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2日星期二

着草之後

早兩篇講暴動案在高院行將審理那一宗已有兩名被告棄保潛逃, 高院法官已發出拘捕令, 警方緊接下來要做的應該是通知國際刑警要求協助拘捕, 一旦拘捕了, 若然被告匿藏的國家與香港簽署了引渡協議, 就會展開引渡程序。打開法例第503章, 就可以看到香港和那些國家簽署了逃犯協議。引渡的先決條件是該國也有同等法例訂明被告在香港干犯的控罪在該國也是罪行。以本案而言, 即是在被告匿藏的國家, 暴動也是違法的, 才能夠啓動引渡的程序。

在早兩篇有法律界朋友提出, 對潛逃的被告加控「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有雙重懲罰之嫌。在這課題上, 上訴庭也討論過。在盧錦輝案, 楊振權副庭長有以下講法:

4. It was suggested that when the appellant was given a sentence discount of less than one-third from the starting point when he pleaded guilty to the charge of burglary and at the same time was sentenced to an additional 4-month imprisonment on the charge of 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he was punished twice for the same facts. This is perhaps true, but there is a logical foundation for such an approach. As this court had observed in HKSAR v Ko Chun Hung (CACC 71/2007; unreported, 21 November 2007):
By absconding, the applicant had committed a fresh offence and had to be punished separately. By absconding, the applicant also rendered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more costly and more time-consuming, and the judge was entitled to exercise his discretion by reducing the percentage of discount that he would otherwise obtained.
(HKSAR and LO KAM FAI(盧錦輝) CACC 374/2014)

暴動案高院排了80天審訊日期, 潛逃的兩名被告要分案審訊, 單是這兩人日後審訊, 所涉的證人也不會少很多, 費用動輒要三幾百萬, 正正就是"rendered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more costly and more time-consuming", 着草不是constitutional right, 受罰理所當然。現在講懲罰言之尚早, 說不定他們轉折的飛了去台灣, 不怕被引渡, 生活指數又較低, 又可以找那個先前逃了去的小妹互相照應, 同病相憐, 一起在夜市吃蚵仔煎, 看歌仔戲了。

101 則留言:

  1. Billsiu, 誹謗嘅法律你熟唔熟?

    http://www.scmp.com/news/hong-kong/law-crime/article/2123881/regina-ip-sued-defamation-hong-kong-columnist-over-her

    Simon Lee Chao-fu, an economics columnist and previously a researcher for the trust Link Reit, said he filed a case at the High Court on Monday, accusing Regina Ip Lau Suk-yee, a former candidate for city leader, of making defamatory comments against him.

    According to the writ, Lee sought an injunction against Ip making any false allegations. He also requested an apology and compensation for harm done, but no monetary amount was spec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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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唔識, 但葉劉覆述人哋講法似乎不準確, 這是對她最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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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他們有BNO護照 會申請庇護 老大窮追不捨有意義嘛?? 你覺得哪個歐洲國家會讓2位抵抗力量成員押回支那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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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窮追? 這些流氓算老幾? 如果佢哋向你個Trump總統掟磚, 我就話佢哋係義士, 到其時中槍中到蜂巢咁, 想唔做義士都唔得。

      我寫這一篇是在回應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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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不是窮追,如這兩位小子沒有做違法的事,哪裏給法庭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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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現在英國跟歐盟也要㖭共,只要中共給他們一點甜頭,要出買這死蠢,有幾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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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他們要你的approval 幹嗎? 莫名其妙的。 你又沒做過什麽勇敢的事情,哪裡有資格去評論他們的。 說到TRUMP, 在朝鮮他是公敵,1111按你邏輯他應該向朝鮮投案?

