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1日星期二

大老爺蒙羞

在上一篇我批評法官的上訴判辭冗贅費時,那純粹是我看判辭的印象。今天在司法機構工作的朋友看了上一篇文,告訴我這種情況將會改變,由上至下,都會在判辭的形式及著眼點著手,把判辭寫得精簡。這將會是司法機構的德政,再不用不必要地浪費時間,我也希望不用花太多時間去看這些篇幅大可減半的上訴。當然,這需要由上大人做起。不胡亂挑剔下級法院法官,不要作慣性的批評,而要實際地去看案情,不要高高在上就率性而行,隨口胡謅。這種上訴判辭屢見不鮮,往往對錯難分,只是觀點不同的問題。你是上級要罵下級,人家當然反駁無從,明眼人看有時會啼笑皆非。

慣於批評的人,有時也會鬧出很諷刺的笑話。舉個實例,已退休的上訴庭副庭長在退休後被委任為高院暫委法官的Stuart-Moore,他主審大角咀逆子殺父母案,次被告謝臻麒獲陪審團判謀殺罪不成立後,大老爺批評警方對次被告處理不公,拘留他40小時後再為他錄取8小時的口供。姑勿論陪審團這裁決是否白白放過了另一個喪盡天良的殺人魔,畢竟是陪審團的判決,我不能置喙。可是,Stuart-Moore自己在voir dire時,容許控方在次被告反對下把供辭呈堂,那表示Stuart-Moore覺得供辭在自願情況下錄取,也無不公平之處,到頭來卻指責警察處理不公,大老爺大概是老眼昏花,批評批上癮,而忘記了在自打嘴巴。He looks so stupid. 不明箇中緣故的市民又會以為警察又做了甚麽不當的事。如果大老爺一開始就覺得警方錄取口供手法不公正,大可以拒絕證供呈堂。可見有時慣於批評的人,順口雌黃,使自己蒙羞。

別以為我講蒙羞是為了裁判官黃汝榮(Symone Wong)報仇,我寫了九篇題為「令司法機構蒙羞」的文,對Symone事件的評論也告一段落,這次短暫留港也沒有跟Symone碰頭。標少一介小市民,對不公平事有膽量評論,卻不會借公論滲私怨,乘機去做打手。其實看不過眼的判辭偶有遇到,有些上大人喜歡把下級肆意批評,在這方面司法機構有必要對高院法官提供正確的訓練,減少這類肆意批評的判辭的產生,  提升整體的質素。

2015年3月29日星期日

警拉官放

「警拉人官放人」有感

官:呢啲要顧慮咩?


【明報專訊】「香港圖博民族自決會」成員招顯聰被指在已清場的佔旺區襲警,案件原定前日開審,但辯方突要求押後,法庭昨處理有關申請期間,裁判官對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前日表示「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的說法「有感而發」,說:「呢啲我哋要顧慮咩?每件案件都有獨特之處,法庭去裁定被告有無干犯罪行,只需要根據呈堂嘅證供去決定。」
招顯聰涉襲警 准押後審
根據控罪,被告招顯聰(30歲)去年11月27日在豉油街及西洋菜南街交界襲擊一名警長。招日前透過當值律師向法庭申請押後審訊,稱上周四才獲律師代表,需時蒐集證據以作抗辯,包括要求控方提供案發時有份參與行動警員的記事冊,以及索取警察和傳媒拍攝的片段等。
暫委裁判官許肇强質疑辯方是否有需要「節外生枝」,向控方索取更多未必有用的資料。辯方回應稱,警方對待示威者出現反應過度甚至濫權情况,故需時蒐集證據。辯方又舉例指最近另一宗類似的襲警案,被告向法庭呈上目擊者片段顯示他沒有打人,形容有關例子或給予公眾「有片就得,無片就任佢噏」的觀感。
裁判官隨即「有感而發」反問辯方﹕「我哋審理案件係咪要顧慮公眾質疑?新聞話噚日某政黨話『警察拉人,法官放人』,呢啲我哋要顧慮咩?每件案件都有獨特之處,法庭去裁定被告有無干犯罪行,只需要根據呈堂嘅證供去決定。」裁判官認為辯方的要求令案件變複雜及浪費時間,但最終為對被告公平起見,批准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4月24日作預審。
【案件編號:KCCC4244/14】

早幾日看到這句「警拉人官放人」的話,有點無奈,畢竟是建制派議員講的話,評論也無謂。這些人目光如豆,身在福中不自知,從不知道司法獨立的重要,一心以為只要被拘捕檢控的人,就一定是guilty like hell,絕對不會逃離法網。跟這些對刑事審訊極度無知的人講法律制度及法庭運作,可謂白費心機。許官的感受,我絕對理解,因為我在法庭成長。

看到近年的社會運動越趨激烈,很多人會看得不順眼,從影片中看到有些明顯違法行為,不能繩之以法,當然使人很不舒服,甚至會覺得很不服氣。

官放人就有聯想,官釘人也有聯想。法官具個人政治看法, 是很自然的事,畢竟作為一個人, 對社會裏發生的事不會置若罔聞, 就會產生一些看法, 這些看法會不會對判案產生偏頗,只能依賴他們作為專業的法官的公正操守。只憑審訊的結果,被告的定罪與否,不能一概而論,除非有明確的證據,否則原因難下定論。譬如以佔中為例,在很多現埸拍攝的片段或新聞片都見到衝擊行為,到檢控上庭時,被告對控罪可能會無須答辯或者無罪釋放,箇中原因多不勝數,不是那些不上慣刑事法庭的人可以想象的。如果要講理由就有一籮筐,譬如遇到個放官,這個放官為了怕被告上訴所以就判被告無罪。真有這種官嗎?當然有。做甚麽事都有少做少錯的。定被告有罪,裁斷陳述書(statement of findings)有排寫,又有被上大人批評得體無完膚,公告天下的風險。避險最佳辦法就是判被告無罪,無罪就無上訴,無上訴就不用工餘時間為上訴做文章,自然就不會被上大人插幾刀。判被告無罪不怕律政司上訴嗎?如果是以案情事實來判被告無罪,一萬件案律政司也不能有一件拿去上訴。涉及法律觀點的律政司會上訴的可能幾十件也沒有一件。故此,要練精學懶,最佳辦法就是一句benefit of doubt判被告無罪,安枕無憂。

