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下面的一段報導有關法律界人士的看法,標少完全不同意,先看報導:
手中無煙 口中噴煙
阿伯大鬧巴士網上熱播
【明報專訊】一段標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啲巴士唔食得煙嫁呀伯」的短片,近日在YouTube短片網站熱播,令網民對「吸煙」定義再起爭議。一名年約七旬老翁疑登巴士前吸最後一口煙,上車後大噴「二手煙」。車長拒絕開車,卻惹來老翁謾罵,最後報警求助。有法律界人士直言事件難以立案,「這口污煙只能硬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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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黃國桐表示,法律上對「吸煙」的定義,必需是持有燃燒中(burning)的香煙,「無論當時是手持抑或嘴叼,有沒有吸煙呼煙,只要香煙燃點,即能被控」。但是,若當時手中無煙,只呼出一口二手煙,「雖然也算是吸煙的一個步驟,但難以被控」。(節錄自明報2011年8月22日)
根據香港法例第371章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2條的釋義,
“吸煙”、“吸用”(smoke) 指吸入與呼出煙草或其他物質的煙(means inhaling and expelling the smoke of tobacco or other substance)
同一條例第4(1)條
(1) 任何人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內吸煙或攜帶燃着的香煙、雪茄或煙斗。
黃國桐只解釋「燃着的香煙」那部份,而忽畧了吸煙的基本釋義。干犯有關條例可處罰5000元(第7條)。所以老翁在登上巴士後,呼出那口煙便干犯了371章4(1)條,對他作出檢控,毫無問題。拿着沒有燃點的香煙上車,並不犯法。拿着燃點的香煙上車,吸不吸也犯法。上車前吸了最後一口煙,然後把煙頭扔掉或弄熄,然後上車,不呼煙出來,就不犯法,呼了出來,就會犯法。為何要硬吞這口污煙呢?可能有人會爭論"吸煙"的定義,包括吸入與呼出,只呼出足夠嗎?很明顯立例是針對煙污染車廂,所以攜帶燃着的香煙上車也屬違法,法庭應該用香港法例第1章第19條的原則來釋義,條例必須當作有補缺去弊的作用,按其真正用意、涵義及精神,並為了最能確保達致其目的而作出公正、廣泛及靈活的釋疑及釋義。(An Ordinance shall be deemed to be remedial and shall receive such fair, large and liberal construction and interpretation as will best ensure the attainment of the object of the Ordinance according to its true intent, meaning and spir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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