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5日星期二

指控性侵犯

荷李活的性侵事件席捲全球, 一時間受過性侵犯的女性不少以#MeToo來嚮應。發起這#MeToo運動的人, 旨在喚醒人們關注女性受到性侵犯的情況。女性站出來作指控所需要的勇氣及面對的困難是本篇要討論的課題。香港欄后呂麗瑤近日也在Facebook披露自己在15歲時, 在教練家中遭性侵犯的情況, 這訊息發表之後, 連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也發聲表示關注, 並呼籲她報案。社會的反應不是一面倒的, 在上一篇就有這留言:

受害人唔報警,單方面指控,赢盡掌聲,但當司法制度無到,這樣都有人撐既話,証明香港年青人對法治觀念仍然薄弱。。。

這一篇是為了這句留言而寫,  原則上我不同意留言的看法。

呂麗瑤指明是她讀中學時一位校外聘用的教練非禮她, 她的學校, 她的同學, 以及她的運動圈的人, 一定會知道她所指是誰。她不去報案, 又無指名道姓, 對涉嫌被指非禮的人確實欠缺公道, 又沒有明言是某人, 那人又怎能跳出來講自己的版本? 我們不能夠單方面接納呂麗瑤的說話而不給被指控的人一個申辯機會。我明白當呂麗瑶在Facebook嚮應#MeToo時, 未必有深思熟慮自揭被非禮後的後續行動, 她可能只是鼓起勇氣訴說自己的經歷, 而沒有認真考慮要追究到底, 所以才做成今天的局面, 我相信她不是為了鼓掌而為。做成今天的局面, 她唯一的選擇就是報案, 除非她的指控只是籠統到不顯露predator的身分的, 像香港小姐麥明詩那種講法, 她十八、九歲參加交流團在大陸被非禮, 以麥明詩的遭遇而言, 香港對該案並沒有刑事司法管轄權, 她又沒有在事情細節上披露那人的身分。呂麗瑶案發生在香港, 檢控又無時限(time bar), predator的身分又明確, 只要她報案, 就可以立案。被指控的人起碼可以有機會抗辯, 而不致於是單方面講法。呂麗瑤為何不報案?

女性受到性侵犯, 侵犯者是陌生人和認識的人受害者反應會不一樣。陌生人的性侵犯如非禮之類, 在發生時受害人大多數都會驚慌到來不及反應, 來得及反應又沒有被侵犯者逃脫的話, 結果多數是報警處理, 應不應報警, 所要考慮的範圍及過程會很短。被熟人性侵犯時會考慮得多一點, 既然是相識, 就沒有報警的逼切性, 也不存在當時沒捉住侵犯者會被他逃脫的情況。除非即時報警, 否則越想越多, 包括自責, 為甚麼不帶眼識人, 為甚麼自己跟他返家, 受侵犯時為甚麼不呼救、不反抗, 報警又有沒有人信呢? 如果被告否認指控, 要在庭上眾目睽睽之下講出經過, 可能受家人怪責, 可能遭鄰里議論, 在多重憂慮下最終就把報警的念頭擱置了。擱得越久就越不會報案。有入會因驚慌、羞恥、不知所措而啞忍。可能一世啞忍, 可能一直壓抑在心中, 可能原諒了侵犯者, 也可能淡忘了, 不了了之。

呂麗瑤若果去報案, 就不會惹起像我引述那段留言對她的批評。當然她不應為了受到批評而去報案, 而是既然不打算啞忍, 走了出來發聲, 就撇撇脫脫來個了斷, 把侵犯者繩之於法。我對留言者的看法不敢苟同, 那留言的結論也不合邏輯。

72 則留言:

  1. 此女子的行為怪怪的,有膽量向公眾披露,
    到現在還沒有報警,但是又到母校舉報,雖然披露跟報警沒有必然性存在,但總是摸不著頭腦,
    可能是之前的利益之所致或是報恩,這也不得而知,但看了她那篇陳述,既有上文下理,應該是有諮詢法律意見,有點像判詞,連加刑因素也包括在內,閱讀後真是有點心寒而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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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她那篇陳述? Give me the link pl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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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但當你見過她和被指控者一起的照片,觀察其身體語言,就會疑惑大起。

