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0日星期三

簽保守行為的反悔

昨天上載這判辭: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宏 (HCMA 611/2016), 使我昨晚花了不少時間翻閱案例。案情如下:

控方案情

2. 2015年12月6日,上訴人到其妹妹及妹夫在九龍城的住所。上訴人和妹妹因金錢及房屋問題而有所爭執。上訴人被拒入屋。上訴人強行進入屋內,但遭其妹夫推出電梯大堂。上訴人情緒激動,大吵大鬧,並且用雨傘襲撃其妹夫。兩名控方證人 (即上訴人的妹妹和妹夫) 在作供完畢後,裁判官查問雙方會否以其他方法處理事情。上訴人同意及明白裁判官所解釋的有關處理方式,而最後自簽守行為了事。

3. 上訴人後來「後悔」,在2016年10月11日申請覆核聆訊,反口說不承認推撞證人。


這並非典型的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處理方法, 典型的會是未開審就先尋求其他方法處理, 若有律師就好辦, 沒有律師主控不能跟被告商討。原審裁判官在聽畢兩名證人證供後, 出於善心, 才暗示控方考慮撤銷控罪, 讓被告簽保守行為, 做法合情合理, 也明顯為了被告的福祉才這樣提出來。否則, 審完釘你, 留下案底, 關人鬼事。被告是證人的兄長, 若因此留下案底, 以後家人相處更難。也很明顯在審訊過程中, 被告有不爭議的事實, 足以使裁判官行使權力要被告守行為。可是, 同意簽保後被告反悔而提出上訴, 法援竟然批出, 完全no merit, 浪費納稅人的錢。

原本這上訴案的判辭並不起眼, 吸引我的是上訴理據:

上訴理據

4. 上訴人一方在其2017年3月14日的完備的上訴理由書指出一項理據但又拆分為5點:裁判官錯誤地在審訊進行中作出簽保守行為的命令,違反法律原則。這包括沒有給予上訴人足夠時間考慮,索取法律意見和找律師代表。裁判官在沒有基礎下指出或裁定犯罪行為。裁判官沒有查問上訴人的經濟能力。裁判官所頒下的守行為命令「用詞過於廣泛和欠缺細節」。

對於上訴人指責裁判官沒有查問上訴人的經濟能力這理據, 聽審上訴的陳廣池法官有此評論:

9. 就有關自簽 $1,000,上訴人亦知道只要他行為良好,不再犯事,便不需要「真金白銀」交錢。上訴人說「即係我而家連錢都唔需要交?」[5]這一點和上訴人一方所說裁判官沒有查問上訴人的經濟能力的理據令人費解。上訴人亦從來沒有說如果再犯事,他的經濟能力不能負擔這 $1,000。裁判官於是撤銷控罪。

陳官說理據令人費解, 我就是為了破解這費解的理據才去翻案例。這一切其實來自終審法院的劉惠和案(LAU WAI WO AND HKSAR FACC 5/2003), 案中所列幾點判令簽保守行為的考慮就是本上訴所依賴的:

18. The fair procedure question can conveniently be considered by reference to a number of specific issues. Thus

(1) What, if any, prior notice of the bind-over proposal must the proposed object of the bind-over ('the defendant') be given?

(2) What, if any, opportunity to give evidence relating to the proposed bind-over or to call other witnesses or to make representations about the proposal should the defendant be given?

(3) What, if any, opportunity to take legal advice or obtain legal representation should the defendant be given?

(4) What, if any, inquiry into the defendant's means should the court take before specifying the sum in which the defendant will be required to enter into recognizances?
(LAU WAI WO AND HKSAR )

查問被告的經濟能力這一點就是終院講的, 但是終院並沒有進一步討論, 我相信終院大老爺根本不認識實際運作, 而只是隨口講。簽保多少錢守行為多久, 法官會清楚列出, 而被告也要在表格34簽署(《裁判官(表格)規則》), 除非法官下令被告繳付訟費, 否則被告根本一個仙也不用付, 既然如此, 又有何必要問被告的經濟能力? 當然, 另一可能性是當被告在簽保期間犯事或違反簽保條件, 就可以因而判罰原本自簽的金額, 若如此, 到時才問被告的經濟狀況也未遲, 可因應被告的經濟能力判罰少於自簽金額。違反簽保令(breach of bond)也未必處罰所自簽金額, 還可以判監6個月。故此, 我認為終院及控辯雙方在劉惠和案所列的第4點考慮, 根本是misconceived, 而本案(蔡宏)的上訴理據完全unmeritorous and misconceived。法援署很不知所謂地批出法援給蔡宏。

剛寫完這篇, 就收到我過去一個月一直通訊的專業人士的電郵, 成功獲批簽保守行為, 並承諾索取專業治療, 去除盜竊癖。我也順便着其捐點錢給社福機構, 當是答謝我的指導。

27 則留言:

  1. 今時唔同往日...

