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5日星期一

濫用司法覆核

這樣一個法庭故事:

一個美籍人士從悉尼經香港飛往倫敦,抵達香港時他改變主意想飛往巴黎,此君跟航空公司在機票收費談不攏,以致「滯留」香港。有見及此,入境處批准他以訪客身分入境,申明不准工作。此君表示經濟困難,食宿負擔不來,分別向特首、律政司及入境處發出電郵,指控香港政府禁錮他,褫奪他離開香港的權利,也褫奪他以工作賺取食宿的能力。他指出他受到的對待等同對他施以酷刑(torture),違反國際禁止酷刑公約(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入境處拒絕要求,不肯讓他工作賺錢,他於是申請司法覆核,企圖推翻入境處的決定。

在香港申請司法覆核,申請人需繳付1045元手續費,這仁兄要求豁免收費,為聆案官拒絕,他於是向高等法院當值法官提出緊急申請,聽審的是林文翰法官。審訊時法庭得悉,美國領使館建議這公民返回原居地,這位仁兄不採納這做法,反而不厭其煩,申請覆核。最後被林官駁回申請。

這當然是真實的法庭案例,上星期五上載的RE MITCHEL DWAYNE GROTCH (HCZZ9/2012)。細心想一下,這仁兄如果不是早有預謀到香港留下工作,又怎會湊巧到達香港才改變目的地,又不肯付足金錢改機票,硬要留下,卻又強詞奪理說香港政府不讓他走,還懂得申請司法覆核。湊巧遇上一個只鑽牛角的「開明」法官,可能獲得意想不到的結果,那就啼笑皆非,欲哭無淚。這仁兄申請失敗,但毫無損失,卻浪費不少法庭資源,當值法官要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的時候來聽審此案,招呼週到。遇到這等刁民,恨不得拍一下驚堂木,推出去讓他嚐幾下殺威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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