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4日星期四

再談域外司法管轄權

今天東方日報以青聯才俊捲非禮風波為題,報導一則港人在廣州交流的涉嫌非禮案:

國民教育之旅竟爆出風化醜聞!沙田民政事務處屬下國民教育沙田區委員會上月下旬率領約一百名學生到廣州交流,藉以了解辛亥革命歷史,不過期間一個晚上卻發生非禮風波,當中有兩名女團員與一名帶團組長劈酒後報稱遭人非禮;而捲入風波的組長則強烈否認事件,並說出另一個版本,聲稱只是先後攙扶有醉意的其中一人及交回她們的身份證,才兩度進入對方房間;多名沙田區議員昨日收到匿名投訴信,信中指摘沙田民政處包庇護短,企圖淡化事件,沒有認真處理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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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務督察協會主席曾昭科稱,一般而言,港人在內地遇到刑事罪行,成為案中受害人,返港後可向本港警方報案,但事發地點因非在香港,香港警方對於境外發生的刑事罪行並無調查權,故只可將有關案件交回內地調查。(節錄自4/8/2011東方日報)

事件真相我無法評論,但香港警務督察協會主席曾昭科的講法並不清晰。我在域外司法管轄權一文講過,香港在幾項域外發生的罪行具管轄權。涉案的兩名女士已成年,香港警方當然無權調查,若果是年紀未滿16歲,可以引用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153P條,以作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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