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7日星期四

點解只是那些年輕的傻仔傻妹身先士卒, 點解?

雙學三子案今天改判即時監禁, 這結果在13太保改判8至13個月監之後, 已屬沒有人會驚訝的結果。儘管我一直都撐原審裁判官張天雁的看法, 今天上訴庭頒佈的判決, 我也無言。英美傳媒都報導此案, 美國國會有人話政治檢控可恥。Well, 那是政治伎倆, 任人點講都得。判辭是中文寫的, 我睇美國國會條友唔識睇, 所以唔知裏面cite咗幾單英國案例。所以, 聽到這些謬論笑一笑就算, 何況美國出了個小學鷄總統, 根本自身難保。

判辭一開波就先插戴耀庭, 看這兩段:

6. 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仕,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該等人士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該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導致他們在集會、遊行或示威行動時隨意作出破壞公共秩序及公衆安寧的行為。

7. 本案是一宗表現上述歪風的極佳例子。三名答辯人都是年輕人組織的骨幹分子。他們以各自所屬組織的名義,在取得警方不反對通知書後,在2014年9月26日晚上在政府總部前地(「政總前地」)外添美道對出的地段舉行集會,並成功吸引數以百計的市民,特別是年輕人及學生參與。他們明知集會要在晚上十時前結束,但他們卻預早商議及達成共識在集會完結後強行進入「政總前地」,號稱要「重奪公民廣場」。


印象中戴教授無上過庭作實戰, 陳文敏、張達明都間中上庭, 戴教授都應該上下戰場, 不要一味隔空喊話(我看到明報這一則: 【雙學三子判囚】戴耀廷:文明社會正需要「歪風」 公義面前法官與公民抗命者平等)。如果說上訴庭對公民抗命非常負面的定調, 難道戴教授忘記了大律師公會也曾為這歪風發過聲明。我同情雙學三子, 主要原因是我覺得他們也是歪風的受害者, 戴教授當然要死撐, to alleviate and abate his guilt。最慘的是連這三子的父母也在硬撐說以他們為榮。

不少人對三子判囚額首稱慶, 像拔了眼中釘。我對他們多一分同情少一分憎惡, 他們和一些相類的年輕人, 有一些共通之處, 都是口齒伶俐, 辯駁能力強, 懂得講很多娓娓動聽的話。上訴庭的法官, 也不見得只因為穿着那件袍、坐在那位置上而輕率判人入獄, 香港法庭一向在討論人權、自由方面都援引了不少普通法的案例, 有不少是settled law。戴教授的死撐, 其實滿手沾着送年青學子入牢籠的腥膻, 情何以堪! So far 又有幾多個「有識之士」、教授、資深法律界人士自己身陷囹圄? 點解只是那些年輕的傻仔傻妺身先士卒, 點解?      

230 則留言:

  1. 有人想"叫人衝,自己鬆",然後入立法會走去"人地流血,自己領功"?
    由此証明法庭都見到呢個情況,要把主使人重判去阻止將來繼續有無辜年青人去受人擺佈。。。
    正如走白粉當中,背後主使人定必重判過帶家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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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人自基層家庭出身
    自小家教好嚴
    媽媽常言道:怕事不要惹事,惹事不要怕事。
    意思是凡事要想清楚才做
    不要自以為惹得起。
    現今好多家長根本就沒有好好教育子女,
    社會風氣差再加個人行為及同背影響
    單純的年青人就會闖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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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普通法對違法達義這一謬論的一貫立場非常清晰,無知者勿謂言之不預。
    來個加拿大的判詞 (Everywoman's Health Centre Society (1988) Victoria Drive Medical Clinic Ltd. v. Bridges, [1989] B.C.J. No. 456)
    “Many of you, while assuring me of your respect for the law, have characterized your contemptuous conduct as an act of last resort stemming from frustration brought on by the failure of government to act upon your views and to change the law accordingly. The fragility of the rule of law is such that none of us who seek to enjoy its benefits can be permitted the occasional anarchical holiday from its mandate, no matter how compelling or how persuasive may be the cause that such anarchy seeks to advance. Furthermore it is only through the rule of law that any meaningful, lasting or effective change can be wrought in the law. Thus it is that by seeking to change the law by deliberately disobeying it you threaten the continued existence of the very instrument, indeed the only instrument through which you may eventually achieve the end you seek. Such conduct is not only illegal, it is completely self-defea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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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違法達義是否正確是一個哲學問題,每個人每個法官也有不同看法,一個30年前加拿大的case不代表什麼,怎能綁架普通法來一口咬定違法達義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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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安得老臨兮拍四仔’兄一開始就講‘法律’上對違法達義立場,而你同樣一開始就講係‘哲學’上對違法達義立場人人不同!根本並唔係同一樣野,即係就算法官係‘哲學’層面認同違法達義,但係‘法律’層面,法官一樣可以否定違法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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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既然是一個哲學問題,閣下(12:42)又怎知違法達義是否正確?何謂義?怎樣違法達義?現在可以肯定雙學三子違法,但達義呢?恕小弟眼淺,仍未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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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東北案 gor班人仲好笑,因爲無民主制度所以被逼暴力違法達義對抗收地?爲何成熟民主體制下都有成千上萬人大打出手反收地?

      成田空港闘争 中核派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pK5RfE7m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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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民主是萬靈丹嘛,將所有問題終統統簡單歸咎於冇民主,慳水慳力又易搏到掌聲,又可以插反駁者係政權打手與人民為敵,幾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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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但係成田嗰單係俾個地主阿伯贏咗啊
      至今成田機場中間都仲有間屋,機場俾佢擋住擴建唔到,仲要專登起條路俾佢返屋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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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但過程所造就的人命傷亡又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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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違法達義是否正確是一個哲學問題,每個人每個法官也有不同看法,一個30年前加拿大的case不代表什麼,怎能綁架普通法來一口咬定違法達義是錯?//

      違法達義那怕系哲學層面上唔一定係錯

      不過, 已經開足名義係"違法", 系法律層面就一定係"犯佐法"

      留意返: 一定要先"違法", 後才有"違法達義"

      如果唔"違法", 就搞手錯晒O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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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一,包括戴教授在內的佔中三子及你口中的「有識之士」已被律政司檢控,身陷囹圄,你這樣說對他們不公平。
    第二,雙學三子早已被定罪,亦已完成社會服務令,但律政司堅持覆核刑期,誓要把這些年輕人送進牢籠,說當中沒有政治考量,你會天真地相信嗎?況且,法官援引了英國案例,就代表這次不能是政治「檢控」、政治決定嗎?這是什麼邏輯?議員DQ案中法官也援引了不少案例,所以你覺得DQ案就不是政治「檢控」嗎?
    第三,楊官在東北案和雙學三子案審訊過程中的表現和態度,加上早前於七警上訴案中對示威者或佔中人士苛刻的批評,難免令人感到他帶着偏見判案。讀了這麼多年法律,一定知道每件案都有正反兩面,there is no perfect case,判刑更加是一門藝術,你說雙學三子暴力,我可以反駁他們是不折不扣的和理非。你舉出案例支持判監六至八個月,我也可以拋出反對判監的案例。最近期的案件中,我的感覺是法官的政治立場或主觀感覺主導一切。之後七警案再遇到楊官,看來也是輕判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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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七警案,原審是dufton, 英文台,我不肯定,但好有機會轉到英文bench聽,到時相信由lunn, macrae and mcwalter 處理,應該可以除去你們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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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對政治檢控呢個term極度反感
      佢地俾人告係因為佢地嘅行為,唔係因為政治取態
      唔好再係年青人頭上戴上光環,咁做只係摧毀緊佢地嘅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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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樓上位朋友好明顯冇睇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81A同81C:

      先講下81A(2)(c):
      須於判處刑罰之日後21天內或上訴法庭所容許的更長時間內,或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04條就覆核刑罰或覆核所判處刑罰的定罪而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被撤回或獲處置之日後21天內或上訴法庭所容許的更長時間內,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

      81C.
      上訴法庭根據第81B條覆核刑罰所受的限制
      (1)
      如答辯人有以下情況,上訴法庭不得根據第81B條覆核刑罰 ——
      (a)
      已就所判處刑罰的定罪提出上訴,但如該上訴已撤回或獲處置,則不在此限

      律政司一早就申請覆核刑期,但覆核刑期只能在三位朋友仔四月放棄上訴之後先審,根本就唔存在「已完成社會服務令,但律政司堅持覆核刑期」既事

      仲有樓上位朋友有冇睇哂判詞,上訴庭三個法官一致認為佢地要加刑。難道閣下覺得三個法官都係有一樣既政治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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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咁不如廢除普通法,行大陸法或內地法囉。香港人就是這樣自以為是,要真係攪出人命先好呀,要攪出香港板嘅六四先安樂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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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依家仲係七警坐得最耐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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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匿名 上午1:09
      刑事案而言大陸法普通法係程序上有分別,但唔代表大陸法在審訊時較普通法差勁
      唔通歐洲大陸審刑事案會唔平等過香港審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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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犯咗法就要坐監,有乜問題?佢哋做得出應該預咗有後果。上訴權利雙方都有,個犯有權上訴,DOJ一樣有權對佢認為唔啱嘅判决上訴。又唔見有人叫啲犯唔好上訴?做咁大壇嘢嘅搞手判社服,點講都係manifestly inadequate,上級法庭當然可以interfere。呢班小朋友衝得就預咗啦。總好過果啲乜嘢 Audrey呀,Alan呀咁,推班友仔去死,自己就在last minute出嚟坐喺地下等差佬拉嚟上鏡攞威!
      六條友亂咁宣誓俾人Disqualify有乜問題!佢哋自己蠢,喺唔適當嘅時候做啲白痴嘢,自然要承擔後果。即係好似銀行話明要簽名先可以攞錢,你走去畫隻豬,當然唔俾錢俾你。以前有人畫隻雀攞到錢,係因為以前個經理無能,無切實執行規則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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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三個老爺為什麼不能政治立場一樣?你有去聽審就會感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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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然而判詞第6段的確有點火上加油,類近政治評論甚至只是立場宣示。對法院公信力只有減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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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Peter chan睇黎連人大釋法都會舉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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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意見與我不同就是中共同路人,這種邏輯真令人討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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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匿名(1:32)

      人大釋法有乜問題?就以 "吳嘉玲案" 為例,香港終審法院應用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時犯了技術上的錯誤,你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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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TO: 上午12:35

      第一,標少沒有什么對戴教授在內的佔中三子不公平,首先佢用了so far 來開句,然後你看看那些泛民的黨員、律師還是不是在自由自在? 有幾多個坐左監了?

      第二第三,你們這些人才是動不動就話政治檢控、政治決定,而家係咪話法官的決定、判監理據不合理? 出來搞政治活動,玩到煽動非法集結、非法佔領,仲後來搞到放火掟磚掟玻璃瓶的程度,係咪就因為是你們口中可以講的是理想就好偉大,所以不能被檢控不能判監? 你才是不折不扣偏見,不中立,在這裡哀怨。

      這次法官冇唔公平,佢地都講過話唔想判年輕人入冊,因為坐監等用前途都沒有了,(標少也是如此想法)。但係作為一個正正經經生活、奉公守法的人來看,判了監才是正常,佢地自己做過錯事,要付相應的責任,唔應該係唔係都話人係政治檢控政治打壓之類。

      這些所謂義士做過的事情:煽動/佔領/入侵/破壞/放火/打人/掟磚/放炸彈等等,如果是黑社會做的,做出完全的相同的水平的話,是不是也應該判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黑社會做了的要判監係正常的話,點解黃絲做的左之後要判監就話係政治打鴨?
      法官而家要嚴正處理,不願放生,表明要話比人知唔係一句民主就大晒,要人尊重法治真係有錯?

      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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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匿名1:47

      你指的是albert chen既睇法,亦有技術分析認為當時釋法是不必要的
      唔好懶醒以為自己知得比人多唔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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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https://m.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0817/s00001/1502976796788

      路透社引消息:高層檢控人員「不建議上訴」 袁國強推翻決定

      雖永遠不能確定真假,但空穴來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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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Agree that para 6 is unnecessary. It serves no purposes other than showing how biased Yeung JA is in this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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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OT正確解讀我寫的文, 可能他/她一直有看,我從佔中之前已一貫地講同一樣東西。

      如果SJ推翻DPP在刑事案的決定就很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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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2014年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公民廣場)案刑期覆核聆訊,3名當時的學生領袖昨天被改判6至8個月刑期,路透社引述政府高層消息稱,港府高層檢控人員「不建議上訴」,但律政司長袁國強推翻有關建議,袁國強今晨被追問此事時沒正面回應,只說每個機構都會有一致或不同意見,而有不同意見是好事,又強調整個訴訟沒有滲入政治動機。

      袁國強表示,每個機構包括政府在討論事件時,都可能有一致或不同的意見,重點不是有沒有分歧意見,有分歧意見很多時候是好事,因若全部人意見一致將沒有建設性討論,但有不同意見不要緊,最終都會就法律原則作出決定。

      似乎SJ已間接承認了推翻DPP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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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其實也不是袁的主要責任, 主要應該是北京落ORDER. 在支那看來 自決 = 港獨 下一步就是收拾班泛民 + 佔中3恥了 . to BJ they are one in all all in one. they are the enemy thus must be severely dealth with full thrust of the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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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馬兄不愧是New York Times社論口脗。

      2:02 等同承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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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此番放料,大概是DPP准備以後坐CFI的公關,塑造非鹰派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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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安兄, 陰謀論呀你。我之前評雙學三子案, 預料律政司不會上訴, 原來也看得準, 殊不知看錯了是因為背後另有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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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放料人真係愚蠢至極,咁即係等於同北京講律政司入邊大把內鬼。咁樣北京只會搵個更加左傾嘅人做律政司司長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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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今時今日的所謂民主派人士,往往只對人不對事,只求政治show的效果,自己的得益,大局後果真係關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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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因為有黨就有黨性, 黨同伐異。你看林子健事件, 如果條友是建制的, 一早就被罵死了。自己友嘛, 唔幫都起碼唔鬧得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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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標少,老三子有机会在獄中七年,宣传民主的!


    http://nextplus.nextmedia.com/news/時事精選/20170327/49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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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三人表明上訴至終院, 是否如之前13人一樣無得上訴?

