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6日星期四

信貸黑名單

拖欠學生貸款倡交信貸資料庫
申訴署揭涉款1.7億 私隱署反對黑名單


【明報專訊】截至2013/14學年,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學資處)累計遭拖欠1.7億元貸款,申訴專員公署昨指學資處追討欠款措施阻嚇力不足,建議將欠貸「黑名單」交予信貸資料機構,以加強阻嚇,教育局及學資處亦接納建議。不過,私隱專員公署昨再次表明反對,認為將帶來巨大私隱風險,又指申訴專員沒充分考慮私隱專員的關注。

憂開先例 欠稅亦入黑名單

08年政府助學金聯合委員會曾建議學資處向信貸資料機構提供拖欠還款者的資料,惟私隱專員反對,擔心資料外泄及被濫用,又擔心先例一開,政府可將欠稅者等「黑名單」轉交信貸資料機構,結果學資處完成諮詢後沒下文。

學資處現有3個貸款計劃,分別為全日制大專生計劃(適合公帑資助課程學生)、專上生計劃(適合自資經評審課程學生)及擴展計劃(適合指定持續進修及職業教育課程,包括毅進、碩士等課程)。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發現,至上一個學年,拖欠還款個案達1.1萬宗,累積欠款達1.72億元(見表),當中約六成半個案來自擴展計劃,佔總拖欠金額近半。
(25/3/2015 明報節錄)

學生欠貸款列入黑名單,有何不妥?

幾年前中大學生事務處主管到澳洲公幹,大家吃飯時其中一個閒聊課題是學生畢業後欠還貸款的情況。職員以電話追討還款,有時會被粗口謾罵,慘過是你欠他錢,有些個案最後要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因欠錢被列入黑名單交給信貸機構,本質上跟信貸機構之間在數據庫分享這些資料毫無分別,然則欠政府錢不還就天公地道嗎?

私隱專員公署擔心資料外洩,想法毫無合理依據。恐怕政府以相同手法對付欠稅者,私隱專員對此過份擔心。欠稅跟欠貸款本質上差異極大,欠稅、不報稅及瞞稅,最終啓動的是刑事檢控程序,違反者違反刑事法,被定罪可被判監,判監會留下刑事案底,阻嚇力度大,跟借錢拒還的情況很不一樣。借錢不還,只能啓動民事索償,條長路遠,費時失事,毫無阻嚇力。把資料交予信貸機構,只不過是妨礙這些人借貸的方便,又不是貼街招,潑紅油,我真看不到私隱專員反對的理由。一句私隱就可以稱霸武林?成為一面擋箭牌?這些爛賬在某程度上反映了做人態度,借錢時候的承諾信誓旦旦,還的時候就推推搪搪。經濟上有問題而還不了錢的人肯定有,把錢花到別處的也肯定不少。寧願花在新款電話或其他玩意而不肯還錢的人,所佔人數也不會少。

私隱當然重要,欠錢的人也有權選擇是否受信貸影響。私隱專員對此事的判斷荒謬,私隱與責任不相稱。

6 則留言:

  1. 標少,請問欠稅是否只屬民事責任?如果因欠稅而被禁止離境而當事人又「著草」才屬刑事?

    章: 112 《稅務條例》
    條: 75 可作為民事債項而經由區域法院追討的稅款 E.R. 1 of 2012 09/02/2012
    (1) 根據本條例而到期須繳付的稅款,可作為欠政府的民事債項予以追討。 (由1996年第19號第 15條修訂)

    條: 77 向正在離開香港的人追討稅款
    (1) 如局長或局長為以下目的而以書面授權的職級不低於總評稅主任的稅務局人員(獲授權人員), 藉着經宣誓而作的陳述而令區域法院法官信納─
    (a) 某人沒有繳清其獲評定的所有稅款;及
    (b) 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人意圖離開或已離開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 而區域法院法官信納,除非該人首先繳付稅款或提交令局長滿意的繳稅保證,否則確保該人不 離開香港或在其返回香港後不再離開對公眾利益有利,則須向入境事務處處長及警務處處長發 出指示(阻止離境指示),指示他們阻止該人在沒有繳付該稅款或提交該保證的情況下離開香 港。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2) 區域法院法官根據第(1)款作出阻止離境指示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安排將該指示一份送交該指示所針對的人(如能找到該人的話),但不論該份指示是否送達,該指示一經發出,立即 生效,並一直有效,直至─
    (a) 該稅款已繳付;
    (b) 已提交令局長滿意的繳稅保證;或
    (c) 該阻止離境指示已由原訟法庭根據第(9)款撤銷。
    (3) 凡─
    (a)任何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入境條例》(第115章)第2(1)條所指者);或 (由 1997年第80號第103條修訂)
    (b) 任何警務人員,
    有合理理由相信─
    (i) 根據第(1)款作出的阻止離境指示所針對的人即將離開香港;及
    (ii) 局長並無授權該人離開香港,而原訟法庭亦無中止或以其他方式更改該阻止離境指示
    以准許該人離開香港, 則該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或警務人員可採取為阻止該人離開香港而需要的措施,包 括使用武力。
    (4) 凡─
    (a) 已將一份阻止離境指示送達該指示所針對的人,或該人已獲第(3)(a)或(b)款所提述的人口
    頭告知該指示的存在;及
    (b) 局長並無授權該人離開香港,而原訟法庭亦無中止或以其他方式更改該阻止離境指示以准
    許該人離開香港,
    則該人離開香港或企圖離開香港,即屬犯罪,而任何入境事務主任、入境事務助理員或警務人 員均可無須手令而將該人逮捕。
    (5) 任何人犯第(4)款所訂罪行,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由1995年第338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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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講得正確,我講得太籠統。欠稅本身在追討的程序是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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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婉容係明報一篇"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 從英國反學債示威說起" 的文章已經寫道:

    "假設你借錢給某位多年老友,但他最後一走了之。這位朋友當然無義氣無道德,你有一千萬個理由以後跟他斷絕來往,你可能會後悔借錢給他,但你心底裏明白──從一開始你就知道這筆錢,還了就是友誼,不還就等於買斷了這段友誼,這是風險。第二,還債是有條件的。即使他最後還不起錢,你也不能要他變賣老婆子女來套現,因為既是人就應該有權維持某種程度上的生活尊嚴,欠債與否,不應該是例外。當然不是鼓勵大家借錢不還,而是要指出「欠債還錢」本來帶有許多條件,然而在新自由主義的語境下,卻成為了不容質疑的絕對真理。"

    學生所以大條道理, 唔還學貸即是一次買斷了社會對自己的信任而已, That's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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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惜現在很多香港人, 都是嚴以律人, 寬以待己, 叫佢地還錢就財主佬蝦人, 倒轉試下銀行存款利息俾遲幾日, 肯定即刻發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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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無限權力,有限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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