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4日星期日

曾蔭權貪婪事件前刑事檢控專員的厥詞



檢控貪曾 關鍵在黃仁龍 江樂士促避嫌保法治

【本報訊】廉政公署正全力調查曾蔭權接受富豪款待事件,律政司前任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Grenville Cross)再致函《東方日報》,力陳在問責制下,廉署完成曾蔭權的調查後,報告將提交律政司司長黃仁龍決定是否提出檢控,黃作為曾蔭權的「法律顧問」,存在角色衝突,若然黃仁龍最終決定不起訴曾蔭權,隨時會遭市民以司法覆核或私人傳票方式推翻決定。

擔任刑事檢控專員一職長達十二年的江樂士表明,近日有不少市民、律師向他查詢有關曾蔭權一案的法律觀點,江樂士分析,黃仁龍現正處身「不可能的位置」,一方面是政府的法律顧問,需向曾蔭權匯報,另一方面黃仁龍是作出檢控決定的最終「話事人」,當廉署向律政司徵求法律意見,黃仁龍無可能公正地同時兼顧兩方工作。

江樂士又指,早前政務司司長林瑞麟、教育局局長孫明揚的居所被揭發有僭建物,兩人無被檢控已引起市民非議,現時特首參選人唐英年瘋狂僭建地牢,若黃仁龍「放生」他不提檢控,將令市民對本港法治感到絕望,在現時政府管治威信蒙上陰影的時刻,黃仁龍應即時把檢控權交予非政治任命的刑事檢控專員。

市民可以私人傳票控告

一旦黃仁龍決定不起訴曾蔭權或唐英年,有機會面對市民的挑戰,江樂士稱,市民可提司法覆核,質疑黃仁龍的決定違憲,沒有按《基本法》賦予他的權力維護本港司法公平獨立,令公眾利益受損;市民亦可以個人身份提出控告,裁判官可按理據批准申請人以私人傳票方式,刑事控告曾蔭權或唐英年。
 (4/3/2012東方日報)

東方日報今天這則新聞如果準確報導前刑事檢控專員信件內容的話,標少恐怕不只講不敢苟同,在某些法律上的看法,我覺得簡直是錯誤的。黃仁龍是政治任命官員,叫他決定是否檢控老闆曾蔭權,當然存在角色衝突,非政治任命的刑事檢控專員也不能幸免,為了避嫌,調查完畢案件外判予私人執業的資深大律師諮詢意見,才是最穩妥的做法。除了可以洗脫官官相衛之嫌,不授人口實,亦可給人客觀公正的印象。當江樂士身為刑事檢控專員時,同樣產生胡仙誇大報章銷量、王見秋收受劉鑾雄機票及梁錦松偷步買車等三件案,因三人都沒有被檢控而受到公眾質疑,可見就算搬刑事檢控專員這招牌出來,也難以服眾。尤其是以符合公眾利益為理由而不檢控胡仙,做法最為醜陋。

江樂士提到不檢控林瑞麟及孫明揚居所僭見,及可能「放生 」唐英年,將令市民對香港法治感到絕望,這言論實屬譁眾取寵。屋宇署一貫政策是,當發現僭建,便向業主發出命令,在指定時間內把僭建復修原貌,業主肯服從命令,便不會提出檢控。同一正策之下,高官市民,不論貧富,一視同仁,這就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有甚麼不當呢?如果有證據顯示唐宅僭建事件涉及呈交假圖則,而不作檢控,才會動搖法治。江樂士的講法,使我覺得他並不了解屋宇署一貫的檢控政策,而胡亂批評。

江樂士另外提到,一旦有罪證而不檢控曾蔭權及唐英年,可能會引發司法覆核或者市民可以私人傳票提出檢控。姑且不談司法覆核是否可行,那是比較複雜的法律。市民可以私人傳票提出檢控這想法,with due respect, nonsense。我在去年8月29日李成康的禁錮事件一文,解釋過申請私人傳票提出刑事檢控的法律依據及程序。李成康作為受害人,一旦警方對他被禁錮的投訴不提出檢控,他可以採用這方法。但一般市民,一則並非苦主,一則除了報章報導之外,並不掌握實質證據,何以提出私人傳票檢控呢?若真的提出檢控,裁判官定必撤銷申請。江樂士是資深大律師,標少是蟄居南隅的草民,希望法律界的朋友可以指點我的迷津,評一下箇中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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