    他們的反應,令我想起三句話.
    「養不教,父之過.」
    「教不嚴,師之惰.」
    及「慈母多敗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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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日有泛民人話過:繼續縱容俾呢班年輕人揸旗,後患無窮。。。
      結果,呢班人成事不足,敗事有餘,把成個社運搞到半死,把民主派打到半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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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對 根本不能上訴 CFA的 limb 1 & 2 都不適合

      不但如此, 未來因暴動/非法聚集 而定罪的被告們 也別想上訴了(let that be conviction or sentence) Wally has set the tone for rest of the CA pack to OBEY and fol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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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沒有人講佢咃知無得上訴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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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教不嚴,師之惰.」

      我唔認同啊,好多教師都好勤力咁「*教育」D年輕人啊

      *喜歡的話,可以用「洗腦」代替

      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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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法律對我呢啲門外漢太複雜,想請教標少同幾位專業意見,點解唔上訴得?

      路過的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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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TM Cheung even said they should have a 'reasonable' chance to appeal to C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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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Chris Tse,

      上兩篇講了, 基本上不符合上訴至終院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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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剛剛看到,謝謝標少指教。

      路過的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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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之前輕判就話民主勝利。。。
    依家重判就話打壓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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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呢班民主派根本先至係最唔民主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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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輸打嬴要係人類本性,不分黨派,無關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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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匿名2017年8月18日 上午1:45

      既然係本性黎,咁就唔要得民主啦~

      次次輸果邊都要搞到天翻地覆,社會仲有得安寧的嗎?

      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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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連收押所都去圍埋, 就嚟爬埋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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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What was in the letter that Joshua Wong's lawyer presented to the judge today?

    Sources are telling me that the letter/s may have contained documents from foreign governments stating that they viewed the trial as a political trial designed to hobble the democracy movement, and that they could take action against Hong Kong in proportion to the severity of the sentencing.

    After Tuesday's sentencing of 13months for activist involved in a similar style of protest, everyone was expecting the Court of Appeal judges to come down hard and issue heavy sentences to the trio.

    After much court room theatrics, the sentences were announced, ranging from 6-8months. Many felt this was light.

    Did Wong's submitting and then retracting the mystery letter have anything to do with the lighter sentencing?

    Well, RTHK reported that the judge found the letters, "very inappropriate" and "to a certain extent disturbing."

    Was the action of submitting and then retracting the letter/s a muscle flex by Joshua Wong? Reminding the court not yield to CCP pressure a impose politicly heavy sentences, for fear of greater global consequences?

    The Court certainly wanted more time to consider.

    After more than half an hour of recess, the court reconvened to announce the sentences.

    It is thought that these letters contributed to the much lesser sentence,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y were officially accepted or not.

    This is a developing story, so no doubt more will come out soon.



    from tele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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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But can judges rewrite sentencing parts within 30 minutes and ready for distribution? I doubt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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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Bloody Americans... They should handle their own POTUS first before they meddle with other countries. "Oh! I'm being investigated? Fire the head of FBI. Oh! My son asked the Ruskies for materials that could help me win the election? Good 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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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真係外國政府俾法庭既信,咁上訴庭叫你收番當冇睇過都好俾面你
      如果真係要呈堂,法庭隨時將封信forward埋去外交部,到時外交部大條道理話外國政府干預香港司法獨立,咁林鄭仲可順手立23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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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係。如果真係有封咁嘅信,美國佬嘅nuts就已經被夾在nutcracker中,睇吓幾時大力一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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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Maro马鹿,

      The sentence is not a light one and I don't think a letter containing interference or threat by foreign government or body could be submitted to the court. Technically it is possible to rewrite the sentence within a short time because it is only a change of numbers but I don't think the judges had to take that course. Joshua Wong had no muscle to flex. He was only a piece of meat on the chopping bo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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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如果馬先生講嘅係真,好似係曲線害鋒哥,多過幫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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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看來呈堂文件是可以在當事人指示下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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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Well, RTHK reported that the judge found the letters, "very inappropriate" and "to a certain extent disturbing." by 马鹿

      因我係RTHK網站只找到
      "上訴庭開庭時表示,代表黃之鋒的律師昨晚提交了一封信,法官要求律師釐清是否希望納入考慮範圍,若希望法庭考慮,則可能要再公開聆訊。"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開庭時指,案件出現突發情況,代表黃之鋒的律師昨晚11時提交了一封信,法官要求律師釐清是否希望法庭在判決時考慮信件,若希望法庭考慮,則可能要再公開聆訊。代表律師表示因擔心耽誤聆訊,法庭不用納入考慮範圍。

      上訴庭不接納解釋,指有關做法不負責任。法庭審訊時需要作全面考慮,若有需要,不應因耽誤而不提出新資料。經兩次短暫休庭,代表律師最終提出撤回信件"

      未知马生是否從網上見到
      定係直接係收音機聽到, 而唔係交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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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呢封信有壓力, 唔似求情信 , 似老妨多D !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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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篇野不是馬鹿寫的 上面不是說明了 from Telegram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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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This is a developing story, so no doubt more will come out soon.//
      八卦圈子或者、法律界唔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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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I suspect it was a recusal application on the ground of CA being bia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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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那為何知風要極力保密區區一封Recusal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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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匿名

      For your information.

      'The judges, who were clearly displeased, twice took a recess after the legal teams for the three indicated that in fact they did not want the contents of the letter to lead to the proceedings being deferred.

      The letter, which the court only received on Wednesday night, was later withdrawn. A third break, of 30 minutes, was then ordered.

      One judge described the lawyers' last-minute action as "very inappropriate" and "to a certain extent disturbing".'

      http://news.rthk.hk/rthk/en/component/k2/1348746-201708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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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雙學三子讀得書多,事發時年紀唔細,到今日仍然認為違法達義係正確選擇.佢地犯事坐監,唔多值得同情.
    值得同情既係香港人.未有民主,先有大小政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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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政棍死左今日仲可以風光大葬添
      全部高官政要為一個多年來出席率包尾既議員治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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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睇少人呀?
      人地出席率包尾,影響力者屈一指,黑白兩道都比面佢.
      睇過周星星套白面包青天未?唔夠人奸,咪學人從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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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同日一單有趣既上訴案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10870&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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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實上,從留言字句來看,上訴人有如「黃袍加身」,在網絡世界中「閉門造車」,儼然自命為總司令,指揮群眾,煽惑那些閱覽留言的群眾真的會去付諸行動,愚昧地依照一個他們可能素未謀面的「指揮官」,到「戰場」進行涉及暴力的罪行。上訴人以為這可使他「置身事外」,繼而從旁觀看他的「戰績」。本席認為如果有人有勇氣,有膽量去「指揮」群眾鬥爭,指罵對方是「狗隻」、「狗車」,可以那麼「豪情壯語」,為何卻沒有膽量和勇氣去承擔責任?"

