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

正向引導

陳永豪大律師「升仙」, 接受明報訪問, 我用以下兩段報導作評論的基礎。

指「正向引導」屬分流 標準須透明

政府早前向反修例事件被捕而未被起訴者推行「正向引導項目」,參加者將不被檢控。被問及對項目的看法,陳永豪稱以他所知,世界各地刑事司法制度均會在適當情况採取分流措施,讓部分人循刑事檢控以外的程序「處理事件」。他認為任何分流機制均應有清晰及透明的標準,並確保參與者充分理解其法律後果,以維持公眾對制度的信心。

「維持制度可預見性 法治可延續」

談到香港法治狀况,陳永豪說,整體而言,本港制度一直按既定框架運行,「只要各界堅守原則,並致力維持制度的可預見性與一致性,我相信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仍可延續」。


原文網址: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8%81%9e/article/20260518/s00002/1779039737041

為免曲解陳資深大律師的看法或硬把我自己的看法栽進他嘴裡, 我強調我的評論是把他含蓄的看法發揮一下, 這世代含蓄講兩句已很了不起了。我們對犯法就是犯法, 有法可依, 依法辦事等詞彙, 已聽到耳朵也起繭。正向引導並非法律詞彙, 在e-Legislation一定找不到, 法例中沒有, 法律程序也沒有。以刑事檢控以外的程序庭理案件不論中外都有, 譬如香港沿用的警司警誡, 簽保守行為等, 在新南威爾斯有Young Offenders Act 1997, 對未成年犯事的人提供檢控以外的處理方法。不論香港或外地, 都有成文法例授予政府權力, 而且基本需要是表面證據充足, 已達檢控的門檻, 而因應被捕人的態度, 酌情寬容處理。所謂正向引導是含糊不清非法律概念的用詞, 如果你不同意, 請列出有關法例來。列不出就說明這不是有法可依的合法法律程序。說甚麼對年輕被捕者免於檢控的仁政, 等同廢話。刑事案不是阿媽為你好咋阿仔, 如果阿媽對兒子的女友不滿反對他們來往, 不論是勸、罵、經濟封鎖或放洋留學, 都是不同的手段引導兒子。刑事案卻沒可能是這樣的。你看近年這些案件, 脫罪都上訴到定罪為止, 事例太多, 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放過了誰? 只有在終審的層面敗到不得不放手。法治獲得信任不是靠巧立名目的, 法治是法律程序有法可依。正向引導是甚麼? 我需要高人指點。我在此也不會建議被捕人應怎做, 我評論法律也不想跟自己的八月十五過不去, 滅聲引導實在太嚇人。

至於陳資深大律師的第二點, 好多前設條件, "只要", "致力", "仍可", 太多不確定性和prerequisite requirements, 法治核心價值仍可延續。法治核心價值是法治的基石, 是無需前設的。核心價值改變了嗎? 這問題我都不想答。

還有兩樣想講。總督察受賄過百萬認四罪, 該怎判? 案情比前高級警司洗錦華案嚴重得多, 他只是免費嫖妓都判了3年。總督察雖然認罪, 四罪刑期應部份分期執行, 總刑期6年喇。倫敦零零漆會六四判刑, 是控辯雙方相討後決定的日子, 單是日子已好敏感, 奇怪兩被告不選別的日子, 我對刑期預測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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