      i'd call it a courtship went s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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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不會有什麼懷疑,這些相片跟案情,佔比重不大
      重點是被告,當時作案有沒有惡意意圖猥褻侵犯 犯,而事主當時年齡又低於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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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兔兔此女仔還在po文,她是有新近投訴,這次
      問你哋死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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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She was 15 at the time of the allegation. She couldn't give consent. She alleged that her pants were removed and genitalia touched. Without doubt, a case of indecent assault if credibility not shaken when facts were dispu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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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frankly i dont give a damn no matter how this matter e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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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To 標少:

      fyi,以下是她的fb全文: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71201/2023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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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是說她在facebook裏面的post文,像陳述一樣,
    整件事有细節、時間、發生經過,總之有哂上文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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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這位欄后看似太有機心,在facebook貼文前三星期已跟母校詳談,代校方安頓後才出post。我心裡有些疑問:1.那時為何啞忍不告訢别人包括父母?不打算轉校?2.通常非禮者不止非禮一次或只非禮一個人。3.明知是单對单按摩也肯上教練家,那按摩應是怎按?用脚的運動員會被按甚麽部位?最後我想講,現今男士在這性侵事100%是弱者,你試想自己如果被人屈非禮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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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心係重到好多人都睇得出,希望小弟短期內佢唔聽到睇到佢做乜乜代言人既廣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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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一如標少所料,無屍案個被告又被釘過謀殺

    https://m.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1205/s00001/1512471566810

    但自辯期間「日前自辯時終透露殺死情婦及棄屍過程」同自認謀殺又有乜分別?唔通為左等陪審團判佢誤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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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推到極端可以判無罪, 如果陪審團接納他出於自衛, 退而求其次想釘誤殺, 因為整個過程是他自話自說的。在《若時光可以倒流》一文的留言已答了QS醫生的問題, 簡單分析了被告抗辯又承認誤殺的tactics:

      標少2017年11月25日 下午7:15
      此案被告想bargain, 控方不接納, 結果有兩種:一, 甚麼也不認, 硬砌到底, 一係釘, 一係放, 釘也有可能釘誤殺。二, 認lesser offence, 雖然控方不接納, 但在法官席前認了(即是講給法庭知承認誤殺), 若果到時陪審團釘佢誤殺, 佢就有認罪的折扣, 如果釘謀殺反正都終身監禁。再看長遠一點, 判了終身都可以申請假釋, 未必一定判終身, 認了誤殺在先, 申請都較有利。上次上訴得直是direction to jury出問題, 這次法官direct 得小心一點就夠釘謀殺。若釘了謀殺就一定上訴, 因為本案是靠環境證據來推論的。被告認誤殺就一定會上證人台自圓其說, 大概會講死者怎樣怎樣的而使他失控錯手殺人之類的話。點到即止, 未審完, 不能再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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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在個多月前有一次擔驚受怕經歷:一天買完餸後坐巴士靠窗位,跟住一位大约40-50女士坐在我身旁,她一直玩手機十分忘形,突然間她的左手踭踫到我右手臂,我本能反應的望着她,但她不但没道歉,反而怒視我。換着你會怎樣?告訴她的不是?若她不承認反告我非禮她怎辦?若真的叫警察來,我便是被捕人士,要落警誡供詞,要花數萬元請律師。最後幸好那女士在某個車站下車我才鬆一口氣。自此以後,我發誓除老婆外,我一定不會坐女人隔離,有的話我一定馬上換位。她們真的是零成本,現在的港女不像從前,可以粗口爛舌天天談性話題,她們屈人是尋開心尋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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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沒記錯,保持箴默,請律師到警署保釋頭兩小時大約$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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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果個個月要律師陪同往警署續保+正式提堂+不認罪,要用幾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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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實際上沒有公價的。我早前跟個老友碰頭傾行情, 他告訴我有人搶爛市, $3000探監連申請保釋, 當然找個新仔大狀去, 你話個大狀有幾多錢落袋, 這是師爺case。世界難撈, 又要交貴租, 全部人都為地產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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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Derek Pang都講過,性罪行(佢係指強姦,但我諗都可用到性侵犯)係好容易作出投訴,但唔容易辯解嘅。呢位欄后post得上FB咁清楚嘅情節,但居然唔肯報警! 個人感覺係佢當咗係ice bucket challenge咁,玩玩吓,人話性侵佢又話性侵,美國而家興嘛!咁當然要Me Too啦!執輸行頭… 不負責任至勁點!高學歷港姐亦都係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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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學歷港姐一向都鍾意抽水,博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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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十優好明顯係東施效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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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優的側面很醜 下巴位置需要更多的整形 也要上BRACE 牙齒不齊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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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https://scontent-hkg3-1.xx.fbcdn.net/v/t31.0-8/24831097_1956186577988636_1566966460222057818_o.jpg?oh=f818582370ef748bb2f812ed310891af&oe=5A9A42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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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兔哥哥這是件刑事案件,應返回重點在事主當時16歲以下,法律上不能給予同意,就算被告真誠相信或事主同意或事主換取利益,已抵觸了s122(2),而這些照片可以有多種解釋,可能被告聲稱管有事主祼照而被迫合照,又或者事主還未能脫離被告權威下的陰影,最後一切以控方證供為準,到時有可能加控多項其他控罪也有機會,直到現在事主還沒說出所有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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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i am aware of all that. but the pics tell a different story to her accounts on Facebook. Moreover how can you be sure the incident took place (if at all ) before she turned 16?