在此要岔開一筆,近年上訴法院吹了一股不明所以的風氣,很簡單的上訴都洋洋灑灑的長篇大論,不必要地冗贅。這樣做形成了寫判辭一股又長又臭的風氣,浪費時間。下級法院的法官也無可奈何地詳盡,完全defeat裁判法院審案的性質及效率。言簡意賅就不能明鏡高懸明察秋毫嗎?

被告被判無罪,其他原因可以是控方證據的問題,證人作供表現的問題,被告給人良好印象的問題。定了罪也可以上訴得直,故此,警拉人官放人這講法,只是無知的議員的智商問題。

相反而言,把被告定罪,尤其是由政治事件引申出來的案件,又有人指這些法官是對共產黨獻媚的狗官。講這些話的人,不論正反,只是在做政治秀,我原本不想評論,看了許官的感慨,才加一把嘴。至於招顯聰這種廢物,我就沒有興趣去評論了。

至於那些又勤力,憑專業知識去斷案的官也有不少,起碼標少就認識不少,昨晚就跟幾個碰頭吃飯,聽下他們吐苦水。

2015年3月26日星期四

信貸黑名單

拖欠學生貸款倡交信貸資料庫
申訴署揭涉款1.7億 私隱署反對黑名單


【明報專訊】截至2013/14學年,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學資處)累計遭拖欠1.7億元貸款,申訴專員公署昨指學資處追討欠款措施阻嚇力不足,建議將欠貸「黑名單」交予信貸資料機構,以加強阻嚇,教育局及學資處亦接納建議。不過,私隱專員公署昨再次表明反對,認為將帶來巨大私隱風險,又指申訴專員沒充分考慮私隱專員的關注。

憂開先例 欠稅亦入黑名單

08年政府助學金聯合委員會曾建議學資處向信貸資料機構提供拖欠還款者的資料,惟私隱專員反對,擔心資料外泄及被濫用,又擔心先例一開,政府可將欠稅者等「黑名單」轉交信貸資料機構,結果學資處完成諮詢後沒下文。

學資處現有3個貸款計劃,分別為全日制大專生計劃(適合公帑資助課程學生)、專上生計劃(適合自資經評審課程學生)及擴展計劃(適合指定持續進修及職業教育課程,包括毅進、碩士等課程)。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發現,至上一個學年,拖欠還款個案達1.1萬宗,累積欠款達1.72億元(見表),當中約六成半個案來自擴展計劃,佔總拖欠金額近半。
(25/3/2015 明報節錄)

學生欠貸款列入黑名單,有何不妥?

幾年前中大學生事務處主管到澳洲公幹,大家吃飯時其中一個閒聊課題是學生畢業後欠還貸款的情況。職員以電話追討還款,有時會被粗口謾罵,慘過是你欠他錢,有些個案最後要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因欠錢被列入黑名單交給信貸機構,本質上跟信貸機構之間在數據庫分享這些資料毫無分別,然則欠政府錢不還就天公地道嗎?

私隱專員公署擔心資料外洩,想法毫無合理依據。恐怕政府以相同手法對付欠稅者,私隱專員對此過份擔心。欠稅跟欠貸款本質上差異極大,欠稅、不報稅及瞞稅,最終啓動的是刑事檢控程序,違反者違反刑事法,被定罪可被判監,判監會留下刑事案底,阻嚇力度大,跟借錢拒還的情況很不一樣。借錢不還,只能啓動民事索償,條長路遠,費時失事,毫無阻嚇力。把資料交予信貸機構,只不過是妨礙這些人借貸的方便,又不是貼街招,潑紅油,我真看不到私隱專員反對的理由。一句私隱就可以稱霸武林?成為一面擋箭牌?這些爛賬在某程度上反映了做人態度,借錢時候的承諾信誓旦旦,還的時候就推推搪搪。經濟上有問題而還不了錢的人肯定有,把錢花到別處的也肯定不少。寧願花在新款電話或其他玩意而不肯還錢的人,所佔人數也不會少。

私隱當然重要,欠錢的人也有權選擇是否受信貸影響。私隱專員對此事的判斷荒謬,私隱與責任不相稱。

2015年3月25日星期三

佔中重讀

佔旺藐視法庭撤控 公大生獲2100元訟費

明報專訊】執達主任去年11月26日清理「佔旺」區域,多人因阻礙清場被拘,及後被控阻礙公職人員與藐視法庭。公開大學學生事後獲撤銷所有檢控,表示因案件影響而須重讀一科,向法庭申索訟費逾8000元,昨判獲2100元。
指須重讀一科 申索8057.4元
公開大學學生黃顯力於清場當天被捕,出席高院聆訊兩次後得悉律政司撤控,提出訟費申請。他因案件須到法庭、警署及律師行簽署文件,同時因案件欠交作業,未能合格須重讀。他申索報名費及上學的交通費共8057.4元。
高院昨頒下判辭,指黃未有提供資料,解釋處理藐視法庭案的工作所花時間。他欠交功課雖與案件有關,但案件未使他受金錢損失。高院按例以每小時訟費上訴200元計算,考慮他曾為本案出庭兩天,批出10小時訟費及交通費,命令律政向黃發2100元訟費。