      精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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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其實心態講成份, 唔係單一, 人人每一剎那大多「心情複雜」, 唔係打坐入定賽車之中, 不可能專一集中。
      平心而論, 此黃袍加身/指揮官成份很低, 貪過癮成份高很多。只不過law就係law, 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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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教法律的,公然叫人違法,睇到眼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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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lan Leong 仲要話有得上訴,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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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Cheung Tat Ming also said 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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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L 和 CTM 2個都是死蠢白癡 不必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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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原審裁判官判黃之鋒第一項控罪(即「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無罪。 我覺得幾有問題。 係 YouTube 見到明明黃之鋒呼籲在場人士衝擊公民廣場。 https://youtu.be/a01untTvTB8
    有證有據下,都比張官放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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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真係好叻呀,咁點解你唔去讀法律,做星級大狀揾真銀呀?連律政司咁多資深大律師都無就定罪上訴,而你偏偏揾到原審漏洞之處,真係袁國強同楊家雄都唔夠你砌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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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是放, 是交替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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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下午9:38
      我估計律政司唔係唔想就定罪上訴,而係選擇咗刑期覆核。

      下午10:48
      不是交替控罪

      上午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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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29 Youtube有一句「 好,我地而家喺度呼籲,希望大家而家同我哋一齊入去公民廣場。」此句裁判官是有考慮的, 因為根本是主要證據。
      但此證據不足以構成定罪, 定罪元素: 擾亂秩序/威嚇侮辱挑撥行為/導致害怕/etc.
      說話不包括定罪元素, 且不一定可預期入公民廣場會產生定罪元素。因為在入閘時有可能被保安員完成阻止, 元素便煙消雲散。
      相對地, 羅冠聰接咪叫人入公民廣場時, 說話直擊報導了衝突, 叫人入去「加入衝突」, 斷正煽惑。
      BTW, 黃之鋒及周永康, 都是有衝突再加入, 斷正參與。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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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標少向來慈悲,一直以來積極助人向善,信迷途羔羊要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可惜雙學三子身邊冇好似標少咁既人點醒佢地,可能有,但真係冇環境俾佢哋反省。
    雙學三子判刑,一眾支持者一直話佢哋理念崇高,為公義而坐監。個個都話政治打壓,錯在政府。講到佢哋三個全部都係被迫害的英雄。
    咁樣點會覺得自己有錯?

    Ga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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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周永康堅稱「我們站在真理一方」,「我即公義」思維表露無遺 from 明報社論

      我真的很難認同他們的觀點, 他們的想法有如宗教狂熱! 此三子已送上神臺上, 什麼為公義坐過監的CV又多一個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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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Gato,

      你搞錯, 我一向都殺人放火, 年紀大才變成心軟咋。我幫到那些人是因為他們無助要求助, 有人幫他們他們就感恩。那些佔中或社會運動中的青年才俊, 他們根本自以為是, 無需幫助, 邊有人可以點醒佢哋, 我講多兩句都被罵到狗血淋頭, 我無咁蠢, 我寧可幫那些充滿感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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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48900-20170818.htm

    仲要响度妖言惑眾,佢個大律師牌呃番黎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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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點解大律師公會唔出嚟講返句公道說話?

    抑話大律師公會本身都唔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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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半年前出過聲啦:

      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70205/s00002/1486230776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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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案是在法庭訴訟的案件, 大律師公會不應介入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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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標少, "不應"是你意見, 還是公會原則?
      討論後者...
      大律師公會發出聲明, 是常有之事。
      剛查過, 聲明不單包括對案件, 且包括對upcoming案件!
      如若聲明可含評論(技巧而已), 原來大律師公會不怕老妨之嫌, 沒有硬界線, 只在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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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HKBA and the Law Soceity issued a joint statement (see hkba.org)

      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

      就著近日對司法獨立的批評的聯合回應

      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留意到近日一些國際及本地媒體發表,有關香港 上訴法庭就著處理涉及非法集結罪行的刑期覆核申請的言論,我等對部分媒體 表達的社評或其他言論表達極度關注。

      我等一直的做法是不會就個別案件作出評論,尤其是涉案人士有可能會繼續提 出上訴。我等認為任何評論並不適合。

      但是,我等要指出,香港法院的判決是依據法律應訴訟某方的申請而作出的。 我等未見有任何跡象顯示近日引起各方評論的幾宗上訴判決是建基於法理及法 律以外的因素。 不論個別人士對刑期的看法如何,有關被告人就著所干犯的罪 行是經適當的法律程序審理而獲定罪及判刑,而涉案人士亦有獲得適當的法律 代表。

      在一個文明社會,對個別案件所提出的議題表達公開及理性的評論是應該獲支 持的。

      但是,若對法庭判決提出沒有根據的抨擊,甚或表達該判決是受香港以外的政 治考慮影響而作出,這些言論不但不合理,亦有損香港司法及香港社會整體的 利益。

      我等認同和重申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過往所表達的意見: “在發表任何針對法庭判決的評論時,必須小心謹慎,以顧及評論對司 法尊嚴及獨立的影響。香港的法治建 基於大眾市民及國際社會對法官以 至司法體系的尊重及信心。不恰當的評論可令人對司法獨立產生無根據 及不必要的懷疑,更有可能削弱大眾市民及國際社會對本港法治的信 心…

      本會極有信心,香港所有法官有能力繼續 恪守其就任時所作 出的宣誓, 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 區,盡忠職守、奉公守 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 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 義,為香港服務。本會 將竭盡所能維護香港的司法獨立。”(摘錄自香 港大律師公會於 2016 年 2 月就著部分人士對法庭在涉及公安的案件作出 輕判的評論所發表的聲明) “香港社會一直尊重法治和獨立、專業的司法機構。國際社會都對這些原 則推崇備至,而這些原則亦被視為香港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基石。對這些 原則的高度尊重,以及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是建基於長遠的司法歷 史、努力建立的傳統、堅實的憲法基礎,以及一眾出色和專業的法官的
      2
      不斷努力,這些原則都不容及不應妥協、被削弱或牽連到政治爭議中。” (摘錄自香港律師會於 2015 年 9 日發表的聲明)
      以上意見所表達的理念,至今仍然適用。


      香港大律師公會 香港律師會 2017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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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Typo above: Law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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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純是草民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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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53, 對上一份先大鑊, upcoming案件!

