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7日星期六

黃冠豪案

涉收賄警司 黃冠豪減刑獲釋
上訴定罪被駁回判囚1年改半年


【明報專訊】月入逾8萬元、曾任兩任警務處長副官、現被停職的警司黃冠豪,3次不避嫌光顧有份審批酒牌的火鍋店,貪取4500元折扣及一瓶威士忌,對其無牌賣酒視若無睹,更建議同意其酒牌申請,3年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1年。他不服早前提出上訴,昨被駁回定罪上訴,但獲減刑一半,改為判囚半年,由於他已服刑完畢,當庭獲釋。

黃:諮詢律師決定是否上訴

上訴期間獲准保釋的黃冠豪,完成懲教署手續後步出法院,他表示會諮詢律師意見後才決定是否再上訴。警方發言人表示,黃仍然被停職,而警司級或以上人員若因刑事罪行被定罪,警方會於法庭審訊,包括上訴程序完成後,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1條規定,考慮對涉事者施以紀律懲罰,有關懲罰按照個別案件實際情况而定。換言之,黃或會被革職及損失數百萬長俸。

未阻接納傳聞證供不足指律師失職

暫委法官胡國興在判辭指出,黃冠豪指原審時代表他的大律師陸偉雄失職,令原審裁判官謝沈智慧採納了對黃不利的傳聞證供、即一張用手寫上「酬謝王師飯宴」的帳單。

胡官認同有關帳單屬傳聞證據,不應採納為針對黃及證明他接受酬謝或優惠的實質證據,而陸應該在審訊期間清楚向原審裁判官表達這個信息,不應倚賴專業法官不會接納傳聞證供的想法。

陸在上訴聆訊作供時承認,原審時沒有向裁判官提及「傳聞證供」這個用語。不過,胡官認為即使陸在原審時的行為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他沒有違背黃的一貫指示,故不足以指陸有失職、甚至是嚴重失職。

指警員為專業證人原審多問非干預

胡官續指出,黃一方指原審裁判官謝沈智慧審訊期間對黃有偏見,過分干預盤問被告,有如加入戰場。不過,胡官分析過謝沈智慧在庭上的發問後,認為她是為了確保法庭程序有秩序地進行,加上黃案發時是警司,與兩名辯方證人均是資深的警員,而警員是眾所周知的專業證人,熟悉法庭的盤問程序,胡官認為裁判官當時的提問只是確保證人直接回答問題,不得迴避或顧左右而言他,亦沒有向黃施壓,更沒有針對黃或對他有偏見,反而給予他充分機會及時間解釋,故黃在審訊時沒有受到不公平待遇,亦不影響定罪。

針對刑期方面,胡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採納了上述傳聞證據,刑期過重,應改判半年監禁。

根據案情,銅鑼灣食肆「辰田食棧」於2011年7 月申領酒牌,有份處理申請的黃冠豪,同年6至8月3次與朋友及同事於辰田用膳,接受免費酒水和折扣但未有申報。其中一次晚膳的費用約為2200元,但被告結帳時只需付379元。裁判官謝沈智慧聽取辯方求情時曾批評:「啲警察唔好成日犯咗事走上法庭,話佢哋服務社會,佢哋唔係免費服務社會,they are well paid for it!(他們獲得優厚薪酬)」

【案件編號:HCMA366/13】

(7/3/2015)

黃冠豪案判辭未上載,不知明報是否凖確報導。這件案我去年寫了以權謀私的貪墨以權謀私的貪墨之二——答客問兩篇,在文中及留言討論時對此案的上訴結果作出預測:

1. 標少2013年10月12日 下午6:02

陳官 (Andrew Chan)批准保釋其中主要的理由是判刑上訴成功機會大,我想最後判刑好可能是半年,加入服刑期間行為良好再扣假期會是4個多月,等如即時釋放。單據是現場檢獲證物,內容雖然不能直接prove the truth of content, 用作盤問而作出的答案可以用來evaluate credibility and nature of the meal, 像賭外圍檢獲的馬纜,可以呈堂以證明bookmaking activities.

2. I can understand there was an outcry by the police in general feeling aggrieved by the severity of the sentence because in their mind getting "sweetener" is no big deal and it is a norm in their daily duty. It is a vicious culture similar to what Donald Tsang and Timothy Tong have done. To eradicate this evil is of course not easy. The police have not learned the lesson from Sin Kam Wah's case, who enjoyed free pokes when he was a senior superintendent of OCTB. In a way, Adriana's sentence is not manifestly excessive to eradicate the evil but it may not be the most appropriate case to serve this purpose. I believe appeal on sentence will be allowed and conviction is upheld.

此案若再上訴,就只有申請許可上終審法院,論理據,我看不到獲批許可的可能。控方鐵證如山,辯方鬼話連篇。就算有技術上的論據,也會在高院止步。申請上訴終院許可,本案未能符合「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

4 則留言:

  1. Your comments is now proved corre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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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太好了,終於還了謝官公道��證明她真的是公平公正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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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她沒有判錯,公不公正卻是用遊戲規則來衡量,也沒有必然定律。她某意言辭,足以使放官批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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