朋友今早看了明報這則新聞就電郵給我,問我這人明顯犯法,為何要撤銷控罪。這我答不到,因為撤銷控罪是往事,這件案發展至今只有對申請訟費的判決。我以極速看了今天上載的判辭,只講看了的印象。
申請人黃顯力修讀公開大學的一科叫Hong Kong Literature in English,其中一個要求是需要呈交一份作業,寫一篇不少於800字的短篇小説,這作業佔評核的20%。他聲稱面對刑事檢控而深受困擾,受極大心理壓力,以致睡不安穩,也擔憂家人對此事的感受,最終沒有呈交作業。沒交作業,於是肥佬。他打算再報讀該課程,學費為$6825,由天水圍至公開大學交通費為$1232.4,故此申索訟費共$8057.4。
參與公民抗命的人,不是一早心存會被檢控的結果嗎,為何會憂心忡忡?
我還以為佔中有飯食、有涼冲、有堂上、有功課可以做,寫篇800字小説,題材俯拾即是,寫佔中已有不少故事可寫,簡單功課也交不到,那就不如回家做好功課才去,別找藉口,諉過他人。這些人總有不同理由推卸責任,本末倒置,安坐家中也無能力寫這篇小説,正好找到心安理得,堂而皇之搪塞家人,欺騙自己的理由。
佔中發生在2014年9月尾,申請人被指在2014年11月26日妨礙執達主任履行職務而被拘捕,作業限期是2014年12月15日。故事題材多的是,可以寫佔中愛情故事、勇武故事、催淚故事、抄幾句口號都佔幾十字,怎會無所事事,交不出功課呢?又是社會的錯!


2015年3月18日星期三

網上投票

新南威爾州3月28日大選,老伴和我當日正在香港,故此一早登記了網上投票,由3月16日起至3月28日,可以預先在網上投票,我在17日早上就投了。

在新州已登記的選民不投票屬違法,如無合理解釋,會接罰款通知書被罰20元。若果對此置若罔聞,又不交這20元罰款,可以被告上法庭,定罪是刑事案底。標少一向奉公守法,連泊車的告票也無收過,故此預先安排了投票。網上投票用的是iVote這制度,只要符合以下4項條件之一便可申請:

1. 身處投票站20公里範圍外,不能以切實路線前住投票站;
2. 視障;
3. 傷殘;及
4. 在投票日不在新州。

我因為身在境外,故此申請以iVote來投票。為追上時代,州政府這種網上便利投票方法,是一德政。

這裏投票,相當平靜,基本上到了投票日,才感覺到氣氛。除了主要大黨譬如執政的自由黨,在野的工黨及有點規模的綠黨等,其他可以小到看名字就使人摸不著頭腦的拉雜黨,譬如Animal Justice Party, No Parking Meters Party, Outdoor Recreation Party, Voluntary Euthansaia Party等等。別問我這些算是甚麽政黨,泊車唔使畀錢黨,不如食飯唔使畀錢黨,香港可以搞鳩嗚黨,反水客黨來湊熱鬧。

兩大黨都各有缺失,兩害可能在伯仲之間,我幾乎投白票,不選任何人也可以submit vote。最後我還是投了安樂死一票,反正不論自由黨或工黨上場,他們都安逸享樂,快樂得要死,官商勾結,明刀明槍地利益輸送。東窗事發,辭職罷官便可過關。ICAC在這裏的功能,知的就笑死,和香港完全不能比。我投這一票只是為了履行公民責任。

2015年3月17日星期二

警權無限大!

警權無限大


【外籍記者:法理何在?!】 《bc Magazine》外籍記者 Richard Scotford 在 Facebook 上評論反水貨客示威者獲法庭保釋,但被禁止踏足屯門一事,認為完全是有違法治。Richard Scotford 說:「說真的,這怎可能發生?任何懲罰或限制人身自由,只應該在被法庭判處有罪之後才可以施加。

真他媽的見鬼!法官未開審已教訓被告?我猜警方根本不夠證據立案,控罪將被撤銷,但此刻示威者的人身自由卻要受到限制,天啊!」

Richard Scotford: "Seriously... how is this possible in law? Surely a sentence or restriction on your liberty can only be imposed if you are found guilty of something in a court.

我在香港寫文章不太方便,但看到上面這東西,這鬼話連篇,忍不住要擠點時間出來評一下。這篇鬼話是上一篇匿名的留言,連結叫我去看的。PHLI所云:識就笑死,唔識就嚇死。我就乘機亂寫幾句來鬥嚇或惹笑,看下笑死定嚇死!

我不知這baby Magazine是甚麼,也懶得上去google一下,也不知Richard Scotford是甚麼東西, 他所寫的東西有否被斷章取義地引用,就憑他被引用這幾句質疑被告被法庭禁止踏足屯門的法理依據,就足以斷定他對法律一竅不通,直接了當講,他懂個屁。 引用他說話奉為楷模的人,就是把屁話當權威。如果只是個人感性抒情文章,我就不會批評。劈頭就講 how is it possible in law,那就應該去看下法律,而不是胡謅。

標少膽敢靠嚇,罵人胡謅,當然有些把炮。這屁話記者就應該學下法律,或者問下熟悉刑事法的律師,才發偉論。香港法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D條第3款這樣講:

(3) 在不影響第(2)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法庭─
      (a) 無須規定獲准保釋的條件為獲准保釋的人須作出保釋擔保,但可為確保該人會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的目的(只可為此目的),規定條件為須由擔保人作出保釋擔保;
      (b) 可規定獲准保釋的條件為獲准保釋的人─
        (i) 須向法庭交出任何護照或旅行證件;
        (ii) 不得離開香港;
        (iii) 須向法庭所指明的警署或廉政公署辦事處報到;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iv) 須於指明的地址居住並於法庭所指明的時間逗留在其內;
        (v) 不得進入法庭所指明的任何地方或處所;
        (vi) 不得進入法庭所指明的任何地方或處所某一距離的範圍內;
        (vii) 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法庭所指明的任何人接觸;
        (viii) 或任何代表他的人或他本人連同任何代表他的人,須將一筆法庭規定的合理款項存放於法院,但此舉目的只可是為確保獲准保釋的人會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3)(b)(v)及(vi)就正是法庭定下保釋條件時,禁止被告踏足某地方的法理依據,根本未發展到定罪的階段,已有權作規範。别把鬼話當神話,老外放的屁也只是屁。如果你懂潮州話,就知潮州話有這一句expression,叫「鬼對屁」,即是廢話、騙人的話的意思,這老外所講正是「鬼對屁」。我呸。

2015年3月16日星期一

港遊散記

今年第一次返港探親,確很疲累。老媽早兩星期跌了一跤,弄傷了腳,又要洗傷口,又要物理治療,輪椅出入,要找的士。買餸煮飯弄點東西給她吃,疲於奔命。老媽記憶力已很差,但對於吃還蠻有興趣。

今天買餸,經過筲箕灣望隆街雞蛋仔店,打算順便幫襯這華爾街日報也介紹過的名店。這店十分簡陋,但雞蛋仔造得不錯,外脆心軟,一底15元,兩底28元,以今天的物價而言,也不算貴。隨著澳元滙率大幅下跌,香港很多東西已不比澳洲便宜,就算有很多時間購物,我也不會買很多。

雞蛋仔終於吃不成,因為我去到的時候已排了20幾人,有相為證。



人多,我往往就沒有興趣去趁熱鬧,反正以前都吃過,所以我放棄排隊。香港風情,由街邊小食,不少都轉到店裏經營,都為地產商當奴。

2015年3月9日星期一

峇里運毒九男女之三:生命第二章

Bali Nine death row inmate Andrew Chan filmed reflecting on life

Harrowing footage has emerged of Bali Nine death row inmate Andrew Chan asking what it takes “to get a second chance”.

“My name’s Andrew Chan,” he said to the camera.

“It’s a day - pretty much a few hours- after the execution of six innocent lives.

“Guess what runs through my head is about how precious life really is.”

The footage is understood to have been shot in Kerobokan prison on January 18 this year. It aired on the Seven Network this evening.

On that day Indonesia executed six people by firing squad, all for drug crimes.

“I guess sometimes you kinda got to think, what does it take to get a second chance?” Chan said.“People get second chances within their lives on the outside, but how much can you get when you’re a convicted criminal.”

Since the footage was filmed, Chan and fellow Bali Nine inmate Myuran Sukumaran have been transferred to a prison on the island Nusakambangan where they are set to be executed.

The pair are adjusting to the harsh new conditions on the island, away from their support networks built over a decade within the walls of Bali’s Kerobokan prison.

It was initially thought the executions would happen imminently, as Indonesian law only requires the pair to be given 72 hours notice of their impending deaths.

However, their executions have been postponed as Indonesian authorities have opted to allow the pair's legal appeals, and those of eight other death row prisoners on Nusakambangan, to be exhausted.

Their appeal against President Joko Widodo's refusal to grant them clemency is set to be heard in a Jakarta court on Thursday.

In an interview with broadcaster Al Jazeera on yesterday, Mr Widodo defended his decision to allow the executions, which have sparked diplomatic tensions with Canberra.

However, he said the government would be open to abolishing the death penalty if the Indonesian people wanted change.

(Nine News 8 March 2015)

Andrew Chan頓悟生命的寶貴,看起來多感人。How much can you get when you are a convicted criminal? 未成為死囚時,把毒品纏在帶家身上時,危害不少吸毒者時,他有想過那些吸毒者,那些因此受煎熬的家人,那些因吸毒直接或間接而死的人,誰給他們生命的第二章嗎?

我欠寬恕之心,也無澳洲政府的偽善,我為人之將死之言傷感,也為毒品害人憤怒。實質為死囚爭取過,履行了國家對公民的責任,那就死而後已。行事前知悉死的風險,也要鋌而走險,還可怨誰?精神上的徹悟是永恆的印記,那軀體就當償還那還不清的債,罪不可逭。殺鷄警猴,以儆後效。

同情濫用了就變矯情,絕大部份人生命只有一章,要寫多一章並非理所當然的。

2015年3月8日星期日

女醫生遭性騷擾

Senior surgeon Gabrielle McMullin stands by advice for female doctors to stay silent on sex abuse

看了Sydney Morning Herald昨晚這則新聞標題,不明所以,初時以為是指對病人投訴緘默,及至看了內容,才知道原來指女醫生身為性侵犯受害者時的反應。Dr McMullin教導初入行的女醫生盡量避免置身於會遭侵犯的處境,對男同袍的性要求避無可避時就只好就犯,但無論如何要啞忍不要投訴,投訴就摧毁前途。下面張貼她的講法:

Dr McMullin referred to the case of Dr Caroline Tan, who won a 2008 sexual harassment case against a surgeon while she was completing surgical training at a Melbourne hospital. Dr Tan was vilified and has been unable to find work at any public hospital in Australasia despite the legal victory, she said.

"Her career was ruined by this one guy asking for sex on this night. And, realistically, she would have been much better to have given him a blow job on that night," Dr McMullin said in the criticised ABC interview.

