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黨陳家珮早前逆線行車,立法會監察委員會認為其不當行為未達嚴重程度,鑒於她初犯決定施加書面警告。身兼監委會主席的立法會主席李慧琼與陳家珮見記者,對於李慧琼稱對任何議員收到正式書面警告是「嚴肅的警告」,也公開讓整個社會知道,相信對議員是「要認真處理的事情」。陳家珮則表示,虛心接受監委會決定,並再次「誠心致歉」,將繼續努力做好議會工作,服務市民,她事發後亦無再駕駛。原文網址: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8%81%9e/article/20260506/s00001/1778050282992
這件事一開始我已覺得是小題大做, 好似做戲一樣。交通違例無日無之, 輕重不一, 由定額罰款到落案控告都有, 處理本案的裁判官曾經說過案情嚴重, 我聽落就好似個官都在打民情牌, 如果是一般市民, 一宗違反交通標誌的逆線行車傳票, 算不算案嚴重呢? 所謂輕微或嚴重, 不單止是相對性的, 也涉及價值觀。不小心駕駛最高可罰$5,000及判監6個月, 單看刑罰, 並不屬嚴重控罪, 一萬宗都未必有一宗判監的, 而且都用傳票形式提出檢控, 如果沒有判監, 也不會留下刑事案底, 只是由中央交通檢控科儲存的交通紀錄。我不清楚陳家珮案的詳細案情, 但一定不是逆線高速行駛使途人雞飛狗走的情況, 否則就告了危險駕駛了。這類事件, 可與違反交通標誌類比, 就像路口有不進駛入的交通標誌, 司機違反了, 其實可以告違反交通標誌罪, 而不一定是不小心駕駛。如果陳家珮逆線的地方沒有不准駛入的標誌, 所以告她不小心篤駛是可以理解的。本案稱不上是嚴重的罪行, 也看不到案情怎樣嚴重。立法會議員刻意違法才是嚴重之處, 而並非控罪本身。她上庭認罪, 不斷道歉, 最後被書面警告, 已是足夠的懲處。高調處理她像在做一齣戲, 借她的犯錯來彰顯立法會重視議員的操守嗎? 廢話喇, 偷雞摸狗的不理, 反而拿雞毛蒜皮的小事出來祭旗, 這齣戲做得有點誇張。
論議員交通違例的嚴重性, 可直接比較的有林健鋒案(我在2014年寫過評論:
留案底)。林健鋒在2014年逆線行車200米兼衝紅燈被控不心駕駛, 經審訊後被定危險駕駛罪。作為高官的陳茂波也有兩項不小心駕駛定罪及干犯數宗超速、衝燈等的傳票, 不見得他們有被警告、罷官的結果。
我不是為了撐陳家珮而寫這一篇, 這個立法會的議員基本上是橡皮圖章, 他們大部份的人只在重複黨八股及諉過於黑暴, 根本無需九十人的大合唱, 反正大部份人都是南郭先生, 減剩一成議員的數量已足夠了, 而且他們大部分工作都可以被AI替代, 何必浪費公帑供養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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