      即將舉行對四名中國公民及律師/法律維權人士的審訊
      1. 香港大律師公會知悉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及臺灣聲援中國人權
      律師網絡與包括英格蘭及威爾斯大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歐洲
      律師人權研究所、國際法學家委員會、和國際律師協會等國際
      法律組織就四名中國公民及律師/法律維權人士被控涉嫌干犯
      「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及「擾亂法庭
      秩序罪」而即將舉行審訊的事宜所發出了聯署聲明。
      2. 香港大律師公會雖然不參與聯署上述聲明,但本公會認為並觀
      察到,根據中國內地相關法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承認的國際
      人權法及慣例(包括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上述四位中國公民及律師/法
      律維權人士等均享有以下權利:
      o 於羈押侯審期間均不會遭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的待
      遇,不論有關的待遇是以達到刑訊逼供、索取資料的目的,
      或為處罰、壓逼該等人士的手段;
      o 未經法院審訊後確定有罪前,有被視為無罪的權利;
      o 審訊期間能由自選的律師為其代表;
      o 享有適當的措施及能不受限制地獲取檢控材料,讓被告人
      能為審訊作出充份準備(當中包括讓被告人的代表律師探
      訪和索取指示,以及被告人在不受監控的情況下尋求秘密
      法律諮詢的權利);
      2
      o 一切庭審須向公眾開放,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
      訟法》審理,同時控辯雙方均有全面和公平的機會就案件
      作出各自的論述; 及
      o 得到一個述明理由的判决,而當中必須處理被告人被控罪
      行的所有罪行元素及其審訊中涉及的爭拗點。
      3. 香港大律師公會相信不論案件中涉及任何被告人、罪行、或於
      任何情況下被控和提訊,中央當局及負責上述審訊的中國內地
      檢控官及法官均完全意識到以上提述的權利,並會確保其全面
      與妥善地貫徹執行。
      2017年3月31日
      香港大律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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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大大幾時寫一地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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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那是惹火的政治議題, 咪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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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小弟最擔心現在那批挑戰方案基礎(BL 20)的盲毛JR,如果導致阿爺就BL 19等條文釋法,真係多得佢地唔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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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現方案有缺憾, 特區內某地行使內地執法, 違反BL18.
      BL18: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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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現方案有缺憾不假,但那些JR會導致不必要的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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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同意, 但方案設計者有潔癖: 基本法有尊嚴動不得、附件三不方便改。
      又有要求: 我要內地執法!
      有缺憾視而不見, 寄望對手高抬貴手、或法庭上奉陪硬碰一下,
      後者引出的任何「嚴重後果」, 責任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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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Bill, any opinion?

    【雙學判囚】覆核刑期竟變「重審」 法律學者料可上訴終院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70818/5709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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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QS,

      還有, 本案的案惰事實甚少爭議之處, 看判辭這段:

      「27. 原審時,控方共傳召了十二位證人,並依賴警方在現場拍攝的片段、案發地點的閉路電視片段及各電視台的新聞片段,以支持其案情。辯方就事件背景及答辯人等被拍攝到的行為並沒有爭議,那些拍攝片段是以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的形式呈堂[5]。就各控方證人的證供,辯方基本上亦沒有重大爭議[6]。」

      所謂「重審」所指的是甚麼? 註6也提到原審裁判官不接納其中一名控方證人的講法, 我看不到上訴庭怎偏離原審的事實裁斷, 睇影片可以睇到三名被告的言行, 上訴庭當然可以判斷嚴重性, 也因此判斷羅冠聰扮演較嚴重角色而比另兩人多判兩個月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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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條link批評及結論, 沒有列舉, 咁不如列舉一下楊官重審的行為, 才可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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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睇完判詞!我有個感覺:有啲法官(當然包括聽審上訴三位)完全否定違法達義(不是公民抗命)這理論!一直等緊機會嚴懲那些在集會中攪事搗亂份子!終於等到今次有啲人自己找死!自己送自己入虎口!仲要無得上訴無仇報!活該!
    其實有留意的人,就知黃之鋒羅冠聰,一向惜身,今次可說天網恢恢!棋差一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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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之鋒喺第一次被捕後 , 已經好穩陣 , 因有專人指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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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當晚有人被捧到上天,頭大了,以為好似反國教咁走得甩,結果就瀨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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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惜身係因為恨做議員,而家議員夢碎,要等到2024,又唔知有幾多後浪推走呢班前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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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黃之鋒係2014年佔領行動的主要人物之一。 我估計會係今年或明年進行檢控。 屆時佢又要坐多幾年。 基本上,佢嘅政治生涯暫時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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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講到尾,個想學長毛咁走捷徑,靠出位做議員,做人生贏家,機關算盡,殊不知社會容不下咁多個搞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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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標少,
    違法達義 和 公民抗命 有何分別?(網上的解釋太多不同),法官對它們有分別嗎? 以法律人,是法官職責,但判多少才令人信服, 則是法官的責任.
    BILL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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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違法達義?張子強走去綁架李澤鉅,然後將贖金全部捐俾窮人又係違法達義啦。。。
      犯法都用咁多理由開脱,呢班法律教授真係誤人子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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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違法達義 與 公民抗命, 兩者幾乎一樣。前者被質疑空間更寬。
      "立場"者, 不介意發表不信服法官言論, 機械式宣揚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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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請教標少,Mag 仔刑期上訴幾時去CFI,幾時去CA?
    我見過由defendant lodge 嘅 sentence review 去CFI, 一位老爺。
    係咪去CA一定係3個大老爺?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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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Mag 在 CFI 失敗才能去 CFA ; Mag 除 刑期複核, 不去 CA

      應該是 appeal against sentence (來自 Mag 的判刑)

      可以 搭配 一位 C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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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裁判法院的被告任何上訴都去CFI, 有時CFI面對法律議題會轉交CA決定, 最近醉駕案的一個法律議題, 究竟第三保保唔保就是一例。律政司不滿裁判官的判刑而提出上訴, 就正接上CA, 不會去CFI。律政司對裁判官判刑覆核上CA, 一定是三個老爺聽。被告和律政司的上訴有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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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長知識了,謝謝標少及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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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係破壞法治嘅壞人教壞年青人冇資格教法律講政治!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61229/mobile/bkn-20161229094643684-1229_0082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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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What do you think about Wally Yeung VP's behaviour here: -

    http://hkm.appledaily.com/detail.php?issue=20170818&guid=57097127&category_guid=6996647&category=instant

    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於2014年「9.26」發動重奪公民廣場,被上訴庭改判三人入獄6至8個月。時事評論員黃世澤在facebook帖文,指作出裁決之一的高等法院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過去曾出席由前民建聯成員陳曼琪任創會會長的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活動。

    翻查該會網頁,楊官曾於2015年出席該會聖誕酒會,酒會新聞稿亦有貼出相片,同場還有時任特首的梁振英、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中聯辦法律部副部長劉春華及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譚惠珠,不過其新聞稿則錯寫楊振權的名字為「楊震權」。該會除陳曼琪屬前民建聯成員外,兩名副會長黃國恩及盧懿杏均是民建聯成員;而陳曼琪過去佔領行動期間代表旺角潮聯小巴申請禁制令,該會於2014年8月亦曾設立「反佔中義務法律諮詢熱線」。

    黃世澤翻查《法官行為指引》,當中列明法官應避免加入任何政治組織,或與之有聯繫或參與政治活動,例如,法官應避免出席與政治有關的集會或示威活動。黃質疑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並非純專業組織,曾涉及反佔中等政治活動。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若法官純粹出席公開場合或活動,而非加入組織成為會員或幹事,而有關團體名義上亦屬專業團體,而非打正旗號屬政治團體,相信此舉並未構成違反相關《法官行為指引》。他指有關活動於2015年舉行,當時並未有跡象顯示,楊官需處理涉及佔中等相關案件,「如果佢要處理,可能就要額外小心,但果刻佢並未有需要。」張指,若法官知悉有關團體曾涉及不同政治活動,「作為法官,應該避嫌嘅,但唔應該假設佢知道哂咁多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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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會答: 值得留意下, that's it.
      牌面無問題, 無得話佢已犯錯。
      除非有進一步不利資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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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張達明白癡 以普通法 法治地區標凖來要求 支那共產黨的共狗官

      到今天還在試圖維持 香港是法治地區 的假象 just HOW STUPID one can be?

