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1日星期五

北角校巴致命意外的永久終止聆訊

侵帝登基了, 始終按納不住稱帝的野心, 宣之於口, 一眾當奴的sycophants立即下跪朝拜, 山呼萬歲, 以前稱謂Mr President, 立即改口為Your Majesty了。中國皇帝登基, 在泰山封禪, 一種莊嚴的禮儀。何謂封和禪? 封者祭天, 禪者祭地, 選擇泰山因為它是中國最高的山, 所以最接近天。侵帝不是中國皇帝, 所以不用登泰山, 國會山足矣, 狂妄自大, 祭的是自己, 不用祭天地。

言歸正傳, 講幾年前校巴司機的車禍, 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Adriana Tse)接納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permanent stay of proceeding)近日頒下裁決。Adriana是已故前終審法院法官沈澄(Charles Ching)的女兒, 母親是六十年代紅星白露明。我第一次遇上這青春玉女大約是40年前, 她剛從牛津畢業返港執業, 大家在法庭上聊了一陣子。

上一篇有網友邀我分析此案: 北角校巴致命意外|司機認傳票再被控危駕 官擱置聆訊批控方混淆法律原則、冒犯辯方, 我引用網友提供《法庭線》報導的連結, 因為《法庭線》一向都詳盡報導法庭新聞。分析此案既易且難, 百多頁的判詞我在發佈當晚速讀了, 但沒有做筆記。法官對控方的批評罕有地嚴厲, 很大篇幅在釐清"一罪兩審"(autrefois convict/acquit)及"雙重損害"(double jeopardy)的分別及應用的法律概念, 我必須申明, 這中文譯法是謝官引入的。因為判詞論述重複之處甚多, 所以我一直是速讀及略過一再重複引用的法律案例, 最使我眼前一亮的有兩處, 一處是把"雙重損害"寫成"傷重損害"的筆誤, 以前我會發電郵到司法機構要求勘誤, 現在已不再做這種事。另一處是在判詞第121頁一個章節名為"控方簡直是胡說八道", 疾言厲色, 指控嚴重。

我沒有任何內募消息, 也沒有風聞, 只憑過往經驗作揣測, 看倌不要盡信。若猜錯了, 先行告罪。

首先, 謝沈智慧法官(下稱謝官)多番指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高凱怡及辯方大律師李詠文混淆了"一罪兩審"及"雙重損害"的概念。這一點包含兩層意思, 第一層是法律概念, 第二層是中文的翻譯。法律層面不是廢佬標少有資格講的。簡而言之, autrefois convict/acquit是審視法律元素方面的兩審, double jeopardy是指案情事實方面的兩審。我轉用英文的述語, 是因為對謝官的譯法有意見。Autrefois convict/acquit是香港法例中可以找到的詞彙, 在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31及64條中文譯作"曾就同一罪行被定罪或曾就同一罪行獲裁定無罪", 而並非譯作"一罪兩審"。Double jeopardy是普通法的概念, 在香港法例中並沒有使用這詞彙, 所以沒有法例上的中文譯法, 反而在法律界及法庭判詞中慣常譯作"一罪兩審", 而非中謝官的"雙重損害"。我能舉例子, 終審法院2021年的符文傑案 (FACC No. 4 of 2021)的"新聞摘要"((Press Summary (Chinese))就把double jeopardy譯作"一罪兩審", 而非"雙重損害", 所以我認為這方面謝官引進的新譯法搞得很混亂。

很多人不明白北角校巴意外案為甚麼最初會以傳票檢控司機。這肯定是律政司的決定。我要再強調以下看法純粹是我的猜測。

發生這死了5人的嚴重交通事故後, 警方一定先索取律政司的法律意見, 是律政司決定以傳票檢控司機沒妥善拉手掣的控罪的, advising counsel是不是在謝官席前的高級檢控官高凱怡就不得而知, 但這legal advice一定有Senior Assisting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countersigned的, 我估計因為肇事司機當時已熄匙下了車, 所以律政司認為不符合"駕駛"的法律定義, 所以不能檢控危險"駕駛"。我手上沒有Wilkinson這交通案的權威典籍, 不能說得更肯定, 希望有高人指點一下。在那情況下, 唯有檢控萬無一失的沒妥善拉手掣罪, 而這傳票起訴時效是案發日起計6個月內, 所以最後決定這樣處理, 否則甚麼都告不到。從《法庭線》所刋登的時序表, 可以看到警察在申請傳票6個月的時限屆滿的最後一天向法庭申請傳票, 是拖無可拖了, 案件因此處理掉。在本案死因聆訊的中途, 控方才改變原先看法, 認為可以危險駕駛致死檢控司機。從謝官的判詞裏, 完全看不到律政司改變看法的基礎, 畢竟未到正審, 未看到控方對“駕駛”的法律論述, 聆訊已終止了。除非律政司對謝官永久終止聆訊的裁決作上訴並獲判得直, 否則我們沒有機會看到控方在正審的法律論據, 辯方一定是採取double barrel策略的, 先爭議double jeopardy, 失敗就上訴, 上訴失敗就爭論控方證據不足以支持控罪, 始終圍繞"駕駛"的定義來啄磨。就算一開始就檢控嚴重的危險駕駛致死, 也不保證可以定罪, 很大機會無需答辯(no case to answer)的。

這次受嚴斥的高級檢控官未必會人頭落地的, 就算她的論據和表達能力差, 也未必證明是刻意誤導法庭的。本案畢竟"駕駛"的證據薄弱, 律政司後續的處理方法也十分尶尬,  若一開始的傳票檢控是深思熟慮的合理決定, 中途改變看法就未必合理了。One way or another, 都難辭其咎。另一方面也不能因為後果嚴重就一定要司機負上同等的嚴重責任, 連司機自己也奮身營救, 試圖以身體阻止小巴溜下而被捲入車底, 這不是一宗橫衝直撞狂亂駕駛的案件。意外具人為因素, 但始終是意外,  連魯莾的元素也欠缺。法治之所以叫法治, 要以法為先, 不能感情用事。

6 則留言:

  1. From: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
    [ 被告人將一輛登記號碼為 HF 365 的私家小巴(小巴)停泊在北角長康街後離去。不久後,被告人返回小巴,站在旁邊並打開駕駛者車門。被告人關上駕駛者車門後,小巴突然向前滑行並加速。當被告人發現小巴下滑時,嘗試站在小巴前面阻擋,唯不成功,最後被捲入車底,被小巴拖行約 20 米後倒地。小巴在無人駕駛的情況下,一路繼續向前滑行,最後在希和街與英皇道交界附近鏟上行人路,撞入一個住宅大廈入口後停下,造成 5 人死亡及 2 人嚴重受傷。被告人亦隨即被送往東區醫院治療。]
    會唔會是由於被告人曾經離開涉及車輛一段時間再返回車旁,而無再登上駕駛坐位,造成控罪上猶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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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人法庭入面叫錯咗法官做 Your Worship (即係叫細咗佢),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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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Oh, really? Next time, rectify it by addressing My La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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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判詞是中文書寫的, 即是中文審訊, 只需叫「法官閣下」 連Your Honour也不用, 怎會搞出 Your Worship 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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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不殺伯仁,伯仁因我而死。律政司一開始應該試下告誤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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