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權無限大
我在香港寫文章不太方便,但看到上面這東西,這鬼話連篇,忍不住要擠點時間出來評一下。這篇鬼話是上一篇匿名的留言,連結叫我去看的。PHLI所云:識就笑死,唔識就嚇死。我就乘機亂寫幾句來鬥嚇或惹笑,看下笑死定嚇死!
我不知這baby Magazine是甚麼,也懶得上去google一下,也不知Richard Scotford是甚麼東西, 他所寫的東西有否被斷章取義地引用,就憑他被引用這幾句質疑被告被法庭禁止踏足屯門的法理依據,就足以斷定他對法律一竅不通,直接了當講,他懂個屁。 引用他說話奉為楷模的人,就是把屁話當權威。如果只是個人感性抒情文章,我就不會批評。劈頭就講 how is it possible in law,那就應該去看下法律,而不是胡謅。
標少膽敢靠嚇,罵人胡謅,當然有些把炮。這屁話記者就應該學下法律,或者問下熟悉刑事法的律師,才發偉論。香港法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D條第3款這樣講:
(3) 在不影響第(2)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法庭─
(3)(b)(v)及(vi)就正是法庭定下保釋條件時,禁止被告踏足某地方的法理依據,根本未發展到定罪的階段,已有權作規範。别把鬼話當神話,老外放的屁也只是屁。如果你懂潮州話,就知潮州話有這一句expression,叫「鬼對屁」,即是廢話、騙人的話的意思,這老外所講正是「鬼對屁」。我呸。
【外籍記者:法理何在?!】 《bc Magazine》外籍記者 Richard Scotford 在 Facebook 上評論反水貨客示威者獲法庭保釋 ,但被禁止踏足屯門一事,認為完 全是有違法治。Richard Scotford 說:「說真的,這怎可能發生?任 何懲罰或限制人身自由,只應該在 被法庭判處有罪之後才可以施加。
真他媽的見鬼!法官未開審已教訓 被告?我猜警方根本不夠證據立案 ,控罪將被撤銷,但此刻示威者的 人身自由卻要受到限制,天啊!」
Richard Scotford: "Seriously... how is this possible in law? Surely a sentence or restriction on your liberty can only be imposed if you are found guilty of something in a court.
真他媽的見鬼!法官未開審已教訓
Richard Scotford: "Seriously... how is this possible in law? Surely a sentence or restriction on your liberty can only be imposed if you are found guilty of something in a court.
我不知這baby Magazine是甚麼,也懶得上去google一下,也不知Richard Scotford是甚麼東西, 他所寫的東西有否被斷章取義地引用,就憑他被引用這幾句質疑被告被法庭禁止踏足屯門的法理依據,就足以斷定他對法律一竅不通,直接了當講,他懂個屁。 引用他說話奉為楷模的人,就是把屁話當權威。如果只是個人感性抒情文章,我就不會批評。劈頭就講 how is it possible in law,那就應該去看下法律,而不是胡謅。
標少膽敢靠嚇,罵人胡謅,當然有些把炮。這屁話記者就應該學下法律,或者問下熟悉刑事法的律師,才發偉論。香港法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D條第3款這樣講:
(3) 在不影響第(2)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法庭─
- (a) 無須規定獲准保釋的條件為獲准保釋的人須作出保釋擔保,但可為確保該人會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的目的(只可為此目的),規定條件為須由擔保人作出保釋擔保;
(b) 可規定獲准保釋的條件為獲准保釋的人─
- (i) 須向法庭交出任何護照或旅行證件;
(ii) 不得離開香港;
(iii) 須向法庭所指明的警署或廉政公署辦事處報到;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iv) 須於指明的地址居住並於法庭所指明的時間逗留在其內;
(v) 不得進入法庭所指明的任何地方或處所;
(vi) 不得進入法庭所指明的任何地方或處所某一距離的範圍內;
(vii) 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法庭所指明的任何人接觸;
(viii) 或任何代表他的人或他本人連同任何代表他的人,須將一筆法庭規定的合理款項存放於法院,但此舉目的只可是為確保獲准保釋的人會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3)(b)(v)及(vi)就正是法庭定下保釋條件時,禁止被告踏足某地方的法理依據,根本未發展到定罪的階段,已有權作規範。别把鬼話當神話,老外放的屁也只是屁。如果你懂潮州話,就知潮州話有這一句expression,叫「鬼對屁」,即是廢話、騙人的話的意思,這老外所講正是「鬼對屁」。我呸。
本土併命開動自己宣傳機器替那班法西斯小子漂白而已, 和老共那些胡說八道的黨八股是一樣的東西, 只是香港人一邊恥笑黨文宣一邊like這些垃圾罷了
回覆刪除所以我常說,不少香港人爭取的所謂「自由」,其實只是一個「合自己心意」的BIG BROTHER而已。
刪除由跟一個大佬像轉會一様去跟另一個大佬囉。
刪除無計啦,又係李官......無出司法界最黑暗的一天咪算囉.回說上次的塗鴉少女,報載佢繼續參加這些所謂本土派光復行動,包括包圍母女事件:「我哋都有唔啱,冇考慮到有細路女。呢啲係民怨,阻止唔到。」直到今天我仍不認為李官當天的決定有咩大錯.
回覆刪除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50312/53521538
八叔公字
多口問下, 個粉筆少女仲敢出來行? 唔怕被人申請多次保護令?
刪除政治太敏感,她有民主光環保護,就無需制度上的保護,索性在她犯法時拘捕檢控,留個終身烙印吧!
刪除我大概已identify到邊個係粉筆妹,因每次"光復"運動都有一個"靚妹"出現/出鏡.好似BILL少話頭保護令原來係要保護未成年少年遠離成人既"運動",既然唔領情,LET HER GO..........
刪除八叔公字
意大利的被告可以起終審前都不用坐監,但根據法國CODE DE PROCEDURE PENALE,bail制度基本同英國制度一樣,見French Criminal Law Catherine Elliott40至44頁
回覆刪除https://books.google.com.hk/books?id=Vm2UAgAAQBAJ&pg=PA66&dq=french+criminal+law&hl=zh-TW&sa=X&ei=gl8IVazLLYz9UPrRgtAK&ved=0CB0Q6AEwAA#v=onepage&q&f=false
西方國家非常支持民主,但不會在自己的國家再推動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