"What I tell my trainees is that, if you are approached for sex, probably the safest thing to do in terms of your career is to comply with the request; the worst thing you can possibly do is to complain to the supervising body because then, as in Caroline's position, you can be sure that you will never be appointed to a major public hospital."

When asked about those comments, Dr McMullin said: "Unfortunately, that's true."

She said new laws were needed to reward women for reporting sexual harassment rather than the current system of cash payouts and moral victories.


作為男性,我對McMullin的看法表示震驚錯愕!這是甚麽地方,甚麽年代。她建議訂定新的法例根本沒有幫助,怎樣確保投訴人在投訴後事業前途不受影響?某些公營機構一定會聘用?對於在工作間的性騷擾或性侵犯現狀,最重要是法例得以執行,大機構要訂立清晰指引,對員工作適當保障,事實上女性也並非唯一受害者,男性受害者更加啞忍,或者相反地覺得過癮而十分享受。性騷擾和性侵犯性質不同。前者是民事後者是刑事案件,後果截然不同。社會對這種事情的態度比另立法例更為重要,嚴肅處理而不是置之不理,正視受害人受到的傷害而不是視其為搞事者,方為正確的態度。

受到性騷擾的人,對自身利益有顧慮,是可以理解的。如果社會態度不正確,便會鼓勵侵犯者得寸進尺。受害人噤若寒蟬,侵犯者就變本加厲。新聞中提及Dr Tan投訴後得到不公平的對待,影響前途,當然使人忿忿不平。她是能力不足而不獲聘,抑或是因投訴而受壓制,外人無從判辨。如果是後者,就只能靠社會對性騷擾嚴肅處理,才能改變過來。

別以為澳洲先進,男女在多方面都不很平等,以專業女性薪酬為例,工資往往比相同工作資歷的男同事低一兩成。講一套漂亮,做的一套是別的模樣,這也是事實。

我兩年前為黃燕雲自殺案寫過好幾篇有關性騷擾案的評論,有興趣可以參考這些淺見。中大人評中大事:黃燕雲的死因研訊——給沈祖堯校長寫的一個blog再談黃燕雲的死因研訊三談黃燕雲的死因研訊中大人評中大事:中大性騷擾的處理方法中大人評中大事:黃燕雲死因的結論……自殺談不完的性騷擾校園性騷擾


2015年3月7日星期六

打小人

「驚蟄」打小人 上班族趁機「出氣」

【明報專訊】昨日是正月十六,即廿四節氣中的「驚蟄」,「打你個小人頭」之聲又再在銅鑼灣鵝頸橋底下揚起。負責打小人的婆婆為前來光顧市民,用鞋踭拍打一張張小人紙,希望可驅走小人帶來平安,橋底下一時人頭湧湧,有上班族亦趁午飯時間來「出出氣」,十分熱鬧。
(7/3/2015)

昨日驚蟄,明報登出兩張相顯示一眾OL幫襯鵝頸橋底的打小人檔,打小人以往是阿婆幫襯阿婆,現在越搞越後生。這一行,世上獨一無二,等同counselling,找個無牌psychologist合法打人一鑊,身心舒暢,鬱結全消,也是美事一樁。標少孤陋,不明所以,一眾年青OL,不似低學歷,竟然會花這種錢。其實,有無打小人網站的呢?可以在模擬世界,自選工具或武器,打過痛快,甚至置之死地,何必買兇,假手於人?

春雷動,冬眠乍醒,蟄伏蛇蟲,喜迎春。

黃冠豪案

涉收賄警司 黃冠豪減刑獲釋
上訴定罪被駁回判囚1年改半年


【明報專訊】月入逾8萬元、曾任兩任警務處長副官、現被停職的警司黃冠豪,3次不避嫌光顧有份審批酒牌的火鍋店,貪取4500元折扣及一瓶威士忌,對其無牌賣酒視若無睹,更建議同意其酒牌申請,3年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1年。他不服早前提出上訴,昨被駁回定罪上訴,但獲減刑一半,改為判囚半年,由於他已服刑完畢,當庭獲釋。

黃:諮詢律師決定是否上訴

上訴期間獲准保釋的黃冠豪,完成懲教署手續後步出法院,他表示會諮詢律師意見後才決定是否再上訴。警方發言人表示,黃仍然被停職,而警司級或以上人員若因刑事罪行被定罪,警方會於法庭審訊,包括上訴程序完成後,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1條規定,考慮對涉事者施以紀律懲罰,有關懲罰按照個別案件實際情况而定。換言之,黃或會被革職及損失數百萬長俸。

未阻接納傳聞證供不足指律師失職

暫委法官胡國興在判辭指出,黃冠豪指原審時代表他的大律師陸偉雄失職,令原審裁判官謝沈智慧採納了對黃不利的傳聞證供、即一張用手寫上「酬謝王師飯宴」的帳單。

胡官認同有關帳單屬傳聞證據,不應採納為針對黃及證明他接受酬謝或優惠的實質證據,而陸應該在審訊期間清楚向原審裁判官表達這個信息,不應倚賴專業法官不會接納傳聞證供的想法。

陸在上訴聆訊作供時承認,原審時沒有向裁判官提及「傳聞證供」這個用語。不過,胡官認為即使陸在原審時的行為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他沒有違背黃的一貫指示,故不足以指陸有失職、甚至是嚴重失職。

指警員為專業證人原審多問非干預

胡官續指出,黃一方指原審裁判官謝沈智慧審訊期間對黃有偏見,過分干預盤問被告,有如加入戰場。不過,胡官分析過謝沈智慧在庭上的發問後,認為她是為了確保法庭程序有秩序地進行,加上黃案發時是警司,與兩名辯方證人均是資深的警員,而警員是眾所周知的專業證人,熟悉法庭的盤問程序,胡官認為裁判官當時的提問只是確保證人直接回答問題,不得迴避或顧左右而言他,亦沒有向黃施壓,更沒有針對黃或對他有偏見,反而給予他充分機會及時間解釋,故黃在審訊時沒有受到不公平待遇,亦不影響定罪。