      81年向美國總統開槍的那位, 也沒什麽大事。

      1126 歐盟要是出賣他們 歐盟自己就完蛋了 你們支那豬好像什麽都不懂似的。 阿桑奇給美國和瑞典通緝, 有事沒有? 支那香港算個屁的。


      兔兔跟你們這班蠻夷說話真是自辱身價 還要整天掃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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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哈哈,病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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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兔仔, 唔使狗急跳牆喎, 你以為真的會輕易啓動引渡, tactic wise, 由得佢兩條友出走兼出醜囉。

      北韓有weapon of mass destruction喎, 點解唔好似打伊拉克咁打佢? 你這真美國佬真的不懂抑或裝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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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倒是兔兔覺得老大有點氣急敗壞的 人家根本不承認支那香港的CURT有半點合法性 支那也好 支那香港也好 能咋的? 你們這幫支那賤奴還真把支那當會事情啊。 哈哈 我們可不 自由世界也知道支那只不過是個笑話

      輕易動武就是魯莽了 老大你不懂軍事也不懂外交也不懂政治 不要輕易出來柒 knowing I will always be around, particularly that.

      其實你幹嘛不去找RW和李東昇 如果你覺得他們錯了 你是in the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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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看到兔兔說自辱身價,笑了。大家在此借借標少的地方閒聊,何解要拘泥於階級,學識,政治取向的分別而去分高低呢?啱傾的搭吓咀,唔啱聽的咪當看不見,若這裡只許一種聲音才是悲哀,君不見你的留言雖有很多非議,別人還是包容你,何解你又不能給一點氣度做個君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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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拿個恐怖政權的狗屎法院令當聖旨, 能不讓人嘲笑嘛。 能不讓兔兔看不起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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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驅趕奶美、㖭共、啜港之士離開本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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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10 貴國何嘗不是恐怖政權,塔利班,ISIS,薩達姆,那一個不是由貴國扶植出來,成王敗寇,贏了的就是正統,這就是政治現實。政治不論包裝如何,最根本追求的是利益。貴國要打壓中國不是因為人權,獨裁等問題,只係中國太強大會威脅貴國的霸主地位。你看不起人只因你看不清自己的位置,也不過是以五十步笑百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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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哈哈哈 可惜習近平還是要把女兒送我國來 即使習近平胯下的支那賤畜叫得再歡也罷

      支畜再叫囂, 可連非洲都知道 支那是蠻夷 支那是反人類反文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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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據new york post報導是美國邀請習近平女兒訪美,這證明美國有㖭共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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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什麽? 你居然看NYPOST 看來你比兔兔還要愛美國 兔兔從來不看NY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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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咁都俾你識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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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是啊 支那豬引經據典 居然也是美國的 難道文匯報 大公報 人民日報 不夠莊重嚴肅嘛? 不夠權威嘛?

      活脫脫的劣等民族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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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大家咁話喇,你仲衰啲支那豬十傻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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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兔仔啲藥食到純晒, 叫醫生換隻新藥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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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標少小心啲,傻兔現在沒東西咬,一會兒又咬你兩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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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好彩兔仔幾乎無瘋狗症的, 咬我好過咬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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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標少果然有大將風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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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好一句(幾乎無)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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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混帳之風就真。隻兔仔係我招惹返來的, 梗係自己承受喇, 唔通着草呀, 食得兔仔抵得渴, 我唔會卸膊, 又唔會死淨把口, 男人老九, 除咗走仲可以揀硬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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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不要自責,誰知道它越來越變態,看它病情似越來越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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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標少,無謂同呢種垃圾浪費時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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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最悲憤應該係梁天琦,廣府俗語:契弟走得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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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條友要留低嚟陪阿兔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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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除了舉家移民,這兩小子還能逃多久?將來家人有病或過身,真的不會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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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佢地只可以走佬台灣,台灣果然係"通緝犯天堂"...

      不過搞到咁大件事,時代力量都自身難保,分分鐘有人會"篤灰",篤佢地返黎...

