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少在量刑的準則 一文評論棋紙過薄,不符安全標準一案,判罰過重。司法機構昨天終於把判辭上載。我把聽審上訴的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慶偉(Andrew Chan),駁回上訴的判辭,有關段落張貼在下面,讓大家自己判斷。Andrew本身是藥劑師,也在死因庭聽審了一段時間,對於怎樣會構成危險,肯定比起一般法官更為清楚。對於違例產品的低廉價值及微薄利潤,不是強烈求情因素的看法,我絕對同意。但把這件案和兒童產品常有顏料含過量重金屬、漏電的插頭、含有農藥的蔬菜或哮喘藥的豬肉等情況作聯想,恐怕犯了錯誤類比的謬誤。假如我是原審法官,每張傳票罰500元,另加化驗費。
上訴理據概括而言指刑罰過重,海關沒有發出警告通知,刑罰亦不應比售賣假藥及醉駕等情況更重。
6. 這等出售予兒童的棋類售價不高,實際利潤可能亦不大。成年人使用這些過份單薄的棋盤,可能不構成任何安全問題,但若兒童不慎使用,將這些薄如蟬翼的棋盤放在臉上,可導致兒童窒息,後果十分嚴重。
7. 本條例立法的原意是為兒童玩具訂立標準及加強兒童安全,保障社會上幼少的一群。從罰則看,刑罰一點也不輕,首次干犯此條例的最高罰款是第六級罰款(即$100,000元)及一年的即時監禁,比受酒精影響下或體內酒精濃度超過限度下駕駛,循簡易程序條例定罪的最高刑罰更高。
8. 這等棋類很多時都是小學生將零用錢儲起來,課餘自行前往文具店購買的。因此,文具店的負責人便是這些玩具安全的最後防線。
9. 這等不合安全的棋類多是低檔次工廠生產的製品,因價錢低廉,產品的安全在廠商生產重要性次序上可能並不高。過往,我們知道一些低檔次的玩具或兒童產品常有顏料含過量重金屬、配件過於細小及容易脫落等問題出現。
10. 本席相信社會無論對家居用品、食品及藥品的安全是重視的,一般市民絕不接受一容易漏電的插頭、含有農藥的蔬菜或哮喘藥的豬肉等。出售這些產品的利潤可能也只是十元八塊,但一旦發生問題,對性命及健康的影響嚴重。當涉及這等產品的安全時,產品本身的低廉價值及微薄利潤,很大程度上不是一強而有力的求情理由。
11. 本席有機會看過此條例及規例過往判罰的金額,罰款款額與玩具的價值沒有直接的關係。裁判官在量刑時,考慮到上訴人的個人經濟情況、玩具的危險程度、玩具的數量和價值及過往的一般罰款後,處以比正常為低的罰款,亦給予上訴人足夠時間繳付,量刑原則沒有犯錯。至於檢驗費用,裁判官拒絕行使酌情權,他根據條例第28條賦予的權力命令上訴人向政府化驗所償付是次測試玩具的費用,本席不宜隨意干預。(HCMA64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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