針對刑期方面,胡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採納了上述傳聞證據,刑期過重,應改判半年監禁。

根據案情,銅鑼灣食肆「辰田食棧」於2011年7 月申領酒牌,有份處理申請的黃冠豪,同年6至8月3次與朋友及同事於辰田用膳,接受免費酒水和折扣但未有申報。其中一次晚膳的費用約為2200元,但被告結帳時只需付379元。裁判官謝沈智慧聽取辯方求情時曾批評:「啲警察唔好成日犯咗事走上法庭,話佢哋服務社會,佢哋唔係免費服務社會,they are well paid for it!(他們獲得優厚薪酬)」

【案件編號:HCMA366/13】

(7/3/2015)

黃冠豪案判辭未上載,不知明報是否凖確報導。這件案我去年寫了以權謀私的貪墨以權謀私的貪墨之二——答客問兩篇,在文中及留言討論時對此案的上訴結果作出預測:

1. 標少2013年10月12日 下午6:02

陳官 (Andrew Chan)批准保釋其中主要的理由是判刑上訴成功機會大,我想最後判刑好可能是半年,加入服刑期間行為良好再扣假期會是4個多月,等如即時釋放。單據是現場檢獲證物,內容雖然不能直接prove the truth of content, 用作盤問而作出的答案可以用來evaluate credibility and nature of the meal, 像賭外圍檢獲的馬纜,可以呈堂以證明bookmaking activities.

2. I can understand there was an outcry by the police in general feeling aggrieved by the severity of the sentence because in their mind getting "sweetener" is no big deal and it is a norm in their daily duty. It is a vicious culture similar to what Donald Tsang and Timothy Tong have done. To eradicate this evil is of course not easy. The police have not learned the lesson from Sin Kam Wah's case, who enjoyed free pokes when he was a senior superintendent of OCTB. In a way, Adriana's sentence is not manifestly excessive to eradicate the evil but it may not be the most appropriate case to serve this purpose. I believe appeal on sentence will be allowed and conviction is upheld.

此案若再上訴,就只有申請許可上終審法院,論理據,我看不到獲批許可的可能。控方鐵證如山,辯方鬼話連篇。就算有技術上的論據,也會在高院止步。申請上訴終院許可,本案未能符合「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

翡翠鮑魚

下週返港探望96歲的母親,過去一年她開始癡呆,吃了飯也忘記吃了甚麽。前些時她卻一直都很饞嘴,胃口好,最喜歡吃鮑魚、龍蝦、大閘蟹、乳豬、燒鵝脾等。大女兒自嘆不如,替她起了個花名——Super。我每次返去都在香港買罐頭鮑魚給她吃,隨著年紀漸大,她連墨西哥車輪、加州之星,都要切得很薄才啃得動。我返港總要捎點手信,除了Comvita蜜糖,這次決定燜小青邊鮑帶回去給她吃。於是在市場買了兩盒每盒1公斤7頭的急凍青邊鮑,老友閒談間知道了,昨日竟然拿了兩盒1公斤5頭的Tiger abalone來,叫我燜給Super吃。老吾老以及人之老,這盛情,我卻之不恭。這老友相交得甚有意思,比諸那些動輒就對天日涕泣的人不可同日而語。不在於鮑魚,在於心意,這叫見微知著。

左青邊右翡翠
Tiger abalone有人叫翡翠鮑魚,是黑邊和青邊的混種,故此也有一名叫hybrid abalone。黑邊味道比青邊濃,宜煲湯及作罐頭鮑用,吃起來青邊較稔,白灼油泡皆可,燜起來也最稔。近年澳洲飼養鮑魚方法獲得突破,因應水溫變化使用不同飼料,成本降低了,生長加快了,存活率也提升,產量自然增加。中國人當然最有口福,因為是吃鮑魚最多的民族。翡翠鮑集濃味和稔滑於一身,別有風味。老友贈我鮑魚,我就買兩隻雞煲了24隻鮑魚的雞湯回贈,過兩日燜好鮑魚再分甘同味。

鮑魚之肆
花了個多小時的成果

2015年3月6日星期五

峇里運毒九男女之二

差不多10年前發生的運毒案,其中兩個人判死,為何折騰到今天呢?兩個死囚一直否認控罪,對定罪及判刑多次上訴,到了2011年才完成刑事上訴程序。恰巧印尼從2011年起,暫緩執行(moratorium)死刑,這兩個澳洲死囚的事件又靜止下來。去年印尼選出新總統,改朝換代,顯示威信,對毒販政策強硬,於是宣佈重新執行死刑,澳洲這兩位榜上有名。

澳洲總理Tony Abbott年半前宣誓就職,已經為船民事件與印尼交惡,可能他自詡為大國元首,四鄰理應賓服。殊不知雖為大國之尊,風度量度欠奉,總讓人看不起。處理這死囚事件,態度強硬,連以前南亞海嘨對印尼的救助,也上綱上線混為一談。就算施恩望報,講這些話也要大方得體,背後斡旋,而不是明刀明槍搞到沒有廻轉餘地。Abbott的言論引起印尼很大的反彈,澳洲外交部長也要替總理打圓埸。這件事澳洲執政黨乘機用來爭取國民支持,政治味濃。民間也出現很多為兩名死囚爭取免死的聲音,把兩人改過自新的事蹟多方表揚和報導,怎樣在獄中幫助其他囚犯,Andrew Chan怎樣變成虔誠教徒,Sukumaran怎樣有藝術天份成為一個畫家。