      之前都試過台灣警方利用"軀逐出境"的方法去變相交個殺人犯俾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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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標少,你quote嗰段只是leave application, 正審上訴中Macrae JA係partly dissenting的。Majority decision is sentence of underlying offence and 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should be consecutive but not concurrent.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0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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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ough in that case they are still running concurrently because of tot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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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Sorry, the quoted paragraph is from the final appeal but not leave application, my mistake. It is only that your link is to the leave decision and that paragraph is by Yeung VP, not Macrae 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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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Sorry, my bad. I have amended the content and put the correct link in place.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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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breaking/realtime/article/20171213/57574502

    題外話:見到這情況用101 拘捕是可以的,偷竊最高刑罰10 年。但你沒有見到佢偷,只是聽到員工話佢偷。若員工攪錯,這對行使101 而被反控的風險如何? 此外,對方是女的,被對方反控話非禮都麻煩。請問標少點睇這兩個風險?看來最好都係平時練跑,一面跟一面報警,同佢鬥長跑。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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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足夠表面證據, 有件衫, 她掙扎逃跑, 脫下贜物。用合理武力, 沒有不必要接觸喎, 仲驚就由佢走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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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s://billsiu.blogspot.hk/2012/10/101.html

      Thanks. 101之前都要小心查吓係唔係arrestable offence 先。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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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http://hd.stheadline.com/news/daily/hk/629145/

    標少,就女醫生的控罪,你認為控方會否申請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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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是有傾向要求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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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再多審10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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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搞出人命,正路不能輕易放過。若果重審而又判有罪,那種煎熬比另外兩個被告還難受,單是在等候重審到再審訊期間已不好受,但這些麻煩也是她自找的。就算她被判無罪,很可能還要接受醫委會的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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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果重審,過去一百天的律師費豈不是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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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既然未能達到有效裁決,被告人的訟費應否由他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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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脫罪就或者由控方付, 拗過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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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但經過100天審訊後未能達裁決,不是被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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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標少,假定無罪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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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未審嗰陣就有假定, 審咗就可以考慮席前證據去決定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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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而家未有裁決,又點可以講「鬼叫你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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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71213/20243138

      剛畢業三年就加入該集團 , 連獎金成十萬銀,臨出事前成廿萬。真係貪佢技術好咩。身為醫生,打呢d 奇怪嘢入身體,又唔係正統醫療方法。佢唔入誤殺罪就天無眼囉。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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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接二連三有人著草,代表較早前法庭同控方評估被告著草風險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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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要決心走佬, 不太困難, 除非全部收監, 否則在香港也可躲起來, 始終有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不能事無大小都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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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就算唔收押被告,都至少要求被告交出旅遊證件。 如果之前法庭要求被告交出旅遊證件,被告著草就難得多。 以旺暴案李倩怡為例,而家佢只要花千零蚊買張機票,飛到台灣就可以逃之夭夭。 如果法庭扣留佢嘅護照, 佢要花幾萬蚊或以上,經非法途徑前往台灣,風險大好多。 可能佢會衡量風險,後唔會著草。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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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下次是傾覆共狗政權 香港獨立 香港建國 自由香港 宣佈大選

      然後是大家最想見的事情 馬鹿回美國 自己開事務所 專打民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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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兔仔恐怕你要做別種畜牲了, 一隻兔仔最多只有十幾年貨仔, 你要做烏龜才有命等, 雖然等不到, 起碼不能怨短命, 叫你做龜龜喇, you love baby 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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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60130/s00002/1454089538165

      馬鹿兄,快d 攪返個港獨研究院。以研究為名,號召天下為實。凡入冊者, 皆為榮譽院士。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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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喺審訊的盤問階段,成日聽到一方盤問另一方的證人時說:「我向你指出xxx,你同唔同意?」「我不同意。」
    其實以上對答,有什麼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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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那是英式的翻譯: "I put it to you..."好似開場白/口頭禪, 未必句句都咁問。我就傾向不用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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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戲都有教, 可能是矛招, 有時問者有野想發表「xxx」,
      但技術上只可以問問題!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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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Object佢giving evidence at the bar 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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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在這裡put的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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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是"put it to you", "向你指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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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但put完之後,另一方通常不同意,咁有咩意義呢?官會點消化以上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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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Well, 那是最基本的立埸, 你可以最簡單咁講: I put/suggest to you what happened was just like what the prosecution witnesses said. 個官晤使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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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71204/57536965