    案底纍纍重犯花柳全, 獄內用石頭襲擊罪成上訴時, 質疑原審官「係咪新移民」,
    聽下CUSTOMER SERVICE點反應: //昨日甫開庭,他便問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指「陳廣池(本案原審法官)係咪大陸新移民?佢審案同大陸法庭一樣!」他指稱因陳官不准他求情。楊官回應指,不會評論大陸法庭的運作,並叫何勿詆毀大陸法庭。楊官再指「我唔敢話新移民就係點樣點樣,但係可以講,新移民做法官嘅機會不大。」何不表同意「依家好多臥底o架嘛。」//

    標少呢單, 我真希望犯官非而想反悔借法援贏到盡的上訴人, 被上訴庭發還重審, 因「不承認推撞證人」, 不能考慮自簽守行為!

    BTW, 依報導文字, 楊官也答得唔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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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能給你希望成真。Prosecution called no further evidence after the 2 PWs had testified. It is a bar to future proceeding. The charge cannot be reinstated. What was left was dealt with in the appeal and from the statement of findings, it appears there is sufficient reason to bind the appellant over. His judicial admission was recorded. He tried to reverse what he had admitted. It would be difficult for him to venture a second bite of the ch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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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過好奇怪, 上訴判詞第3段說反口 vs "一項理據但又拆分為5點"的上訴理據與反口無關.
      即判詞提及了沒上文下理的反口.
      對的, 上訴理據是BO的法律問題, 不能「因不承認推撞證人而重審」, 願意唯有落空.

      BTW, 正好又是「大陸新移民」陳廣池,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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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多咗新移民, 認真揾個新移民官審案, fair eno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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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https://zh.m.wikipedia.org/wiki/鄭若驊
      她是我們侯任的律政司怎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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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她可能比袁國强更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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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不認識她, 這時世, 不夠愛國就擔當不起,而且這官職好難頂, 不是很多人肯挨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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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TERESA CHENG 的訟辯技巧不太好 15年前就是行內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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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律政司只係做行政決策,出庭打官司無佢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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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神兔只是說她的相關履歷及經驗,而這些對她出任律政司有相關幫助,因為它是決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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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根本不是重要,「15年前並不是犯錯, 只是當時不是高手」----- 根本不算缺點.
      就算當此乃今日的情況, 這方面亦不是官職的主要要求.
      律政司是決策者, 除非有另外顯示佢分不到訟辯技巧好壞, 否則鄭不是10A不見得沒有自知之明不影響工作, so?
      講15年前@@
      中學生辯論咩?! 好似無野好講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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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我都同意, 訟辯能力並不重要, 有幾可需要自己披甲上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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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5年前牠已經是SILK鳥..... 覺得牠比袁要低2班....起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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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剛看到終審新判詞摘要版
    http://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17/FACC000004_2017_files/FACC000004_2017ES.htm
    噢~ 太多問題不解, 不符常識, 似乎不合理.

    案情是:張先生坐在該車輛的司機座,車頭燈及車内的閲讀燈均亮著;他於車輛內不時彎身及向外觀看;他關上車頭燈、下車及鎖上車門;以及他走向該車輛的車尾
    控罪及重點:「使用未獲發牌的車輛」, 三庭似乎爭議上只需要裁判一個字, 是否「use/使用」
    三庭過程:裁判YES、上訴NO(使用=(i)車輛的駕駛者或(ii)駕駛者的僱主,而駕駛者是為了僱主的事務而駕駛車輛)、終審YES(有6點分析)

    根據案情, 若沒有其他可疑背景, 張先生是曾經是司機, 撇開此點, 不應處罰一位沒有駕駛意圖的"使用"者, 正所謂, 犯著誰?
    (可能是不斷正, 但又想追究「曾經是司機」吧?)
    最大問題是, 上訴庭就當事人不符兩項條件的分析, 似乎比較滑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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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唔係好明你所講:"終審YES(有6點分析)", 原判辭有8點(判辭第69段), 新聞摘要有5點, 你的6點在那裏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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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的確是5點, 因在第6段, 打錯.
      P.S.5點綜合指向性好像不強, 結論為YES本可接受, 但點(3)用上"use means..transport, journeys"便自毁長城, a big NO should be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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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這判辭總給我一種遊走於YES and NO之間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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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兔兔猜測 被告應該有律師教路 聘請了個大律師寫了份counsel opinion給法援 然後法援把關的律師 太忙 沒咋看就循着OPINION的說話 grant 左 legal aid certifi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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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appens all the time . 這幾年有時我會幫被告申請法援 對牠的程序做法有點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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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偷8000万,保釋金只200万。今天當然走佬了。
    点解甘少保釋金?

    另外,这是主谋可以保釋。
    次被告又不能保釋!


    https://m.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1222/s00001/1513928413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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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釋金不算少, 要考慮走佬的風險。次被告不能保釋? 在報導中看不到這樣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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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你好,我想問下因為我過關時帶奶粉帶超左2罐,等法庭傳信,請問我呢個案件可唔可以申請簽保守行為,行為係初犯,同埋數量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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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請問如果要求簽呢個保守行為要唔要請律師幫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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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有得自簽都反悔咁傻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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