一時間這兩個運毒的人變成除了三害的周處,雖不致成為對國家有貢獻的民族英雄,也成為澳洲政府不惜為了他們與印尼交惡的理由。澳洲政府對印尼施加壓力,要求法外開恩,赦免行刑,被告的律師也提出行政上訴,要求推翻總統拒絕赦免的命令,這申請初步被駁回,他們有沒有機會上訴我不曉得。很多評論的人把澳洲的法制套用入印尼的,就指指點點,尤其是關於應否判人死刑。 本週三聯合國舉行人權高峯會,專責人權的助理秘書長Ivan Simonovic強調執行死刑既非人道也落伍,也無證據顯示死刑有效阻止罪案發生。聯合國申明,有160個國家廢除了或停止執行死刑。星加坡當然唱反調,認為死刑有效對付恐怖份子和毒販。(聯合國新聞中心有關報導連結在此)

執行死刑與否,是道德的討論多過法律的。一個國家只要在法律上賦予死刑的判刑及執行,别國不能干預。以澳洲這兩名死囚為例,澳洲政府只能通過外交途徑作出赦免的請求,而不能批評干預,批評干預也無實質作用。如果死刑用於謀殺犯身上,那人奪去人命,影響範圍大概只涉及死者家人親戚朋友,販毒的禍害深遠,影響層面驚人,直接間接殺人無數。當毒販沒有悔悟時就不斷害人,頓悟時就要人救贖。如果印尼並無暫緩執行死刑4年,這兩個人可能連悔悟的機會也沒有就處決了。他們一直否認控罪,上訴到底,直至2011年定罪及判刑上訴終極失敗為止。這種悔悟,究竟是最後抓的一個救生圈,抑或是徹底醒覺,對澳洲政府而言,對保障國民利益已超乎應有的責任,别把毒販作英雄,或者小覷貧鄰,作有違外交禮節的事。這次拯救死囚,過了火位嗎?

峇里運毒九男女之一

峇里運毒九男女即Bali 9一案本是舊聞,這9個澳洲人,在差不10年前企圖由印尼運8.3公斤海洛英到澳洲,因澳洲聯邦警察對印尼當局通報而被捕,其中一名被告判刑20年,6名被告判終身監禁,另外兩名被告Andrew Chan及Myuran Sukumaran判死。到了現在,這件案還引起關注及惹起外交風波就是因判死的兩個死囚而起的。

案情很簡單講是其中一位被告的父親,對自己女兒會前往峇里起了疑心,透過律師支會聯邦警察,希望警方在機埸阻止這幫人出境。警方沒有這樣做,但把各人資料轉交印尼當局,當時Andrew Chan的身分還未曝光。印尼警方監視這班人的舉動,最後分别在機場及旅店作拘捕。Andrew Chan及Sukumaran並無直接處理毒品,他們被指是策劃及指揮這次行動的主腦。

澳洲聯幫警察被指責手沾血腥,把他們送入地獄門,明知印尼會處決毒販,也對其通風報訊,置這些澳洲人於死地。指責的人覺得澳洲應該在他們出境時就拘捕他們串謀販運毒品,或者在他們把毒品帶入境時才拘捕,以免把他們置之死地。如果讓我決定,我一定不會以串謀罪拘捕阻止他們出境,串謀不是實質控罪,證據空泛,有甚麽好得過人贓並獲,有甚麼好得過由人家替你解決他們。讓他們入境澳洲唯一的好處是放長線,讓毒品交收時,連幕後主腦也抓出來。那是癡人説夢的想法。幕後主腦自己一定不沾手毒品,只能靠人指證及洗黑錢的證據,這種方法並不穩妥,出錯機會也很大。另外,被告在印尼的行動,只能靠印尼警方監視,印尼絕對有權採取拘捕行動,澳洲警方不能置喙。與其批評澳洲聯邦警察,不如説是被告咎由自取,血是他們自沾上手。

記者昨天問聯邦警察首長:

It is a question that has dogged the 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 for 10 years. On Thursday, AFP Commissioner Andrew Colvin answered it with one word.

"Do we have blood on our hands? No."

With just days to go until Bali nine ringleaders Andrew Chan and Myuran Sukumaran are executed, Mr Colvin was asked the question by a reporter during an address to the Lowy Institute.(Sydney Morning Herald)

可能會有人質疑,明知販運毒品會處以極刑,還有人敢從印尼運毒到澳洲? 其實理由很簡單,一來從印尼出境,搜查會較鬆懈,跟入境不同,再者來自對毒品嚴刑峻法地方的旅客,運毒入境風險較低,搜查的程度也較寬,當然有緝毒犬,但犯法自然要冒險,值不值得不是奉公守法的人可以理解的。

2015年3月3日星期二

悉尼買樓風波

Villa del Mare, Wolseley Road, Point Piper
Villa del Mare (photo taken from Sydney Morning Herald)

相片中的悉尼豪宅去年11月以A$39,000,000易手,今天滙率計算,不足2億4千萬港元,以香港標準,不是很豪的價錢。買家是大陸富商,去年11月乘私人空中巴士來洽購。澳洲對非公民購買已入伙物業有所限制,一般不會批準,買新屋則不受此限。大陸富商試圖繞過規定,成立空殼公司以澳洲公司來購買。前些時因為樓價瘋狂的升,其中一個是全世界大城市都面對的中國買家元素,於是有議員質詢政府為何從不執行有關法例。這一次高調處理了。政府敕令業主90日內出售物業,否則提出檢控。事件當然不會那麼容易收科,我相信業主會提出訴訟。就算真的要賣,受時間限制,價錢定必受壓,再加上滙率下跌因素,無形中也跌了價。這件事不知會怎樣影響樓價,因為不少悉尼物業都由大陸同胞買的,農曆新年大陸長假期,飛過來買樓的人多的是,auction clearance rate 驚人。