    標少你點睇?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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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次判辭頒佈時我在外遊, 一直無睇番。如果上訴就留番下次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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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www.localpresshk.com/2017/11/mongkok-conflict-trial-31oct/

      開庭時,辯方律師與法官及控方爭辯本案被告手提電話內的Whatsapp訊息可否呈堂的問題,辯方引用最新案例「岑永根案」(註1),指出「上級法院」已裁定警察不可在無法庭手令下,搜查被捕人士電話內容。本案法官郭偉健則質疑辯方律師,郭官稱,他已經裁定,警察所獲得、由控方呈上法庭的被告Whatsapp訊息可以呈堂,質疑辯方為何要提出這個案例;郭官又詢問辯方律師的意向,並稱若有需要,仍可改變之前的決定,因為案件仍在審議,一日未裁決、一日仍可改變,更說這個案例只會對被告有利而不會有害;辯方則簡潔回應,強調上級法院已作出清晰裁決。主控則同意法官的看法。

      果然有辯方即時引用新案例。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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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據聞呢個案例搞到世界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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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下午8:10 及 下午8:28 這兩個留言不是我發的。
    我是前面blogs有留言的B'J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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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如你開個empty blog or google+ account用來留言, 那就沒有身分混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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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下午8:47 這個留言不是我發的。
      我是前面blogs有留言的B'J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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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如果控方證人在屏風後作供,但被告不聘請律師,親自盤問控方證人,那麼被告豈不是可以親眼看到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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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兩種屏風安排, 一種是不讓公眾看到, 另一種連被告也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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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冇一種安排係公眾看不到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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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不是說好寧為玉碎, 不作瓦存的嗎? 怎么現在要潛逃瓦存了 ?

    果然是一班口裡說不, 身體誠實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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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呢啲人邊有誠信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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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留低才是瓦碎 離去是玉全 馬鹿是開心 標少是憤恨

      739 你此等支那賤奴 除了撅起屁眼期待操弄外 還能做什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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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兔仔, 憤恨就留給你, 兩條友着草我只會笑笑口咁睇, 玉碎瓦全怎會用得上在這些臭蟲身上, 笑話喇。你也是笑料, 除了重覆的謾罵, 半絲律師的質素也沒有, 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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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大佬不要怒了 黃和李是自由了 你也應該move on from bitterness and anx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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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Why do you whimper whenever I disapprove? You should have some confidence in your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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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因為兔兔要討你的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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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香港地每年都有人走佬,走佐幾個廢人其實係好事一件,一般人又有咩好憤恨呢?
      馬鹿連呢d咁簡單既道理都唔明.
      三位自由了?你話係就係啦.
      只不過唔知三位是否已有公民權,有民主自由?若然馬鹿d兄弟姊妹個個都想成為自由既黑市居民,我等香港市民當然唔會介意佢地走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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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好一句:“除了重覆的謾罵, 半絲律師的質素也沒有…” ~ 一語中的。
      “獻世”更加係點題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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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打不過就撤退 伺機再上 。 嘻嘻 黃台仰李東昇就是聽兔兔的話 理解到支那香港的“法律”是狗屎

      把這裡的支那賤奴們氣得發抖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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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如果話馬鹿有咩過人之處,相信係佢既精神勝利大法.

      走左都好.既然係對民主化進程有害既人,留佢係香港又有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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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走當然是好 讓大家知道香港法庭根本是狗屎 也非萬能 誰會理你的通緝令的 被人大肆意抽插的BITCH CURT 自然也會讓兔兔等嬉笑捉弄

      689 777 留在香港原來是對民主有貢獻 喔 明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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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兔仔, 原來你來香港執業為的是餓狗搶…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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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its a living. thats all. its not an honorable profession as many of my peers would love to believe. certainly not sth to be self righteous about.


      gosh it feels good to rub HK court in its nose. I am FEELING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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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三人比之689,倒是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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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你地就真係唔啱了,對待有這種狀況的人,一定要按撫佢叫佢冷靜、深呼吸,話會幫佢支持佢,或者轉移注意力,你地咁樣做係刺激緊佢,只會更加不受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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