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人的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
2. 該行為是蓄意的;
3. 該行為是非法的;及
4. 該行為是危險的,意思是所有神志清醒、明白事理的人都必然 察覺到是帶有令受害人受到某種程度的傷害的風險。
(香港司法學院《陪審團指引》/Specimen Directions issued by the Hong Kong Judicial Institute)
上一篇網友提出質疑有關死亡的"因由" (causation), 質疑死者逃避交通警截查, 高速逃走, 屬危險駕駛, 死者當時可選擇停車。言下之意, 死者的意外是自己危險駕駛造成, 如果一早停車, 就不會產生意外了。我姑且不爭論這兩點, 否則若我說當日死者沒駕駛電單車, 就不會產生悲劇了, 也無需討論了。我是以發生了的事情來討論的。
首先講高速逃走, 這包含兩個層面, 逃避警方及逃避休班關員(下稱關員)攔截。停車也同樣包含因交通警追截及關員攔截而停車。從YouTube看到的片段(footage), 警察已跟着死者第二次駛到上址, 也不是在奮力追趕, 事後傳媒報導, 交通警因為發覺死者電單車的車牌掛得不穩妥才引起他的關注的。我對交通警當時執勤的態度完全沒有批評, 也不覺得交通警犯任何錯誤, 他在合法執勤, 尾隨死者時車速和距離也恰如其份, 死者失事跟警察毫無關係。
接著當然要分析關員的行為。關員的行為有沒有導致電單司機死亡? 首先, 控方無須證明關員的行為是導致電單司機死亡的唯一原因, 也無須證明是主要原因, 控方只須證明關員的行為是導致司機死亡的其中一項因由, 但不是一項毫不重要的因由。
說到底, 案情事實都靠警察調查, 本案的交通警清楚事實經過, 也應該看到頭盔是否在關員與司機接觸或擦身而過的一刻飛脫。原本是一宗交通違例的小案, 竟然可以發展成蠢案, 奪去生命。有駕駛習慣的人也應知道, 遇到突發事司機不一定急煞停車的, 立即看倒後鏡在安全情況下急扭軚閃避也是個人技術純熟的正常反應。協助警察, 何不取出手機拍攝電單車被交通警閃燈尾隨的情況, 或記下車牌交給警員。這樣一搞, 警察也多得你唔少, 無端端開了個粉紅file。