      IMHO she has got a credibility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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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如果有人聲稱被某人性侵但又不和警方合作,被指性侵的人卻可能已被公眾未審先判,對被指性侵的人有欠公平。或許當事人認為證據未必足夠令犯事者入罪而決定不和警方合作,但這不應是當事人要考慮的事情,查案就應交給警察去做,當事人應盡力協助警察查找證據,這才是真的有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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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那個视障女仔,三十年後去報案,非常正確。

    我估佢都係睇唔過眼,那個院長,作威作福事,恃着弱智人士,不能作供,而多次搵食,,,,
    男人讲嘢太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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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呢條友, 不論用甚麼罪名, 都抵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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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因我一句話而開新一章,十分受寵若驚。。。
      絕對同意4:45果位朋友,果位指控院長30年前被侵犯以女仔肯去報警兼成功拉佢,正正係metoo的正確示範。。。
      美國果個發起人,到最後係有報警的。。。
      香港果位,大可以叫翁静晶同佢一齊去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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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兔兔對著呂姓運動員和视障女仔兩個同類型案件的看法 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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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搵食艱難,呂小姐唔搞吓人氣好快冇人認識!
      香港的運動員跟外國的差天共地,這都是怪香港政府辦事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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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就視障女仔的檢控,將會困難重重,但不論成功檢控與否,那份勇氣,抵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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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釘一條就夠, 但那時非禮最高刑罸是5年監, 1991年才修訂為10年。有違反誠信成份, 但可以判得幾多? 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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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標少,如果被告否認,單憑受害人口供就可以釘?DOJ好似幾睇社會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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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那年代(1982-1986控罪時間), 受害人是兒童, 非禮要有corroboration warning, 單憑受害人口供可以釘, 法律上可能無問題, 但兒童作供要有corroboration才能定罪, 1995年才廢除的, 現在受害人已41歲, 明年開審可能已42歲, 不再是兒童, 但當年的corroboration rules(佐證規則)怎樣應用呢?我不敢肯定講, 報導說有社工是證人, 不知社工扮演甚麼角色,given the lapse of time, 這件案都幾麻煩。偏見? 唔使驚, 專業法官, 會以專業偏見來拆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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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最终可否定罪沒誰知道,但是年年月月跟這個人渣玩司法程序,我想人渣最終也吃不消,遲早送進南葵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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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呢單野已經過左咁多年,就算上左庭,都係講個信字.
    單方面指控,都仲可以單方面否認,又或上庭反告對方.若果真係被欄后告上法庭,無論事實如何都有可能罪成.我若係教練,件事有無發生過都好,呢d公道真係唔敢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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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如果個老爺有bias自然會話:受害人口供誠實可靠及有勇氣出庭作証!咁就攪掂!裁判法院/區院不需要law point的,btw,上網可以查到有cases係冤案跟住個被告自殺。男士們真係要小心呢家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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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另外,我都有個經驗分享下:由於太太有隻手無力,所以唔夠力抱小朋友但以往好喜歡在家招呼姨甥。大约十多年前,兩個姨甥女細果個當時大約八九歲,拗到脚跟,我唯有幫佢搽跌打酒。跟住十幾歲嘅家姐又叫我幫佢搽手臂,我突然感覺不好,跟住同佢講:唔係太好,你大個女啦,不如我比樽跌打酒你帶番屋企叫媽咪捽。老實講,本人成年後已感覺呢家野(男女授受不親)好易瀨野,但真係幾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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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果然,揚咗出嚟好大風險。
    為防止有其他人受害,所以講出嚟,但又冇唸過報警呢個問題得唔得呀?使唔使問過曬啲男人先呀?想喚醒其他人要小心啲啫,係做得唔夠完善,咁有冇更好嘅高見?定係最後都係叫受害人咕聲吞咗佢?
    萬一件事係誤會,或假嘅,個教練係好無辜。係會有咁嘅可能性,但有咁嘅可能性就等於女事主係有機心,係惡攪?
    我想補充一個:受害人被信任嘅人侵犯,除咗 bill 少講嘅情況,當時亦應該好 confused。係咪自己諗多咗呢?係咪佢一時衝動,應該原諒佢呢?有種種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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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個教練如果係俾人屈大可以告條女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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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告誹謗要駛幾十萬甚至過百萬,你估個個俾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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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但吕運動員又沒有說該教練是誰,是否要對号入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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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講到咁白,加上當事人又無出聲否認係果位老人家,做乜仲同佢兜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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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就算現在假定是誰,這些照片有沒有呈堂價值,也成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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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辯方可用照片來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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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71207/s00002/1512583822568