      此等on9 mxtherfxxker 比建制還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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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參與一個律師會的酒會本身沒有政治含義, 批評不合理。至於楊副庭長, 我卻從來沒有喜歡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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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記者亦已電郵司法機構,了解委任楊振權審理雙學三子案的相關過程,及對網上意見的看法,正等候回覆。」 明報

      這個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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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你估會點答, 問都無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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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就住呢個問題:其實Lunn VP同Yeung VP都做開criminal,究竟邊個先係「負責criminal branch」嗰個?記得有次睇Peter Line嘅判辭見過類似嘅te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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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Yeung VP可以慳番翻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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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至於為何本案會由楊振權負責,或者和案件以中文審理有關。此案於原審時已經用中文審理,現時上訴庭中雖有9人負責雙語案件,但當中只有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法官潘兆初及彭偉昌對刑事案件較有經驗,而三人正正負責審理本案。如果楊振權避席,則要要安排其他不熟悉刑事案或中文的法官處理。」852郵報

      這段忽略了一個問題:根據高等法院條例,原訟法庭的法官可以處理上訴法庭的案件,當中有很多擅長刑事案的雙語法官。另一方面,潘官升官前主要處理民事案件,故這個解釋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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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https://www.nytimes.com/2017/08/17/opinion/hong-kong-democrats-prison-nobel.html
    (每人每月只可看十篇免費紐約時報文章。)

    就嚟步基申格、黎德壽、阿拉法、奧巴馬、歐盟等等之後拿諾貝爾和平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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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頒給他們三個萬萬不可,那是公然說香港的司法制度是與和平為敵,這個理解有錯。我對判刑本身沒有意見,亦認為Poon JA的分析有理。但如標少所言,技術上刑期長短的那部份是可以隨時重寫,孰輕孰重因人而異。要是出於政治考量去頒和平奬給這群香港人,三個其一也可,他人也可,就是不可以三個一齊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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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我既認知

    所謂"違法達義"就係:
    抗爭者作出違法行為,引得"暴政"嚴懲抗爭者
    引起平民百姓既關注, 再做成群眾壓力, 迫使"暴政"向人民屈服

    如果我無錯既話
    "香港暴政窮追猛打, 非令抗爭者坐監唔停手"
    係幫抗爭者"完成佐個違法達義"喎

    抗爭者求仁得仁, 應該要燒炮仗慶祝

    旁觀者叫屈, 想阻止"違法達義"完成?

    投佐共? HAHAHA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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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心目中的"違法達義"呢? 更典型, 你漏左?
      大至梁山好漢、小至仗義幫人的"私事"(「垃圾係我掉既, 唔關呀婆事, 你罰我錢啦!」)

      你的定義, 似乎是暴力版公民抗命。

      刪除
    2. 吓梁山好漢?小說你都信?不如搵張無忌出黎統一江湖啦。

      而家係個個想做甘地、曼德拉,至於承擔責任?要坐27年監?做乜政治打壓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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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借小說姐, 你唔明就算。起碼"違法達義"定義如此。
      我只討論定義, 不討論存在性普遍性,
      車~ 你要駁咀, 我都未見過「垃圾係我掉既, 唔關呀婆事, 你罰我錢啦!」你唔反對?

      其實你唔係討論「我既認知所謂"違法達義"」, 而係只發洩一下。
      我誤會, so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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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而家係個個想做甘地、曼德拉?
      咪玩啦, 聖人, 人人敬而"遠"之一, 道路太艱辛, 不可能立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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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垃圾係我掉既, 唔關呀婆事, 你罰我錢啦!」”,講真,無論阿公定阿婆掉垃圾,係真係犯咗法架,同情嘅就告誡一下,旁人最多咪好心幫佢畀罸款囉,呢個係原則問題,唔存在公義不公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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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義包括公義卻不只限於公義。
      既然依家是定義/討論"違法達義", 就不要對我lower extreme例子挑剔了。
      (例子原文有"私事"字眼, 不是談公義)
      撇開違法達義四字包袱, 該幫阿婆行為, 是否可稱之為義舉先? (指中文使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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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幫婆婆比罰款,用車接婆婆出入法院,係義舉.
      幫婆頂左單case,唔係義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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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大舉小舉, 是技術分別。頂, 即時接手, 對婆婆干手淨腳。
      婆婆媽媽多兩步, 無可否認都係義舉, 合法達義。
      討論緊"違法達義"。你可以唔中意佢頂話佢笨-----不能反對義係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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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聽過頂包案未?接受他人好意頂包都有罪,幫婆婆頂係害左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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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係, 我同意"違法達義"壞事比例高。
      BTW, 你認為呢個幫阿婆例子的"違法達義"中違法, 不是頂包你聽過可以係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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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請教大家,反東北發展衝擊立法會一案同呢單重奪公民廣場案類似。 點解雙學三子被判6-8個月;反東北各被告則被判13個月(除了一位認罪的被告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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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未出判辭, 只可靠估。暴力程度比三子案大, 判8個月那個是認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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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睇過Youtube/s, 似乎東北事件事發時, 暴動元素名單比較長。
      //有使用工具暴力對人對物、破壞設施、有人受傷、衝突持久//
      即案情較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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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嘩!標少今日生意興隆喎!
    要排大隊先至comment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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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多謝捧場。昨天近6000點擊, 破了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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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呢單野好明顯見到的事實是:
      1. 班友無諗過要入去坐,個個話"無畏無懼"係大隻講
      2. 就算坐,都只係想少過3個月,坐完出黎立刻去選立法會
      3. 未判前就聲大大叫人去衝,判完之後就話自己無講過叫人去衝

      結論:狗黨行為,泛民比建制做得更狗。建制狗黨,最多話佢擦鞋,但泛民狗黨,可以累到班後生仔前途盡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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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全部見解同意, 不過我要問清楚,「之後就話自己無講過叫人去衝」係咪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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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爺
      預祝締造一天10000點擊
      蒸蒸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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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To:12:22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48892-20170818.htm?spTabChangeable=0

      上訴庭昨日改判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常委羅冠聰、前秘書長周永康入獄,上訴庭在判詞中指,香港近年瀰漫歪風,一些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

      佔領行動發起人戴耀廷表示,他並沒有任意叫人違法,指自己因為發起佔領行動,現時仍有案件在身,估計被判入獄機會相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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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條link/文字(video not seen), 沒直線指出叫衝/無講過的矛盾。
      發覺已擴展至被審三子以外, 已非我問「係咪真」的原意。
      因為咪前塘邊鶴反口常見, 證人反口很不同。Thanks anyway.
      (黃之鋒現場有叫人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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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下月19日輪到一班有識之士再審,點擊率一定再創新高,標少要買定香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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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唉!點擊越高即是香港爭論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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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教主
      E個blog好呀
      學到好多嘢,多謝
      新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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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見笑, 但請問誰是教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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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梗係你喇標少
      唔好咁謙虛
      我睇完成個blog發覺有好多有識之士
      梗係你有料先至吸引到佢哋來啦
      小弟讀書少,唔識表達
      望不要見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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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別胡說, 標少從不結黨, 也不信教, 結黨使人黨同伐異, 信教的人連他們的主也蒙騙, 我寫的文有時讀者會同意我的觀點,有時反對我的講法, 這才不會盲目偏頗。做教主的話, 信眾會山呼萬歲, 會變成盲目附和。故此我一向都單打獨鬥。另外, 標少草民一個, 既無能力, 也無魅力, 可以振臂一呼, 應者雲集, 閣下只能叫我做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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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標少,我都有keep住睇你寫既野(我係呢幾個月開始睇你blog既讀者)。

