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拋煙頭 退休漢驗尿證無吸煙
【明報專訊】沒吸煙卻被控亂拋煙蒂?一名退休紀律部隊人員聲稱某天泊車時,被食環署人員票控亂拋煙蒂,自言一直沒吸煙習慣的他為表清白,自行花數百元找醫生驗尿作證,誓向食環署上訴。
前懲教職員 誓向食環上訴
事主蒲滿泰退休前任職懲教署。上月19日下午約3時,他載同孫女駕車到達屯門鹿苑街,泊車後準備離開,卻被附近兩名食環署人員指亂拋煙蒂到車的右後方,票控定額罰款1500元。他不忿沒有犯法卻被控,即日往私家醫生診所花400元驗尿,結果顯示尼古丁含量屬陰性。
食環署拒檢走煙蒂化驗
蒲滿泰當時又要求署方人員,將涉案煙蒂檢走以化驗DNA,但遭拒絕。他其後返回案發現場拍攝,並將驗尿報告寄往食環署檢控組上訴。蒲滿泰直言莫名其妙:「由出世至今我都不食煙……被人告拋煙蒂非常無辜」。他稱為表清白「一定抗爭到底」,要求署方撤回指控及道歉。
...........
律師:拒檢煙蒂不公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事主花費的時間及心血遠超1500元,但認為他為公義是值得。陸偉雄表示,拋垃圾行為是驚鴻一瞥,食環署人員容易看錯。對於署方未有檢走涉案煙蒂,陸偉雄直言煙蒂是重要證物,不將之檢走對事主不公平。(2012年1月3日明報)
扔棄垃圾的人被檢控,是每天都會發生的事,究竟控方應該怎樣舉證呢?標少借上面這段新聞來闡述看法。在這裏,我只評論應否撿取(明報用錯了「檢」字)煙蒂作為證物,及被告私下驗尿對抗辯有幫助嗎?
我不贊同陸大狀的講法,所謂煙蒂是重要證物,不把它撿走對事主不公平的講法似是而非。整件案的關鍵在於可信性(credibility)的問題,撿取煙蒂的目的為何?作為證物。如果證人揑造事實,預先找個煙頭來栽贓,有何難處?所以人贓並獲這想法,在垃圾蟲這類案件,是不切實際的想法。假如吐口水痰,也用證物袋收集來呈堂嗎?裏面涉及保存證物、衛生、contamination及chain of evidence 的問題。如果把煙頭掉進溝渠或海裏,會因為沒有物證而不予檢控嗎?抑或要派蛙人下海打撈呢?撿取了痰涎或煙頭,怎樣證明是被告的呢?驗DNA?別開玩笑,這不單只浪費社會資源,也浪費被告時間去提供DNA。簡易程序審訊的案件,當然要講效率。否則為何不把所有大小案件都用陪審團來審呢?所以公平的考慮,並非單看個人狹義的利益。個人權利膨脹的今天,及過份凸顯一己利益的潮流沖擊下,越來越多人訴諸法律,濫用司法程序。以法律來解決問題,當然態度正確。但假公平正義之名,動輒提出不合理要求,罔顧社會整體利益,深思一下,其謬易見。標少的看法可能沒有權威性,反觀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案件,無論民事或刑事的上訴都設門檻,為何不讓人事無大小,都可上訴呢?背後的理念如出一轍,就是考慮社會的資源。所以掉煙頭要驗DNA是似是而非的廢話。
被告提供驗尿報告,撇開他無舉證責任不談,私人醫生驗尿結果,可以呈堂嗎?嚴格講關鍵繫於被告的可信性。醫生應被告要求,把小罐給他拿去廁所留小便,留了的是他自己的,抑或是別人的,醫生也不曉得。歸根究底是被告的可信性問題。如果不信被告的講法,驗尿結果尼古丁呈陰性,也不見得有幫助,因為那一泡化驗了的尿,要肯定是被告的才有說服力。
事主蒲滿泰退休前任職懲教署。上月19日下午約3時,他載同孫女駕車到達屯門鹿苑街,泊車後準備離開,卻被附近兩名食環署人員指亂拋煙蒂到車的右後方,票控定額罰款1500元。他不忿沒有犯法卻被控,即日往私家醫生診所花400元驗尿,結果顯示尼古丁含量屬陰性。
食環署拒檢走煙蒂化驗
蒲滿泰當時又要求署方人員,將涉案煙蒂檢走以化驗DNA,但遭拒絕。他其後返回案發現場拍攝,並將驗尿報告寄往食環署檢控組上訴。蒲滿泰直言莫名其妙:「由出世至今我都不食煙……被人告拋煙蒂非常無辜」。他稱為表清白「一定抗爭到底」,要求署方撤回指控及道歉。
...........
律師:拒檢煙蒂不公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事主花費的時間及心血遠超1500元,但認為他為公義是值得。陸偉雄表示,拋垃圾行為是驚鴻一瞥,食環署人員容易看錯。對於署方未有檢走涉案煙蒂,陸偉雄直言煙蒂是重要證物,不將之檢走對事主不公平。(2012年1月3日明報)
扔棄垃圾的人被檢控,是每天都會發生的事,究竟控方應該怎樣舉證呢?標少借上面這段新聞來闡述看法。在這裏,我只評論應否撿取(明報用錯了「檢」字)煙蒂作為證物,及被告私下驗尿對抗辯有幫助嗎?
我不贊同陸大狀的講法,所謂煙蒂是重要證物,不把它撿走對事主不公平的講法似是而非。整件案的關鍵在於可信性(credibility)的問題,撿取煙蒂的目的為何?作為證物。如果證人揑造事實,預先找個煙頭來栽贓,有何難處?所以人贓並獲這想法,在垃圾蟲這類案件,是不切實際的想法。假如吐口水痰,也用證物袋收集來呈堂嗎?裏面涉及保存證物、衛生、contamination及chain of evidence 的問題。如果把煙頭掉進溝渠或海裏,會因為沒有物證而不予檢控嗎?抑或要派蛙人下海打撈呢?撿取了痰涎或煙頭,怎樣證明是被告的呢?驗DNA?別開玩笑,這不單只浪費社會資源,也浪費被告時間去提供DNA。簡易程序審訊的案件,當然要講效率。否則為何不把所有大小案件都用陪審團來審呢?所以公平的考慮,並非單看個人狹義的利益。個人權利膨脹的今天,及過份凸顯一己利益的潮流沖擊下,越來越多人訴諸法律,濫用司法程序。以法律來解決問題,當然態度正確。但假公平正義之名,動輒提出不合理要求,罔顧社會整體利益,深思一下,其謬易見。標少的看法可能沒有權威性,反觀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案件,無論民事或刑事的上訴都設門檻,為何不讓人事無大小,都可上訴呢?背後的理念如出一轍,就是考慮社會的資源。所以掉煙頭要驗DNA是似是而非的廢話。
被告提供驗尿報告,撇開他無舉證責任不談,私人醫生驗尿結果,可以呈堂嗎?嚴格講關鍵繫於被告的可信性。醫生應被告要求,把小罐給他拿去廁所留小便,留了的是他自己的,抑或是別人的,醫生也不曉得。歸根究底是被告的可信性問題。如果不信被告的講法,驗尿結果尼古丁呈陰性,也不見得有幫助,因為那一泡化驗了的尿,要肯定是被告的才有說服力。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