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2日星期四

梁振英會向廉署報案嗎?

批謊言「加鹽加醋」 不排除選舉後追究

對於唐英年連日來指控梁振英,羅范椒芬批評唐英年昨日再就事件「加鹽加醋」,又指唐英年講大話,並把行會「拖落水」犯了兩問題,梁原希望「以和為貴」,若唐英年不再提及事件便不跟進,但對方連日來繼續指控,她對此感到非常遺憾,梁辦表明希望選舉可以重回正軌,但不排除在3.25選舉日之後追究事件。

羅太認為,唐英年誣陷梁振英是「受人唆擺」,「我認識的唐生不是這樣,或者政治扭曲人性」,他形容唐過去面對爭論都面露笑容,根本不會出現因爭論而辭職(唐曾說若商台最終續牌不是12年便辭職),「因爭論便要辭職,只有我和(前教統局長)李國章先會做」。
(22/3/2012明報節錄)

梁營聲言或會到廉署報案,指摘唐英年捏造事實,作出虛假的指控,標少相信他們所指的是唐英年涉嫌觸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6(1)條發布關於候選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的非法行為*,若果梁振英向廉署報案,肯定比唐英年備案的做法合理得多。然而,就算是這樣,都不具充足證據立案。貴為當年行政會議成員的大多數,都沒有為此表態,也不應肯定或否定唐英年的說法,否則便會間接泄露行會保密的討論。大家都不知道事實真相,又沒有逐字(verbatim)的記錄,事隔多年難以考究。況且在第26(4)條訂立了免責辯護:被告人如證明在作出有關陳述時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陳述是真確的,故此就算檢控唐英年都難以入罪。當選舉過後,這一切政治宣傳和打擊,都會落幕。一旦梁振英選不到特首而去報案,廉署也不會提出檢控,除了定罪機會不大之外,廉署要向當年行會成員錄取口供,逼使特首同意披露會議內容,權衡利害,絕對不合乎公眾利益。這裏所講的公眾利益是指檢控政策所考慮的公眾利益,而並非唐英年泄密藉以打擊對手那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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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26條文標題:發布關於候選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的非法行為版本日期:03/03/2000



(1)任何人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當選,而發布關於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且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事實陳述,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2) 任何候選人—
        (a)為促使他或跟他有關聯的候選人當選;或
        (b) 為阻礙另一名候選人或另一些候選人當選,
而發布關於他或跟他有關聯的候選人或關於該另一名候選人或該等其他候選人且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事實陳述,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3) 就本條而言,關於候選人的陳述,包括(但不限於)關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陳述。
(4) 在就有人作出第(1)(2)款所指非法行為的罪行而提起的檢控中,被告人如證明在作出有關陳述時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陳述是真確的,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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