      我覺得唔係有唔有料既問題,我相信香港好多有料之人,但並唔係個個人都可以做到以事論事。

      一般小市民如我,法律係一樣好複雜既事,只係單方面相信建制泛民,真相就永遠唔會水落石出。尤其大家只相信,自己願意相信的事。

      題外話,如果一般市民,除左睇你既blog,有咩途徑可以增進法律既常識? 至少唔想再聽政棍說三道四。

      路過的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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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我都係識少少咋。一般而言, 我會看判辭來增長知識, 但基礎的法律常識我不知你可以怎樣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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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能不能上訴CFA, 其實結論未有。
    1. 可要求澄清重審/覆核的界線, 楊官有無多做重審動作;(此1st limb較強)
    正所謂, 呢個係重大而廣泛的法律原則問題, 就算呢單重審不重審差異不大都係咁話!
    2. 有人認為楊官無考慮背後良好動機, 程序不公。(此2nd limb較弱, 要表達出刑期差別很大)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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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點解只是那些年輕的傻仔傻妹身先士卒, 點解? ”
    說好的傻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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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儍妹一啲都唔儍!一句話:“我讀緊法律,唔可以有案底”,嗌完影完相即閃,正叻叻豬!
    聽聞將會做梁SC個pupil,真係前途似“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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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昨天在亞視爆炸品案聆訊見到她.

      旺角禁制令清場 4眼哥哥為保護她 自己被捕

      後來14年12月1日 龍和道升級 第一次被清場 我上前阻止她前進, 話 你不可以有事. 後來才知道她也有份騙我落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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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我冇過Law

    我覺得CTM所謂CA重審Mag case的說法根本是笑話。
    Mag仔不是地院,只是Junior既judiciary。
    裁院上訴CFI單一法官審理,已經是作重審處理。同地院係兩回事。我估計是因為Mag仔資歷淺,有機會出大錯,才有這規定。
    比CFI更高級的CA三名大袋反而要受Mag仔的判詞限制?
    冇Ground囉。
    CA覆核大毒販刑期甚至會特別找專家出報告,這算是額外fact finding吧。
    泛民咪日日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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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覺得CTM所謂CA重審Mag case【可被上訴】的說法根本是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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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冇過Law

      我覺得CTM所謂【CA重審Mag case是錯的】說法根本是笑話。
      Mag仔不是地院,只是Junior既judiciary。
      裁院上訴CFI單一法官審理,已經是作重審處理。同地院係兩回事。我估計是因為Mag仔資歷淺,有機會出大錯,才有這規定。
      比CFI更高級的CA三名大袋反而要受Mag仔的判詞限制?
      冇Ground囉。
      CA覆核大毒販刑期甚至會特別找專家出報告,這算是額外fact finding吧。
      泛民咪日日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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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冇讀過law咁你又肯定CTM呃人?
      法律上,appeal court只會作法律裁決,而不會處理事實爭議,因為只有原審法官才有機會看到盤問證人過程,證人有沒有說謊、事實是怎樣,只有原審法官最清楚,所以上訴庭不會輕易推翻下級法院的事實裁定
      你的觀點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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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原來根據Cap.221,今次上訴庭是可以從新考慮證據。
      這等同說明了上訴庭可以再fact finding吧。
      那CTM搞乜鬼呢?

      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81B條 上訴法庭對刑罰的覆核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上訴法庭在聆訊申請時 ——
      (a)如認為刑罰並非法律所認可、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重或明顯不足,可藉命令撤銷法庭所判處的刑罰,並依法判處上訴法庭認為本應判處的其他刑罰(不論是較嚴或較寬)以作取代;
      (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可藉命令拒絕更改刑罰。
      (2)律政司司長及答辯人在覆核刑罰的聆訊中均有權獲得聆聽。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2A)如答辯人已獲送達申請書或申請的通知,則即使答辯人沒有出庭,上訴法庭仍可聆訊和裁定覆核刑罰的申請。 (由1979年第20號第5條增補)
      (3)為施行本條,上訴法庭可行使第83V條所賦予的任何權力。(由1972年第18號第2條增補。由1972年第34號第16條修訂;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第83V條 證據

      1)為施行本部,上訴法庭如認為為了司法公正而屬必需或合宜 ——
      (a)可命令交出與有關的法律程序相關的任何文件、證物或其他物件(上訴法庭覺得交出該等文件、證物或物件是裁定案件所需的);
      (b)可命令任何在上訴所來自的法律程序中本應是可予強迫的證人出庭接受訊問,並在上訴法庭席前接受訊問,無論他是否曾在該等法律程序中被傳召;及
      (c)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下,可收取任何證人的證據(如有提出的話)。
      (2)在不損害第(1)款的原則下,如有證據根據該款向上訴法庭提出,除非上訴法庭信納該證據收取後不會成為任何判決上訴得直的理由,否則須在下列情況下行使其收取該證據的權力 ——
      (a)上訴法庭覺得該證據相當可能可信,以及在上訴所來自的法律程序中就作為上訴標的之爭論點本為可接納者;並且
      (b)信納在該等法律程序中並無援引該證據,但對沒有援引該證據有合理解釋。
      (3)第(1)(c)款適用於任何有資格提供證據但並非可予強迫提供證據的證人(包括上訴人)。 (由2003年第23號第6條修訂)
      (4)就本部而言,上訴法庭如認為為了司法公正而屬必需或合宜,則可命令根據第(1)(b)款可能被規定出庭的任何證人接受訊問,訊問須在上訴法庭的任何法官或人員席前,或在上訴法庭為此目的而委任的任何其他人席前,以根據第9條訂立的規則及作出的命令所規定的方式進行,上訴法庭並可容許接納任何如此錄取的書面供詞作為在上訴法庭席前的證據。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5)在任何情況下,刑罰均不得因任何在審訊時沒有提供的證據或在考慮該證據後而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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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雙學三子案上訴庭並無審視任何新證據, 上訴庭只是對原審的證據重新審視繼而提出自己的看法。這不是叫做推翻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斷, 要知道原審時控辯雙方基本上對事實沒有太多爭議, 不爭議的事實也可以有不同的闡釋, 這是對客觀事實的不同interpretation, 而不是叫推翻事實裁斷, 別混淆了分別。譬如羅冠聰在現場講了一番說話, 原審裁判官跟上訴庭的看法不同, 上訴庭並沒有推翻原審的事實裁斷, 因為「事實」是同一番話, 只是上訴庭覺得這一番話帶出嚴重後果, 那屬於.怎樣去interpret這一番話的問題, 是看法上的推翻而非事實上的推翻。上訴庭要審視刑罰是否恰當, 豈能不重新審視案情? 審視控辯雙方都不太爭議的案情, 可以稱之為推翻原審的事實裁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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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答得非常好,門外漢也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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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法律?我呢d小學雞識條鐵咩.但呢次判刑後就即刻想起石文泰早兩年篇講辭中的一節:

    Speaking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there is a tendency that whenever judges rule against the Government they are hailed as heroes, but when they rule against democracy supporters, insinuations are expressed about the “demise” of the Rule of Law. Judgments can of course be criticized on legal grounds, but to insinuate that judges have become part of the machinery of oppression, or that they are succumbing to pressure and beginning to “co-operate” with the Government, just because they rule against democracy supporters is to apply “double standards”. Such views are as misguided as certain views from the Establishment that judges were “anti-Government” just because they rule against the Administration. Judicial independence means that courts render their decisions regardless of the political affiliation of the parties. It does not mean some people are always right.

