐×X」警司的信是否已成為騷擾他人而又免警查的樣本。若是如此,那麼對高官,議員,富商或任何人都可以發此信,只需原汁原味,更換收件人。效果就是令他人不安,但有免責「金牌」。
    Hi f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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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只是辱駡或騷擾,不涉刑事法。等如有人叫貪曾、貪湯、林公公等名字,辱罵兼騷擾,但在合法界綫之內,你奈他不何嗎。至於自稱退休警司的人真正身分是甚麽,大家也不知,就不能胡亂猜測叫政治不檢控。最多只能叫沒有足以構成任何刑事控罪以致需要作出調查。又譬如林慧思或青關會的人罵警,警察氣憤,駡人的人也不需負刑責,我不會叫這做免責「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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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林忌是大律師,曾講過自己雖然會批評律政司向社運人士政治性檢控,但樂意接外判大律師的工作,因為可以藉以糾正這種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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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是嗎?執行外判檢控工作,同樣受《檢控守則》約束,個人看法不能凌駕。在該守則講到檢控人員的獨立性(第1則)的1.2這樣寫:

    1.2檢控人員不得受下列因素影響:
    ............
    b.檢控人員對罪行、疑犯、被告或罪行受害者的個人感受或看法;

    我不知外判的檢控官有甚麽權力去「糾正」個人認為的「錯誤」,除非時代已變到我完全不認識的了。1988年開始的裁判法院外判工作至今25年,當年參與工作的私人執業大律師,現在有人做了上訴庭法官,高院法官都有幾個,私人執業的也有十幾個已是資深大律師,他們對控罪有任何個人看法都要先諮詢律政司的意見,我真想開下眼界,在人材輩出的年代,怎樣運用個人權力去「撥亂反正」。懇請留言教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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