    當庭辱罵裁判官是否已構成contempt in the fac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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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裁判官條例》第99條, 中晒。你以為DoJ會郁佢哋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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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黃絲們果陣都有咁做啦,結果咪又係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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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咁講法,港共下次如果要佔中淋尿之前唔該單聲,我想外遊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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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DOJ:第一次總是有點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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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標少點睇王裁判官對幾位六七十歲嘅犯common assault 同非法集結判三個月即時監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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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政治動機和預謀的, 會一般判得較嚴苛, 但也因官而異, 其實一人判兩星期也足夠, 甚至緩刑也可以。但判三個月也不能說原則上錯誤, 因為也很難講原則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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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句好!好!好!“很難講原則是甚麼”thumbs up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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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咁輕微都要坐三個月,這可能有某一些政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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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之前有個黃絲帶打警察都係罰錢…
      標兄,咁三個月算唔算 manifestly exces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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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大哥, 陳德章掟蛋都坐3星期, 無tariff喎, 任你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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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其實今次4位被告都中左好多aggravating factors as set out in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除非雙學三子終審推翻上訴庭的指引,否則4位被告都好難有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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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http://www.hklii.hk/cgi-bin/sinodisp/chi/hk/cases/hkca/2017/320.html
      其實睇返Wally Yeung嘅comment對呢班藍絲大叔大媽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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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係喎, 一於加刑到8個月, 老欺嫩, 多欺少。但係, 阿伯阿婆犯法時, 黃之鋒案例還未係案例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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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標少,
    义开一点。

    点解冇乜選擇?

    引用
    陳慶偉法官指,刑事藐視法庭案件並非有很多判刑選擇。。。。
    【刑事藐視法庭】大狀:望替黃之鋒索取感化報告
    http://s.nextmedia.com/realtime/a.php?i=20171207&s=6996647&a=5755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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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慣例判監, 同案認罪那幾個罰錢加緩刑, 這幾個不可能判輕啲, 咁咪只有坐監一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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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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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咪咁講嘢喇, 我隨口噏咋。日後陳官判刑就知佢嘅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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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案認罪的判了罰錢加緩刑,如果案情差不遠卻又沒有認罪的,標少猜會如何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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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一,点解不早点拿感化報告?

    浪费时间!

    佔旺民事案涉刑事成分 官指判刑過程非常複雜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71207/bkn-20171207162634015-1207_0082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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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re 9.00.

      法官问律师点判!

      好搞笑。
      引用
      陳官指雖然本案為民事案,但有若干的刑事成分,故有關條例的原則或者適用,但同時法律典籍又列明就民事藐視法庭中,判刑選擇其實有限,至少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等判刑選擇並不適用。陳官坦言,考慮本案的判刑過程非常複雜。雖然辯方律師提議先替各被告索取報告才作判刑,但陳官認為若最終不能判處社服令或感化令,索取相關報告又顯得費時失事,要求各辯方律師提議合適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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