    談到司法獨立,近來有一個趨勢:法官判政府敗訴時,即會被奉為「英雄」,但一旦判支持民主理念的人敗訴,便會有人質疑「法治是否已淪亡」。大家當然也可對法官的判詞從法理角度批評。但不應單純因為法官判支持民主的人士敗訴,便污衊法院助紂為虐或者是向壓力屈服,開始「三權合作」,這種?對是雙重標準,輸打贏要的心態。此等言論缺乏理據的程度,和某些建制人士認為香港法院判政府敗訴就是「反對政府」或者和政府「對着幹」的評論相比,簡直不相伯仲,難分軒輊。司法獨立的意思是指法院判案時不受雙方的政治取態影響,司法獨立的意思不是指某些人士永遠都是對的。

    @:最可笑係黃世七,係網上搵到楊官同親中/親共團體加689既酒會相,就比D FB師奶瘋傳,如獲至寶。但我求其google 李國能/馬道立+酒會,已經搵到兩人同王振民之流言笑晏晏既相片,咁係唔係代表兩位大老爺已經投左共呀? 係的話,你上訴都無謂啦,d 錢 all in 700算啦.

    八叔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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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八叔公, 是石永泰。

      啲友張楊副庭長的酒會相發揚光大, 無限上綱, 又針對他在判辭裏的「歪風」論, 但係有幾多條友有睇過判辭? 楊官所講的話, 其實好似酸菜花生之類的醒胃小碟, 主菜由Jeremy Poon主理, 潘官沒有講歪風, 另一位大官也只是在食完晒畀啲美點雙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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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意針對判詞第6段屬不當的「發揚光大」, 上面有兩人認為「第6段的確有點火上加油,類近政治評論甚至只是立場宣示。對法院公信力只有減分作用」
      第6段若獨立存在以至佔不相稱篇幅時, 確可被質疑。
      現況是, 第6段一般性地評論後, 有連隨的幾段具體批評/描述去elaborate. 比例合理。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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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謝bill少,出左post先睇到打錯。

    睇判詞?叫他們(我都係啦下)太沉重喇。但唔好兩把尺,輸打贏要呢d基本野都達唔到先得架。

    八叔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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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由法律界人仕玩輸打贏要,相信標少也要倒抽一口涼氣。。。
      (澳洲依家寒冬中,出街的確會吸到涼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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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唔使出街都吸到。

      法律界撈埋政界就難免徧頗, 所以看這些言論要極度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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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點解呢宗案
    搞咁耐?
    原因係佢哋 不服 有罪的判决,想上訴。

    二,期後放棄上诉定罪,所以這個刑期覆核,
    拖到現在才上庭。

    不要怪政府了。

    Quote
    24. 律政司司長不服上述判刑,在2016年10月13日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向上訴法庭申請覆
    核判刑[4]。
    25. 答辯人等則不服定罪。代表第二及第三答辯人
    的何謝韋律師行在2016年8月15日,
    第一答辯人自己在2016年8月29日,分
    別存檔上訴通知書,就定罪提出上訴。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C(1)(a)條的規定,
    本覆核申請因答辯人等的定罪上訴暫時不能進行聆訊。

    26. 2017年4月20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
    官黃崇厚頒令,因答辯人等放棄而撤銷其上訴。
    法庭於是在5月16日指示,本覆核申請將會在8月9日聆訊。經聆訊後,本庭保留判決。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10877&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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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少少常識都知上訴要3-4星期內提出啦。
      之後排期要幾耐關政治乜事呀?
      泛民又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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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泛民正如鄭松泰話齋:班公眾白痴架嘛,容易呃。。。
      佢地真係咁諗,所以班粉絲不需想原因,佢地話乜就信到十足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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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最後防線-6-專訪江樂士-上-檢控欠獨立-法治失信心/
    江生又是廢UP
    標少你點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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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順便問問Happy Zenith又點睇江生單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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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第一反應是江樂士公信力不足。我同意刑事檢控專員獨立性不足, 如果刑事檢控專員擁有絕對決策權, 時至今天, 雙學三子就不用加刑。時光倒流的話, 江樂土就應檢控胡仙(當年江樂士是DPP), 就不會留下永不磨滅的醜聞。

      我看了該文的《刑事檢控科組織圖》, 就知道是舊文。用2015年江樂士的講法套用於今天來印證一下。

      袁國強推翻了楊家雄不上訴的決定, 但上訴庭最終對雙學三子加刑, 即是說袁國強干預的決定, 獲得上訴庭的認同, 那可以說明江樂士沒有見地嗎? 這問題應該由《立場新聞》去訪問江樂士, 由他去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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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覺得他卸任後,沒被委任做法官
      有報復心態時常說doj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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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I heard rumours saying that in those days someone who had for a very long time not conducted a criminal trial in any capacity could not be regarded by his/her peers as suitable judge-to-be. Maybe Billsiu may enlighten us on this part of history.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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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Cross is just too arrogant a person to be a judge. Read this: -

      http://m.scmp.com/article/614945/top-lawyers-trade-barbs-over-memoir

      A war of words has erupted between leading legal figures after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Grenville Cross was accused of belittling his predecessors and former colleagues in an article published in a legal magazine last month.

      James Findlay SC,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from 1986 to 1989, described Mr Cross' article in Hong Kong Lawyer magazine as 'pompous and patronising'.

      Bar Association vice-chairman Clive Grossman SC also hit back at Mr Cross' portrayal of some former prosecutors as unruly or of low integrity, saying the level of the prosecutorial team over Mr Cross' tenure 'has declined marked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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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PHLI,

      I have nothing to contribute in this part of the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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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我覺得林鄭可以考慮特赦雙學三子,話哂佢地三個係學生,惹人同情。判詞都有講佢地係俾所謂有識之士所宣揚嘅歪理所害。只此一次,下不違例。
    其他人等,東北十三,老三子,七警,全部入監倉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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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此一次,下不違例。X

      先開此例,後患無窮。O

      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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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又特赦?
      又話大和解?被同路人鬧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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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當然係所有司法程序完結之後先特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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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次胡志偉同岳橋一話贊成,泛民齊插喎...跟住轉肽幾咁核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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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終身監禁, 已坐左幾呀碌就可以特赦,
      有先例、坐左好多、時間淡化、獄中"行為良好"..
      呢單4個因素都冇, 最重要兩件野: 係剛判完即赦, 一人終審法院? 兩次判是上升, 幾個月貨仔, 赦零頭好核突赦晒對著干!
      呢個係咩迅迅息?
      呢個和解似畀贖金恐怖份子多些。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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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得個幾個月, 坐埋佢算啦
      為政府同為泛民好, 唔特赦好過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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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為和解而特赦?天啊。
    什么法治?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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