2015年3月2日星期一

新州的交通條例

這一篇為新南威爾斯的朋友寫的。

標少有個朋友時常發電郵給我問日常遇到的法律問題,十居其九我都不懂得答,但他以此為樂,把快樂建築在我的白頭髮上。未認識他時我一頭烏黑,誤交了他後就銀絲漸露,「不獨使君頭似雪」,他簡直使我筋疲力盡。今天有點餘暇,便答他問的問題。

事緣是這樣,這朋友在火車站外的巴士站停車落客,給交通督察(ranger)影了相也不知道,3日後收了警告信,而不是牛肉乾。他節省了近200大元,十分僥倖,卻不心足,想了兩個問題來問我。第一,無傷殘泊車證而在傷殘泊車位上、落客是否犯法?第二,在車輛稀疏的地方,在泊車位外停車上、落客是否犯法?

新州交通條例其實並不複雜,連結在此——Road Rules 2008

第一條問題的答案可以在203條找到,

203 Stopping in a parking area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1) A driver must not stop in a parking area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unless:
(a) the driver’s vehicle displays a current parking permit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and
(b) the driver complies with the conditions of use of the permit.

Maximum penalty: 20 penalty units.


雖然不是泊車,只是停車上、落客,已干犯這條例,因為法例用"must not stop"而不是"must not park"。

第二條的答案在189條,

189   Double parking
(1)  A driver must not stop on a road if to do so would put any part of the vehicle that he or she is driving between a vehicle that is parked on the road and the centre of the road.
Maximum penalty: 20 penalty units.

Note. One-way road and two-way road are defined in the Dictionary.
Examples.

Example 1
Double parked on a two-way road without a dividing line

Example 2
Double parked on two-way road with a centre dividing line

Example 3
Double parked on the right side of a one-way road with no vehicles parked on the left side of the road

Example 4
Double parked on the left side of a one-way road with other vehicles lawfully parked on the right side of the road
In the examples, the vehicle marked with an “X” is stopped in contravention of this rule.
(2)  A driver does not contravene this rule by parking on the side of the road, or in a median strip parking area, in accordance with rule 210.
Note. Median strip parking area is defined in the Dictionary.
Example.

In the example, the angle-parked vehicles are not stopped in contravention of this rule.

第189(2)所講的是在45度或與路邊90度垂直的合法車位泊車,不違反189(1)的條例。


2015年3月1日星期日

海鮮牛油果魷魚筒飯

到朋友家吃飯,做了海鮮牛油果魷魚筒炒飯。有圖為證:


用牛油果炒飯,有特別的香味,牛油果不能太生,太熟還可以。很多人炒飯用冷飯來炒,因為怕炒糊了。我習慣減少4份1水,浸米45分鐘才煮,米吸收了水份,粒粒完整,外強中軟,炒起來便不糊了。煮好飯快速降溫,以免餘溫把飯弄得太軟,炒起來破碎。

海鮮包括魷魚頭切粒、蝦粒、魚粒,先調味及炒熟,然後隔去水份備用,繼而炒飯,把飯炒熱就把海鮮粒倒入一起炒,最後落牛油果。魷魚筒整條灼熟,把炒飯釀進去,然後切成一圈一圈的鋪在飯面,再切一些sun dried tomatoes作點綴用。我用ling fish來切粒,用三文魚也可以,不過三文魚炒熟會較碎,但顏色很好看。如果用三文魚,就可以加飛魚籽,顏色配搭美麗。

夏末迎秋

昨午和mentee N君吃飯,很久沒有見他了。

兩年前這小子高考畢業,成績慘不忍睹,機緣巧合之下標少毛遂自薦,跟他談了一席話,進一步應承做起他的mentor來。當時這男孩17歲,單純得不得了的一個孩子。人純品,但一點目標都沒有,做人沒有方向,渾渾噩噩,浪費生命。讀書不求甚解,馬馬虎虎,而致成績強差人意。我從來都未受過輔導訓練,對噴口水卻從不吝嗇,做mentor其實只是交談而已。唯一使我有點猶豫的,是我對mentee的成長背景不太掌握。

我以前做過另一次mentor, 是十分棘手的事,僥倖完成任務,這mentee現在工作得很順利。那是很吃力不討好的差事,我這uncle,行使了權威當然會帶來傷痕,因為我做事目標鮮明,認為可以做得到的,很少會退讓。

轉眼間N已19歲了,兩年前入不到大學唯有選擇大學的基礎課程,完成後讀文憑課程,他告訴我書讀得辛苦,但進度滿意,如無意外,今年年中就可以銜接大學2年級下學期的課程了。雖然繞道而行,殊途同歸,在時間上毫無損失,跟一開始就進大學一樣。他努力向上,我叨了光。見到年輕人做人態度改變了,成熟了,為自身前途努力,我也充滿喜悅。我當初應承做mentor時,他可能以為我在功課上可以幫得上,那是妄想。我做mentor不是做補習,我只能灌輸一些怎樣讀書及自力更生的概念。

我沒有期望mentee有甚麽出色成就,做個平凡有用的人已很不錯,絕大部份人都是平凡人,平凡也自可活得精彩。

晚上校友會新春團拜,悉值創會20年,出席人數比以前多。一些一年只會見一、兩次的人,聚舊噓寒問暖,過了熱鬧卻又平凡的一夜。回家不久,午夜來臨,送夏迎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