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0日星期日

暴動案着草

昨晚到貓琴家吃飯, 是我在外遊時約定的。一眾好友, 暢談竟夕。貓琴病癒, 神采飛揚, 精神飽滿, 半點病態也沒有, 還弄了很多好吃的東西, 我就只交了行貨。回到家裏,  看到暴動案預審(PTR)的報導, 又一個被告「着草」, 明報這樣報導:

【明報專訊】去年農曆年初二旺角大衝突,本土民主前線黃台仰及梁天琦等8人被控暴動罪,案件昨在高院閉門預審。早前未有如期到警署報到的黃台仰,昨仍未出席預審,另一本民前成員李東昇亦缺席聆訊,法庭遂向二人發出拘捕令,指他們未有依期歸押。其餘6名被告續獲保釋時,亦被下令不得離港及須於明天交出旅遊證件。

這些流氓, 除了喊口號, 就只能夠走佬, 然後就只能夠自圓其說一番甚麼不接受暴政的審訊, 當然也不能排除很多其他弱智的解釋。那是後話。PTR(pre-trial review)要閉門進行(in camera), 是因為這是陪審團的審訊, 控辯商討細節, 不宜公諸於世, 以免對日後的陪審團有任何影響。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 PTR都是公開的, 因為專業法官不易出現偏見的問題。

不論叫「着草」、「走佬」或棄保潛逃, 以前都不犯法的, 即並非一種罪行。自1994年在《刑事訴訟條例》增訂了第9L條, 棄保潛逃才構成罪行。在未增訂9L條之前, 對棄保潛逃的被告, 法庭會頒發拘捕令、充公保釋金及拘捕之後不再予保釋。到了現在, 拘捕了棄保潛逃的被告, 就可以加控「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一般而言, 同案被告棄保, 案件會如常審訊。拘捕棄保的被告之後, 會另訂獨立審訊日期, 只有在審訊期間棄保, 才會考慮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繼續審下去, 而把缺席的被告定罪。假如日後拘捕了棄保潛逃的被告而審訊他們, 在法律上, 對於他們的潛逃, 應怎樣看待呢? 以下是司法機構訂立的《陪審團指引》(Specimen Directions In Jury Trials )建議引導陪審團的講法:

控方指稱 / 辯 方 承 認 被 告 人 在( 罪 行 發 生 )( 獲 得 保 釋 )後 蓄 意( 潛 逃 )( 匿 藏 )。 你 們 有 權 考 慮 上 述 事 件 是 否 支 持 控 方 所 提 出 的 指 控 。 你們必須考慮以下問題: 

( 1 ) 被 告 人 是 否 已 被 證 實 是 在( 犯 罪 )( 獲 保 釋 )後( 潛 逃 )( 匿 藏 )。 如果你們肯定他曾這樣做,便可以繼續考慮: 

( 2 ) 他 為 甚 麼 ( 潛 逃 ) ? 被 告 人 曾 潛 逃 一 事 本 身 並 不 足 以 證 明 他 有 罪,一 個 人 可 能 會 基 於 許 多 與 犯 罪 無 關 的 理 由 潛 逃 [如 情 況 適 合,可 提供例子 ]( 被 告 人 已 解 釋 他 .......的理由是……) 如果你們認為他的解釋是真實的或可能是真實的,便不應理會他曾 ( 潛 逃 ) 一 事 。 只 有 在 你 們 能 肯 定 他 並 非 因 ‚ 與 犯 罪 無 關 的 ‛ 理 由 而 ( 潛 逃 ) 時 , 他 的 ( 潛 逃 ) 行 動 才 可 以 被 視 為 支 持 控 方 的 指 控 的 證據。 

早幾天當那在立法會外的垃圾筒放火的被告申請上訴許可, 楊副庭長三言兩語就把他KO了,  下星期判刑的蠔涌爆炸品案, 那三個被告的刑期我估計坐六望七, 不是六、七個月, 是六、七年。而旺角暴動這一夥, 也會同一命運。否則, 就不會着草了。又是老生常談那一句: Don't do the crime if you can't do the time. 食得鹹魚抵得渴。

36 則留言:

  1. 除非好有錢,或者有外國政治庇護,否則潛逃其實唔係一個好既選擇.無一個正式既身份,係外國只能打黑工生存.
    事已至此,希望佢地遠走高飛唔好再番黎,最好有外國政府給予難民身份,成世留係外面好好做人.一陣係外國打左十幾二十年黑工,先番黎自首,到頭來納稅人又要養多幾個廢人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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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意。不過,”難民”定義含人道救援,他們是通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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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嘥氣喇, 佢她好快就死返嚟, 根本就係無利用價值嘅暴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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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實依家走佬先夠醒
      如果其他朋友仔判成點先返黎。長時間就走返十幾廿年先,短既又或者打得甩既咪即時返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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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私私縮縮的普通計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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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作為香港獨立革命的參與者, 豈可讓由恐怖組織CHICOM共產黨走狗組成的 KANGAROO COURT 非法袋鼠法院, 定奪我們性命和自由!!

    博主的自虐投降主義思維荒唐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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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兔兔爾勿悲, 爾當反自思, 點解你入去探佢哋, 而唔係入去陪佢哋呢? 哈哈你的投降主義運用得巧妙, 那些茂里運用的是死蠢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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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莫名其妙的, 我悲什么啊 我2个朋友按照我的心思我的建议,离开支那香港。 去了欧洲, 共狗对他们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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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所以佢哋係茂里囉, 無諗過點解係你協助教唆佢哋走佬, 而唔係掉番轉由佢哋教唆你走佬, 你贏到盡, 佢哋蠢到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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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还不如说 有兔兔在 自由香港的反抗力量不会and never will be playing by 支那 rules. we make up rules as we go along.

      this "throw myself at the mercy of the court" mentality doesnt work with me nor will it ever be.

      支那袋鼠法院本身就是个可悲的笑话 今时今日还妄想用口UP 法治 来羁绊自由香港反抗力量, 忒也傻忒也天真了点

      自己对着个屠杀同胞平民的极端暴力恐怖组织效忠, 不觉得恶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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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失覺晒, 幸好有你在, 本blog蓬蓽生輝, 小的奉你為兔兔王, morons throw themselves at your mer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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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當他們回來投案時, 若指稱是受到免兔的不專業的法律意見誤導而行事, 可否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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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咁要我教佢哋先得。指證兔仔aid/abet/incite佢哋着草, 做污點證人, 咪得囉。為咗自身利益, 啲友一定會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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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老大對黃和李skipping bail rubbing CHICOM nose 之舉 非常憤怒喔。 兔兔奸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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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馬後炮認屎認屁,果然不愧係Marina Corpse. 每次有啲儍佬揸車撞入人羣,啲Isis一定衝出嚟take credit,之後俾人踢爆個司機原來只係儍嘅,咁啲Isis咪笠水收皮囉… Marina Corpse都不遑多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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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PC too is furious! a sure sign what Ray Wong and 李東昇 did was on the right track!


      YE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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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Bunny, your dead duck eulogy. Please, my learned friend, don't repeat. Saying nonsense a thousand times does not make it words of wisd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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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老大 兔兔需要給PC點attention 吧 畢竟丫挺的打了點東西出來。 on the same token 你和PC再repeat 1000次 香港港共也不可能是legitimate 政府 其下的kangaroo curt 也只能繼續是 a sad j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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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看兔兔的留言,如同看阿Q正傳呢,兔兔雖極力否定中國人的身分,但他的行為卻把中國人的阿Q精神表露無遺,我知兔兔看過此留言後不會承認,甚至罵我什麼支XX云云,以高高在上的姿態輕視其他人他的意見,但也改不了當前的事實,你就繼續留在的幻想的國度做你的"智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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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還好111是罵兔兔 要不然兔兔真無地自容了 . i must have said sth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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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唉!我只想説:我雖不殺伯仁,但伯仁爲我而死!那些始作俑者會自責嗎?岸九是天生還是後天?爲人父親的我,看見都心痛!傳媒仍不斷爲他們冠上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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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整串修例,感覺不太妥當。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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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是指有關S.9 Cap 221涉及保釋的修訂? If I remember correctly, it was the result of the Law Reform Commission's recommendation, from Common Law concept of bail stipulated into the statutory o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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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首先我是不知道那時的立法背景純看上文的感覺, 有可能是理解不足引致。
      三件事綜合一起...
      a)一條由民事毀約轉刑事的罪行多出來:「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
      b)陪審團指引: 符合條件下, 棄保這不合作行為, 是支持控方指控的「證據」
      c)若犯棄保一事, 可引致兩罪俱發的雙重懲罰

      上面我是經過修辭, 方便以較少文字表達出下面三項有「同一個意思/目的」:
      a)是一個跨界收緊, 社會上若有嚴重趨向, 明明可以以收緊合約加重金額不予保釋等處理,
      b)有違反舉證明明在控方責任的基本假定之嫌
      c)重複受罰是違反現代刑事原則, 所以此事必須另外定明「同期執行或以重者為準」
      我明白三項, 都是有可以慢慢解釋合理地方, 但三項(似屬技術安排)都是與最高層次的準則(basic doctrine)抵觸有關, 需要大量解釋便不妥當。
      亦可以輕易看見, 分散的三項, 確是「同一個意思/目的: 修緊棄保後果」, 而三項獨立及分開, 卻看不到另外的功能。
      換句話說, 這三項立例看來十分別腳。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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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三項不無道理. a&b是立法司法界的事, 若他們有充分討論及理解,「決定」劃下這條界限, 還是可以的.
      c的確有表面漏洞, 可以「另外定明」, 若不, 唯有判案時醒目, 避開雙重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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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走得幾耐吖!邊有國家敢俾庇護與哋?至多放軟手腳唔actively搵佢哋啫!又唔係有條李超人老豆,錢從何來?唔使食唔使住呀?長貧難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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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佢地無利用價值,唔會提供政治庇護,庇護就要養佢一世,唔符合成本效益,但可能會無隻眼開隻眼閉,當睇佢唔到逾期居留,由佢自生自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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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唔明點解,標少對啲畜生,特別有吸引力,又鹿又兔,仲係思覺失調嗰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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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你炮製的鹵氺全鴨和百頁豆腐,到今天我們還津津樂道。

    你還說你只交了行貨,那我就交了水貨,是水皮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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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貓琴見笑, 無新意即是行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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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嘩,標少要求真高,大部分的廚師係你眼中都只係交行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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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唔係呀, 我對自己要求高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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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亞視前廠房爆炸品案 三被告分判囚26至46個月
    星島日報
    https://hk.mobi.yahoo.com/home/%E4%BA%9E%E8%A6%96%E5%89%8D%E5%BB%A0%E6%88%BF%E7%88%86%E7%82%B8%E5%93%81%E6%A1%88-%E4%B8%89%E8%A2%AB%E5%91%8A%E5%88%86%E5%88%A4%E5%9B%9A26%E8%87%B346%E5%80%8B%E6%9C%88-073100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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